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引言:化妆品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行业,并提供可靠的产品信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一、化妆品名称和成分化妆品标签中的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了解。
1.1 化妆品名称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使用常用通用语言,避免使用夸大的广告词汇。
例如,一款产品不得用“神奇美容液”等夸张的词汇作为名称。
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保湿面霜”、“洁面乳”等。
1.2 成分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清晰地列出产品中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添加剂,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成分标识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INCI(国际化妆品成分词)名称或者使用常见的中文名称,但禁止使用模糊、不明确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
二、产品产地和质量标准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和制造商的相关信息。
同时,产品的质量标准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2.1 产品产地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
例如,若为中国制造的产品,应使用“Made in China”标注,以提醒消费者相关信息。
2.2 制造商信息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列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咨询和投诉。
制造商信息的明确可使消费者更加信任产品,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3 质量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标明化妆品所符合的质量标准。
例如,符合国家标准、GB/T标准等。
这些标准可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提供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产品的功效并避免不适。
3.1 使用方法说明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如涂抹部位、使用频率和使用量等。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购买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化妆品行业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二、标签内容要求1. 标签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2. 标签上应明确列出化妆品的成分成分表,且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写列出。
3. 标签上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使用说明。
4. 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
5. 标签上不得标注虚假信息,如虚假功效、虚假产地、虚假成分等。
三、标签语言要求1. 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标注。
2. 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可辨,字体应统一、规范,字号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如需标注外文,应同时标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确保两者信息一致。
四、标签版式设计要求1. 标签的版式设计应简洁、明确,不得使用过于繁琐、复杂的设计。
2. 标签的版式设计应符合视觉习惯,便于消费者辨识、阅读。
3. 标签上的基本信息应位于醒目位置,字体和颜色应与背景相对比,确保易读性。
五、标签检测要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负责对标签进行品质控制,确保标签内容准确、完整。
2. 相关质检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测,确保标签内容符合国家标准。
3.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标签,应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改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标签信息公示要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将标签信息公示在产品包装上。
2.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将标签信息公示在产品陈列处,并提供给消费者查阅。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对标签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签信息的真实可信。
七、标签变更要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如需变更标签信息,应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标签变更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新标签应用于产品包装上,并下架旧标签的产品。
八、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标签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相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等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宣传的内容。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和生产地;(三)净含量;(四)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产品成分;(九)特殊标识;(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者夸大产品功效的名称。
第七条生产者和生产地应当真实、准确,生产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净含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约”、“大约”等模糊字样。
第九条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应当清晰标注,便于消费者追溯。
第十条保质期应当明确标注,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方法应当简单明了,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不适宜人群;(二)使用过程中的不适反应;(三)特殊使用条件;(四)储存条件;(五)使用后的废弃处理。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成分名称应当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特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产品类别标识;(二)功效标识;(三)成分标识;(四)认证标识;(五)其他需要标注的标识。
第三章标签格式与印刷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规范、美观,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标签印刷应当使用清晰、耐久、无毒、环保的材料。
第十七条标签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易于识别。
第十八条标签上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者夸大产品功效的图案、色彩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和使用化妆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健康信息。
第二条标签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包括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文字,在产品包装上清晰、醒目地展示,并遵循正确的用语和表达方式。
(二)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成分、功能、用途和使用方法。
(三)标签应当包含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四)标签应当包含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及批准文号等必要信息。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的内容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产品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化妆品的功能和用途。
(二)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命名。
(三)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
(四)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五)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规定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明确表示化妆品的功能、用途和特点。
(二)化妆品成分: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命名。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包括使用频率、使用量、使用部位和使用顺序等。
(四)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明确标注化妆品适用的人群和适用的部位或范围,以及禁用人群和禁用部位或范围。
(五)生产企业和联系方式: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网站和客服电话等信息。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及批准文号等必要信息。
(七)净含量: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净含量和包装情况。
(八)质量标准:明确标注化妆品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标签准确性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准确、完整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途、用法用量、成分、生产厂商、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成分标识:化妆品标签上必须列明主要成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命名,并按照含量从高到低逐一列出。
3. 成分限量要求:标签上必须注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成分,如对敏感人群有潜在风险的物质。
针对一些特殊成分有使用限制要求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示相关限制。
4. 效果标识:化妆品标签上对于产品的功能和效果宣称必须准确,不得夸大、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5. 产品安全警示: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存方法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为了消费者安全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6. 不良反应标示: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化妆品,标签上应该声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
7. 国家标志: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国家标志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标志。
8. 批准文号: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注明相关的国家药监局批准文号。
9. 语言规定: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要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语言。
总之,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明确,并提醒消费者使用和保存的注意事项,保证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一. 标签基本要求1.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标识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贴附的材料,并确保标签不易脱落或损坏。
4.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用中文标注,并可使用其他文字或标志作为补充。
5. 当产品提供多种规格或包装时,应当明确标注各规格或包装的内容和数量。
二. 化妆品名称标注要求1. 化妆品名称应当明确、准确,表达其真实使用功能,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眼。
2.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称或含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字眼。
3. 对于不同规格或包装的化妆品,名称应当准确标注其具体规格或包装形式。
三.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的形式。
2. 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使用近似、模糊的日期表示方式。
3.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标注标准的有效期限,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限的准确日期。
四.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不良反应或伤害。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五. 成分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成分按照一定顺序排列。
2. 成分标注应当采用全称或通用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成分名称。
3. 对于特定人群或敏感肌肤适用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成分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 储存条件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包括存放温度、湿度等信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储存条件标注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七.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通常由政府和监管机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有效和信息透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成分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一般按照含量从高到低排列。
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列出特定的成分或限制某些成分的使用。
2. 功能性声明:化妆品标签上的任何宣称、声称产品具有特定功效(如美白、抗皱等)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误导消费者。
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或提供科学研究证据。
3. 安全警告:化妆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任何对产品使用或潜在风险的安全警告。
例如,针对敏感肌肤、孕妇或儿童使用的特别警告。
4. 用法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提供产品的正确使用说明和使用方法。
5. 净含量和保质期: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净含量和产品的有效期或保质期。
6. 生产厂商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提供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 原产地标识: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来源。
8. 标签语言要求: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必须使用当地的官方语言或使用国际通用的语言。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消费者和生产商应当遵守各自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化妆品安全合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化妆品标识的管理和要求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来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要求:化妆品必须贴有符合标准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成分列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等。
2. 标识语言要求:标签上的信息应以国家规定的语言为主,符合国家的语言要求。
对于进口化妆品,还可能需要提供翻译。
3. 标识内容要求:化妆品的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的功效和效果。
标识上的宣传语言应符合国家对于广告宣传的相关法规。
4. 标识格式和尺寸要求:标签的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读取标签上的信息。
5. 标识颜色和字体要求: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混淆消费者视线的颜色和字体。
6. 特殊要求:对于特定类型的化妆品,如儿童化妆品、防晒化妆品等,可能会有特殊的标识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存在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标识要求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为了符合标
识管理规定,化妆品企业应对产品标识进行合规性评估,并确保标识内容准确、清晰、合法。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3条化妆品标签包括主标签、说明标签和警示标签。
主标签用于展示化妆品的商品名称、厂名、地址、产品规格等信息;说明标签用于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警示标签用于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禁忌。
第4条化妆品标签内容应真实、清晰、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5条化妆品主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应当与产品实际性质相符,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夸张的语言。
必要时,可以使用统一的通用名称。
第6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厂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咨询。
厂名应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全称,禁止使用模糊化、简称等不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的名称。
第7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等信息。
产品规格应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8条化妆品说明标签应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并且要使用易懂的语言和图示。
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第9条化妆品说明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净含量,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用量和使用次数。
第10条化妆品警示标签应当明确标注禁忌人群、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的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警示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适中,以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第11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标签法规的要求,不得涂改、遮挡或篡改。
生产企业应确保化妆品标签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12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标签设计、审核、印刷和使用的责任和流程,严格控制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13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留产品的样品及其标签,以备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复核。
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设计、印刷标签或者停止生产销售。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化妆品的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规定。
一、标签内容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应明确清晰地标注于产品包装上。
2. 成分标签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容量、净含量标签应标明实际净含量,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功能标签应准确、真实地描述产品的使用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5. 使用方法标签应详细描述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标明适用人群和使用频率等注意事项。
6. 保质期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并明确标明使用期限和储存条件。
7. 特殊警示标签应在产品中含有特殊成分或有特殊使用注意事项时进行标注,如含有香料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需特别提示。
二、标签制作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标签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2. 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大小要适中,保证消费者容易读懂。
3. 标签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影响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标签的印刷技术应先进、环保,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标签检验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品质检验体系,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严格检验。
2.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对违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3.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认知,提高辨别能力,对于发现标签不合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促使化妆品企业及时整改。
四、机制建设和技术支持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标签管理机制。
2. 通过加强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标签设计和制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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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
2014年6月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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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四.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标签要求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标签审核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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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及其检验规范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及其技术审评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命名指南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其标签标注指南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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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 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 (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 (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 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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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品中文名称
2.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 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 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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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 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 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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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的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 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 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1.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 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 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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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 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 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 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 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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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2.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 “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 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 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 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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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 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 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 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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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8.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 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 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 时可以使用。 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 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 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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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以“经卫生部批准” 或“经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 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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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审样品的要求
1.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 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 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 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 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2.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 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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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 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 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 得标注防水功能。 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 注浴前SPF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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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命名依据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 (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 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 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 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 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 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 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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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 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 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 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 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 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 外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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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 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 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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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中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⑴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⑵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 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⑶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 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⑷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 持久等词语。 ⑸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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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 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 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 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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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中文名称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 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 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 身;瘦脸;瘦腿等。 6.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 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 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 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 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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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 效用; (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