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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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法规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实施)

3、《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5、《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6、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11号)

7、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268号)

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识管理》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前言

标注中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内容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3.2标签是指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粘贴:将已印好的文字,数字,特号、图案的纸等成塑料签成其他材料签,直授粘贴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成体积的原因,某些文字,数字符号、阳案

连接:无法直接粘贴级印在销售包装上时,采用己印制好的小顾子成纸带成卡片连接在化牧品销售包装E

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直接用印刷,打印,压印,喷量、印章等手段印制文字,数字,符号,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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