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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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公司简介

国寿财险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为“中国人寿财险”,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Property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英文简称为“China Life P&C”,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

公司注册地北京。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

近两年,公司成功入股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大秦铁路、国航、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银行和企业,是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是与花旗银行并列的广发行最大单一股东,是南方电网第二大股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众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跑者,具有最知名的人寿保险品牌。

公司经营范围很广,具体包括:(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四)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资金运用业务,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各界的保险需求。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遵循“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恪守“创新、拼搏、务实、奉献”的企业精神,把“与客户同忧乐”作为企业价值观,以“与时俱进、争创一流”的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努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顶级保险公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址:组织架构中国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过1996年的分设和2003年的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一)(二)(三)(四)(五)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05•【文号】保发[1996]227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27号1996年9月5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务必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各级公司要加强系统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评聘条件、标准,严肃纪律,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另开口子。

三、各级公司人事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深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学习及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四、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公司还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一);《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答辩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三);《关于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六),请一并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营销团队与销售人员代码管理办法(改)090304

营销团队与销售人员代码管理办法(改)09030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团队与销售类人员代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团队与销售类人员的代码管理,明确营销团队和销售类人员代码设置和异动的流程和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团队代码和销售类人员代码均是指销售管理系统中的代码,是各级营销业务部对营销团队和销售类人员进行业绩提取和各类考评的依据。

其中,销售类人员代码即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第三条各分公司营销业务部为营销团队和销售类人员代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营销团队和销售类人员代码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营销团队代码的管理第四条依据《中国人寿财险营销渠道组织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营销团队,应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配置团队代码。

第五条团队代码应与营销团队一一对应,团队名称应与团队申报设立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六条编码规则按机构层级的前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专业收集精品文档=============================第七位为渠道代码:1:营销;2:银邮;3:互动;八至十位为流水,支持每个分支机构编制999个团队。

第七条设置营销团队代码的流程(一)有设置需求的分支机构对申报团队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组织填写《中国人寿财险营销团队代码设置申报表》,上报所在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二)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核。

(三)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批、确认,设置团队代码.(四)总公司营销业务部备案。

第八条各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应在审批、确认营销团队的设立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营销团队代码的设置工作。

第九条营销团队发生裂变、重组或撤并等异动的情况下,各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应在审批、确认异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完成团队代码的变更、失效处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代码的管理第十条依据《中国人寿财险营销渠道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入司的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应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配置销售人员代码。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银保、财富条线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销售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银保、财富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xx)(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质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努力提高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诚信。

第三条品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管理、销售管理、单证管理、契约品质管理、保全品质管理、电话回访品质管理及投诉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指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渠道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销售人员指与公司合作的银行方销售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日常管理评定得分是指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负责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构银行保险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业务品质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八条展业标准(一)上岗要求: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 且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通关考试,通关成绩不合格不允许上岗。

(二)着装要求:衣装整齐、大方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三)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合作渠道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四)忠诚要求:始终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为了谋求私利做出有损于客户和公司的行为。

(五)诚信要求: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要做如实说明;不夸大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合规要求: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作业;不私自或指使他人代客户签名或代抄录提示语句。

(七)财务要求:遵守公司的财务纪律;不以保险费坐支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9-10【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A类地区)二〇〇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总则…………………………………………………3第二篇个人寿险组织结构和个人寿险运行机制……………9第三篇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制度…………………………14第一章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5第二章业务人员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第三章业务人员晋升、降级及异动管理规定………………21第四章业务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34第五章业务人员薪酬发放管理规定…………………………37第六章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业绩查询规定…………………43第七章业务人员保荐管理制度………………………………47第八章业务人员合同管理制度………………………………54第九章业务人员从业证书管理制度…………………………68第十章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78第十一章客户管家协会章程……………………………………89第十二章业务人员行为规范……………………………………92第十三章业务人员办公职场管理规定…………………………94第十四章业务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11第十五章业务人员离职及退职管理规定………………………116第四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3第十六章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24第十七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3第十八章见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6第十九章专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8第二十章兼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31第二十一章行销总监招募办法……………………………………167第二十二章专职讲师招募办法……………………………………168第二十三章兼职讲师招募办法……………………………………173第二十四章特殊贡献讲师评选办法………………………………178第二十五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2第二十六章见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4第二十七章兼职讲师薪酬补充规定………………………………185第五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制度………………………………186第二十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制度……………………187第二十九章个人寿险业务计划管理制度…………………………200第三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行销管理制度……………………206第三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客户服务品质评价制度…………215第三十二章个人寿险客户资源分配管理制度……………………217第三十三章个人寿险预警制度……………………………………2282第一篇总则3一、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一)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二)能够系统性地解决目前寿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借鉴企业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握国内寿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遵循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五)能够集中体现中资寿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六)实现公司运作的标准化要求。

保险公司人员出勤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人员出勤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人员出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国寿财险XX中心支公司渠道部出勤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支公司渠道部在职、兼职人员出勤、纪律方面的工作管理,特由国寿XX中支公司,针对每周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的出勤、纪律等方面工作出台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勤与奖惩办法第一节:考勤管理一、渠道部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考勤登记,作为对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日常行为约束机制。

我公司将以每次会议签到考勤表上的签字为准,做到统一、规范。

二、公司团队主管会议每周一早晨总部会议室,9:00准时开始。

直销部全体会议在每周二早晨9:00准时开始。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所有工作人员出勤均以签到为准,工作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须在会议开始前在会议签到本签到。

三、在会议开始后,将停止签到,由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汇总、上报渠道部经理。

四、参会团队主管、客户经理不得迟到、早退。

五、会议期间禁止任何人说话、打电话、随意走动、吃东西。

六、团队主管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且由渠道部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七、渠道部所有工作人员,需穿工服参加会议。

八、各团队主管做好销售、追踪、管理等,积极推进团队工作。

第二节:奖惩办法一、团队主管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二、大晨会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三、在会议期间,接电话、随意走动、随意交谈,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四、未提交请假单无故旷工者,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五、若未按规定穿工服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六、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在周二公司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___元罚款。

并且对其团队主管追究连带责任,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七、若在月度考评中,该团队无一人违反上述规定,且表现积极向上,公司将对该组给予元物品奖励。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

保险公司员工守则保险公司员工守则范文1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支公司渠道部在职、兼职人员出勤、纪律方面的工作管理,特由国寿XX中支公司,针对每周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的出勤、纪律等方面工作出台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勤与奖惩办法第一节:考勤管理一、渠道部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考勤登记,作为对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日常行为约束机制。

我公司将以每次会议签到考勤表上的签字为准,做到统一、规范。

二、公司团队主管会议每周一早晨总部会议室,9:00准时开始。

直销部全体会议在每周二早晨9:00准时开始。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所有工作人员出勤均以签到为准,工作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团队主管及客户经理须在会议开始前在会议签到本签到。

三、在会议开始后,将停止签到,由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汇总、上报渠道部经理。

四、参会团队主管、客户经理不得迟到、早退。

五、会议期间禁止任何人说话、打电话、随意走动、吃东西。

六、团队主管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且由渠道部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七、渠道部所有工作人员,需穿工服参加会议。

八、各团队主管做好销售、追踪、管理等,积极推进团队工作。

第二节:奖惩办法一、团队主管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二、大晨会每迟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三、在会议期间,接电话、随意走动、随意交谈,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四、未提交请假单无故旷工者,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五、若未按规定穿工服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六、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在周二公司参加会议,每发现一次,处以___元罚款。

并且对其团队主管追究连带责任,处以元罚款,在月底工资中扣除。

七、若在月度考评中,该团队无一人违反上述规定,且表现积极向上,公司将对该组给予元物品奖励。

第二章附则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由渠道部经理核准修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业务主管调至新网点开拓业务,可根据其调动前职级给予职级恢复,并保留续期佣金。
3、若业务主管离职或转岗导致团队无人管理,则可视情况对零散人员进行归并,归并前应征得团队中各业务人员本人同意,且原则上归并人数不得超过六人。超过六人应采取“分散归并”原则进行归并。
零散人员归并至新团队后,主管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
个人变动后,调出团队的业务主管一年内仍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调入团队的业务主管自变动当月起将其个人业绩计入本团队的考核与竞赛指标,满一年后方可对其计提管理津贴.
若申请变动的为业务主管,则变动后其本人原有的隶属关系、育成关系及组织归属关系不再保留,其辖属人员的组织归属关系与其离职转岗时的情况相同.
分支机构每月“个人变动"人数超过总人数2%的,必须书面向总公司说明情况。
业务经理晋升为业务总监时,其担任业务经理期间直接或间接育成的其他业务经理(尚未晋升为业务总监)及所辖业务部,均划归其管理.
四、业务总监降为业务经理后,其本人及辖属人员归原区育成人管理;若原区育成人已不在业务总监职级,则归上一代区育成人管理,依此类推;若无法找到任何仍在业务总监职级的直接或间接区育成人,则由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关系。
七、两名业务主管多次建立同一种育成关系的,该育成关系的存续时间应累计计算,即根据累计的时间按相应年度的标准计提育成津贴;育成回计只计第一次。同一业务主管多次跨职级档次升降,育成回计也只计第一次。
八、直接育成人(一代育成)和间接育成人(二代育成)与被育成人之间形成一代育成关系和二代育成关系。若一代育成人降级或转任至个人发展系列或离职,则一代育成关系终止但二代育成关系仍然存在.
个人发展系列中行销主任以上职级统称为行销主管。
三、组织发展系列与个人发展系列的转换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ﻫ发布时间: 2013—11-27 文章来源: 办公厅文章类型: 原创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纪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纪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纪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一)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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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八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面向市场选聘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第十二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

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二)在一定围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考察预告;(三)在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党委讨论研究;(七)任前公示。

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程序(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部公布,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布;(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测试。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测评;(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

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八)党委讨论研究;(九)任前公示。

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在公司部选拔高管人员,推荐、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推荐、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三)职工代表;(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围。

第十八条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根据情况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意见。

考核评价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考核评价。

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进行,届考核评价在聘期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参与的部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

对高管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营业绩考核要充分考虑该层级机构所处市场环境,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全面考核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高管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监督约束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廉洁从业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当按照党纪律监督有关规定,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级机构高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通过考核评价、列席会议、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任中、聘期届满、离任时须经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分公司党委每年初应向总公司党委报告本公司党委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通过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分支机构有效开展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四条加强职工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司务公开、管理。

分公司在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党委每年在规定围报告本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接受对本级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和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评议。

第三十六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当地行业协会兼职的,须向上级党委报备,在人大、政协、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兼职的,须事前征得上级党委同意。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职务消费项目,应按照总公司相关办法,明确标准,制定预算方案。

第四十条建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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