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MWJ 0608-2008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SGMWJ 0608-2008
前 言
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
引 言
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
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
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
3.1供应商代码
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供应商代码按本公司内部编码或DUNS编码编制。
公司内部编码是SGMW为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创建的唯一识别符号。
DUNS编码(邓白氏码)是国际认可的常用的公司识别符号,9位数全球编码。
3.2零部件的本体标识
在零部件本体上的永久性的标记,用于识别本公司的零部件产品和不同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标识。
3.3SOR
产品零部件开发要求书。
3.4零件型号
SGMW技术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自行编制的零件编码。
4 标识内容
未经许可,除供应商代码外,严禁在零部件上出现供应商标记、联系方式等供应商信息。标识的具体内容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的要求。
根据零部件的产品特性分级(标准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标识内容作如下规定:
4.1标准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2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3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
4.3.1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符合CNCA-02C-026、CNCA-02C-055、CNCA-02 C-056、CNCA-02C-057、CNCA-02C-058、CNCA-02C-059、CNCA-02C-060、CNCA-02C-061、CNCA-02C-062、CNCA-02C-063、CNCA-03C-027、CNCA - 04C-028的规定,其次要求满足第4.1条的要求。
4.3.2环保目录的关键件(发动机、催化器、碳罐、氧传感器、PVC阀、EGR、OBD系统、ECU、变速器、排气消声器等)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有零件型号、供应商标记的内容,其次要求满足4.1的要求。
5 要求
5.1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清晰的,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不允许有老化和自然脱落的现象。
5.2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5.3 标识的位置
5.3.1 标识位置一般要求位于零件非工作表面的显眼位置,但不能位于与其它零部件发生相对运动的位置。
5.3.2 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其标识位置应符合CNCA-02 C-026、CNCA-02 C-055、CNCA-02 C-056、CNCA-02 C-057、CNCA-02 C-058、CNCA-02 C-059、CNCA-02 C-060、CNCA-02 C-061、CNCA-02 C-062、CNCA-02 C-063、CNCA-03 C-027、CNCA - 04 C-028的规定。
5.3.3 标识在零部件上的布局依零部件大小进行布置,可以在不同的平面上。
5.3.4 标识的具体位置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的要求。
5.4 标识的体现方式。
标识的体现方式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
5.5 标识内容的具体要求
5.5.1 标识内容的字体、字号
标识的中文采用宋体常规字体;除字样标记外,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常规字体。标识的内容应采用相同的字号,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
5.5.2 供应商代码按供应商明细列表执行。
例:845xxxx 南宁xxxx股份有限公司
850xxxx 重庆xxxx有限公司
5.5.3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图形尺寸比例缩放。
5.5.4 零件号
与产品图样上的零件号一致。
5.5.5 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