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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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构成与编制规则、标记型式与位置、编制规则的备案、建立VIN数据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的各类型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 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 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 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6
非完整车辆
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4 VIN代号的构成与编制规则
4.1 VIN代号的构成
按GB 16735-2004规定,VIN代号由三部分(共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WMI VDS VIS
□□□□□□□□□□□○○○○○○
地理区域生产顺序号
国别装配厂
制造厂年份
车辆特征代码检验位
注1:□——代表大写的罗马字母A~Z(I、O、Q除外)或阿拉伯数字0~9。
注2:○——代表阿拉伯数字0~9。
图1 VIN代号的构成
4.2 VIN代号的编制规则
4.2.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由三位字码组成,按GB 16737-2004规定,应向国家汽车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车辆上使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的WMI代号:
我公司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为──LHH。
4.2.2 车辆说明部分代号(VDS)
4.2.2.1 编制规则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其编制规则应按附录A规定:
a)完整车辆应按附录A中表A.1的规定编制;
b)非完整车辆应按附录A中表A.2的规定编制。
4.2.2.2 检验位
VDS代号中第6位(即VIN代号中第9位)字码为检验位,用以核对VIN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附录B的规定计算得出。
4.2.3 车辆指示部分代号(VIS)
4.2.3.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
4.2.3.2 VIS的第1位(即VIN代号中第10位)字码为制造年份。年份代码应按表1规定使用(30
年循环一次)。
表1 标示年份的代码
4.2.3.3 VIS代号的第2位(即VIN代号中第11位)字码为装配厂。按规定,装配厂用“1”表示,其余用2、3等序号表示。
4.2.3.4 VIS代号的第3~8位字码为生产顺序号,由各装配厂自行顺序编排。公司按年份每年一编排,自000001起。
4.3 VIN代号编制示例
VIN代号编制示例见附录C。
5 VIN代号的标示要求
5.1 标示位置
a)标示在产品标牌上;
b)直接打刻在车身上;
c)在随车文件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5.2 标示要求
5.2.1 在车身上直接打刻时,字高应为7mm,深度不小于0.3mm。
5.2.2 在产品标牌上打印时,字高应为5mm。
5.2.3 VIN代号无论是在产品标牌上、车身上、还是在文件上标示,都应是字迹工整、清晰、坚固耐久,并应在一行表示,每个字码之间要连续打印(刻)或书写,不应有空格,不使用分隔符。
5.2.4 VIN代号一经打印(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6 各类型车VIN代号打印(刻)内容、位置与固定方式
6.1 用自制非完整车辆生产的客车
用自制非完整车辆(自制底盘)生产的客车,VIN代号的标示内容按第4章规定编制,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标示位置与固定方式按以下规定:
a)直接打刻在车身上,应易见且易于拓印;
b)打印在产品标牌上,固定位置在车门踏步侧壁或车门上方,固定方式为粘接;
c)在《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2 用外购非完整车辆生产的客车(暂无)
6.2.1 用外购非完整车辆(成品底盘)生产的客车,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原有的VIN代号,并将该VIN 代号完整地打印在客车产品标牌上,不得更改,标牌固定位置与固定方式应符合6.1条中b)条款的规定,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
6.2.2 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车架上打刻的VIN代号,若改装后原车架上的VIN代号被遮盖或不易观察和拓印时,应按6.1条中a)条款的规定,将原有的VIN代号重新打刻,打刻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打刻在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架其它位置。
6.2.3 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3 非完整车辆(暂无)
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VIN代号的标示内容按第4章规定编制,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标示位置与固定方式按以下规定:
a)直接打刻在右(或左)纵梁后端外侧;
b)打印在产品标牌上,固定位置在右(或左)纵梁后端外侧,固定方式为铆接;
c)在底盘《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7 VIN的要求、程序及备案
7.1 要求
7.1.1 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和打印VIN,并应在随车文件中对VIN的标示位置与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7.1.2 应建立VIN档案和VIN数据库。
7.2 程序及备案
若本标准不能满足新研制的汽车产品编制VIN代号、或在生产的汽车产品VIN代号的型式或位置有变化时,应在该产品首次使用VIN代号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报告的形式提出,经确认后,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提出修订标准的申请,并负责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重新上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合格同意备案后,公司生产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