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4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并促进供排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要求,经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工商业用户由现行3.62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户由现行3.53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馈水价格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详见附表二)。
二、相关事项1、对自取水源的单位,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按照工商业标准执行。
2、重点污染户排水费加价标准仍按0.80元/立方米实施。
3、市属供排水企业要落实各项降本增效和提升服务质量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供水抢修、服务响应速度,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加大安全供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等宣传力度。
4、其他区(县)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如需调整,须在履行并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并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请你局抓紧组织和督促市属供排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好非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及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上海出租车计费标准
上海出租车计费标准
上海市的出租车计费标准是由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利益
制定的,旨在保障乘客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司机的合理收入。
出
租车计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的舒适度和
公平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上海出租车的计费标准。
首先,上海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4元,行驶3公里内,包含3
公里,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4元。
在行驶过程中,如果车
辆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则每分钟加收0.6元的低速费。
夜间行
驶(23:00-05:00)每公里加收3元。
另外,如果乘客需要提前预约
出租车,预约费为10元。
其次,上海市出租车还有一些其他的附加费用,比如,如果行
驶过程中遇到拥堵,每分钟加收0.6元的拥堵费;如果乘客需要使
用高速,高速费用由乘客承担;如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弄脏车辆,
需要支付清洁费;如果乘客遗失物品,需要支付寻找物品的费用等等。
最后,上海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
标准,比如,如果乘客需要跨市行驶,需要支付过路费和往返费用;
如果乘客需要从上海市区前往浦东国际机场,需要支付过桥费和机场建设费;如果乘客需要从上海市区前往虹桥国际机场,需要支付过桥费和机场建设费等等。
总的来说,上海市出租车的计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也能够保障司机的收入。
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计费规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市政府也应该不断完善和调整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市民需求。
希望上海市的出租车服务能够越来越好,为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的便利。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国际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国际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通
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28
•【字号】沪价费[2001]第039号
•【施行日期】2001.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国际机场控制区机动车
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沪价费〔2001〕第03
9号)
市公安局:
你局沪公(2000)301号《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对机动车进港通行证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同意调整新版通行证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进港通行证(有效期1年)》由每证10元调整为100元。
二、《机动车进港通行证(有效期30天)》由每证2元调整为50元。
上述均为浦东或虹桥单场使用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如因用户需要两场通用或遗失补发的,收费加倍;对未启用机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实行旧版机动车通行证的控制区,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
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d26092--010712xjk。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06号•【施行日期】200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09]006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市城投公司〈本市居民水价调整方案的请示〉的函》(沪水务[2008]942号)收悉。
按照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市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内,自2009年6月20日起,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从1.03元调整为1.33元、排水费从0.90元调整为1.08元;2010年11月20日起,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从1.33元调整为1.63元、排水费从1.08元调整为1.30元(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居民用户水价实行单一制,排水费不再实行超基数加价。
排水量仍按用水量的90%计量。
三、本市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继续按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并作同步调整。
四、其他区(县)属供排水企业的居民用户水价,可参照以上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并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调整。
五、关于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将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请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附件:本市居民用户水价调整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二○○九年六月十一日附件:本市居民用户水价调整表说明:排水收费按用水量的90%计算。
时事思考:上海公布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方案
时事思考068:上海公布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方案新华网上海5月27日电上海即将举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
上海市发改委27日公布了两个调价听证方案:一是起租费(即“起步价”)由现行的12元/3公里调整为13元/3公里,超起租部分运价标准和加价部分计费规则不变;二是超起租里程每公里单价由现行的2.40元调整为2。
70元,起租部分运价标准和加价部分计费规则不变。
运价调整所产生的营运增收全部用于提高驾驶员收入。
一、经济生活角度1、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价值量决定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
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中国汽油价格的不断上涨,从而决定了出租车运营行业的成本费用不断上涨,进而有必要对现有的计价标准进行修改.2、消费水平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是居民的收入和物价总体水平.一般说来,物价上涨,人们的购买力普遍降低,会减少对商品的消费量;物价下跌,则购买力普遍提高,会增加对商品的消费量。
上海即将举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可以提高驾驶员收入水平,适当改善服务供应,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有助于进一步稳定驾驶员队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3、生活方式的变化推动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也带来不同消费观念之间的碰撞,这要求我们消费者要做理性的消费者,践行正确的原则。
即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上海即将举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利于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二、政治生活角度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有利于广泛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听证会参加人中,包括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企业经营者代表等,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并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价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10.10
•【字号】沪价管〔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价管〔2018〕39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核定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8〕838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综合考虑车辆性能、购置及运营成本等因素,结合你委建议,决定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价与途安车型出租汽车运价相同,即起租价为16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为2.50元/公里、其余运价规则与途安车型出租汽车一致。
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行业发展定位,完善相关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请你委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做好荣威Ei5纯电动出租汽车运营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10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1]0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本市居民有线电视安装费等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沪价管[2011]009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1]345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经[1999]第1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4.13
【实施日期】1999.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102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市交通办:
你办沪府交运(1999)072号《关于商请核定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函》收悉。
经研究,“盛强”号客滚船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的客票票价、车辆收费标准按同航线、同船型、同价格的原则核定。
具体票价见附件。
以上价格是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变化下浮票价,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
一、车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力车、助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力车、助动车牌证
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行[1996]第164号、沪财综[1996]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06.27
【实施日期】199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力车、
助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6]第164号沪财综[1996]43号1996年6月27日)
你局[1996]沪公后第19号《关于调整助动车、人力车牌照收费标准的函》悉。
为了加强本市助动车、人力车的日常管理,经研究,同意在换发牌照时采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
的复函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价经[1999]第0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2.05
【实施日期】1999.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3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037号1999年2月5日)
市交通办:
你办沪府交运(1999)011号《关于商请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函》收悉。
根据沪浙两地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对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票价的协调意见,现就沪杭甬高速客运班车票价函复如下: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1 / 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经[1999]第1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4.13
【实施日期】1999.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102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市交通办:
你办沪府交运(1999)072号《关于商请核定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函》收悉。
经研究,“盛强”号客滚船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的客票票价、车辆收费标准按同航线、同船型、同价格的原则核定。
具体票价见附件。
以上价格是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变化下浮票价,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
一、车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
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7.18
•【字号】沪价行[1996]第180号、沪财综[1996]42号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
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6]第180号沪财综[1996]42号1996年7月
18日)
你局[1996]沪公后第25号《关于调整道路清障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函》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堵塞,保证道路畅通,同意本市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辆每次250元。
对个别无法牵引的车辆,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102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102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市交通办:你办沪府交运(1999)072号《关于商请核定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盛强”号客滚船客(车)票价的函》收悉。
经研究,“盛强”号客滚船芦潮港至嵊泗泗礁航线的客票票价、车辆收费标准按同航线、同船型、同价格的原则核定。
具体票价见附件。
以上价格是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变化下浮票价,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盛强”号客票、车辆收费标准一、车辆车类吨位或座位单位价格备注客车客运班车按不超过标准的20%计费5座以下元/辆250 6-15座元/辆31016-24座元/辆385 25-40座元/辆510 41座以上元/辆660 货车 3.5吨以上的货车按每吨次145元计费2吨以下元/辆340 2.1-3.5吨元/辆5104吨元/辆640 5吨元/辆800 其他货物按百公斤计费二轮机动车元/辆40 三轮机动车元/辆90小型拖拉机元/辆110中型拖拉机元/辆220 自行车.零星货物元/辆18注;客、货车驾驶员免一人四等客票(座席)二、客票舱位等级单位票价散席元/人33 四等(坐席) 元/人39 三等(坐席) 元/人50 三等(卧席) 元/人72 二等(坐席) 元/人115——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市交通港口局:你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商请再次启动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09]509号)收悉。
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和本市实施上海市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对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文)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的运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运价调整范围本市配置使用顶灯及计价器的中、小型出租汽车。
二、运价调整标准1、市区出租汽车:小型客车,起租费由11元调整为12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中型客车,起租费由16元调整为17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2、区域性出租汽车:起租费由9元调整为10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3、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仍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088号)和《关于核定本市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试行运价的复函》(沪价公[2001]005号)执行。
三、运价调整自2009年10月11日起执行,并于11月1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
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航线车客渡船客运票价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航线车客渡船客运票价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9.06
•【字号】沪价公〔2005〕020号
•【施行日期】2005.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航线车客渡船客运票价的复函
沪价公〔2005〕020号市港口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亚通公司统一申崇航线车客渡船客票票价的函》(沪港计[2005]193号)收悉。
为有利于改善乘船环境,适应乘客的需求,经研究,同意改建后的“健力宝号”、“崇明7号”两艘车客渡船的客运票价,按照现行同类船舶、同等级舱位的票价执行。
请你局加强对崇明等三岛航线运营船舶配置的管理,有关运营企业应根据崇明等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力,以满足乘客的不同需求。
专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等公交线路过江船运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等公交线路过江船运费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28
•【字号】沪价公〔2005〕031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申崇等公交线路过江船运费的复函
沪价公〔2005〕031号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公交”申崇线”等过江费的函》(沪交财[2005]629号)收悉。
公交申崇线、沪崇专线票价内含有水路客运和车辆渡费用。
由于崇明等三岛航线已建立了随燃油价格变动适当浮动的票价形成机制,经研究,同意以上线路票价内含的过江船运费用随航线票价变化作相应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
一、乘坐公交线路过江的船运费用,按照乘客合理负担、公交企业适度消化、水运企业给予优惠的原则,由三方共同分担。
二、线路票价中计收的船运费用,以水运企业公布的航线客运票价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实行优惠,每票下浮3元。
请公交运营企业做好线路票价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锦江出租车也恢复收取4元电调服务费
从今天起,锦江出租车也恢复收取4元电调服务费,至此,目前沪上四大出租车企业中,已有强生、大众、锦江三家公司收取电调费,海博公司也将择日恢复收费。
拨打锦江“96961”约车电话,接线员明确告知,今天起将收取4元电调费,公司在恢复电调收费的同时,在电调业务的受理、调派等服务环节,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锦江出租车恢复电调收费,是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88号)第八条“乘客以电话预约用车,承运人可向乘客收取预约服务费每次4元”的规定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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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23〕812号)收悉。
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打算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不含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基础运价
1、起租价由现行13.0元/3公里调整为14.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由现行2.4元/公里调整为2.5元/公里。
2、途安车型出租汽车起租价为16.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为2.5元/公里。
二、运价加价
1、超运距加价里程由现行10公里调整为15公里,载客运距超过15公里(不含15公里)部分按超起租里程单价加价50%。
2、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时段内,起租价、超起租里程运价上浮30%。
上述两条件都具备时,两项加价同时执行。
三、计时计程
载客营运途中因非承运人责任时速低于12公里或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由现行每5分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调整为每4分
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
四、车资结算规章
1、上述运价最小显示计费单位为0.1元,0.1元以下尾数实行"四舍五入'进位。
2、计价器车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不显示。
元以下尾数大于等于0.51元则进"1元',小于等于0.50元不计费。
五、其它
1、出租汽车运价内含乘客意外损害保险。
2、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按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3]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运价调整由你委负责实施落实,并做好计价器更新的督察工作。
上述运价调整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车辆计价器程序更新进度分批实施,最迟于2023年10月底前调整完毕,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原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088号)文件废止。
请你委抓紧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各项预备工作,并请相关出租汽车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和相关宣扬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