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产权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民营、外资和社会其它产权交易一、产权的概念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三、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产权的概念我国法学上原没有“产权”概念公有制产权国有产权一、产权的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该《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
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
一、产权的概念《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管理五年管理目标今后五年(2008年—2012年)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以及境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方法,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被评估的所有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土地使
用权 商标 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等 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 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 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 仔细 准确 6 评估过程 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 合理 包括引用法律 法规 政策准确适当 选用资料 数据 参
一 国有资产 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国家向 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使用权等财 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 明确各类 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维护职工权益原则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 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卖方,需要 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即确定参与交 易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交易程序、交 易方式、价格评估等方面。
03
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 定和监督,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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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交易的客体
在确定交易主体后,需要明确产权交 易的客体,即交易的具体资产或股权 ,确保交易标的合法合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股权评估
对涉及股权交易的标的进行股权评估,以确定股权的价值和 比例。
制定产权交易方案
制定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标的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的产权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 等。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交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
报批与公告
报批
将产权交易方案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公告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向潜在买家或投资者公开招揽意向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后期工作
产权交接与变更登记
产权交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产权交接,确保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转移至买方。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目的在于清晰地确定哪些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资产属于其他主体所有,避免产权纠纷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复杂多样,如果不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和审批,国有资产很容易被侵占、挪用或者低价转让,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
另一方面,它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提供了基础。
只有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那么,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的依据是什么呢?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范围、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这意味着,对于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
其次是“依法界定”的原则,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此外,还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者特殊情况,要结合当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申请与受理。
产权界定的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往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因此,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清晰明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同时,准确的产权界定认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落实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界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
4、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资产的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要界定其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此外,国家在资源性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0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第十条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三章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第十六条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第十七条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第十九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第二十三条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第四章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第二十六条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第三十三条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登记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的流程。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产权界定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明确资产的归属。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对于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划转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划转后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
(三)产权界定的方法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2、依据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进行界定。
3、综合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产权登记的类型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时进行。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办理。
(二)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企业或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等。
2、受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关于“拨改贷”形成资产的归属 所谓“拨改贷”,即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 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基建资金无偿使用为有 偿使用。目的在于强化国家队企业投资行为的预算约束, 提高投资效果。 2.关于股份制改革应否设置“企业股”的问题 所谓“企业股”,即将企业改制前的各项“自有资金” (企业税后留利、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折成 股份,由工会或其他职工集体组织持有。税后利润在提足 积累后,在各个投资主体之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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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调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依据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 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调处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是由中立性的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达 成意见一致;而调处具有行政权威色彩。在处理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产权纠纷调处与仲裁区别: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来进行 的,只有双方自愿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处是由国资 委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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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 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 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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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权界定的组织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产权界定组织管理
(一)产权界定的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 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有独资企业创办其他经济实体的; 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如无误,可将其收作“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范产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边界。
(二)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管。
(三)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或损失。
(四)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
(二)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结构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如产权转让、增减资、合并、分立等。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资产清查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核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三)产权界定对申请登记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四)登记发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
五、产权登记的管理(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检查。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清晰归属、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日益频繁,如果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就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的利益。
其次,准确的产权界定与确权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当产权清晰明确时,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从而激励经营者更加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再者,这一工作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基础,能够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的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产权界定与确权的根本出发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尊重历史原则在进行产权界定与确权时,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形成的历史背景和过程,尊重既有的事实和权益。
4、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不同的产权主体要一视同仁,确保产权界定与确权的结果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的主要内容1、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资产不属于国家所有。
这包括对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依法认定的资产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资产等进行界定。
2、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界定确定国有资产的具体产权主体,即明确是由哪个部门、单位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3、国有资产产权边界的界定清晰划分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边界,避免产权混淆和纠纷。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重要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只有清晰地界定了国有资产的产权,才能有效地进行资产的登记、评估、运营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明确产权归属可以避免因产权不清导致的资产被侵占、挪用或低价转让等情况的发生。
再者,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产权清晰能够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查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来确定资产的产权归属。
如果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是集体或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则产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充分考虑当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界定,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4、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重点领域。
包括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4、其他国有资产如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首先,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只有明确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国家才能有效地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的经营和管理体系,提高整体效益。
其次,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确保公平合理,依法保护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包括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继承创新、保护和增值等。
权责明确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产权归属明晰。
公平公正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公正对待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干预和侵犯。
继承创新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尊重历史产权,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和增值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也要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评估定价、法律程序等。
调查研究是指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营运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和分析,从而了解国有企业实际产权归属和价值情况。
评估定价是指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确定产权归属和价值。
法律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最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界定编制、审批程序、登记备案等。
界定编制是指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具体方案进行编制和制定,确保产权界定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批程序是指对产权界定方案进行审批,确保产权界定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登记备案是指将产权界定的结果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产权的归属和价值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管理进行规范和保护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进而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一、定义及意义国有企业产权指向国家归属的权益或资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其产权的明晰界定与管理是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与管理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面、精确、实时的掌控,实现优化国有企业资产配置,提高国有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国家、税收、劳动者及股东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1.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是指明确企业产权属性、确定国家和非国家法定权利人、基于法定规定在产权调整、申报、登记等方面处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其目的是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内部权力关系和外部合作关系。
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需要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需要充分审慎考虑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专有成果、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具体界定需要根据产权确认的性质和要求来制定相应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2.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指将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四个方面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全面、合法地保护企业的产权利益,提高产权运作效率的一套管理模式。
其主要任务是保证企业产权的完整性、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产权管理制度,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产权管理体系。
在管理中应当充分关注产权的流转和转移,完善产权保障体系,加强对产权的监测、调查和制度建设,确保企业产权的保护。
3.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为规范企业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的一套制度框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所有、使用、分享、流转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方法。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应当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具体性,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充分注意保护国家及股东、员工等各权利主体的利益。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产权界定的原则)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九益。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进行界定和确认归属的过程。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需要明确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界定,以确保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意义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正确界定和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国家财产权益:通过界定产权,确保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后,可以更好地进行管理、监督和激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违规流失。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法律层面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公平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个别利益相关者,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保护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4. 有效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产清查与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建立健全的资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资产的基本信息和归属。
2. 界定标准与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相应的产权界定标准和操作依据,明确产权的界定范围和要求。
3. 产权确认与评估:根据界定标准,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确认,包括确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4. 产权调整与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产权保护与监督: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1•【文号】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施行日期】1993.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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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确认程序
1、申请。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
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4) 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 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和适用;
(8) 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 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
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产权界定标准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
——产权界定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至少要有两名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要有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验证确认。管理部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若审核无误,即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受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当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立项、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8
)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是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验证确认结论的法定文书,委托单位可以按通知书所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验证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均存在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实际操作程序也会不同。需要根据这些企业的各自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措施。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评估立项程序
1、申请。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