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法律适用公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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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法律适用公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

(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

(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

(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

(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

(二)电力。

第四条

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

(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后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起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

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七条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

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一、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

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

第九条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三、当事人为了主张其并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情况依前两款规定的法律决定该问题是不尽合理的。

第十一条

一、在同一国家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在形式上有效。

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三、如果买卖合同由代理人订立,则代理人的行为地国为前两款意义中的有关国家。

四、旨在对已经成立或拟订中的合同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满足根据本公约支配或将会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五、上述各款规定不予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在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过保留的国家内设有其营业所的话。

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第七、八、九条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主要应支配:

(一)合同的解释;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三)买方获得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偿金进行估价;

(七)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十三条对于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的法律。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一、如果当事人设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那未,在考虑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了解或预期知道的情况之后,有关营业所应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第十五条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

第十六条在解释和适用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其国际性及统一适用的需要。

第十七条无论法院地法是否支配买卖合同,本公约均不妨碍其必须适用的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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