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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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是指对汽车标准件进行编号的一套规则和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汽车生产和维修过程中的管理和识别。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行业的特点和需求。

汽车作为一种大型复杂的机械设备,其零部件繁多,种类繁杂,因此对于汽车标准件的管理和识别具有特殊性。

因此,在制定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汽车行业的特点,以及汽车生产和维修过程中的实际需求,确保编号规则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其次,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和规范。

在制定编号规则时,需要考虑到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和可管理性,避免出现重复的编号或者混淆的情况。

同时,编号规则还需要符合国际标准,以便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汽车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此外,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只有在整个行业范围内得到统一执行,才能确保编号规则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因此,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得到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汽车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最后,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的零部件和产品不断涌现,对于编号规则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行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编号规则,才能实现对汽车标准件的有效管理和识别,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和合作,不断完善和优化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为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GMWJ 0608-2008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SGMWJ 0608-2008前 言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引 言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3 术语和定义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3.1供应商代码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

汽车产品 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汽车产品 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Q/XXB066 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零件: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
3.2总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以可拆或不可拆的形式组成的成品。
3.3 零部件:即零件与总成的统称。
4 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4.1 基本原则
4.1.1 每一种零部件,无论其是否有独立的图样,均应有其独立的编号(另有规定除外)。当零部件具有本身的图样时,则其图样的编号应按其零部件编号。
与驾驶室安装连接部分,含ABS装置
0
辅助制动
36
0
电子装置
1
蓄电池
含支架
2
底盘线束
3
里程表传动装置
4
前围灯具
安装在底盘上的
5
后位灯具
安装在底盘上的
表A.1(续)
子组号
子组结构号
名称
备注
36
6
开关
安装在底盘上的
7
信号装置
安装在底盘上的
8
电控装置
发动机系统电控装置,自动驾驶装置,整车电子装置,车载电子诊断装置,防撞雷达装置,防盗系统,ECU等,电控用传感器(氧传感器;EGR电控单元及传感器,安全气囊电控单元及传感器,发动机系统电控用传感器等)。
4.1.6自产发动机与整车零部件间不允许互相借用,设计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给定编号,必要时允许将零部件的原有编号填写在明细表的“备注”栏或在图样中注明。
4.1.7其他的汽车产品之间允许互相借用。
4.1.8存在借用关系的零部件发生任何更改,均应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给定新号,更改的原则按谁使用谁更改,由需要更改的设计部门更改。
c)具有功能替代关系的零部件,应按功能子组编号。如:天线孔胶塞应归属于音响装置子组,前围板上的空调管路胶塞应归属于冷气装置子组。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本规范规定了由乘用车事业部生产的各类车辆的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由乘用车事业部生产的各类车辆各类的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

本规范不适用于汽车标准件和滚动轴承的编号。

2.术语2.1 组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代号。

2.2 分组号:用四位数字表示总成和总成装置的分类代号。

头二位数字代表它隶属的组号,后二位数字代表它在该组内的顺序号。

2.3 件号:用三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

2.3 结构区分号:用一位字母和二位数字或二位字母和一位数字表示,在零部件编号中代表车型代号或车型系列代号。

2.4 变更经历代号:用一位字母和一位数字表示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更改过程代号。

2.5 修理件代号:在标准尺寸的基础上加大或减小尺寸的修理件,并按其尺寸加大或减小顺序给予代号。

3.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构成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由分组号、件号、结构区分号、变更经历代号(修理件代号)组成。

3.1 组号和分组号组号和分组号按标准“QC/T265 附表”规定。

3.2 件号用三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由设计人员自己定,零部件顺序号的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则:3.3.1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或5;注:用5作为总成时,只能用在零部件编号的最后一级,且不能用在左、右对称件的编号上。

例如:××××010、100、110、115;3.3.2零件的第三位不得为零;例如:××××011、101、111、115;3.3.3三位数字为001~009,表示功能图、供应商图、装置图、原理图、布置图、系统图等为了技术、制造和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产品号和管理号;例如:××××001,××××装置图;××××002,××××原理图;3.3.4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3.3.5对本总成内,对称件编号为左单右双顺序编号;例如:16P05-01010 离合器总成,其左右对称的直属零件编号为16P05-01011、16P05-01012;直属总成的编号为16P05-01100、16P05-01200;3.3.5对跨总成对称的零件,其中右总成零件的编号随左总成零件按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白车身零部件是汽车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核心零部件之一。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对汽车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介绍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以帮助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规范化的生产管理。

1.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规范白车身零部件编号的规范化是汽车行业管理的基础。

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应该具有唯一性、规范性和易读性。

一般来说,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应该包含以下元素:•零部件大类别号:标识零部件所属大类别的编号,一般为一个数字,比如,“1”表示发动机系统零部件,“2”表示车架系统零部件,以此类推。

•零部件组别号:标识零部件所属组别的编号,一般为两个数字,比如,“01”表示发动机缸体组,以此类推。

•零部件分组号:标识零部件所属分组的编号,一般为一个大写字母,比如,“A”表示发动机缸体上部分组,以此类推。

•零部件顺序号:标识零部件在分组内的顺序号,一般为一个数字,比如,“1”表示发动机缸体上部分组内的第一个零部件,以此类推。

例如,编号为“1031A1”的白车身零部件,其含义为:第一大类别号(发动机系统零部件)的第三个组别号(油路系统组)的第一个分组(上部分组A)的第一个零部件。

2. 白车身零部件命名规范除了编号规范外,白车身零部件的命名也需要具有规范性和易读性。

白车身零部件的命名应该以其功能、形状和材料等特征为基础,尽可能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识记。

其具体规范如下:•功能命名法:采用以零部件功能为命名依据的方法。

例如,“排气管”、“刹车盘”、“曲轴”等。

•形状命名法:采用以零部件的形状特征为命名依据的方法。

例如,“直管”、“环状刹车盘”、“Y型下支管”等。

•材料命名法:采用以零部件材料名称为命名依据的方法。

例如,“不锈钢进气管”、“铝制曲轴盘”等。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命名方法,但都需要遵循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识记的原则。

3.白车身零部件编号及命名规范是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新经营)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最新经营)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乘用车《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于Q/SQJ216—2010《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贯彻了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内容,于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SQJ216—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术语进行了增补;—增加了零部件号的编制原则;—附录A,附录B进行了修改、增补;完善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杨宇戴丽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7年首次发布,编号为Q/SQJ216—2007;2010年第二次发布,编号为Q/SQJ216—2010;2012年第三次发布,编号为Q/SQJ-C-0002-2012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汽车零部件编制原则 (2)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6产品配置英文代号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6)附录B(规范性附录) (33)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川汽)乘用车的零部件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川汽乘用汽车的零部件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川汽乘用车所用标准件和轴承等的编号,乘用车所用标准件和轴承等的编号按标准件国家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26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Q/SQJ-C-0006《车辆平台、项目及产品代号编制规则》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组组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3.2分组分组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在我国,汽车零部件编号按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于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统一编制。

其方法如下:(1)汽车零部件编号。

汽车零部件编号由企业名称代号、组号、分组号、件号、结构区分号、变更经历代号(修理件代号)组成,如图所示。

结构区分号位于组号或分组号之后,表示该组或该分组的系统总成或装置的不同结构;结构区分号位于件号之号,表示该零件总成或总成装置的不同结构。

(2)不属独立总成零部件编号。

对于不属独立总成的连接件或操纵件,其编号的构成形式如图所示。

(3)属于独立总成的零部件编号。

对于属于独立组总成的零部件,其编号的构成形式如图所示。

二、对国产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说明1.标准的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规则。

2)适用于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编号,但不包括专用半挂车的专用装置部分的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编号。

2.标准用术语1)组号:用2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代号。

2)分级号:用4位数字表示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分类代号。

前2位数字代表它所隶属的组号,后2位数字代表它在该组内的顺序号。

3)件号:用3位数字表示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代号。

4)结构区分号:用2个字母或2位数字字区别同一类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的不同结构、性能、尺寸参数的特征代号。

5)变更经历代号:用一个字母和一位数字表示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图更改过程的代号,武汉汽车违章。

当零件或总成变化较大,但首次更改不影响互换的用A1表示,依次用A2、A3……;当零件或总成首次更改影响互换时,潮阳汽车违章,则用B1表示;若再次更改影响互换,则依次用C、D…表示。

6)修理件代号:在标准尺寸的基础上尺寸加大或减小的修理件,按其尺寸加大或减小顺序进行编号。

其代号用2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前一个字母表示修理件尺寸组别,后一个字母为修理件代号,用“X”表示。

Q-FTB 102-2011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Q-FTB 102-2011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①
*□○○○○○○*②
* *③
a)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三行)
*○…○*□○○○○○○**
①②③
b)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排成一行)
说明:
①——生产厂代号;②——出厂编号或批次号;③——零部件编号。
******/****** ————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生产企业名称
封装:****** ————封装企业名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1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
3.总成中的零部件标识,在总成供货时可不体现,但供方应确保二次配套件可实现追溯。
2.
颗粒过滤器(微粒捕集器)(DPF)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3.
颗粒氧化净化器(POC)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4.
颗粒捕集器
打刻
外表面易见部位
5.
喷油泵
打刻

零部件图样编号规范

零部件图样编号规范

零部件图样编号规范文件编号WI-RD-006 版次A/0页次1/1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零部件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标准件和滚动轴承的编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QC/T 265-2004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组号:用2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的分类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3.2分组号:用4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前2位数字代表它所隶属组号,后2位数字代表它在该组内的顺序号,见附录A。

3.3件号:用3位数字表示零件、总成和总成装置的代号。

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零件第三位不得为零。

3.4 零部件编号: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由基本编号和设计编号组成。

3.5 设计编号: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表示新设计的车型或结构特征。

3.6 基本编号:是总成图、总成和零件的代号,它包括组号、分组号和件号三部分,由7位数字组成。

必要时,加后缀用作变更代号。

4.编号原则与结构4.1编号原则4.1.1零件、总成的编号由基本编号组成。

4.2编号结构4.2.1零件、总成和装置图的编号由分组号、件号图1“○”表示阿拉伯数字5.编号方法5.1基本编号基本编号用第1-7位数字组成,见图1。

5.1.1组号和分组号以第1-4位数字表示,且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2件号以第5-7位数字表示。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汽车行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各种标准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汽车标准件的有效管理和交流,制定了一套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根据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每个标准件都有一个独特的编号。

这个编号由一系列数字和字母组成,代表着该标准件的特定信息。

首先,编号的开头通常表示标准件的类型或类别。

例如,引擎零件可以以"E"开头,制动系统零件可以以"B"开头等等。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迅速了解标准件所属的系统或功能。

接下来的一部分数字代表了标准件的常见规格,如尺寸、容量或容量等。

这些数字帮助人们在购买标准件时确保其与所需规格相匹配。

然后是代表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代码。

这个代码可以是数字、字母或数字与字母的组合。

制造商或供应商可以通过其唯一的代码追溯他们自己生产的标准件。

最后一部分是一些额外的字符,可以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号或其他特定的标识信息。

通过统一的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汽车行业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和应用标准件。

这有助于降低采购、生产和维修成本,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是汽车行业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标准化措施。

它为标准件的管理和交流提供了规范,促进了汽车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3 术语和定义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

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

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

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5.1 一般性塑料件5.1.1 标识的构成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制规则(车身部分)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制规则(车身部分)
后围总成
后围骨架及盖板(或后围零件)
后围护面
后围窗
行李箱盖
5605
5606
5608
5609
行李箱盖铰链及支柱
行李箱盖锁及手柄
行李箱护面
行李架
57顶盖
5700
5701
顶盖总成
顶盖骨架及盖板
5702
5704
顶盖内护面
顶盖外护面
60车篷及侧围
6000
6001
6002
车篷总成
车篷骨架及附件
车篷及侧围
6003
6606
6607
安全门锁及手柄
安全门铰链
安全门密封条
68驾驶员座
6800
6801
6802
6803
驾驶员座总成
驾驶员座骨架
驾驶员座护面
驾驶员座软垫
6804
6805
6807
驾驶员座调整机构
驾驶员座靠背
驾驶员座支架
69前座
6900
6901
6902
6903
6904
前座总成
前座骨架
前座骨架护面
前座软垫
前座调整机构
背门刮水器
6305
6306
6307
6308
6311
6312
车门锁及手柄
车门铰链
车门密封条
车门开关机构
背门玻璃洗涤器
背门除霜器
64驾驶员车门
6400
6401
6402
6403
6404
驾驶员车门总成
车门骨架及盖板
车门护面
车门窗
车门玻璃升降机构
6405
6406
6407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发布2010-11-03 实施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泓、张晓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

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 灯、灯组件。

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 需要 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汽车零部件编 规则国标

汽车零部件编 规则国标

QC/T 265-2004(2004-03-12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265-1999前言本标准在QC/T 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即原ZB/TY04005-198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 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在修订基础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安全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铺;——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基础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对照;——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副变速器"合并到17分组"变速器";——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承载轴"更改为"附加桥(附加轴)";——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无线电设备"更改为"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本标准新增零部件部分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用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本标准对原版本中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比较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保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 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TT 04005-1989、QC/T 265-1999。

QC/T 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产品零部件图号编制规范

产品零部件图号编制规范

..产品零部件图号编制规范1 (发布日期: 200-04-13)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产品零部件的图样编号方法, 包括无图纸的产品零部件的图样编号。

3 本规范适用于XXYY 公司产品零部件的图样编号(以下简称图号)。

不包括海外订单物料图号和YY 项目产品的图号, 这些产品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4 注:从本规范实施日起, 下发新图纸和更改后需要新图号的图纸按此规定执行;已经下发的老图纸不强制要求更改,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而制定更改计划或者不更改。

5 内容 5.1 图号分类1)专用图号: 专用件、系列通用件的图号, 例如: KFR-26G/Y.1.W030.1;5.2 2)通用图号:通用件、标准件的图号, 例如:DYF-A02、GB845/ST3.9*16-C-H(C); 5.3 基本要求5.3.1 每个产品、部件、零件均应有独立的图号, 并且是唯一的。

5.3.2 同一产品、部件、零件的图样用数张图纸绘出时, 各张图纸应标注同一图号, 用“共X 页第Y0页”的形式区分每页。

5.3.3 借用件的图号应采用被借用件的图号。

5.3.4 对于外形相同但不能通用互换的零部件, 必须采用专用图号。

5.4 允许多个同类物料使用同一张通用图纸, 但必须在图纸中增加物料参数一览表, 表中每种规格的物料都应标出独立的图号。

5.5 对第一工厂和第二工厂的物料, 如果与本部物料不一致且无法整改成一致的, 必须使用新的图号, 作为新物料处理。

不得使用本部图纸只更改图纸内容、不更换图号而成为第一或第二专用图纸。

5.6 专用图号的编制方法专用图号主要由产品型号、部件号、零件号组成, 中间用短横线隔开(为考虑到将来的兼容性, 不建议采用圆点符号)。

对于作用功能相同但不能互换的零部件增加区别代号, 对于不同生产基地有所不同的零部件增加产地识别代号。

区别代号,见2.3.4.产地识别代号,见2.3.5零件号,见2.3.3部(组)件号,见2.3.2产品代号,见2.3.1-X .XX X (X )5.6.1产品代号1)由大写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 与产品型号相同(空调器室外机通用零部件除外)。

汽车零部件编码规则

汽车零部件编码规则

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那么QC/T265-2004〔2004-03-12公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265-1999前言本标准在QC/T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那么?(即原ZB/TY04005-1989)的根底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要紧变化如下:——本标准在修订根底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平安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展;——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根底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比立;——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副变速器"合并到17分组"变速器";——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承载轴"更改为"附加桥(附加轴)";——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无线电设备"更改为"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本标准新增零部件局部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纳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本标准对原版本中通过多年生产实践比立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维持。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回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ZB/TT04005-1989、QC/T265-1999。

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那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全然规那么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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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图 2。
2
Q/HMAC 109.400-001-2014
图 2 标识 B 部分构成
B 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应满足 Q/HMAC 101.201-216《塑料及橡胶制品的材料标识》的规定。 5.3 A、B 两部分的排布
A、B 两部分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个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表面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 原则上 B 部分的标识要排在 A 部分标识的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不允许 A、B 两部分标识左右排布,可 将 B 部分标识排在 A 部分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 的限制,则 A、B 两部分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6 永久性标识要求 6.1 标识应完整、正确、清晰和牢固。在零部件的寿命期内标识均应完好、清楚可辨。 6.2 标识形成的方式可分为铸造、模压、雕刻、喷涂、激光打印、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等(图 1 的外 框线可省略)。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性能及材料等要求应符合 JB/T 6980.1-1993《塑料薄膜和纸压敏粘 贴标牌.技术条件》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法标示标识时,不应影响其被标识件的功能和质量。 6.3 可根据零部件的大小,按比例缩放标识,但一汽海马企业标志英文字母高度不得小于 5mm。 6.4 当零部件因表面积大小限制无法将标识全部标示出来时,可采取如下方式:
Q/HMAC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MAC 109.400-001-2014
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
2014-01-02 发布
2014-01-10 实施 发布
Q/HMAC 109.400-001-2014
目次
前言 ................................................................................. Ⅰ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及定义 ......................................................................... 1 4 永久性标识分类 ..................................................................... 1 5 永久性标识规定 .................................................................... 2 6 永久性标识要求 ..................................................................... 3 7 永久性标识范围 ..................................................................... 3 8 永久性标识位置 ..................................................................... 4 9 CCC 件标识.......................................................................... 4 10 生产许可件标识 ..................................................................... 5 11 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 5 12 一一追溯件标识 ..................................................................... 6 13 整车柔性标签 ....................................................................... 6 14 零部件包装 ......................................................................... 7 15 图纸要求 ........................................................................... 7 附录 A ................................................................................ 8 附录 B ................................................................................ 9 附录 C ............................................................................... 10 附录 D ............................................................................... 11

前言
Q/HMAC 109.400-001-2014
本标准参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而起草。 本标准由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研发本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整车集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昌壮 本标准主要校对人:陈铁梅、陈志鹏、陈宏山、吴发乾、李明一、王洪印、王文、章守成、吴暨南、
图 4 CCC 认证标志图案
认证种类标注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为准。
3
Q/HMAC 109.400-001-2014 7.3 对于国家或行业有强制规定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如:轮胎、玻璃等。 8 永久性标识位置 8.1 标识应位于部件易于识别和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用,并且满足 汽车整车和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在部件进行维修时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应保证更换件上 标识完好。 8.2 当制品面积不足时,可以将内容分开进行标识。 8.3 特小件的永久性标识由设计人员确定并应具备可追溯性。 9 CCC 件标识(CCC 件见附录 A 中带☆号零部件) 9.1 CCC 件标识的使用 国家规定的强制认证产品必须进行 CCC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9.2 CCC 认证标志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材料部件 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零部件。 3.2 可回收利用标识 用于表示汽车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001-2014 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如下两类: a) 塑料部件、橡胶部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 b) 金属、电器部件。
企业标志 产品型号 供应商代码 物料号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
图 1 标识 A 部分构成 注:图内“方框”仅为确定位置作用,不必标示出来。
5.1.1 企业标志:标志的样式要求按企业的相关规定,每个字母的高度为 10mm。 5.1.2 产品型号:产品型号应根据 Q/HMAC 100-002《法规认证零部件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进行编制。 5.1.3 供应商代码:按一汽海马给定的代号。 5.1.4 物料号:由零部件号+颜色件色码+“-”+变更版本号组成,零部件号按 Q/HAG TY-002《零部件 编号规则》编制。示例:零部件号为 B25D-56-156、颜色件色码为 00 且变更版本号为 A 的零部件物料 号为:B25D-56-15600-A。 5.1.5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塑料部件、橡胶部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采用生产日期标示法, 生产日期格式采用六位数表示,例如:2013 年 12 月 5 日生产的零部件标示方法是 131205;金属、电器 部件采用生产批次标示法,生产批次由十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数为日期代号,后四位数为批次顺序号, 例如:2013 年 12 月 5 日第 21 批生产的零部件标示方法是 1312050021。 5.1.6 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的字体均为黑体,字高 5mm。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 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字体高度必须≥2.38mm。 5.2 B 部分构成
韦德助、郝帅飞、王敦煌、占华、施良芬 本标准审核人:谯万成 本标准审批人:蔡锋、李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Q/HMAC 109.400-001-2014
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海马)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的分类,标识的范围、 要求、位置;CCC件、生产许可件、出口车型海外认证件、整车柔性标签以及零部件包装的要求。
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2.1 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图 3 CCC 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9.2.2 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 5 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
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 5 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5 永久性标识构成
塑料部件、橡胶部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标识由 A、B 两部分构成;金属、具有独立功 能的电器部件(如线束)标识仅由 A 部分构成,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器件 B 部分标识(回收利用符号及材 料标志)可不标识。 5.1 A 部分构成
A 部分由一汽海马企业标志 LOGO 英文字母组合、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物料号、生产日期/生产 批次等五部分构成。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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