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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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增强化妆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术语和定义1. 化妆品标签:指包装物上直接印制或粘贴的文字、图形和其他标识,以及与包装物相关的所有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指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所编印的说明手册、说明书等。

3. 主要成分:指化妆品中占比较大的成分,并对产品的效果与品质起着重要作用的成分。

4. 药品功能性标示:指化妆品具有特殊功效,或含有药物成分的标识。

5. 可贴标签面积:指化妆品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面积。

6. 必要净含量:指一个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的净含量。

7. 特殊存储条件:指化妆品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

四、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等信息。

2.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标准的字体、字号、颜色,确保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与化妆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标签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耐用、清洁,不褪色。

5. 化妆品标签应当与包装紧密贴合,不得容易脱落或剥离。

6. 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内容。

五、化妆品说明书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阅读习惯,确保消费者容易理解。

3.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使用简洁、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夸张、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

4.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采用清晰、直观的图示,辅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产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化妆品的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规定。

一、标签内容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应明确清晰地标注于产品包装上。

2. 成分标签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容量、净含量标签应标明实际净含量,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功能标签应准确、真实地描述产品的使用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5. 使用方法标签应详细描述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标明适用人群和使用频率等注意事项。

6. 保质期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并明确标明使用期限和储存条件。

7. 特殊警示标签应在产品中含有特殊成分或有特殊使用注意事项时进行标注,如含有香料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需特别提示。

二、标签制作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标签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2. 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大小要适中,保证消费者容易读懂。

3. 标签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影响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标签的印刷技术应先进、环保,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标签检验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品质检验体系,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严格检验。

2.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对违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3.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认知,提高辨别能力,对于发现标签不合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促使化妆品企业及时整改。

四、机制建设和技术支持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标签管理机制。

2. 通过加强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标签设计和制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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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 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 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 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 > 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 30,标识SPF 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 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化妆品标识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和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市场的信任度和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产品名称应真实、明确地表达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2. 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标识上标明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来源。

3. 产品批号:化妆品应按批号进行管理,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状况。

4. 产品规格: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规格,包括净含量和包装规格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方法。

5.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6. 使用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储存条件等,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成分表: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和可能引发的过敏反应。

8. 产品说明书: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是否附有产品说明书,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9.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以便消费者查证产品是否合法生产。

10. 质量标志: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志,包括国家标准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水平。

三、标识形式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包装、说明书等形式进行,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可辨。

四、标识位置1. 包装箱:化妆品标识应标在包装箱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清楚地看到。

2. 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应标在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打开包装时能够清楚地看到。

3. 瓶盖:化妆品标识应标在瓶盖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能够清晰地看到。

五、标识要求1. 标识应使用标准化的字体和字号,保证清晰可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化妆品标识的管理和要求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来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要求:化妆品必须贴有符合标准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成分列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等。

2. 标识语言要求:标签上的信息应以国家规定的语言为主,符合国家的语言要求。

对于进口化妆品,还可能需要提供翻译。

3. 标识内容要求:化妆品的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的功效和效果。

标识上的宣传语言应符合国家对于广告宣传的相关法规。

4. 标识格式和尺寸要求:标签的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读取标签上的信息。

5. 标识颜色和字体要求: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混淆消费者视线的颜色和字体。

6. 特殊要求:对于特定类型的化妆品,如儿童化妆品、防晒化妆品等,可能会有特殊的标识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存在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标识要求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为了符合标
识管理规定,化妆品企业应对产品标识进行合规性评估,并确保标识内容准确、清晰、合法。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3条化妆品标签包括主标签、说明标签和警示标签。

主标签用于展示化妆品的商品名称、厂名、地址、产品规格等信息;说明标签用于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警示标签用于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禁忌。

第4条化妆品标签内容应真实、清晰、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5条化妆品主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应当与产品实际性质相符,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夸张的语言。

必要时,可以使用统一的通用名称。

第6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厂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咨询。

厂名应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全称,禁止使用模糊化、简称等不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的名称。

第7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等信息。

产品规格应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8条化妆品说明标签应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并且要使用易懂的语言和图示。

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第9条化妆品说明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净含量,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用量和使用次数。

第10条化妆品警示标签应当明确标注禁忌人群、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的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警示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适中,以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第11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标签法规的要求,不得涂改、遮挡或篡改。

生产企业应确保化妆品标签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12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标签设计、审核、印刷和使用的责任和流程,严格控制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13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留产品的样品及其标签,以备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复核。

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设计、印刷标签或者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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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

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

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

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

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

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

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

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一、清洁功能。

如:清洁皮肤;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或去除头屑等相关词语。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

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相关词语。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

如: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粗糙;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持口唇健康;保护口唇,防止干燥;保护指甲;补充皮肤细胞的水分;绷紧皮肤;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等相关词语。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

如:预防脱发;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减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去除腋臭、体臭、汗臭;防水、防汗;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防晒、防紫外线、隔断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相关词语。

附件2: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一、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多少天见效;几个周期见效;超强;广谱;激活;活化;全方位;全面升级;处方;药方;无试验依据的效果指标(数天后、数周后);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特效蛋白;高效渗透剂;溶脂、吸脂、控油、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皱纹;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退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渗透至角质层深处的美白效果;破坏黑色素细胞;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消除自由基,活化细胞再生功能等等。

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除蟎;杀蟎;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抗衰老;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体臭、阴臭;美容治疗;防止黑斑;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抗皱;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等。

三、医疗术语: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蟎虫、厌氧菌、牙孢菌、暗疮杆菌、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名称;中枢神经;细胞再生能力;细胞活力;细胞增殖和分化;有效刺激重要的细胞再生及新陈代谢;免疫力;患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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