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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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①或其他利害关系②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

第十条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以文字形式公开声明。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所考评职业和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无故不得缺席。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考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③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④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2年以上。

(四)不得同时申报三个以上职业的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高级考评员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审核。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

第十九条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者,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⑤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核。

任职资格培训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业务提升培训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原则上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

下述情况必须组织业务提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职业标准进行修订;复核合格,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统一组织业务提升培训。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考核分为任职资格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任职资格考核在任职资格培训完成后实施。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考核采用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开发考评人员试题库。公共知识试题和专业试题均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中未开发专业考核试题的,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任职资格考核的考评人员名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并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遗失、过期的考评人员证卡一律无效;考评人员被取消资格的,其证卡无效。无效证卡一律由原核发机构收回。

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合格,由原证卡核发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从颁发考评人员证卡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试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用期不得超过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

考评人员连续两年未被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考评人员无故缺席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考评人员实行派遣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小组中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查实符合回避条件的,不得安排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可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由负责派遣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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