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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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具体而言,弹劾式诉讼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第二,国家裁判机关只负责对诉讼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至于其他诉讼事宜,如传唤证人、收集证据,则全由诉讼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控告人与被告人均为诉讼主体,二者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共同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结局。国家裁判机关则居于中立地位,作为超然第三方听取证据,作出裁判。

第四,在案件难以裁断时,往往诉诸有着浓厚宗教色彩的神誓裁判。如,共誓涤罪、决斗等。

以现代的眼光看,弹劾式诉讼具有以下优点可资借鉴: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作法,确保了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裁判者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一身而带来的角色冲突。第二,原被告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并主导诉讼活动的发展;裁判者只负责听取证据和辩论,默察其间,以不过多的干预换取诉讼双方的充分辩论。第三,诉讼以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判决的接受和承认。

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在此,姑且不说其神明裁判的历史局限性,但就诉讼制度而言,其弊端有二:第一,不利于追诉犯罪。第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

2、纠问式诉讼制度

一般来说,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纠问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官员依职权主动追查犯罪,而无需等待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相对于弹劾式诉讼的“不告不理”,纠问式诉讼更强调国家在追诉犯罪方面的责任,实行的是“不告也理”。

第二,在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唯有负责审判的国家官员菜是诉讼主体。

第三,整个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四,采法定证据制度,被告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在一定证据基础上,为获取被告人供述,可以采取刑讯。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大大强化了惩罚犯罪的能力。在这种诉讼模式中,

被认为犯罪的人几乎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此而言,纠问式诉讼取代弹劾式诉讼意味着一种制度上的进步。第一,纠问式诉讼是一种漠视个人人格尊严的制度。

第二,纠问式诉讼尽管有“诉讼”之名,却无诉讼之实。

第三,刑讯的野蛮残忍,再加上法定证据制度的机械僵硬,使得纠问式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完全走向了人性的反面。而违背人性的制度尽管可以在强权维持下得以存在,却最终无法长久。

(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只是居中裁判。

1、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pol.ice、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2、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侦查主要由pol.ice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pol.ice、go-vern-ment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pol.ice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4)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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