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学生及幼儿的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校园内外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服务。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三、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类型和保险计划而定,投保时双方约定。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七、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八、保险人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及程序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意外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尊敬的家长:
您好!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更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健康幸福是每个家长的心愿!
请您关注孩子快乐成长的同时也要给孩子最贴心的保险保障!
保险费: 1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
特别约定:
1.两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和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孩子的父母。
2.医疗报销比例:
A、 意外伤害医疗: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按90%报
销;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50元,按80%报销.
B、 疾病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按70%报
销;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100元,按60%报销.
3.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天。
4.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可(军工医院,中西医结合均不属于定点医院)。
请填写以下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仅适用于宁波市行业协会学幼险统保业务)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说到孩子们的安全,咱们总是心里一紧,是吧?这可不是小事。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它就像那颗安全的“定心丸”,让咱们的孩子在成长的路上,能多一层保护。
你想啊,小朋友们总是精力旺盛,蹦蹦跳跳的,就像小猴子一样,哪里都想去探险。
跑着跑着,摔一跤、磕一碰的,那是常有的事。
可万一真的出点小意外,作为家长的我们,心里那种忐忑,简直是没法形容啊。
国寿的这款保险,真的是为孩子量身定制的。
在意外发生时,保险公司会给出一笔不小的赔偿。
这可真是让人心里踏实多了。
就像我们出门前总要检查一下门窗锁好没有,孩子的安全也是同样需要“上锁”的。
这份保险,不仅能保意外,还能保住我们那些心急如焚的心情。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学校不小心摔了,或者在外面玩得太疯了,结果摔了一跤,那就真的需要有个保障,让我们可以安心处理后续的事情。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保险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其实啊,咱们看看日常生活,孩子们的活动范围可大了。
学校、游乐场、甚至是家里的小阳台,都有可能成为“危险区”。
小朋友的好奇心可不是说收就收的,特别是调皮捣蛋的那种,真的是个“小冒险家”。
他们总是想要挑战极限,往前一跃,真是让人心惊胆战啊。
这个时候,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说到这份保险的费用,其实还算亲民。
就像咱们买菜,挑便宜又好的,没必要花大钱就能让自己心里有底。
尤其是对于家庭来说,孩子的成长可是花钱的地方,谁也不想在意外的时候再多添一笔开销。
国寿的这款保险,就是在给你划算和保障之间找到了平衡,让我们都能放心出门,放心上班,毕竟,父母的时间也得用来赚钱养家呀。
你知道吗,这个保险的理赔过程也很简单。
简单得就像跟朋友借钱一样,咱们只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其他的交给保险公司就行。
万一发生了意外,咱们也不用为那些繁琐的手续烦心,轻轻松松就能处理好。
谁还想在急得团团转的时候,还得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呢?这不是给自己添乱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154号)01.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以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国寿产险(备案)[2009]N55-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该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六)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费用。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摔倒、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一般意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等费用。
2. 意外身故赔偿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支付身故赔偿金给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支付伤残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费被保险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及缴费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享受保险服务。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办理理赔手续。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如实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身故证明等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在解释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本合同含糊的条款有权对条款作出解释。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公司有权在必要时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 被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第八条保险纠纷解决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向主管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尤其是在学生及幼儿这个特殊群体中,意外伤害的发生率较高,因此保险在这个群体中显得尤为重要。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页)
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
附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
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半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
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交而 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 日起终止。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旨在为学生和幼儿提供保障,以应对他们在学校及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合同包含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身故等提供保险金给付。
2.1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对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2.2 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程度和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2.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支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3.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金额和频率等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4. 保险期间和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保险费。
5. 保险费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费率、行业情况和保险事故赔付情况等因素,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保险公司在调整保险费时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一致。
6. 保险金申请与理赔6.1 保险金申请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金申请书,并附上相应的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将进行核实和审理。
保险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若保险公司认可理赔申请,则应在理赔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7.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应符合以下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保险人连续多年未支付保险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1. 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而设立的。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学校或幼儿园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将对以下情况产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险赔付: -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学生或幼儿的医疗费用; -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学生或幼儿的残疾或丧失体能,并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学生或幼儿的意外身故,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3.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和具体保险计划,保险金额将有所区别。
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
4.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由学校或幼儿园代为收取,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向保险公司支付。
5.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根据具体约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或一年,视具体情况而定。
6.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就医导致的后果恶化; - 意外伤害与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或疾病有关; - 被保险人参与高风险活动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
7. 保险赔付流程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学校或幼儿园,并将相关医疗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文件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文件后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责任规定,将进行保险赔付。
赔付金额将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8.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保险合同期满; - 被保险人死亡; - 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合同。
9. 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解释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解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但需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中国人寿幼儿保险合同协议书
中国人寿幼儿保险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中国人寿幼儿保险合同协议书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其子女(被保险人)投保幼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健康状况声明书》等构成。
1.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全面履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保险范围2.1 保险期间内,乙方为其子女(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3.1 乙方按照投保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详见《投保单》与《保险条款》。
第四条 保险责任4.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甲方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4.2 疾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合同解除与退保5.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5.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事项,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全面履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7.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保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您在阅读完全文后,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保险对象及条件凡身体健康、年龄在幼儿园入学年龄至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在校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开始,至被保险人毕业或辍学,或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疾病因素引起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投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内。
2.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肢体残缺或器官、组织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3. 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4. 保险人对上述三项责任须根据《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投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按下列标准给付保险金:(1)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部分保险金。
一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0%,十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
残疾程度每级相差10%。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级别的伤残保险金。
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伤残,且各处伤残程度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级别的伤残保险金;若各处伤残程度相同,则按同一级别伤残标准给付部分保险金。
5. 保险人对以下项目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2)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自残、殴斗、醉酒、吸毒等行为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3)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包括美容手术)、药物反应、食物中毒等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者,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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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15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单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