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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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北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冀公交[2010]207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附:《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河北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4718元
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515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9679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35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元
分行业职工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元)农林牧渔业 11363元
采矿业 43069元
制造业 23815元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3846元
建筑业 20801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77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5858元
批发和零售业 16773元
住宿和餐饮业 15422元
金融业 44704元
房地产业 2583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9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386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702元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34884元教育 29793元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业 2808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10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919元。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1. 引言公路路产赔偿是指在公路运营过程中,由于公路建设、维护或运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的公路路产损坏而进行的赔偿活动。

在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是公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用户之间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2. 路产类型在河北省的公路运营中,路产主要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照明设备、路灯、路面等。

这些路产在公路使用过程中容易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天气、车辆碰撞等因素的影响而受损。

3. 公路路产赔偿责任根据《中国公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路产的维护和保养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车辆驾驶员以及其他道路用户也有责任对公路路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保护。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需要对公路路产进行赔偿:公路管理部门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导致其受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公路路产,从而加重了损害程度;其他道路用户因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公路路产损坏,但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履行维修或更换的义务。

4.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制定。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对于交通标志和标线损坏,按照实际成本的百分之百赔偿;护栏损坏,按照实际成本的百分之百赔偿;照明设备和路灯损坏,按照实际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五赔偿;路面损坏,按照实际成本的百分之六十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适用于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于其他道路用户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 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当公路路产受损时,受损方可以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过程如下:1. 受损方填写《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损坏路产照片、事故证明等);2. 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至公路管理部门;3. 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 公路管理部门完成赔偿手续,并向受损方支付赔偿款项。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是指在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土地、房屋、林木、农作物、水利设施、公路设施、交通工具、牲畜、人身伤亡等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需要征收、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地段、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征收、占用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需要征收、拆迁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用、过渡生活补助等内容,确保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林木、农作物补偿标准。

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需要征收、砍伐林木、收获农作物的,应当按照林木、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林木、农作物的品种、数量、生长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受到损失的林木、农作物所有权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水利设施、公路设施、交通工具、牲畜补偿标准。

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需要征收、损坏水利设施、公路设施、交通工具、牲畜的,应当按照水利设施、公路设施、交通工具、牲畜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损坏水利设施、公路设施、交通工具、牲畜的类型、规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受到损失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身伤亡补偿标准。

对因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而导致人身伤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内容,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之,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是保障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路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部门:随着河北省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公路建设领域近年来各种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在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一些我省常见预算定额。

现印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适用于河北省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对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河北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公路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三、本补充预算定额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08年01月14日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二、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

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使用,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石政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办字〔2012〕3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于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实施,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沿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责任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十三五”期间拟实施的西阜高速石家庄段、平赞高速、津石高速石家庄段、石衡高速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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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0 60 名贵花卉按实际价值计收
50000 30000 10000 7000 6000
二类边防公路参照执行
(1)对经批准超限的同一车辆, 超过所列 2 项以上规定的,择其 标准最高的一项收取。(2)凡 因超限运输对桥梁、涵洞、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及公路管理机构进 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 按实际产生费用,向承运人收取。
3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1
备注
⑵排水边沟、天沟
人工砌筑
平方米/天
3
石质
平方米/天
2
土质 ⑶其它附属设施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1
(二)占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
制区
1、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
2
按 1 月计算。
2、设置非公路标牌、广告牌
1、包括跨越公路广告牌。2、公 益广告不收费。
(1)小型
处(块)/年 1000 版面≤gt;3 平方米≤10 平方米
(3)大型
处(块)/年 5000 版面>10 平方米以上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 2 号《路政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

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交通运输管理]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精编

[交通运输管理]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
(交通运输)交通局行政职权内容
张家口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职权目录
张家口市交通局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173项
1、行政许可权18项(第1项——第18项)
2、行政处罚权88项(第19项——第106项)
3、行政强制权1项(第107项)
4、行政征收权18项(第108项——第125项)
5、监督检查权8项(第126项——第133项)
6、行政确认权2项(第134项——第135项)
7、非行政许可审批权26项(第136项——第161项)
8、内部管理权7项(第162项——第168项)
9、其他权力5项(第169项——第173项)
张家口市交通局行政职权目录单位:张家口市交通局。

2018-2019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2018年6月1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冀公(交)(2018)33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统计调查数据,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81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60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536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元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2元X住院天数(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 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20 —30元/天)4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十12月十30日)X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X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X 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 •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X 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X 5年X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

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精选]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精选]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精选]第一篇: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精选]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冀政[1987]117号【发布日期】1987-10-21 【生效日期】1987-10-2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117号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第四条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

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

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

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

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

河北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河北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88305
241.9
公关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8630
242.8
河北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附件1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1278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9364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507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6271元
附件2
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门类平均工资(元)
日资(元)
全省
93366
255.8
农、林、牧、渔业
64909
177.8
采矿业
104769
287.0
制造业
83563
228.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5957
345.1
建筑业
76812
21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1095
277.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5800
372.1
批发和零售业
66923
183.4
住宿和餐饮业
47501
130.1
金融业
140906
386.0
房地产业
72122
19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541
168.6
科学研充、技术服务业
113642
311.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地管理业
53651
147.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50677
138.8
教育
103113
282.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0722
276.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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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
通知
冀交公字〔1998〕48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公路条例》及《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特制定《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执行。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各地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补)偿费。

按本《标准》计算的赔(补)偿费,超过1万元的,由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委托同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物所受理评估。

赔(补)偿费收据由河北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省财政厅监制。

公路路产包括:1、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2、公路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土地3、公路附属设施: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树木、道班房屋、收费站所、专用房屋等。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解释权属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

附:《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
备注高速、一
级公路
二级、三
级公路
四级和等
外公路
一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平方米310300
2沥青混凝土路面平方米200120
3沥青碎砾石路面平方米100
4砂石路面平方米4040
5沥青砂带米100
6水泥混凝土路缘石块块19050 - 150
7油、酸、碱污损等平方米200120
8划伤路面深0.5cm以内米22
9划伤路面深大于0.5cm米54
10粉、粒状物污损路面平方米1自行消除免于收费二路基
1水泥混凝土路肩石块块5550
2土路肩平方米181515
3土边沟、土边坡平方米888
4干砌石护坡平方米10010060
5浆砌石护坡平方米150-250150-250150
6挡土墙平方米250-300250-300250
7隔离墙平方米600400
8泄水槽米220220
三桥涵
1钢筋混凝土护栏及扶手米400100-400100
2泄水孔个150150
3涵洞通道八字墙平方米500500500
4涵洞通道钢护栏米300300
5水泥混凝土构件平方米500500未详列构件通用
6钢筋混凝土构件立方米800800未详列构件通用
四标志、标线
1反光标志牌平方米28002000
2反光里程碑块275200不含立柱基础
3反光里程碑块810含立柱基础
4反光轮廓标(柱)根250250
5反光导向标块5050
6冷涂反光标线平方米5030
7热塑反光标线平方米10080
8混凝土警示桩根50-8050-80
9公路界碑根15015050
10反光道钉块120120
11铁管支撑千克1515
12水泥混凝土杆根300300
13里程碑、控制碑块150150-21050
14百米桩根5050-120
15道口标柱根8080
五防护
1波形钢护栏块600
2钢护栏O形立柱根350
3隔离栅立柱根180
4隔离栅刺网孔50
5镀塑隔离栅网平方米350
六绿化
1常绿乔木(高150cm)株100100150高度每增1cm增2元
2落叶乔木(胸径10cm)株株70-10070-10070胸径每增1cm增20元
3常绿灌木墩100-250100-250
4花灌木株50-10050-100
5其他灌木墩404040 6草皮及草皮花卉平方米15-3015-30
七其他
1收费站升降杆根200200
2收费亭个2400024000
3收费岛船头平方米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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