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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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吉政办明电〔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7〕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

可以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有必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列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二)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视为国务院已经授权,不再报省政府审批。

市、县两级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依法拟定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指导意见》所列领域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各市(州)、县(市)政府作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授权申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李兴开济与法综合行政执法一般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适合的范围内,独占综合行使同一部门或领域内、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体制。

其实质是行政执法职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分离和整合。

推行综合执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比较突出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和难点。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如何有效综合,是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历史与现有模式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得益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可见,对于行政处罚的综合程度,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发出了《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此,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也随之正式开始,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试点,不仅仅是部分执法职能的划转,实质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综合程度改革,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应范围,改变了过去“一阵风”似的执法方式,使日常管理和巡察监控有力地结合起来。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通知,明确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10期编者按: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

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文件授权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可行使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为抓好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省编办研究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授权内容、报批及备案程序,有效保障了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定执法主体地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为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深入研究本地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水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林业管理、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防震减灾管理、旅游管理、商务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其中,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赣府发[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赣府发[2002]30号2002年11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

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适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国务院《决定》的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同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树立江西人新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8•【字号】新政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2]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此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条件、步骤和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批关,防止“一哄而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第26期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 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字体显示:大中小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在X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宁政文〔2011〕229号)收悉。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XX市XX县区蕉南办事处、蕉北办事处、城南镇、漳湾镇、金涵乡、三都本岛及城澳、六都村和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陆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对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城市不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九)行使《XX省城市建设条例》第10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本批复附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经验做法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经验做法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近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在省法制办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邢台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制定标准。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2009年上半年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52个行政机关(单位)、58个行政处罚主体,410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1465条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共量化了处罚事项6862项,细化违法行为33068项,整体上将行政执法“自由幅度”压缩了70%以上,形成了《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集印成册,下发执行。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了执法腐败,促进了我市干部作风转变,优化了发展环境。

(二)深入贯彻。

我办多次通过座谈、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执法相对人(包括企业、商户和个人)进行了回访。

据统计97%的相对人对规范后的自由裁量权表示认可,对执法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心服口服,化解了“不患罚而患不公”的担忧。

如市公安局自《标准》施行以来,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5679起,无一起案件引起上访、败诉等不良后果,得到省公安厅的充分肯定。

我办还通过查阅卷宗、岗位监督等方式,深入查看《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三)重新修订。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于2009年6月26日公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制约和保障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内容不符合现实情况。

为此,2011年3月,我办下发对《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修订的通知。

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节选)

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节选)

城管执法法律知识(节选)一、什么是城市管理?1.城市管理概念: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与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城市管理,就是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规划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2.城市管理内容:全国各地城市管理机构由于职能职责的不同,涉及城市管理的内容也不一样。

就我们县而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城管执法局的职能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后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增加了部分职权,目前在政府权力清单中新田县城管局共61项行政权力,其中包括34项行政处罚权。

3.什么是市容?市容即城市容貌,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反映,是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广告宣传、环境卫生以及城市居民公共意识等的集中反映。

二、城管执法的历史背景城市管理是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应运而生的。

特别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地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但同时,我国的社会发展也进入到社会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现代化城市越来越需要洁净的环境、井然的秩序和规范的服务,另一方面,拥入城市的农民和城镇生活无着的居民为了生存,不惜破坏环境,不遵守社会规范,给执法管理带来了诸多难处。

我们县的城管执法队伍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当初我们的城管大队在城市管理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一度成为全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主要力量。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岳政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精神,我市先后在市区、平江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45号)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已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情况列入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推进、全面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改善执法队伍形象,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开展该项工作,于201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总结,全面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配合我省《城市管理条例》出台,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依法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国办发[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了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央编办拟定了《试点意见》,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审慎实施,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中央编办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京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粤府[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2]7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以及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妥有序地开展。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7年以来,我省已经确定广州等9个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这些试点市要结合贯彻《决定》,进一步理顺体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关系,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制度;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试点,但尚未正式实施的城市,要根据《决定》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

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在积极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法》、《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宁政办发[2005]96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二、三个区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和实施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区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二00五年九月六日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为了继续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在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市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调整,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近十多年来,城管暴力执法的负面报道不断地成为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使得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把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变成了新的战场。

有关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新闻报道不足为奇,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被执法者暴力抗法、城管打城管、等等案例屡见不鲜。

由这些案例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问题,如城市管理执法地位不够明确、管理网络不够健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多个部门、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等。

如何争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实行和谐执法,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综合执法的政策。

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

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

1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现的问题,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再次强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部门林立、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并无须通过一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便可调整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做好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云政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2002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 7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说明,现作如下决定:一、批准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主城规划控制区域(滇池水体保护区除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原则同意昆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叔工作方案》。

三、同意设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

分局的设置按照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专项编制由昆明市专题报省编办另行审批。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分别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分局的职责职能和事权关系,采取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

四、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建设(含建设口各机构)管理及文化稽查、出版物稽查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昆明市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的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五、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和《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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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必须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要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抓紧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自治区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要结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

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要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的关系,对于目前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创造条件将这类机构从有关行政机关中逐步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技术服务,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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