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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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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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第一条: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中国境内高等院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的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部分或全面的疾病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费用。
5.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1. 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100元。
2. 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100元。
3. 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50元。
4. 意外住院津贴每日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30元。
5. 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每年每人50元。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1. 被保险人应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向保险公司缴纳全年保险费。
2. 对于中途入学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按剩余日数计算,自入学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及现金支付,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信息。
2. 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和程序对保险事故进行审核和处理。
3.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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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是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大学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付、身故赔付等。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被保险人必须是本合同中约定的大学的在校学生,并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要求。
第三条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度。
2. 残疾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3. 身故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第四条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存在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必须自行支付的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商定。
第五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年的保费,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到终止日期为止。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续保,并可能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3.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超过连续6个月未就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大学,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八条索赔及赔付1.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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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
1.2 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的情况。
1.3 意外伤害烧伤等级鉴定所确定的伤残指被保险人因非本人意愿且无法预见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身体伤残,根据烧伤等级鉴定标准确定。
第二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起保日零时起至终保日24时止。
2.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被保险人每年应支付一次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在每年保险费年度更替后另行约定。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通知书,并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定,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5.1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试图自杀;(2)酗酒、违法犯罪或参与暴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不再具备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6.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支付已经享受保险责任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调整条款内容,但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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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保险条款学生平安保险是为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旨在确保学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以下将对学生平安保险条款进行详细描述。
一、保险责任范围学生平安保险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将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以及相关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二、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学生平安保险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以及赔付标准。
根据学生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不同,赔付标准也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所受损失的程度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救助。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具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学生可以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的保障期限。
续保时,学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学生平安保险在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况。
例如,保险公司不对学生自愿参加危险活动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此外,学生在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五、保险理赔流程学生平安保险对理赔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学生在需要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申请和获得赔付。
学生需要在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解除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
例如,学生退学、转校等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此外,学生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总结学生平安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通过规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责任免除、保险理赔流程以及保险合同解除等内容,以确保学生能够在面临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333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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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 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或被保险人有指 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3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498e51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40.png)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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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保险产品简介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专为中国家庭儿童教育而设计的保险。
B条款是一种商业保险,通过该条款能够为家长提供儿童在成年前发生意外或意外身故时赔偿金的保险,同时还包含有教育金的保障。
该条款主要保障项包括儿童意外身故、重大疾病以及是否需要置办外科手术等,同时还提供了多种教育金计划供家长选择,将有助于家长为孩子的学习和未来规划提供额外的保障。
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突发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约定的已签署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合法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那么同时还将按照被保险人的签订保险合同规定的教育金计划进行理赔。
2.若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符合本条款中所述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约定的已签署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同时,被保险人所选定的教育金计划也将得到保障。
可选附加保险责任1.医疗保险责任扩展附加版:增加保障被保险人需要接受的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引发的住院造成的医疗费用。
2.豁免保费附加版: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意外身故或被确诊患有早逝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该被保险人其在其后纳入的保单中的所有保单保险费。
此时本公司将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向受益人赔付意外或疾病的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或是花费在危险活动中受伤或死亡,则赔偿将不予承担。
同时,若是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没有完全披露自己的情况或欺瞒了事实,也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费用及保险期间该条款保险期间可达到20年,在该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均能得到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赔偿。
此外,被保险人在保单签订时还可以选择1-8年的保费缴付年期。
具体的保费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及保费缴纳年期等因素而定。
同时,该条款保险费不售后悔险,一经投保不能铁定退保。
P0210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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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三)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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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学生平安险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帮助学生减轻经济压力,更好地完成学业。
然而,学生平安险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不同的险种而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学生平安险赔付标准。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该险种是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学生提供赔付的。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会在学生意外身故后,按照其保单所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标准进行赔付。
对于身故事件的认定,保险人通常会要求提供学生身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证明、医学鉴定报告等。
2. 意外医疗保险金:该保险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治疗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医疗事故,保险人会按照保单所规定的医疗保险金标准进行赔付。
在获得赔付前,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如住院凭证、病历、医学诊断证明等。
同时,保险人会根据实际医疗费用的费用核定情况以及不同保单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赔付金额。
3. 意外残疾保险金:该险种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残疾事故的认定,保险人通常会按照残疾鉴定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学生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认定为残疾,则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残疾保险金赔付。
不同的保单对于残疾赔付的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赔付金额会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而定。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该保险是为学生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而提供的保障。
对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赔付标准,保险人通常会根据不同的保单特别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提供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才会对其进行赔付。
总的来说,学生平安险的赔付标准与不同的险种、保单以及险种特别约定有关。
因此,在购买学生平安险时,学生需要认真阅读保单条款,了解每种险种的具体保障范围以及赔付标准。
同时,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学生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尽快获得赔付。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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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如有)构成。
2.保险条款为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范围、保险金给付等关键条款。
3.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信息和保险金额等相关资料。
4.保险单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开具的确认保险购买事实的凭证。
5.批单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事项进行书面修改。
二、保险责任和范围1.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伤残、失能或身故。
2.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意外伤残: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功能残疾;–意外失能: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正常的劳动能力;–意外身故: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丧失生命。
3.保险单上明确了每种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和相应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期止。
2.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投保。
如被保险人选择了续保,则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费。
3.如被保险人在续保时未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费用和费用支付1.投保人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因素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4.如被保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停止保险。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填写理赔申请书。
2.理赔申请书应详细记载事故经过、损失情况、受益人信息等相关资料。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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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828fe1e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4.png)
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近年来,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了众多家长和学生关注的焦点。
这种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学生出现意外伤害时的费用,同时还能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为学生和家长创造更为安心的学习环境。
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保险种类、保险的优势以及如何购买保险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的定义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叫意外伤害保障险。
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紧急、不可预测的意外伤害赔偿,例如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伤害,同时还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为学生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和残疾等方面的补偿。
保险种类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类别繁多,不同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种。
常见的类别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险”、“自然灾害保险”等。
每个险种的保障范围和损失赔偿金额不同,考虑个人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非常重要。
保险的优势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保障学生安全: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安全性强、赔付快捷、保障覆盖全面等优点,能够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2.降低风险: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学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降低一些不可控制的风险。
例如在交通比较拥堵的城市里,购买交通意外险能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
3.提供紧急服务: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在学生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快速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紧急保障服务,有效地解决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问题。
4.侧重于综合保障: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提供意外伤害赔偿,还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护理费用以及伤残赔偿等方面的保障。
这些保障都是学生常见的风险问题,能够为学生和家长创造轻松、安心的学习生活。
如何购买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非常简单,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购买:1.学校统一购买:很多学校会为每个学生统一购买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例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1145e7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e8.png)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例根据____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例,以下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大学生对平安保险的需求,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险公司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与大学生订立平安保险合同,共同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责任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在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支付的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包括: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大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并按照约定的费用限额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大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金赔偿。
3.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大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金赔偿。
4.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大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金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用是指大学生为购买保险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包括: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
第六条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大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派员进行调查,并由专业人员评估损失和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认定保险事故成立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给予赔偿。
第十条大学生在理赔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由大学生或保险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大学生毕业、大学生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等情况。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____年及以后签订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学生平安保险B款(版)(定稿)
![学生平安保险B款(版)(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0b7b9941856a561253d36f01.png)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B款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包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责任投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下同)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f829221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f.png)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目录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2)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平安儿童走失找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18)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取消在册学生规定条款 (21)友情提醒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平安财险(备-意外)[2014]主3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B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B款)](https://img.taocdn.com/s3/m/d217756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a8.png)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B款)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下列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二)被保险人安排受教育对象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三)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受教育对象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四)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自治区及本地区市的安全标准的;(五)被保险人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六)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受教育对象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教育对象患有传染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受教育对象感染的;(九)被保险人向受教育对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教育对象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十三)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十四)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受教育对象的;(十五)受教育对象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六)发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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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2)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平安儿童走失找寻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18)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取消在册学生规定条款 (21)友情提醒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平安财险(备-意外)[2014]主3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