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思考 (2)
对长沙市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 切 实 加 强 长 沙 市 水 利 国有 资 产 管 理 , 分 保 护 和 利 用 充 好 国有 水 利 资 产 , 保 国 有 水 利 资 产 的保 值 增 值 , 强 水 利 确 增 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建 人 水 和 谐 , 展 水 利 国有 资 产 产 构 开 权 界 定 和 保 护 的 工作 势 在 必 行 , 义 重 大 。 0 8 , 们 对 全 意 20 年 我 市 水 利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工 作 进 行 了 前 期 摸 底 调 查 和 政 策 法 规 资 料 的 准 备 , 在 浏 阳市 和 长 沙 县 进 行 了试 点 工 作 , 并 取
《 湖南水利水 电)o s 2 o 年第 5 期
产 权 界 定 工 作 的 几 点
黎 赛美 陈 伟 江 山
( 沙 市水 利局 长 沙 市 长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4 00 ) 10 8
要 】 文章在 前期 摸底 调 查长 沙 市水 利 国有 资产 产权 界 定工 作 的前提 下 , 充分认 识界 定 工作 的
水 利 国有 资 产 是 指 国家 以各 种 形 式 的 投 资 及 其 收益 、 拨 款 、 受 捐 赠 、 藉 国家 权 力 取 得 、 者 依 据 法 律 认 定 的 , 接 凭 或 由 水 利 单 位 占有 、 用 、 营 的各 种 形 态 的财 产 或 财 产 权 利 。建 使 经 立 明晰 的水 利 国有 资 产 产 权 关 系 , 是 要 明确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就 门 的水 利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 确 水 利 单 位 的财 明 产 权 ; 顺 水 利 国 有 资 产 的 国家 所 有 分 级 管 理 . 工 监 督 . 理 分 水 利 单 位 使 用 或 经 营 的相 互 关 系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为水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则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清晰、有效运营的基础和前提。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不属于。
这看似简单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却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和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各种资产,如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资产等等。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产的来源和形成往往错综复杂,这就给产权界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比如,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职工个人投入的资产混合的情况。
这时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划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界限。
又比如,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与其他投资方的资产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如何清晰地界定各方的产权份额,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确权,则是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明确归属。
这就如同给国有资产颁发了一个“身份证”,明确了其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利范围。
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经过确权的国有资产,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中,法律法规的依据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法规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明确的地方,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产权界定和确权工作的公正、合理。
同时,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也在这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往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因此,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清晰明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同时,准确的产权界定认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落实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界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
4、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资产的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要界定其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此外,国家在资源性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界定。
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法律观点探讨
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法律观点探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国有资产进入市场交易和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成功的前提与保障。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界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制度带来了新的思考。
本文就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产权界定的主管部门及国有产权纠纷诉讼主体等问题谈点看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及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大特证: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出资人是国家,只有国家向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本法适用的对象。
国家出资除了是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投资,通过资本经营,取得盈利,实现资本的增值,还包括国家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些都属于国家对企业的投资。
二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加以区别,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对该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它的出资财产已转化为权益,它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体现为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003年,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实施,关于国有产权界定问题,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是将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起点。
认真搞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重要性(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认国有资产归属的法定程序。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应当依法确认为资产的商品或工程,只有通过产权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才能确认为国有资产。
非经法定程序,这些商品或工程无法确认为国有资产,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首要环节。
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认了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确认国家对资产取得所有权;二是确认国家授予行政单位使用权。
那些应当依法通过产权登记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商品或工程,若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则无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就会游离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之外,给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造成损失。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其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将应当登记为国有资产的所有国有公共财产依法进行登记确认,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产权登记的时限。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这一文件及其它各级文件中均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时限,造成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很多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登记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的流程。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产权界定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明确资产的归属。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对于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划转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划转后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
(三)产权界定的方法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2、依据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进行界定。
3、综合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产权登记的类型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时进行。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办理。
(二)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企业或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等。
2、受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什么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什么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权等产权的归属进⾏确认的⼀种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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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什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讲的产权,除了包括所有权的意思外,还包括经营权、使⽤权等财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
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投⼊、接受馈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及外国政府、法⼈、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在实际经济⽣活的产权界定中,⼀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
具体地说:国家对各类⾏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①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形资产投资;②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③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④依据国家规定建⽴的各种专项基⾦(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于职⼯⼯资、奖励等分配给个⼈消费的基⾦);⑤国家银⾏、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融机构⽤财政拨款和留⽤利润转⼊的信贷基⾦、投资基⾦、财政周转⾦及其经营基⾦和资本⾦;⑥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国内外借⼊资⾦和国家以各种⽅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
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界定这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分割。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主体,为了⾼效地运营国有资产,把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让渡给各类企事业单位、⾏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使。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关于“拨改贷”形成资产的归属 所谓“拨改贷”,即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 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基建资金无偿使用为有 偿使用。目的在于强化国家队企业投资行为的预算约束, 提高投资效果。 2.关于股份制改革应否设置“企业股”的问题 所谓“企业股”,即将企业改制前的各项“自有资金” (企业税后留利、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折成 股份,由工会或其他职工集体组织持有。税后利润在提足 积累后,在各个投资主体之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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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调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依据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 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调处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是由中立性的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达 成意见一致;而调处具有行政权威色彩。在处理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产权纠纷调处与仲裁区别: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来进行 的,只有双方自愿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处是由国资 委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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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 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 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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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权界定的组织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产权界定组织管理
(一)产权界定的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 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有独资企业创办其他经济实体的; 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如无误,可将其收作“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文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作者:何敏健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7期行政事業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履职和高效运行,需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漏洞,诸如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足、管理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执行不力等制约资产管理的重要要素。
行政事业单位对此应该格外重视。
本文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设备需不断更新和升级改造,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模也随之增大,难度不断加大。
各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日益重要。
但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日常管理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漏洞,对国有资产管理缺乏长期的监督机制,暴露了一系列管理风险,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理论(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与内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是: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部门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国有资产的日常具体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健康运行的基础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能够合理地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保障事业的正常运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2007-12-0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行为。
产权登记记载了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过程,是监督管理产权变动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方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业务还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2.基层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
3.产权登记的内容及范围欠科学、合理。
4.产权登记管理软件还不完善。
5.产权登记与工商登记脱节,各自为政。
6.产权登记业务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划转以及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等经济行为的必备文件之一。
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畅通"的现代产权制度。
要使该项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产权登记范围。
一是明确产权登记的范围,凡纳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应作为子公司进行产权登记,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作为对外投资进行产权登记;二是修改现行的产权登记证,增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增加产权年检确认页;三是修改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处罚条款,现行的处罚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2.明确产权登记机构,完善产权登记体系。
由中央统一明确:凡设有国资委的,所有企业的产权登记由国资委负责。
尚未设国资委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是县、区),然后再向上一级国资委报送数据,统一汇总。
3.协调与工商部门的关系,建立办事流程。
要在中央一级下文,将产权登记作为工商登记的前提,将产权变更作为工商变更的依据,将产权年检作为工商年检的必备材料。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加大对公共体系的健全、完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增长,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还存在资产管理能力不足,资产使用效率不高,资产统筹使用不足等现象。
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财政部提出建立健全资产盘活机制,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指导意见。
本文主要就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力求能够对规范化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多年来形成了对国有资产管理较为松散的状态,未对其产生的价值和使用效果进行较为系统科学的评估、评价,对资产成本管控的意识弱,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使管理人员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管理工作中出现有机可乘的漏洞。
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开始实施新会计制度后,通过对国有资产开始计提折旧,对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一)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单位工作开展的重要物资保障,国有资产的形成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付、购置分配给各单位的各类资产,如:土地、专业设备设施等,同时还包括各单位通过使用无偿调入,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各类收入,以及置换、调拨、接受捐赠,属于依法认定为国有的其他各类资产。
由于前几年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不足,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对薄弱,随着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的增强,通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也逐步作为纳入了重点管理对象。
(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有效推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财产,与个人利益不挂钩,重视程度不足,不管从资产的管理的水平上还是从资产使用产生的效率上都不够理想,故而因管理的缺失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权 管 理 、统计 评 价 和 业 绩 考核 等 一 系列 国有 资 产 管 理 体 系也 相 继 建 立 起 来 。企 业 国有 资产 产 权 登 记 工作 在 国资 产 权 监督 管 理 过 程 合 并 分 立 、 外 投 资等 各 项 工 作 的 重要 基 础 。 对
一
中越 来 越 重 要 , 企 业 产 权 界 定 、 产 划 转 、 权 转 让 、 业 改 制 、 资 ) 目前 的产 权 登 记 软件 仅 反 映 了 出 资人 身 份 和 出 资额 , 不 能 是 资 产 企 。 但 体 现 出资 形 式 和 出资 方 式 :二是 企 业 集 团 内部 成 员 企 业 的股 权 结 构 , 而 了解 企 业 集 团 的产 权 架 构 和层 级 。 从 目前 的产 权 登 记 软 件仅 随 着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进 一 步 深 入 ,我 国 的经 济 反 映 了母 公 司 的长 期 投 资 情况 ,但 不 能 详 细反 映 出子 企业 的股 权
( 责任 编辑 : 玉 ) 段
产 权 登记 工 作 的 目标 主要 有 两 个 :一 是 反 映 国 有 资 况 及 变 化情 况 , 国有 经 济 布 局 与结 构 调 整 总 为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 策 参 考 , 动 国有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 是 反 映 国有 决 推 二
过 程 中 .上 述变 动 原 因已 无法 真 实 反 映 目前企 业 围有 产权 变 动 情
况
面 对如 此 错 综 复 杂 的产 权 结 构 , 有 做好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 能 只 才
明晰 产 权关 系 , 了解 企 业 国 有 资产 存 量 分 布 及增 减 变 化 情 况 , 时 及 动 态 地 、 实 地 反 映 国有 产 权 的状 况 , 分 发 挥 产 权 登记 在 监 督 企 真 充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重要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只有清晰地界定了国有资产的产权,才能有效地进行资产的登记、评估、运营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明确产权归属可以避免因产权不清导致的资产被侵占、挪用或低价转让等情况的发生。
再者,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产权清晰能够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来确定资产的产权归属。
如果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是集体或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则产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充分考虑当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界定,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4、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重点领域。
包括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4、其他国有资产如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产权的清晰界定与确权工作至关重要。
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也对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资产的产权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
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呢?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如果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国有资产被侵占、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通过明确产权归属,可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挪用或侵占。
其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清晰的产权能够明确责任和权利,使得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有明确的目标和动力,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其三,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国有资产才能在市场上顺畅地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其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资产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因产权不清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方面,首要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这意味着谁投入了资金或其他资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谁就拥有相应的产权。
其次是“依法界定”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界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此外,还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界定。
方法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依据法律文件进行界定,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合同协议等。
二是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查来确定资产的来源和归属。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报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报告一、引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具体国有资产对象的产权进行界定和认定,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依据。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依据和原则(一)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
2、企业章程、合同、协议等文件。
(二)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界定的原则。
3、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被界定资产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的名称、类型、数量、价值等详细列举资产的各项基本信息(二)资产的形成过程阐述资产的来源、发展演变等情况(三)资产的现状描述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管理情况等四、产权界定的过程和方法(一)调查研究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相关人员、实地勘察等方式,收集与资产产权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二)分析判断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依据产权界定的依据和原则,对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初步判断。
(三)协商沟通与涉及资产产权的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求共识。
(四)专家论证对于复杂或存在争议的产权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最终认定综合各方意见和专家论证结果,做出资产产权的最终认定。
五、产权界定的结果(一)明确的产权归属经过界定,具体国有资产对象的产权归属于具体的产权主体。
(二)产权份额的划分如果存在多个产权主体,说明各自的产权份额(三)相关权益和责任的确定明确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资产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六、产权界定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问题1、列举产权界定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2、对问题进行详细描述(二)解决措施1、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2、说明解决措施的实施步骤和预期效果七、结论通过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了具体国有资产对象的产权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进行界定和确认归属的过程。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需要明确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界定,以确保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意义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正确界定和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国家财产权益:通过界定产权,确保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后,可以更好地进行管理、监督和激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违规流失。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法律层面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公平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个别利益相关者,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保护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4. 有效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产清查与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建立健全的资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资产的基本信息和归属。
2. 界定标准与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相应的产权界定标准和操作依据,明确产权的界定范围和要求。
3. 产权确认与评估:根据界定标准,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确认,包括确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4. 产权调整与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产权保护与监督: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低下,流失严重,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问题。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积极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制的同时,不能忽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改革。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优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能。
本文描述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概况,分析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缺陷所在,最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
通过图表简单描述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况后,重点介绍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行业分布及近年来的发展特征。
通过分析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可以得到的基本结论是,权项归属不清是造成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所在。
第二部分运用产权理论剖析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缺陷。
指出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缺陷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产权主体多样,产权界定不清晰;结构不合理,权能交叉;管理法规不完善,激励约束失效;无形资产产权制度缺失,管理处于空白。
第三部分针对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一些措施:(1)确认财政部门的终极所有权,明确产权主体(2)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权能分离(3)完善产权制度法律建设,重建激励约束制度(4)重视无形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建全制度规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与优化ABSTRACTAt present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is inefficient, the loss of assets is serious, and the management system still has many deficiencies and problems. With far-reaching reform of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economic system, the reform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can not be neglected whil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s pushing actively in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will help to optimize the distributed structure of non-operative state owned assets and to give full play of its social efficiency.First of all, this thesis generally describes the survey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nd analyses the property right of state owned assets and the deficiencies i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re. In the end,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preliminary ideas an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outlines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Firstly it brief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state owed assets in countrywid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fter that it mainly illustrat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industrial allocation and recent development features of state ow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by charts and diagrams.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n the ownership of state owned assets, it comes to a basic conclusion that it is the unclear belongingness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leads to multiple supervision and low efficiency.T HE SECOND PART ANALYZES DEFICIENCIES OF STATE OWED ASSETS’ PROPERTY RIGHTS INX 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BASED ON PROPERTY RIGHT THEORY. F OUR MAIN DEFICIENCIES ARE MENTIONED AS FOLLOWS:(1)V ARIOUS PROPERTY RIGHT’S ENTITIES, UNCLEAR PROPERTY RIGHT’S BELONGINGNESS;(2)U NREASONABL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CROSSED SUPERVISION AND FUNCTION;(3)I NCOMPLETE REGUL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INEFFECTIVE PERSONNEL PROMPTING SYSTEM;(4)L ACKING FOR MANAGEN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AND RELATED SYSTEM.The third part puts forward tentative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the deficiencies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These measures include: (1)Confirming fiscall departments the ultimate proprietorship, designating the propertyright’s entity;(2)Optimizing th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dividing supervision and function;(3)Improving th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structuring the personnel prompting and restrained organism.(4)Attaching importance to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establishing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intangible assets.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state owned asset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and optimization目录引言 (1)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描述 (2)(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况 (2)(二)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4)二、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缺陷分析 (6)(一)产权主体多样,产权界定不清晰 (6)(二)产权结构不合理,权能交叉 (10)(三)产权管理法规不完善,激励约束失效 (12)(四)无形资产产权制度缺失,管理处于空白 (17)三﹒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改革与完善 (20)(一)确认财政部门的终极所有权,明确产权主体 (20)(二)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权能分离 (21)(三)完善产权制度法律建设,重建激励约束机制 (26)(四)重视无形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31)结束语 (33)参考文献 (34)ContentsIntroduction (1)I、Outline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 (2)(1)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2)(2)The property rights of state owned asse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4)II、Analysis on deficiencies of state owned assets’ property righ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6)(1)Various property right’s entities, unclear property right’s belongingness (6)(2)Unreasonabl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crossed supervision and function (10)(3)Incomplete regul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ineffective personnel prompting and restrained organism (12)(4)Lacking for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and related system (17)III、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state owned assets’ property rights in Xiame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20)(1)Confirming fiscal departments the ultimate proprietorship ,designa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entity (20)(2)Optimizing th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dividing supervision and function (21)(3)Improving th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structuring the personnel prompting and restrained organism (26)(4)Attaching importance to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establishing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intangible assets (31)Epilogue (33)References (34)引言引言长期以来,人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了解和关注不足。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问题诊断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问题诊断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制约了国有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因此,深入诊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力分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导致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低下。
此外,由于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职责不够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有效分离,使得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存在着诸多模糊之处。
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着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个人资产相互混淆的情况。
这不仅给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也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国有资产评估不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评估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评估参数取值不合理,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此外,部分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存在着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等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无偿划拨或者被侵吞。
同时,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也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五、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不佳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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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思考。文章来自: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53号批复”是否可诉和注册基体厂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53号批复”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原国家冶金局作出的“53号批复”不具有可诉性。理由是: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及国资法规发(1992)70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经贸企(1996)895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财清字(1999)10号《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规范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是:第一,企业或单位自行清理和界定,即“自我界定”,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第二,对清理、界定已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第三,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产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最终法律效力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定或登记,这也是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权的专属性所决定的。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权力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98年以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局,98年以后属于财政部,这说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只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或者登记,才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其他任何部门所作的界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企业的自身界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界定。结合本案,原国家冶金局不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定部门,不具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定职责,它作为当时某研究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所作的“53号批复”,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级单位国有资产“自我界定”的认可,仍属“自我界定”的范围,这个“批复”按照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并未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53号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本案引发的思考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一些理论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除为自身利益的民事行为,一般均为行政行为,且行政行为应在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作出方为合法,否则将被依法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的观点认为,上述认识在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一般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应该看到在实践中,行政管理的模式有异,因而法律对管理体制的设定及管理主体的授权亦有所不同。因此,在行政审判中,除运用一般行政法理论外,还应注意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依其特定的法律规范认识、审查和判断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模式、行政主体的资格、权限范围、行为的性质及合法性等。以本案为例,我国有关国有资产法律规范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界定设定了特定的管理模式,即管理主体及权力的单一性。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步走”的运作模式。从这个程序模式中,我们看到,国有资产界定的权力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程序中又设定并赋予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实施“自我界定”的权利,这即阐明了国有资产界定权力的单一、独有性,又考虑了界定工作的复杂性,便于实际操作。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存在企业等上级主管部门属于行政部门的现象,但审判中不能被这种现象所迷惑,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案件中,不能将属性为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的“自我界定”视为行政行为而予以撤销,这样将使国有资产界定因程序的“断节”而陷入无法操作的境地,破坏了国有资产界定的程序规定。在此,笔者认为,今后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立案中,应首先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凡被诉主体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以此支持和维护国有资格原告
笔者认为,注册基体厂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能对“53号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从注册基体厂的注册情况看,其注册资本不包括“53号批复”所指未注册基体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此,注册基体厂与“53号批复”在法律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此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注册基体厂成立于2000年1月25日,此时在法律上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而对其成立之前的基体厂的有关事项没有主张的权能。因此,注册基体厂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对“53号批复”没有诉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是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并作出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提起行政诉讼,须与该行为存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53号批复”的性质及注册基体厂诉讼主体资格上有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的部分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后,国家经贸委作为承接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的部门,应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国办发(1998)59号文件的规定,原国家冶金工业局的主要职责不包括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作出的“53号批复”超越了行政职权,遂判决撤销了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作出的“53号批复”。国家经贸委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