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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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_华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_华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_华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摘要:(2)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论文作者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复审,学位办公室对论文匿名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并隐去评审专家信息后返回至各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将评审意见交论文作者和导师供修改论文时参考,(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返回的盲审结果如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学院应通知论文作者和导师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交导师组组长审阅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等规定如下: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一)所有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军工保密论文及外国留学生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

所有申请者不能提前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

(二)如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在校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检测的,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

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三)对文字重合率(四)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参考检测报告并全面审查学位论文后,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作出处理:1. 指导教师应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对文字出现重合率较高的部分及其修改情况作出说明,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再次进行检测,复检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对复检重合率仍≥30%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组织至少两位专家进行复核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将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2. 复核专家确认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复核。

华东理工大学2018年春季入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告

华东理工大学2018年春季入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告

华东理工大学2018年春季入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告亲爱的同学们,你是否希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你是否希望大学毕业时同时拿到两个学士学位证书?华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助你圆梦!华东理工大学2018年春季入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现正式启动!一、招生对象:主要面向本市高校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2016级学生参照报名。

二、主办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三、招生专业及学士学位授予四、专业学习与缴费标准1、学业年限:正常教学进度下,学生从大一下开始进入辅修学习,大四时比主修专业提前1-2个月毕业。

学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开始时间以主修专业入学时间计)。

2、学习内容与安排(具体教学计划,见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网页辅修招生通知内附件):3、缴费标准:100元/学分,共60学分,合计6000元。

每学期大约10学分,按具体修读学分缴费。

五、报名、录取与开学流程(一)华东理工大学学生2018年1月5日~2017年3月8日(本学期第17周~下学期第1周):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本院学生预报名,预报名后学生填写申请表和成绩表,具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安排。

2018年3月12日~3月15日(下学期第2周):预报名学生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表和申请表交学院教务员,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名学生资格;2018年3月19日—3月22日(下学期第三周) 辅修开设学院录取,辅修开设学院公布录取名单及开学通知。

2018年3月23日~3月24日(下学期第3周周五晚或周六):正式开课。

(二)上海市其他高校本科生2018年1月5日开始预报名:进入我校教务处主页->“2018年春季辅修招生通知”->“附件”,点击相应主题,下载申请表并填写。

2018年3月15日前:学生确认已经达到我校录取条件(见下文第六点)的情况下,将申请表电子版发到专业具体负责人邮箱(见下文第八点)。

另外,请同学们准备好两份纸质材料:一是打印申请表,征得所在院系教务和学校教务处的审核意见;二是一份有学院盖章的个人成绩大表。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对学生在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规范和有效进行,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与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学位授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它的意义在于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可信度。

三、学位授予标准1. 学术研究能力:学位授予的首要标准是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

学生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独创性是评价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指标。

2. 专业知识掌握:学位授予还要求学生具备广泛而深入的专业知识。

学生应通过课程学习和考试等方式,掌握本专业的核心理论和实践知识。

3. 学术道德和职业素养:学位授予的标准还包括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职业素养。

学生应具备诚实守信、严谨细致、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素质。

四、学位授予程序1. 提交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学术成绩单、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术成绩的优劣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评审通过的学生将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评判。

4. 学位授予:学位答辩通过后,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形式包括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仪式等。

五、学位授予管理1. 学位授予机构:学位授予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学术实力和资质。

学位授予机构要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管理体制,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2.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位授予委员会是学位授予的决策机构,由学校领导和学术专家组成。

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位授予政策和制度,审查学位申请,决定学位授予结果。

3. 学位授予监督:学位授予工作应受到内外部的监督。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一、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华东理工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2、申请者应通过本科段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考试,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四年六月十日
华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5、申请者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的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6、凡有本科自学考试作弊记录或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无资格申请学士学位。
7、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期限:自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二、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1、凡符合以上第一条申请条件者,须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发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同时办理本科段考试课程的成绩证明单。
四、若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已先行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就不能再申请华东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有关学士学位,即相同学位不能颁发两次。
2、在办理申请后半个月内交回申请表,同时交验本科毕业证书、英语四、六级成绩或PETS-3合格证书、本科段考试成绩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将毕业证书、英语(成绩单)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本科段成绩证明和毕业论文等原件交自考办,并交本人本科毕业证书照片同底片的彩色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三、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时间预定在毕业次年或第三年的2月下旬至3月上旬之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日期见华东理工自考网页通知)。逾期不申请者将被视为放弃。
3、申请者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达到中等及其以上。

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研〔2014〕70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特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7月25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1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8月14日—2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等规定如下: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一)所有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不含军工保密论文及外国留学生论文)在按正常程序送审、答辩前,必须在本校进行首次重合率检测。

所有申请者不能提前通过其他非本校授权账户自行检测。

(二)如论文作者被检测系统识别出已在校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检测的,则被视为第一次检测不合格。

检测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三)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参考检测报告并确认无学术不端问题后,可按正常程序组织学位论文送审。

(四)对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参考检测报告并全面审查学位论文后,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作出处理:1. 指导教师应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须对文字出现重合率较高的部分及其修改情—3 —况作出说明,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再次进行检测,复检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华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

目录华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1)华东理工大学第二专业教学管理条例 (4)《英语》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7)《日语》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9)《德语》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13)《法律》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15)《金融学》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17)《财务管理》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19)《艺术设计》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21)《应用数学与应用软件》辅修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23)《信息技术及应用》第二专业介绍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25)华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一、2008级开设专业及学科类别二、招生对象:华东理工大学一年级本科生三、招生条件: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2、每学期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及格。

四、收费标准:根据我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规定和西南片辅修学士学位的收费办法,我校2008级辅修学士学位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学分;2008级第二专业的收费标准为80-100元/学分。

五、课程修读与学制要求1、辅修专业的学习自一年级下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周周六始至第八学期结束。

每1学分为16个学时。

教学时间安排在每周五晚上、周六及暑假期间。

执行教学计划起点是第二学期第3周,终点是第八学期。

每学期全校本科进行期中考核周内辅修专业不停课;每学期本科期末考核周内,辅修专业不排课。

学生每学期初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到辅修专业开设系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辅修专业开设系履行请假手续,在与辅修专业开设系约定的时间内注册。

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辅修专业开设系有权取消其修读资格,并报西南片联合办学管委会备案。

2、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若需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继〔2014〕1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经学校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6月27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会,后勤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国家规定的成人教育形式。

第二章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除外)各科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部分课程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必须合格。

同时,凡是2014年6月以后参加4门指定的自考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均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B级)及以上。

(五)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为:1. 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毕业前作为“在校生”的,须参加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由学校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考两次),且成绩合格。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继〔2014〕1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经学校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6月27日谢谢您的观赏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会,后勤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谢谢您的观赏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国家规定的成人教育形式。

第二章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除外)各科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部分课程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必须合格。

同时,凡是2014年6月以后参加4门指定的自考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均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B级)及以上。

(五)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为:谢谢您的观赏1. 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除外):毕业前作为“在校生”的,须参加由本校集体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参加由学校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考两次),且成绩合格。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校教〔2014〕29号)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退学、毕业、结业、肄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报告包括: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均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

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经学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包括应征入伍)。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公开和规范,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成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进行评定。

3. 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4. 综合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深入理解和研究能力。

论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逻辑严谨的论证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2. 学术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业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术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 答辩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应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并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答辩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 综合评定的要求:学校对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成绩。

学生的综合评定结果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学位授予流程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考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华东理工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华东理工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华东理工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华东理工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0届党委会第4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序言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是1952年由交通大学、震旦大学、大同大学、东吴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化工系合并创建的新中国最早的以化工为特色的高等学校,1993年改为现名。

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学校。

经过不懈努力,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学校。

在创业、求索、发展、图强的奋斗历程中,学校遵循“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校训,以“培育英才、服务社会、奉献人类”为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过程、传承创新”的办学理念,秉承“脚踏实地、大气谦和”的精神品格,形成了“开拓进取、自强不息、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大学文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简称华理,英文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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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研〔2014〕73号
(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
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

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

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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