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 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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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于次年 3 月底前披露上一年 度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被评 价省级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 选择适当形式和适当的对象披露,主要包括: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二)地方党委、地方政府;
(一)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较差的,扣 0.5-1 分;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成效突出的加 0.5 -1 分;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存在较大偏差的扣 0.5-1 分;
(三)金融创新、新业务试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加 0.5 -1 分;
(四)大力推进内部改革,显著提高区域金融服务水平和竞
第四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部分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负 责对武汉地区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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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进行综合评价。
农信社改革试点专 项票据兑付后监测
考核 (1 分)
1.密切监测农信社改革进程。考核期内,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 资本充足率或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等实施进展情况缓慢的,每项扣 0.1 分。
2.及时上报专题报告和各类考核表,未按要求上报专题报告和各类考核表的,每次扣 0.2 分;报表数据差错较多的,扣 0.2 分;报告质量较差,或未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的,每次扣 0.1 分。


政 2

执行信贷政策 (60 分)
依据《湖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办法(试行)》(武银【2010】117 号),该部 分评价内容及结果直接采用当年度湖北省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标准及结果。
6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认真遵守同业拆借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上级行下达的授权授
融 3

同业拆借市场管理 信及变更情况,场外同业拆借需事前备案(2 分)。未遵守同业拆借管理规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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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结果,报金融管理委员会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职能部门根据《评价项目及标准》,
做好对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日常记载、现场检查记录,按 照确定的权数分项计算评价分值。
(二)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对涉汇金融机构实行单独评 价,并发布湖北省涉汇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 和评定等级;将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对涉汇金融机构的评价按 确定的权重量化分数纳入分行综合评价。
(2 分)
授信及变更情况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 0.5 分;未经备案开展场外同业拆借业务的,

扣 1 分。

1.认真做好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0.2 分)。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分;备案材料不

全的,每次扣 0.1 分。
12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2.遵守各项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合规开展债券交易(1 分)。未遵守债券交易管理规
1.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扩大涉农贷款规模,考核不达标的, 扣 0.5 分,不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考核资料的,每次扣 0.3 分。
2.人民银行对当地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投放监测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 0.2 分; 三农金融事业部未按规定每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报表的,每次扣 0.2 分。
流动性管理 (2 分)
再贷款管理 (3 分)
2.按时报送会计月报表、一般存款余额表和财政存款余额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未 报或迟报的,每次扣 0.2 分;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导致少缴、漏缴法定存款准备金 的,每次扣 0.2 分。 3.加强内控管理,制订存款准备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并报人民银行备案。未制订内部 操作规程,部门、人员职责不明的,操作规程未报人民银行备案的,每次扣 0.5 分。
在湖北省内武汉地区以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区域) 分行、省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授权上 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客观公正; (二)科学合理、全面评价; (三)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四)综合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 (五)差别化管理、正向激励。 第六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 对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 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综合评价的日常工作。
评 序价 号项
目 货 1币 政 策 25 分
评价子项
评价内容及标准
1.认真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发 生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每次扣 0.5 分。
法定准备金管理 (2 分)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 部改革差别化存款
准备金率管理 (1 分)
新产品备案管理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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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能力的,加 0.5-1 分; (五)其他符合加减分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金融管理委员会根据被评价对象得分高低,设 A、
B、C、D 四个等次,其中 A 类行占比一般按被评价对象总数的 20% 左右掌握。
第十四条 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 D 类: (一)未及时有效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处置措施,导致湖北 辖区金融不稳定事件发生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与人民银行相联的重要业务系统遭 到破坏或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四)因内控管理不严,金融从业人员涉嫌重大金融案件的。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加强日常金融管理的基础上,每半年对被评 价对象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情况出现偏差的,作出综合评价提 示。
第三章 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各 评价分项设立不同的占比(权重);赋权前每个评价分项均按百 分制计算,然后再按照权重系数折算分项评价实得分数。 综合评价在分项评价基础上计分,实际总得分为各评价分项 目实得分之和,综合评价基础分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程序采取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职能部门 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分项评价、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武汉 分行(含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下同)根据法律赋予人民银行 的金融管理职责,对湖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域金融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 估、评定类别,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辖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 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其 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下列 12 个分项: (一)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 (二)维护金融稳定; (三)执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四)支付结算管理; (五)金融科技管理; (六)货币金银管理; (七)国库管理; (八)征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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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 (十)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一)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同城清算); (十二)综合事务。 前款第十项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分项评价项目、评价内容及 标准由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执行外 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实施。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综合评价内容,人民银行 武汉分行制定《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及标准》(以下简 称“《评价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作为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有关 职能部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分项评价依据。 第九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评价对象和不同时期工作 重点,对《评价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调整和细化,必要时可在 综合评价办法框架下出台单项业务评价办法,本综合评价办法可 直接引用其评价结果。
3.加强再贷款风险管理。再贷款出现逾期的扣 3 分。
再贴现管理 (3 分)
1.金融机构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禁入行业办理票据贴现并向人民 银行申请再贴现的,每发现 1 笔扣 0.1 分。
2.再贴现申请资料应齐全,票据贸易背景必须真实、合法。再贴现申请资料不全的, 每笔扣 0.1 分。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并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的, 每发现 1 笔扣 0.5 分。
(三)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分项评分情况,整理汇总, 形成综合评价的实际得分。
(四)金融管理委员会审定综合评价最后实得总分和综合评 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体现正向激励原则,根据被评价对象在 以下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相应分项评价赋权前得分中酌情扣分, 在实得分后计加分(但不计入实得分),加分作为综合评分的重 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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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评价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监 事会;
(四)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分支机构; (五)湖北辖内金融机构; (六)依照有关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披露; (七)人民银行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人 民银行武汉分行对被评价对象有关业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中泄露 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可根据 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分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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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项目及标准(1-货币信贷)
利率政策执行 (2 分)
1.利率定价(2 分)。未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利润等各类因素建立贷款定价管理办 法的扣 1 分;未建立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的外币贷(存)款定价机制的扣 0.5 分;现有信息系统难以对定价实现技术支持的扣 0.5 分。
2.利率风险管理(1 分)。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利率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扣 0.5 分。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 湖北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人民银行分支行(含外汇管理局分支 局,下同)职能,促进湖北省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5 分)
定的,每次扣 0.5 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异常交易的,每次扣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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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序价 号项

评价子项
评价内容及标准
利率内控制度建设 加强利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利率管理机构。利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未制定
(1 分)
的,不得分;欠完善的酌情扣 0.1-0.3 分;利率管理机构不健全,酌情扣 0.2-0.4 分。
利率定价和利率 风险管理 (3 分)
利率水平监测分析 (6 分)
准确、及时、完整上报各类利率监测报表。每错报一次扣 0.2 分,未按时上报的,一 次扣 0.5 分。 1.及时上报利率政策效应快速反应(1 分)。利率政策效应反馈不及时的,每次扣 0.1 分。
2.推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宣传和建设工作(1 分)。未制订 Shibor 宣传方案的扣 0.2 分;未建立 Shibor 为基准的产品定价体系的,扣 1 分。
法人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或推出新的理财产品,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备案,备案资料包 括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产品名称、期限、金额、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以及对 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影响分析。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本项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 的,每缺一项扣 0.2 分。
金融机构应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存款准备金账户足额支付。按年考核,发生 1 次清算 账户透支的,扣 0.5 分。 1.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挪用再贷款的扣 3 分;因清算头寸不足使用再贷款的,每 次扣 0.5 分。 2.支农再贷款借款人涉农贷款占比应达到 70%以上,按季考核,占比同比下降的,每 下降 5 个百分点扣 0.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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