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李女士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确诊时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两者的较大值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身故保险金小王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假设李女士在80周岁时身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守护百分百疾 险种代码:1572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社会,孩子的安全与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家长,我们都希望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快乐地度过每一天。
然而,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孩子们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意外和风险。
为了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保护孩子,平安保险推出了一款针对少儿的保险产品——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
这一条款为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和教育计划等多个方面。
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推出,旨在为孩子们的成长提供一份安全的庇护。
它不仅能够帮助孩子们在遭遇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还包含了一系列疾病保障,确保孩子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
此外,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还特别注重教育计划的保障,为孩子们提供全面的教育资金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通过阅读本文,您将了解到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它所包含的保障内容。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对孩子们的意义和价值,并展望未来该条款的发展前景。
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家长们能够更加了解和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为他们选择一个更加安心的成长环境。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引言部分将对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进行概述,介绍该条款的背景与定义,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通过引言,读者能够对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同时也能够了解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和立场。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分别是2.1 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定义和背景,以及2.2 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保障内容。
在第一个小节中,将对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定义进行解释,并简要介绍该条款的背景,包括制定的原因和相关政策依据等。
第二个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所包含的具体保障内容,包括少儿健康保障、教育资助、意外伤害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两个小节的介绍,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平安少儿平安福条款的内容和意义。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一、扩充套件类(一)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準。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準。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的,注册学生或其**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或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第二条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百年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附加学生儿童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及续保及续保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发生疾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暴乱暴乱、、武装叛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
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第1篇江苏学生平安保险方案一、方案背景为保障江苏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降低学生家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生平安保险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学生平安保险的覆盖面,使广大在校学生充分享受保险保障。
2. 降低学生家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家庭负担。
3. 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风险管理能力。
4. 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
四、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在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2. 保险期间:一年。
3. 保险金额:根据学生年龄、学段等因素,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率1. 保险费率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学段、保险金额等因素制定,保证公平、合理。
2. 保险费率可根据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赔付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六、投保与理赔1. 投保流程:(1)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投保,学生家长自愿参加。
(2)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资料,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费率等。
(3)学生家长填写投保单,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4)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资料,确认无误后,出具保险合同。
2. 理赔流程:(1)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指导学生家长准备理赔所需资料。
(3)学生家长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服务1. 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保险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条款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 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 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保发[1994]39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保发〔199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寿险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医疗保险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使我公司的条款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总公司在总结部分省市分公司试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
该条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银复〔1994〕21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批复》及《条款》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原则上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办,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地区是否开办该项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公司视当地情况决定。
二、除目前已由当地政府牵头开办的社会保障型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之外,今后各地开办该项业务,均要执行本《条款》;现已由分公司自行设计条款并已开办该项保险业务的地区,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要改用本《条款》。
三、请各分公司将执行《条款》情况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减轻其住院医疗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负担及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为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附加保险。
只有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或幼儿园儿童平安保险的基础上才能附加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三条凡在校的学生和在园的幼儿,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平安福保险条款
第一篇平安福保险条款:少儿平安福条款金投保险网(讯今年1月1日开始,被热议纷纷的“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二孩来了,保险你准备好了吗?金投保险网推荐,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具有高达62种疾病保障的终身保障计划,而且针对少儿高发病率高治愈率的白血病还有双倍的赔付保障;考虑到少儿生病会影响父母工作的特点,特别附加陪护金的人性化设计,作为家庭经济补充;意外保障至70岁,拥有更长时间保障,性价比更高;与同名成人产品——平安福形成家庭装,可以通过夫妻互保并为孩子投保的形式,让家庭拥有全面保障的同时,还可豁免剩余保费,减轻家庭保费负担。
产品特点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兼顾少儿保障与父母经济补偿的创新型少儿保障产品,除了涵盖10种少儿特定重疾、8种轻度重疾、45种重大疾病、意外、豁免等多项保障责任外,更考虑到少儿保障时间长及父母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等情况,设计重疾“三重给付”、重疾陪护金责任,将保障与关爱传递给全家人。
少儿平安福条款主险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主险所交保费,18岁起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附加重疾险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1、基本责任(1)重疾保险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按照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基本保额等额下降。
(2)少儿重疾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前述45种“重大疾病”,按照1倍基本保额给付少儿重疾金。
“少儿重疾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3)轻症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症金。
“轻症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2、可选责任陪护金(按份销售)(1)重疾陪护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附加险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2)少儿重疾陪护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少儿重疾陪护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继续有效,基本保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少儿特有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还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大体重大疾病与其他重大疾病两类,大体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需投保,其他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够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概念以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释义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往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第一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无等待期)第一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去第六条因以下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损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法或抗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六)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武装兵变、恐怖活动;(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本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样。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通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平安福保险条款平安福2018保险条款
平安福保险条款平安福2018保险条款第一篇平安福保险条款:少儿平安福条款产品特点: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兼顾少儿保障与父母经济补偿的创新型少儿保障产品,除了涵盖10种少儿特定重疾、8种轻度重疾、45种重大疾病、意外、豁免等多项保障责任外,更考虑到少儿保障时间长及父母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等情况,设计重疾“三重给付”、重疾陪护金责任,将保障与关爱传递给全家人。
少儿平安福条款:主险: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主险所交保费,18岁起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附加重疾险: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1、基本责任(1)重疾保险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按照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基本保额等额下降。
(2)少儿重疾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前述45种“重大疾病”,按照1倍基本保额给付少儿重疾金。
“少儿重疾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3)轻症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症金。
“轻症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2、可选责任:陪护金(按份销售)(1)重疾陪护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附加险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2)少儿重疾陪护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少儿重疾陪护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继续有效,基本保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少儿特有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3)轻症陪护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3个月;“轻症陪护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继续有效,基本保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3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轻症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含第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含第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正本;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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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 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 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保险条款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 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 满期净保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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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收到解除本附加合 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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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缴付凭证;
保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退还本附 加险保险费。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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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 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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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 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等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 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本附加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 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 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主合同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日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按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