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合集下载

汽车零部件方面的标识标准化情况

汽车零部件方面的标识标准化情况

汽车零部件GS1编码与条码标识标准 !各位来宾早上好,很荣幸向大家汇报这个汽车零部件GSI系统编码与条码标识标准。

首先先介绍一下背景,刚刚背景已经给大家讲过了,我简单介绍一下,在国家政策层面,首先我们是在2004年有一个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三包的规定,这个规定是针对整车厂,整车厂自己背负着重大的压力,但往往出现问题都是零部件,普遍希望将国家政策的压力往上游转化的趋势,另外在去年,国家发改委联合了科技部和环保总局出台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大的背景下,对我们汽车整车及其他零部件产品的最终回收和再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日本和德国等汽车发达的国家他们有一些零部件的回收政策,他们汽车报废了之后对零部件的可再利用率达到了40-60%,我们国家在2010年要求对M/N型的汽车按质量的可再利用率百分比要求达到80%,在2017年最多能达到95%的要求,这都对零部件标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汽车零部件标识是基础数据的信息,它的追溯,和他们分类的信息提出了载体目标的要求。

在企业需求来看,汽车行业QS9000对质量可追溯性提出更高的QC和QA要求。

针对国情还有对零部件防伪和防串货的需求。

另外包装及应用环境的多样性挑战,在我们调研中,有一个很大的重型商务车企业每年因为事故损坏零部件、无法确定供应商、真伪现场无法判断等原因自己要承担4000万的损失。

另外还有企业信息化深入的需求,信息化本质是围绕数据的I/O输入输出、存储和计算三大功能展开的,汽车企业在计算方面普遍已经或正上马ERP,在存储方面也都部署了数据库工具,在输出方面有很好的报表系统和图形界面,但是在数据最源头的输入这块,也就是在自动识别这一块,恰恰是我们中国汽车企业信息化的短板,很多企业还是需要提高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汽车行业对零部件可追溯性的范围,第一层是追溯对象:它是分为五个环节,先是原材料零件,然后半成品,然后产品,然后所有品,然后是旧品和废弃物,第二层是每一个状态都有对应进行管理的机构,再向下第三层是相关的信息,每一环节关注信息的分类、数据项的取舍都有不同。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的,需要增加代码标识。
注8:带出厂编号、批次号的产品,出厂编号、批次号中带有明显的年月标志时,日期可不单独标注。
注9:机油冷却器的标识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表2表1中的第23项“其它零部件”的标识原则
序号
标识原则
备注
1
依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标识的优先原则,先“供应商代码”、其次为“图样代号”,再到“YC商标”
3.5生产厂自行规定的工号、铸号、炉次、模具号等标识内容,生产厂可自行决定使用,但不得与本标准冲突。标识时必须与本标准的标识分隔开。生产日期符合Q/YC 5036规定。
3.6“YC”标志按附录B执行。标志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但黑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8mm,反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10mm。
3.7实物上打二维码的零件,二维码标识的要求按Q/YC 5071执行。二维码的标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定。
注3:表中规定的型号为部件型号,部件型号按附录E的规定。
注4:同一供应商的同种产品不允许选择两种形式的表示方法。
注5:序号17~20的产品无出厂编号时不标注。
注6:当组合件是由简化图样代号标识的零组件组合成时,组合件的图样代号标识不得简化。
注7:油泵、增压器、喷油器等零件的供应商代码有些已包含在图号中,所以没有出现单列的代码。如果图样代号没有
5.1.3生产厂自行销售的零部件不得使用玉柴的商标、代号及玉柴名称或玉柴简称、产品型号、图号等内容。
5.1.4下列零部件的标识、以及在实物上印刷的使用维护说明或注意事项等应采用中英文同时进行(其它零部件不作要求)。
a)柴油滤清器;
b)机油滤清器;
c)空气滤清器;
d)发电机;
e)空气压缩机。
5.1.5二维码标识的内容应符合Q/YC 5071规定。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备注
2010.2.21
201002011A
2
钟瀚
2010.2.22
201002012A
1
钟瀚
2010.3.24
201003015A
1
钟瀚
2010.4.30
201004014A
1
钟瀚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动机零部件实物永久性标识的内容与构成、标识的方式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我公司产品图样生产的自制、外协的发动机零部件。标准件亦应参照使用。
(a)(b)
图1
其中:零件名称用四号字体,零件名称英文用五号字体。总成件如水泵、空气压缩机、空调压缩机、发电机、起动机、转向泵、ECU硬件、喷油泵(包括调速器)、增压器等才允许用标牌或永久性标签。
4.1.4采取印刷方式标识的零部件如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的,印刷后的效果类似标牌。
4.1.5燃油喷射泵、增压器、中冷器、ECU控制器、SCR处理器、SCR计量泵、EGR、EGR控制器、催化器等零部件由于与排放直接相关,必须在标牌上标识产品型号、供应商名称;热交换器、海水泵、监控仪表、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等需进行船检认证(零部件上有船检认证标志)的船机零部件允许有生产厂名称和商标;其他零件需得到批准后才允许同时标识玉柴商标和供应商名称及商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玉柴股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YC 5025—2005 —Q/YC 5025—2007。
Q/YC 5025—2010
更改记录
更改日期
更改通知单编号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发布2010-11-03 实施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泓、张晓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

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 灯、灯组件。

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 需要 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5025.1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

5025.1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

Q/YC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C 5025.1—2012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2012-07-27发布2012-09-01实施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YC 5025.1—2012前言本标准是在Q/Y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是对开发试验阶段新品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工程研究院重要试验件序列号编制实施办法》,过渡期供货零部件未有新品标识的,则由试验室按原办法补标识。

本标准由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瀚、邓斌、秦真山、莫富鸿。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更改记录更改日期更改通知单编号更改标记处数更改经办人备注Q/YC 5025.1—2012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的标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的标识,适用于发动机新品零部件的开发试验阶段,零部件批产阶段(“SOP”阶段)按Q/YC 5025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规范规定了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序列号的组成与使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YC(K) 零部件质量开发管理办法QG/YC(K) 新品样机装配管理办法Q/YC 5025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Q/YC 5036 发动机零部件批次号、出厂编号编制规则3 新品零部件状态标识的方式及要求3.1 新品零部件标识的基本原则3.1.1 新品零部件标识的“原则性、总则性”要求按Q/YC 5025执行。

3.1.2 新品零部件的定义,按QG/YC(K)执行。

3.1.3新品零部件状态,按QG/YC(K)规定,状态分为“SZ”试制阶段、“OTS”工装样件阶段、“PPAP”生产件批准阶段。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欧曼本部管理制度—————————————★——————————————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FTM22503.26.0-20102010年3⽉10⽇发布北汽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曼本部1.⽬的通过建⽴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明确装车零部件及拆分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求,完善供应商管理,并改善市场售后服务秩序,保证旧件实物仲裁⼯作正常有序开展,提⾼市场服务配件的质量保证。

2.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欧曼⼯⼚和服务中⼼配件管理部采购供应商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管理及保修旧件异议问题的反索赔⼯作。

3.术语永久性标识:不随产品的使⽤时间或所处场所的变化⽽丢失或损坏的标识。

零部件标识:指装车件标识(含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配件标识的总称。

装车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式出现在原装车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的永久性图案或⽂字。

配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式出现在供应商供服务中⼼配件管理部配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的永久性图案或⽂字(与原装车件标识保持⼀致)。

拆分零部件:⽤于装车零部件的市场维修的拆分单元。

4、引⽤⽂件《欧曼旧件管理实施细则》FTM.22503.18.1-2010《欧曼服务政策》------------------------------------------.当期《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Q/FTB102-20055、标识要求零部件标识主要指装车零部件标识和拆分零部件标识。

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

5.1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来表达在⽣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产⼚、零部件图号、出⼚编号或⽣产批次号等⽤于可追溯的信息。

5.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经破坏⽆法去除、且表⾯不应锈蚀。

5.3零部件标识应满⾜下述要求——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作发⽣⼲涉的位置;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c)标识⼀般应标注在⼀个平⾯或圆柱⾯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图样代号:A3000-1111100
出厂编号:2A1A0000001
生产日期:2A
——
标牌
11
增压器(包括中冷器)
12
喷油器
玉柴商标
型号
图号
日期
商标
型号:PA1138
图样代号:A3000-1112100A-149
生产日期:2A
PA1138
A3000-A-149
2A
刻字
图号可简化
13
气缸体
玉柴商标
图号
3.5生产厂自行规定的工号、铸号、炉次、模具号等标识内容,生产厂可自行决定使用,但不得与本标准冲突。标识时必须与本标准的标识分隔开。生产日期符合Q/YC 5036规定。
3.6“YC”标志按附录B执行。标志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但黑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8mm,反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10mm。
3.7实物上打二维码的零件,二维码标识的要求按Q/YC 5071执行。二维码的标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定。
A3000-1001222A
115
注1:序号1~11的标识内容在标牌上(包括标签)标注或在产品上印刷,标牌尺寸不得大于40mm×60mm,标牌的
表面应有保护簿膜。 其它不带型号、性能、规格或说明的零部件应采用无标牌(包括标签)的方法标识。
注2:自制件出厂编号中已带有生产地点代号,供应商代码可省略标注。
的,需要增加代码标识。
注8:带出厂编号、批次号的产品,出厂编号、批次号中带有明显的年月标志时,日期可不单独标注。
注9:机油冷却器的标识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表2表1中的第23项“其它零部件”的标识原则
序号
标识原则
备注
1
依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标识的优先原则,先“供应商代码”、其次为“图样代号”,再到“YC商标”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IATF16949-2016/ISO9001-2015)1.0目的为了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有效的永久性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实现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性,防止在主厂生产再加工和装配过程混淆和误用产品零部件(包括本厂生产及装配),影响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适合于公司生产的各种零部件的标识。

3.0职责3.1 技术部负责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位置和方法。

3.2 质检部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各生产单位和供方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的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牢固和易于识别。

4.0标识规定4.1 标识的内容:4.1.1 标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厂家代码;第二部分––产品图号;第三部分––生产日期;第四部分-生产批号或序号(可选择); 第五部分-分供方代码。

举例如下:供方代码:B00164 G20D2.5.1 201311 (110) 07第一部分“B00164”––厂家标志第二部分“G20D2.5.1”供方代码第三分“201311”–生产日期第四部分“(110)”––产品批号或序号第五部分“ 07”–辅助标识,分供方标识。

4.1.2 无法按正常规定标识的产品4.1.2.1 对于总成件,可标识总成件特定标识,总成其组成部分必须有该供应商可控的标识,标识内容由供应商制定。

4.1.2.2 若在产品上标识区域不足时,可采用单位的名称简称、单位的商标或特定图形、符号表示。

4.1.2.3 若无标识位置或标识后影响产品的性能的产品,允许用颜色来区分或不作标识。

4.1.2.4 执行第4.1.2.3 条标识规定的前提是符合以下之一的规定:a) 产品零部件图样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标识要求;b) 公司的生产、采购等单位提出的申请,并经技术部、质量部会签同意。

4.1.4 在产品图会签时,应当针对产品在标识必要性、部位、标识方式等特性要求方面进行会签确认。

汽车零部件标识

汽车零部件标识

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FQ C01.005—2011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4 产品标识位置 (4)5 产品标识给出方式 (4)6 产品标识大小及字体 (5)7 产品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5)8 标识示范案例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字号系列 (9)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力帆商标样式 (10)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行修订:——3.1标识示意图中的工厂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示);——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方添加工厂代码”的标示要求。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人:李凡、王凤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Q/LF C01.005-2005——Q/LFQ C01.005-2008——Q/LFQ C01.005-2009汽车零部件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由力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工厂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SGM Appendix L1 零配件标识标注规定

SGM Appendix L1 零配件标识标注规定

零配件标识标注规定Regulations on Branding of Parts(2008 Version 1.0)1. 目的Purpose为了推广使用SGM纯正零配件,便于消费者识别SGM纯正零配件,保障供应商、客户和SGM的利益,打击假冒伪劣零配件,特制订本规定。

Thes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to promote the use of SGM genuine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 ”Parts”), enhance consumer‟s ability to appreciate of SGM genuine Parts,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suppliers, customers and SGM, combat counterfeit Parts distribution.2. 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全球项目的零配件。

These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all Parts of non-global program.3. 定义Definition“SGM”指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所有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对SGM之定义保留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SGM的定义进行不时地修改。

“SGM” means Shanghai 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 Limited and all of its subsidiar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hanghai GM Dongyue Automotive Co., Ltd., Shanghai GM Dongyue PowerTrain Co., Ltd., and Shanghai GM (Shenyang) Norsom Automotive Co., Ltd.); Shanghai 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 Limited retains the final right to interpret the definition of SGM and is entitled to further revise the definition of SGM from time to time. “供应商”指与SGM签订采购合同,向SGM提供零配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所有形式的分包商及子公司、分公司。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 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

一、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
1、目的
在产品制造、检验、仓储、领用、生产、交付、售后等各个环节,按规定方式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防止其混用、误用。

当产品各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时,便于产品、零(部)件的区分、统计、质量分析与监控,以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及零部件在制造、检验、仓储、领用、装配、交付、售后的各个环节。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制定“容易误用零部件汇总表”及“零部件厂家标识汇总表”;
3.2 生产制造部负责“易误用标识”实施;
3.3 采购部负责联系供应商实施“零部件厂家标识”;
3.4 品质管理部负责标识检验,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3.5 生产制造部物流科对入库零部件按标识区分存放;
3.6 生产制造部领料员、操作工对其领(使)用物料进行标识核对;
3.7 品质管理部巡检员负责生产过程标识的检查;
3.8客户服务部在外部质量信息反馈时应能反映产品及零部件上的标识。

3.9 其它部门、分厂需建立必要的内部标识,技术部审批备案后使用。

4、流程
标识管理流程
标识管理流程
5.1 标识要求清晰,标识位置醒目、易查看,在保修期内不模糊,易于识别和追溯。

5.2 具体标识方法及规定以下发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技术通知规定为准。

6、处罚条例
7 奖励条例。

2014-4-17 发动机及零部件条码标识规范_42322

2014-4-17 发动机及零部件条码标识规范_42322

Q/KYN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YN(c) 113—2014 发动机及零部件条码标识规范2014 - 03 - 04发布 2014 - 03 - 05实施发动机机零部件条码标识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动机整机、零部件及包装条码标识的内容、构成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自制件、及按公司产品图样生产的自制、外协的发动机零部件及其包装;标准件也应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4257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 14258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 18347 128条码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QR CodeQKYN(C)81-2014发动机型号、编号、订货号及机体配件编号编制规则3 条码标识定义条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一维条码——只在一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本规定中采用国标128条码。

128条码——非定长的、非连续型的一维条码。

采用四种单元宽度,每一个条码字符由三个条和三个空,共十一个模块组成。

二维条码——在二维方向上都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如层排式二维条码(如:四一七条码等)、矩阵式二维条码(如:快响应矩阵码 QR Code等)等。

本规定中采用快响应矩阵码 QR Code。

条码标识——是指一种包括条码和人工可读字符信息的载体,通过粘接剂粘贴或铆接或直接印制等方式附着于零部件或零部件最小包装等表面。

4 总则4.1 条码标识编制原则4.1.1 条码标识应满足在正常管理情况下,标识的可扫描寿命应与发动机及相应零部件的进货、库管、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管理的使用寿命相近,此标签应满足防水、防油等基本要求,粘贴牢固、可靠、不因外力的作用发生移动。

关于零部件标识

关于零部件标识

关于外购零部件施加永久性标识的通知
福田技知字[2003]36号
类别:□报告□申请□通报■通知□纪要□计划
批准日期:2003年5月10日发放日期:2003年5月12日
2.本项规定纳入进厂检验项目,对于未按规定施加永久性标识且未履行过渡使用手续的,应判定此项不合格,并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Q/FT B102所规定的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应按不合格品处置;
——对于Q/FT B102未规定的、无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可以让步接收,但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3.此项规定纳入对供方日常考核评价项目。

对于因标识影响售后服务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对相应供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索赔。

4.本通知按业务范围,分别由公司采购管理部、各汽车事业部采购部负责于5月20日前转发给各零部件供方。

5.本通知的各项要求纳入体系审查及标准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于未按要求实施的单位,按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考核。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技术研究院
2003年5月9日。

机械工程中的零部件标识规范要求

机械工程中的零部件标识规范要求

机械工程中的零部件标识规范要求在机械工程领域,零部件标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零部件的标识能够准确地传达出所需的信息,避免误解和错误。

本文将介绍机械工程中的零部件标识规范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

一、零部件标识的目的和重要性零部件标识的目的在于对机械零部件进行识别和标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这些部件。

具体来说,零部件标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方便查找和定位:通过给每个零部件进行独特的标识,可以在仓库或生产现场快速查找和定位所需的部件,节省时间和劳动力成本。

2. 提供相关信息:零部件的标识应包含该部件的基本信息,如名称、规格、型号、批次等,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判断和选用合适的部件。

3. 指导安装和维修:标识可以指导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正确地安装和维修零部件,减少错误和事故的发生。

4. 防止混淆和错误:通过标识,可以避免将不同部件混淆使用,减少错误和损失的发生。

二、零部件标识规范要求为了确保零部件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机械工程中存在一系列的标识规范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要求:1. 标识位置统一:零部件的标识位置应尽量统一,通常可以选择部件表面的明显位置,如侧面、底部等。

2. 标识清晰可见:标识的字体和图案应该清晰可见,避免模糊和模糊不清的情况出现。

可以使用粘贴标签、喷涂标记等方式进行标识。

3. 标识内容完整:标识内容应包括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并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必要的信息,如制造商、生产日期等。

4. 标识持久性:标识应该具有较高的持久性,能够在长时间使用和恶劣环境下保持清晰可见。

5. 标识编码规范:如果需要对零部件进行编码,应遵循统一的编码规范,以便于管理和索引。

6. 标识记录和管理:对于大规模生产的机械零部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记录和管理系统,以便追溯和查询相关信息。

三、零部件标识规范的应用零部件标识规范适用于各个机械工程领域,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

零件标识规范

零件标识规范

一、目的:
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求,提升顾客满意度。

二、范围:
西门子风电产品图纸表面有标识要求的产品,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职责:
技术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批准、发布、修改和废止;
生产部:负责表面处理前的刻字标识;
仓库:负责表面处理后的喷码标识;
品质部:负责对标识进行100%的确认。

四、概述:
参考资料:SWP-ZPS1009554(D1.5)、ZPS1009606(D1.1)、ZPS1008682(4.3)。

1、产品的标识要求在产品特殊规范中给定;
2、标识放置区域在图纸中指定;
3、标识号码字体大小可能在图纸中已经指定;
4、如果未指定刻字标识号码大小,则最小字体高度为10mm,刻字深0.2-0.5mm,刻字保证保证表面处理前1米范围内清晰可见,表面处理后0.5米范围内清晰可见;
5、标识编号必须在没有任何特殊清洁或使用放大镜的情况下可见、可读;
6、如果表面处理后覆盖标识号码,表面处理后需要喷码,喷码使用立邦黑色快干漆,保证2米范围内清晰可读,喷码的序列号必须与刻字一致;
7、产品序列号开始为3位,从001-999,若数量超出自动升至4位,开始号码由计划根据生产批号提供,确保每个产品的唯一性。

五、要求:
六、相关文件和表单
无。

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

Q/AUX G12.20.201-2009一、产品及零部件标识管理制度1、目的在产品制造、检验、仓储、领用、生产、交付、售后等各个环节,按规定方式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防止其混用、误用。

当产品各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时,便于产品、零(部)件的区分、统计、质量分析与监控,以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成品及零部件在制造、检验、仓储、领用、装配、交付、售后的各个环节。

3、职责3.1技术部负责制定“容易误用零部件汇总表”及“零部件厂家标识汇总表”;3.2 生产制造部负责“易误用标识”实施;3.3 采购部负责联系供应商实施“零部件厂家标识”;3.4 品质管理部负责标识检验,进行检验状态标识;3.5 生产制造部物流科对入库零部件按标识区分存放;3.6 生产制造部领料员、操作工对其领(使)用物料进行标识核对;3.7 品质管理部巡检员负责生产过程标识的检查;3.8客户服务部在外部质量信息反馈时应能反映产品及零部件上的标识。

3.9 其它部门、分厂需建立必要的内部标识,技术部审批备案后使用。

4、流程标识管理流程标识管理流程127技术部工艺组 8采购部 9采购部 10 研发中心 11 确认人 12确认人 13技术部 14技术部工艺组15品质管理部16生产制造部物流科 17生产制造部领料员 18 分厂 19品质管理部 2055.1 标识要求清晰,标识位置醒目、易查看,在保修期内不模糊,易于识别和追溯。

5.2 具体标识方法及规定以下发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技术通知规定为准。

Q/AUX G12.20.201-2009 6、处罚条例7 奖励条例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MWJ 0608-2008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SGMWJ 0608-2008
前 言
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
引 言
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
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
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
3.1供应商代码
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

供应商代码按本公司内部编码或DUNS编码编制。

公司内部编码是SGMW为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创建的唯一识别符号。

DUNS编码(邓白氏码)是国际认可的常用的公司识别符号,9位数全球编码。

3.2零部件的本体标识
在零部件本体上的永久性的标记,用于识别本公司的零部件产品和不同的供应商。

以下简称标识。

3.3SOR
产品零部件开发要求书。

3.4零件型号
SGMW技术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自行编制的零件编码。

4 标识内容
未经许可,除供应商代码外,严禁在零部件上出现供应商标记、联系方式等供应商信息。

标识的具体内容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的要求。

根据零部件的产品特性分级(标准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标识内容作如下规定:
4.1标准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

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2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

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3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
4.3.1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符合CNCA-02C-026、CNCA-02C-055、CNCA-02 C-056、CNCA-02C-057、CNCA-02C-058、CNCA-02C-059、CNCA-02C-060、CNCA-02C-061、CNCA-02C-062、CNCA-02C-063、CNCA-03C-027、CNCA - 04C-028的规定,其次要求满足第4.1条的要求。

4.3.2环保目录的关键件(发动机、催化器、碳罐、氧传感器、PVC阀、EGR、OBD系统、ECU、变速器、排气消声器等)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有零件型号、供应商标记的内容,其次要求满足4.1的要求。

5 要求
5.1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清晰的,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不允许有老化和自然脱落的现象。

5.2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5.3 标识的位置
5.3.1 标识位置一般要求位于零件非工作表面的显眼位置,但不能位于与其它零部件发生相对运动的位置。

5.3.2 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其标识位置应符合CNCA-02 C-026、CNCA-02 C-055、CNCA-02 C-056、CNCA-02 C-057、CNCA-02 C-058、CNCA-02 C-059、CNCA-02 C-060、CNCA-02 C-061、CNCA-02 C-062、CNCA-02 C-063、CNCA-03 C-027、CNCA - 04 C-028的规定。

5.3.3 标识在零部件上的布局依零部件大小进行布置,可以在不同的平面上。

5.3.4 标识的具体位置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的要求。

5.4 标识的体现方式。

标识的体现方式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

5.5 标识内容的具体要求
5.5.1 标识内容的字体、字号
标识的中文采用宋体常规字体;除字样标记外,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常规字体。

标识的内容应采用相同的字号,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

5.5.2 供应商代码按供应商明细列表执行。

例:845xxxx 南宁xxxx股份有限公司
850xxxx 重庆xxxx有限公司
5.5.3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图形尺寸比例缩放。

5.5.4 零件号
与产品图样上的零件号一致。

5.5.5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包括年、月、日的内容,例如:2008 年5 月22日生产的零件,则标注为:20080522。

5.5.6 标识示例
以下示例仅供参考。

示例1:适用于标准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
XXXXXXX XXXXXXXX 20080522
示例
2:环保目录的关键件
XXXXXXX
XXXX XXX XXXXXXXX 20080522
6 在SOR 和产品图样上应体现本规范的具体要求。

供应商代码 零件号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
零件号 供应商代码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零件型号
供应商标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规格
参考文献 《上汽通用五菱VI设计手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