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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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械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国机管[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国机管〔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完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工作,我局在征询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进行了修改。

现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从发布即日起开始实施,原机械工业部以机械政〔1996〕1040号文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自动作废。

附件: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家机械工业局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车辆(chēliàng)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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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
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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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fāzhǎn)和改革委员会二四 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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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
这里所说的L代表的是中国(zhōnɡ ɡuó),F意思是第一, P意思是客,W意思是作业,B意思是巴士,N意思是 不完整的,M意思是多用途,S意思是特别,T意思 是挂车,V意思是一汽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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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 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biāo jià)、尺寸或 重量标志等小分类的名称。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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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
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 (chēliàng)的级别。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 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chēliàng)和摩托车是独立 的型式。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的管理,保障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VIN的定义和组成规则第一节 VIN的定义车辆识别代号(VIN)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一种全球统一的汽车标识编码,用于区分不同品牌、车型和制造厂商的汽车。

第二节 VIN的组成规则1. VIN由17位字符组成,包括数字和大写字母。

2. 第1位字符为国别代码,代表汽车制造国家或地区。

3. 第2位字符为制造商代码,代表汽车制造商。

4. 第3至8位字符为车辆特征代码,代表车辆的品牌、车型等信息。

5. 第9位字符为验证码,用于验证VIN的合法性。

6. 第10至17位字符为生产序列号,用于区分同一品牌、型号的不同车辆。

第三章 VIN的管理和使用第一节 VIN的管理1. 汽车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VIN编码。

2. VIN编码应存储于国家统一的汽车信息数据库中,由汽车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节 VIN的使用1. 汽车制造商应在车辆出厂时,将唯一的VIN编码刻在车辆的车架上。

2. VIN编码应清晰可见,不得涂改或伪造。

3. 汽车管理部门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将VIN编码与车辆信息进行关联,并记录在汽车信息数据库中。

第四章 VIN的查询和核对第一节 VIN的查询汽车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有权查询和核对VIN编码,以确认车辆的合法性。

第二节 VIN的核对1. 车辆所有人应配合汽车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对VIN的核对工作。

2. 如发现VIN编码与实际车辆不符或有涂改、伪造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汽车管理部门。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汽车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的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VIN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 VIN的定义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是一串唯一的标识,用于识别和区分不同的车辆。

第二节 VIN的分类VIN根据国际标准ISO 3779,分为以下三部分:1. 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由世界制造商识别码组成,用于标识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型号和系列。

2. VDS(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由6位字符组成,用于标识车辆的描述信息,如车型、车身类型、车辆用途等。

3. VIS(Vehicle Identifier Section):由8位字符组成,用于标识车辆的唯一序列号。

第三章 VIN的管理和使用第一节 VIN的申领1. 车辆制造商、进口商、代理商等在国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VIN。

2.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VIN。

第二节 VIN的标注和保存1. VIN需在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注,以便于警方和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2. VIN的标注应清晰可见,不得移除或篡改。

3. 车辆所有人应妥善保存VIN的相关文件和备案信息。

第三节 VIN的查询和验证1. 公民和社会团体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渠道查询和验证VIN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若发现VIN被篡改或伪造,应立即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车辆识别代号是汽车生产厂商为识别和管理车辆而设立的一个唯一的标识号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快捷性和实用性等特点,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车辆生产、销售、维修等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管理部门。

二、车辆识别代号的定义和组成车辆识别代号即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是由1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用于唯一标识一辆汽车。

VIN码的组成如下:•第1至3位为世界制造厂标识码(WMI),用于标识汽车制造厂商信息。

•第4至8位为车辆描述信息(VDS),用于标识车型信息和装备配置。

•第9位为校验位,用于检验VIN码的正确性。

•第10至17位为车辆识别码(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唯一标识。

三、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制度1. 责任管理制度车辆生产厂商应当建立和完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VIN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销售、维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对VIN码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VIN码与车辆的一一对应。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查和抽查工作,防止VIN码的重复使用和篡改。

2. VIN码的申请和使用车辆生产厂商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WMI码,并根据WMI码规范制定VIN码。

销售、维修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车辆销售、维修等活动中,对VIN码进行识别和记录,并保证VIN码不被篡改或重复使用。

3. VIN码的标识和管理•汽车生产厂商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标准,对VIN码进行标识,并保证VIN码不易被损坏和篡改。

•生产厂商应当建立VIN码的档案系统,并将VIN码记录在销售、维修等环节的档案中,以便追溯车辆的来源和历史记录。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注册登记或注销撤销等业务中,认真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VIN码与车辆的一致性。

汽车编号规则

汽车编号规则
2.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车辆或底盘所属种 类的代号。
“1”代表“普通载货汽车”:主要用于载 货
“2”代表“越野汽车”:主要用于坏路或 无路地区,全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
3
“3”代表“自卸汽车”:以运送货物为 主且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 “4”代表“半挂牵引汽车”:专门或 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
“5”代表“专用汽车”:装有专用设 备、具有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 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择应以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端面(3~10)mm 为宜, 但不应少于3 个螺距。 对于工艺装配等原因,螺纹紧固件的长度可根据工艺 需要具体确定、其长度应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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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1 标识要求 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
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供方、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 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对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应进行永久性标识,标识应 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对无追 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则可以不做永久性标识,但应该 有标识,且标识应清晰。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 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车身及车架上VIN 代号的标识按GB 16735 的规定。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
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总成、后桥总 成、转向器总成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其余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生产 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制造厂关于协作配套厂家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 文件的规定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产品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 志。

车辆识别管理制度

车辆识别管理制度

车辆识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的各类车辆。

三、车辆的认定公司所有车辆的认定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公司直接所有的车辆以及租赁、合作单位提供的车辆。

四、车辆的注册登记1.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进行全面的注册登记,包括车牌号码、车辆型号、颜色、车辆来源等信息。

2. 车辆注册登记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每辆车辆必须配备车辆识别证,用以证明车辆的归属和使用权限。

五、车辆的分配和使用1. 公司所有车辆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

2. 车辆的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的用车要求和用车范围,不得私自改变车辆用途。

3.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且遵守交通法规,保障驾驶安全。

4. 车辆使用人员须提前预约车辆使用时间,不得擅自使用,如有临时需求,需提出变更申请。

5. 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状况,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报修。

六、车辆的保养和维修1.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车辆保养和维修由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担,不得私自维修。

3. 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支付。

4. 车辆在保养维修期间,应临时调配其他车辆,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车辆的报废处理1. 公司所有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报废处理,并填写报废申请报批。

2. 报废的车辆必须交由规定的废品回收单位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3. 报废车辆的权益属于公司所有,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八、违章处理1. 车辆违章行为由车辆使用人员承担责任,公司有权责令其支付罚款并扣发奖金。

2. 违章行为严重者公司有权停止其使用公司车辆。

九、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车辆等处罚。

2. 对严重违反行为者,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向法律机构反映。

车辆的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车辆的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1-雪佛兰Chevrolet ;B-宝马BMW ;M-现代Hyundai;2-庞蒂亚克Pontiac ;B-道奇Dodge ;M-三菱Mitsubishi;3-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 ;C-克莱斯勒Chrysler ;M-水星Mercury;4-别克Buick ;D-梅赛德斯Mercedes ;N-英菲尼迪Infiniti;5-庞蒂亚克Pontiac ;E-鹰牌Eagle ;N-日产Nissan;6-凯迪拉克Cadillac ;F-福特Ford ;P-普利茅斯Plymouth;7-通用加拿大GM Canada ;G-通用GeneralMotors ;S-斯巴鲁Subaru;8-土星Saturn ;G-铃木Suzuki ;T-雷克萨斯Lexus;8-五十铃Isuzu ;H-讴歌Acura ;T-丰田Toyota;A-阿尔法罗密欧Alfa Romeo ;H-本田Honda ;V-大众Volkswagen;A-奥迪Audi ;J-吉普Jeep ;V-沃尔沃Volvo;A-捷豹Jaguar ;L-大宇Daewoo ;Y-马自达Mazda;L-林肯Lincoln ;Z-福特Ford;Z-马自达Mazda;G=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别克Buick,凯迪拉克Cadillac,雪佛兰Chevrolet,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庞蒂亚克Pontiac,土星Saturn。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TRU/WAU 奥迪Audi;1YV/JM1 马自达Mazda;4US/WBA/WBS 宝马BMW ;WDB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 Benz;2HM/KMH 现代Hyundai ;VF3 标志Peugeot;SAJ 捷豹Jaguar ;WP0 保时捷Porsche;SAL 路虎Land Rover ;YK1/YS3 萨博Saab;YV1 沃尔沃Volvo。

2004年第66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第66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制定和备案
•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GB 16735的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规则 • 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 企业VIN编制规则标准 • 车型照片 • 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变更要求
• 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 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改;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指示部分(VIS)
• 年份
• 如果采用车型年份,应在VIN编制规则中对车型年份的跨度加以说明。
• 装配厂
• 不能用来对装配线分配情况加以说明,可选择指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 车辆顺序号
• 不应出现对生产月份的描述 。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 标示位置
•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架(或结构件)上; • M1、N1类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仪表
板上靠近风窗立柱; • 其它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 • 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字符要求
• 基本原则
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 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
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 •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
轴距、座位数等)。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车型特征
乘用车
车身类型、发动机特征1)
载货车(含牵引车)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1)
车辆的规定抄写原车VIN。

精选QZZ90019—2011车辆识别代号(VN)编制规则(收藏)

精选QZZ90019—2011车辆识别代号(VN)编制规则(收藏)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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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MI代号第二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分配的、用以 标明一个特定地区的一个国家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 并与第一位的组合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例如:
10~19—美国;1A~1Z—美国; 2A~2W—加拿
大;
W0~W9—德国; WA~WZ—德国;
3A~3W—墨西哥;
L0~L9—中国; LA~LZ—中国,等等。
QZZ 90019—2011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技术中心 2012年7月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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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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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意义及作用 二、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历史 三、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管理程序 四、 Q/ZZ 90019-2011与Q/ZZ 00019-2009主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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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实施VIN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于1999年2月 1日发布实施第一版企业标准Q/ZZ 00019-1999《车辆识 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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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管理程序
1. WMI代号第一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由ISO指定)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分配的、用以标明一个地 理区域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1~5—北美;S~Z—欧 洲;A~H—非洲;J~R—亚洲;6及7—大洋洲;8、9和 0—南美。
动 机 ( 电
代 、 。、 车质及 动
号 ,
系 列 及
我驾
货 轴量车 机
厢 ( 或
数表辆 及示主 总;参

东风汽车公司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

东风汽车公司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

EQC-651-2009Q/EQ 东风汽车公司企业标准EQC-651-2009东风汽车公司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2009—07—15发布2009—07—15实施东风汽车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发布EQC-651-2009前言由于东风汽车公司产品生产线的增加,EQC-651-2009《东风汽车公司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标准VIS第二位装配厂代码需要作相应的更新。

本次修订在章节7.2,装配厂代码中增加代码P-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和R-东风襄樊旅行车有限公司。

本次修订不影响已上公告车型的VIN。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琴本标准在2009年第2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EQC-651-2003。

——EQC-651-2009,第一次修订版。

EQC-651-2009东风汽车公司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号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风汽车公司开发,且在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委托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客车及客车底盘车辆识别代号编号规则、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委托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客车及客车底盘的车辆识别代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MVR A01-01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客车 city-bus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

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的乘客上下车走动。

3.2 城间客车 interurban coach一种为城郊间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一、概述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是车辆的唯一身份标识,通过VIN可以查询到车辆的生产厂家、型号、配置等详细信息。

为了加强车辆VIN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文档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二、VIN的构成VIN由17个字符组成,其中包含了车辆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制造国家、制造商代码、车辆属性等。

VIN的构成如下所示:- 1-3 - 国家制造商代码 -- 4-9 - 制造商代码 -- 10 - 车辆属性 -- 11 - 检验码 -- 12-17 - 序列号 -三、VIN的注册和管理在车辆生产阶段,制造商应在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注册VIN,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VIN的注册应满足以下要求:1. VIN的注册必须在车辆生产之前进行,且一经注册即不可更改。

2. 制造商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车型、配置等。

3. 制造商应承担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违规注册VIN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将对注册的VIN进行管理,确保VIN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制造商和车辆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应配合平台进行VIN的查询和核对。

四、VIN的应用和查询VIN作为车辆的唯一身份标识,在车辆销售、维修和追溯等过程中都有重要应用。

消费者可以通过VIN查询车辆的详细信息,以便了解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

VIN的查询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在购车前,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VIN并进行查询。

2.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国家车辆识别代号平台提供的查询功能进行VIN的查询。

消费者在使用VIN查询功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准确的VIN,以避免查询结果的错误。

2.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车辆实际情况,具体以车辆实物为准。

3. 如果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消费者可以向厂家或相关机构进行反馈和投诉。

五、VIN的防伪和保护为了防止VIN被伪造和篡改,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VIN的安全性:1. 制造商应在车辆制造过程中,加密和保护VIN信息,确保其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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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治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治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治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形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形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治理现场审查实施方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缘故。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治理现场审查实施方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依照本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刻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

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缘故。

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产品,其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将其使用的WMI向工作机构备案,提交WMI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准予进口的有关文件。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十五条获得WMI代码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方法及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GB16735)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并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也应按照本方法及GB16735的有关规定,在车辆首次进口的一个月往常向工作机构备案VIN编制规则(中文、英文或本国文字版本各一份)。

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案VIN编制规则时,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二)和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工作机构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VIN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的10日内,对备案企业提交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审查,符合本方法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机构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VIN 备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

VIN编制规则不符合本方法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向备案企业出具《VIN编制规则修改通知书》(见附件四),并提出修改建议。

备案企业应按照修改建议对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进行修改,并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VIN编制规则一经备案,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换,VIN编制规则备案周期至少为两年,期间可在具体描述项目方面增加新的描述定义。

车辆生产企业新增描述代码的,应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将修改后的VIN编制规则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境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车辆产品,可按照车辆产品进口地的规定制定VIN编制规则。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十九条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每一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或非完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均应标示VIN。

第二十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按照本方法和经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规定标示该产品的VIN。

第二十一条车辆生产企业在获得工作机构出具的《VIN备案受理通知书》后,方可在所生产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二十二条在完整车辆产品或非完整车辆产品上进行后续制造生产时,应保留完整车辆产品或非完整车辆产品原有的VIN,并将原有的VIN完整标示在改装产品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二十三条VIN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使用VI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二十五条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VI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机构定期向国家进展改革委报送新分配、变更、撤销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对应WMI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与《WMI证书》、《VIN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进行监督治理,并对申请WMI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工作机构应定期对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形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

检查期限一样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峻或逾期不改者,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撤销已批准的WMI代号。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二)将本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三)VI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VIN治理纷乱的。

第三十条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进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进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从事VIN治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加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到如此的程度,除了增加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运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本方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方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VIN编制规则与本方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方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 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说明,并可依照需要对本方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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