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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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算是借条。

钞票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日子以及商业治理方面。

下面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了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供你参考。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经过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都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

2013年9月22日,乐某经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

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2013.9.22尹某。

该借条已被撕毁。

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夫君、相公发觉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胆怯被夫君、相公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执后将借条黏贴好。

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别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差不多结清因此才将借条撕毁。

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事情下,应承担举证别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尽管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后,尽管维权可能变得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解决的办法。

以下是您可以尝试的一些维权方法。

请注意,这些建议仅供参考,并不能保证成功解决问题。

具体情况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地区和当事人之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1. 收集证据:首先,尽量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见证人证词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您证明借款的事实,并加强您的主张。

2. 找到其他证据:如果您没有借条的副本,仍有可能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您的要求。

例如,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通信来证明借款事实。

3. 向目击者寻求帮助:如果有人在撕毁借条时目睹了此事,试着联系到目击者。

目击者证词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为您的维权提供帮助。

4. 司法救济: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在维权方面,您可能需要寻求司法救济。

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让法官根据其他可用的证据来判断借款事实。

请记住,诉讼往往是一项耗时且昂贵的过程,您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来代表您的利益。

5. 寻求法律帮助:在维权的过程中,寻求法律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请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有关您特定情况下的维权方法和法律途径的详细信息。

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为您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6. 寻求调解: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是灵活、迅速且经济实惠的方式,可以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调解,您可以与借款人达成一项和解协议,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

7. 剩下的选择: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考虑其他选择,如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媒体曝光或与消费者权益组织合作。

这些方法可能帮助引起公众关注,增加维权的成功机会。

在任何维权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a. 与对方保持沟通,并尽量保留所有书面通信记录的副本,以备后用。

b. 保持冷静和理性,并尽量避免采取非法或激进的行为,以免增加问题复杂性。

有文字歧义的借条_1

有文字歧义的借条_1

有文字歧义的借条
利用借条上的文字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2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2000
利用借条上的文字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2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2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10年7月5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 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上述两个案件的借条有着文字上的歧义,但是仍然应当尽力通过合理分析,以便真正分清事实。

第一个案件,文字歧义较为严重,确实无法认定哪种理解更为可能,故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当事人举证,再通过案情的详细分析,得出哪种可能性更大,以此作为判决结果;第二个案件,由于数额不大,且借条往往为出借人所持有,且借条文字布局特殊,故应当由张某负责举证,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2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个人】杨同军王华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同军【被告】王华胜【本院观点】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杨同军主张与王华胜之间存在100000元借贷关系,杨同军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无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王华胜否认收到100000元借款,对于款项交付杨同军应举证证明。

本案中双方认可借款时约定将款项汇至王华胜银行账户,借条下方被撕掉的部分是王华胜银行账户信息。

杨同军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但对于款项来源、交付情况其均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约定的借款交付方式也并非现金交付。

对于交付情况的陈述杨同军也存在前后矛盾,在王华胜提交的录音中,杨同军陈述其到银行取款交付,一审中其陈述是家中现金交付。

关于杨同军提交的购房合同和收据,落款时间在本案借条出具之前,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王华胜用该房产抵偿本案借款,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结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无法认定100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综上,杨同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家全、李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家全、李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家全、李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吉敏唐丽王宇波【审理法官】吉敏唐丽王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当事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当事人-个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家全【被告】李显蓉;王高敏【本院观点】刘家全主张虽向李显蓉出具借条,实际是向刘贤龙借的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家全主张虽向李显蓉出具借条,实际是向刘贤龙借的钱。

但在刘贤龙向自己主张债权时未予以说明,并两次书写借条给李显蓉,书写第二张借条时都知道将第一张借条撕毁,但书写借条给李显蓉时,却不要求将出具给刘贤龙的借条收回、撕毁,或者在出具给李显蓉的借条上注明钱是向刘贤龙所借,刘家全的辩称不符合常理。

且刘家全一方面称李显蓉实际未交付借款给自己,又提供电话录音证实李显蓉从邮政银行转款100000.00元给自己,对这前后矛盾的陈述也无合理解释。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刘家全,应知道自己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刘家全出具两张借条和承认李显蓉从邮政转款给自己,能认定刘家全向李显蓉借款100000.00元。

综上所述,刘家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上诉人刘家全负担。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吴凤琳、彭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凤琳、彭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凤琳、彭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19)豫02民终3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荟张丽李新广【审理法官】王荟张丽李新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凤琳;彭永跃【当事人】吴凤琳彭永跃【当事人-个人】吴凤琳彭永跃【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董其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赵亚奇(实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董其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赵亚奇(实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宪章董其杭雷智慧赵亚奇(实习)【代理律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凤琳;彭永跃【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凤琳持彭永跃出具的借条要求归还借款160000元,其请求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凤琳持彭永跃出具的借条要求归还借款160000元,其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吴凤琳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

经查,吴凤琳持2014年9月26日、2014年12月1日向彭永跃转款的凭证要求彭永跃还款150000元,该两笔款彭永跃未向吴凤琳出具借款手续。

2014年9月3日、9月4日、9月17日吴凤琳向彭永跃出借款项,彭永跃向吴凤琳出具有借款手续。

彭永跃向吴凤琳归还10000元,该还款情况在9月17日的借款手续中予以抵扣。

吴凤琳借彭永跃汽车,也为彭永跃出具有书面手续。

张辉、陈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辉、陈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辉、陈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辉;陈彦君【当事人】张辉陈彦君【当事人-个人】张辉陈彦君【代理律师/律所】马鹏剑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鹏剑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鹏剑【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辉【被告】陈彦君【本院观点】关于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附条件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依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传唤邓有发出庭,其发表证言:其与双方当事人合伙做药品,2018年6月成立海鑫公司,17.5万元借条的事情是在2018年7月份知道的,借条具体怎么签署不知道;陈彦君说把股份卖给张辉,去年把他们召集过来了解情况,他们说处理好了,我叫张辉问清楚借条撕掉了吗,张辉说陈彦君答应撕掉了,第二天我就问陈彦君,陈彦君说我不会做这么傻的事情,陈彦君说借条并没有撕掉。

针对“在三个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有说清楚处理好了是什么处理方案?"的法庭提问时,邓有发陈述“双方说处理好了,没有明确说处理方案"。

针对上诉人关于“2019年7月24日,三方在场的时候,涉及17.5万元借条时,张辉问陈彦君借条是否撕掉,陈彦君说已经撕掉了,这个是事实吗?"的询问,邓有发陈述“是的,当场有这样说"。

二审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陈彦君、张辉与邓有发共同设立海鑫公司,其中:陈彦君持股30%、张辉持股1%、邓有发持股69%。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困惑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杜万华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

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

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

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

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1/ 9。

张浩天、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浩天、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浩天、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浩天;刘振东【当事人】张浩天刘振东【当事人-个人】张浩天刘振东【代理律师/律所】袁智慧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汤雪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智慧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汤雪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智慧汤雪【代理律所】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浩天【被告】刘振东【本院观点】因刘振东对张浩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张浩天对刘振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亦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刘振东与张浩天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2万元整”。

2020年4月28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10万元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刘振东对张浩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张浩天对刘振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亦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2万元整”。

2020年4月28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10万元整”。

本院认为:关于刘振东与张浩天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

张浩天于2020年4月25日向刘振东出具的2万元借条,2020年4月28日向刘振东出具的10万元借条,均载明了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款的内容。

杨刚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刚;张秀明【当事人】杨刚张秀明【当事人-个人】杨刚张秀明【代理律师/律所】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林【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刚【被告】张秀明【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借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借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与张秀明之间是否达成了以车辆进行抵账还款的合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秀明主张***在2019年1月31日再次开走一辆车时说借款与张秀明没有关系,并口头同意回家撕毁借条。

***对此予以否认,张秀明对其陈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另,双方均认可***自行偿还车辆贷款系指第一次开走车辆后,第二次开走车辆后***并未偿还贷款。

故综合上述情形,难以认定***与张秀明之间已达成以车辆进行抵账还款的合意。

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持借条要求张秀明偿还55000元本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起诉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张秀明对***开走车辆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区别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整体侵吞封缄物构成侵占罪,打开封缄取内容物,构成盗窃罪。
修正区别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受托人、委托人共同占有;取得内容物构成侵占罪与盗窃罪竞合,但最终定盗窃罪。张明楷2011年版,第877。
非区别说:封缄物与内容物没有区别,统一由受托人占有。或者统一由委托人占有。
六、骗取住宿、饮食先产生骗取资费意图,无钱饮食、投宿,骗取了饮食或住宿的,事后双不给钱的,构成诈骗罪;后产生骗取意图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39: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在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非法取得财物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换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的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明楷观点。冒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职员取款的,是诈骗罪。
案例42: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者,将乘客的行李具为己有。
案例43:甲将包放在餐桌上,去付账时忘了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时间短暂,马上想起来,返回找包。结果包被别人拿走。 乙将手机放在距离酒店大堂柜台不远的荼几上,等朋友。朋友到了,马上起身,迎接朋友。手机被传拿走。乙用了800元钱赎回。
案例44:同事搬到别的办公室里办公,接替用此办公桌的同事发现了一个活期存折,根据其生日,猜中密码,将一万多元钱取走,构成何罪?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需要数额较大。(4)入户手段或目的具有非法性。如果合法地入户,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5)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非盗窃罪或一般违法行为,入户后产生盗窃目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构成入户盗窃。
(6)在户外为入户盗窃者望风,构成入户盗窃的共犯。(7)入户盗窃虽然没有数额的要求,但盗窃行为本身就要求盗窃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入户盗窃价值非常小的照片、两个鸡蛋、一瓶酱油等,不能构成入户盗窃。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个人】张玉平陈雪峰【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志鹏况惠【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平【被告】陈雪峰【本院观点】张玉平举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重庆创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郎宁变更为冉会。

冉会与陈雪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玉平仅提供其向陈雪峰转账30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陈雪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雪峰认可其收到张玉平转账30万元,但辩称该款系案外人郎宁向张玉平所借,陈雪峰只是帮忙转账。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借条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提供了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借条可能会被撕毁或者遗失,这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些困扰。

本文将介绍一些借条被撕毁后的维权方法,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当借条被撕毁或遗失后,应及时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借贷有关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明,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对于被撕毁的借条,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恢复或证明其有效性。

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证人证词:可以寻找一些亲友、同事或其他证人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条的内容。

如果借条签订时有其他人在场,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2.鉴定意见书:借条的被撕毁可能不完全,可以寻求法庭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是专家对被撕毁部分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善意第三人证据:如果借条是被放在一个公共场所,而不是交由一方保管,可以寻找相关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有人曾经取走了借条,从而说明借条的存在。

另外,如果对方是出于恶意将借条撕毁,也可以考虑起诉对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的起诉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恢复借条的有效性: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对方重新签订借条或确认原始借条的有效性。

2.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借贷合同:如果借条的内容清晰明确,可以起诉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追求借款的归还。

3.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被撕毁的借条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通过证据的补充证明还是通过起诉,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和复杂。

在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并提供法律意见。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以下几点:1.保管好借条和其他重要文件: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

陈小均肖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均肖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均肖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洪陈文玉任建毅【审理法官】张洪陈文玉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当事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当事人-个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小均;王方波【被告】肖春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2.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一审认定陈小均向肖春杰借款65000元、肖春杰以现金方式给付陈小均65000元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不一致外,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2.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事实,陈小均向肖春杰借款后,经与王方波、肖春杰协商,王方波愿意承担陈小均所借款项的偿还义务,并与肖春杰就其余债务一并结算后向肖春杰出具了《欠条》,欠条金额包含了案涉65000元借款及肖春杰的保证金和报酬。

由于欠条中并未明确陈小均不再对借款65000元承担偿还责任,且肖春杰没有将借条归还给陈小均,故不能以王方波出具欠条就认定肖春杰已同意陈小均将债务转移给王方波,不再要求陈小均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案涉借款未发生债务转移,一审认定王方波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陈小均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条子的法律故事

条子的法律故事

借条、欠条、领条、收条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依据。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在:你向张三借了100元钱,应当是借条,也可以说你欠他100元钱吧。

但是比如你向张三买了一部价值为1000元的手机,当时你支付了500元,应当是还欠他500元吧,你说成是借他的500元就不对了。

领条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物品时,由领物人向提供人出具的证明书,以证明领物人已经领到了物品。

比如工厂职工到工厂领取生产材料或工资奖金等。

收条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物品时,收到人向交付人出具的已收到的证明书,以证明已经收到交付人交付的物品。

比如邮递员向你交付邮件时,要求你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已证明你已经收到此邮件,还有你向学校交纳学费时,校方向你出具的收据,已证明你的学费已经收到。

借条写作中的陷阱一.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借款人的名字。

比如:“李保祥”写成“李保样”,如果到期还款时,对方不承认自己是借款人,那么接下来一场官司可能就无法避免。

邱琦与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琦与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琦与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邱琦;姚伟【当事人】邱琦姚伟【当事人-个人】邱琦姚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邱琦【被告】姚伟【本院观点】根据姚伟的陈述、提交的与左洋洋之间的借据,结合邱琦将涉案8张借条下方撕去的异常情形,本案已存在整个借款过程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的犯罪嫌疑,故本案涉嫌犯罪,应当驳回邱琦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违约金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姚伟的陈述、提交的与左洋洋之间的借据,结合邱琦将涉案8张借条下方撕去的异常情形,本案已存在整个借款过程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的犯罪嫌疑,故本案涉嫌犯罪,应当驳回邱琦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邱琦可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根据处理结果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00:0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8日、12月3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2次、2019年1月6日,姚伟分8次向邱琦陆续出具借条8份,金额共计310000元。

借条内容均为同一格式。

主要内容为:“借款条,借款人:姚伟。

身份证号……,出借人邱琦,身份证号(出借人名字及身份证号与其他内容非同颜色笔迹书写),因用于工作上资金周转,于2018年12月20日(或其他日期)向出借人邱琦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金额不等),支付方式为现金,叁万元整,期限为15天,于2018年1月3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绍准、冯志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兴兵李洁胡淑丽【审理法官】高兴兵李洁胡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绍准;冯志崇【当事人】李绍准冯志崇【当事人-个人】李绍准冯志崇【代理律师/律所】汤恭致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恭致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恭致【代理律所】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绍准【被告】冯志崇【本院观点】冯志崇提供的证据与涉案借条内容以及李绍准后续27.9万元款项支付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回避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本案中,冯志崇持有李绍准于2011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借条明确载明李绍准借到冯志崇90万元,再结合冯志崇另持有案外人李某同日出具的76.3万元借条复印件、李绍准在借条出具后多次向冯志崇支付款项、李某于2013年4月9日确认为李绍准欠冯志崇余款提供担保等事实,冯志崇所述冯志崇、李绍准、李某三方一致确认2010年10月12日冯志崇支付给李某的150万元借款由李绍准承担其中90万元债务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一审判决李绍准向冯志崇偿还借款剩余本息,并无不当。

李绍准上诉主张冯志崇并未实际支付款项、借条出具之后的打款系冯志崇向李绍准的借款,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不足以推翻借条所载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杨幸福、唐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幸福、唐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幸福、唐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1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超许劲松欧阳顺【审理法官】李超许劲松欧阳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幸福;唐东方【当事人】杨幸福唐东方【当事人-个人】杨幸福唐东方【代理律师/律所】杨宁宁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魏向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宁宁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魏向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宁宁魏向楠陆松岭【代理律所】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幸福【被告】唐东方【本院观点】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幸福是否以房抵债,借款是否偿还完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幸福是否以房抵债,借款是否偿还完毕。

唐东方起诉要求杨幸福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两张。

杨幸福则主张以房抵债,借款已经还清,但撕毁的是借条原件的复印联。

对杨幸福的该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理由如下:1、杨幸福二审主张签订购房合同后,撕毁了借条的复印联,因傍晚看不清楚,没有注意到撕毁的不是借条原件。

借条原件与复印联颜色字体深浅均有明显不同,杨幸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偿还借款撕毁借条时,应当撕毁借条原件,而其只撕毁借条复印联,此说法可信度较低;2、唐东方主张将300000元借条拍成照片,用微信发给杨幸福,以此催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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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欠债还钞票天经地义,但是总有人是欠钞票别还的,恶劣的行为还有撕毁借条的,下面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了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办法,供你参考。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办法案例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答应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咨询借款,史某以不记得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别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

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怎么认定,有三种别接受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别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所以,史某的行为别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别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

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

但是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别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所以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别法利益。

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

所以,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别退还的行为。

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基本上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有意的行为。

而两罪的别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操纵之下的财物。

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临时的占有权或临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别享有所有权。

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

本案中史某经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能够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

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算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算是史某出具的借条。

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

虽然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别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借条本身并别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因此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别能构成犯罪。

惟独当史某撕毁借条未来,才达到了泯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别受法律爱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日子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实用心,见钞票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钞票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咨询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假如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别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别受法律爱护。

在对方别还钞票的事情下无法经过诉讼途径予以爱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
法院起诉。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假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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