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VIN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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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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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B89A389815 ZZ4257S3241V

LZZ5BBMF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如下:

LZZ—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2.2.3 VDS第三位字码表示底盘类型及车辆主参数

a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 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单位为吨

b)对于客车及客车底盘,用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米)表示,车辆总长度(米)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4。

表4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代码

单位为米

c )对于挂车用挂车轴数及总质量(吨)表示,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5。

表5挂车轴数及总质量代码

单位为吨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 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2.2.5 VDS第五位字码表示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

对二轴和三轴汽车,指一、二轴中心线距离(双转向前轴的6×2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对四轴汽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四轴以上汽车,指间距最长的相邻两轴中心线距离;对半挂车,指牵引销中心线到第一轴中心线距离。轴距(分米)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7。

表7 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代码

单位为分米

2.2.6 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 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 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b)按表10 给VIN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10 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c)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d)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2.3第三部分(VIS)——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3.1 VI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生产年份,见表11。

表11 年份代码

2.3.2 VIS第二位字码表示装配厂,见表12。

表12 装配厂代码

2.3.3 VIS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流水号),必须是数字。

3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用人工可读码时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4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规则

4.1打印部门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由最后阶段装配厂负责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

4.2 VIN代号的打印位置

根据国家标准GB 7258和GB 16735的规定,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印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识别代号(VIN)应打印在车辆的右侧并且易于拓印的位置,如果可能的话,还应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如右侧前部车架上。

b)车辆识别代号(VIN)可以直接打印在车辆的某个部件上,该部件应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

c)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一个单独的标牌上时,这个标牌应同样是永久性地固定在某个不易移动或更换的部件上。

d)本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右侧前部车架外表面;利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非完整车辆经改装生产的车辆,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其具体位置由各改装厂家自行确定。

e)每一车型其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由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的多样性,具体车型的VIN代号打印位置,由其设计责任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具体规定。

f)(VIN)一经刻打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机动车标识的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3车辆识别代号(VIN)中的字体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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