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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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算是借条。

钞票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日子以及商业治理方面。

下面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了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供你参考。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经过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都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

2013年9月22日,乐某经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

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2013.9.22尹某。

该借条已被撕毁。

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夫君、相公发觉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胆怯被夫君、相公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执后将借条黏贴好。

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别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差不多结清因此才将借条撕毁。

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事情下,应承担举证别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尽管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马育与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马育与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马育与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粤16民终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运生陈剑锋曾贵芳【审理法官】张运生陈剑锋曾贵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育;刘军辉【当事人】马育刘军辉【当事人-个人】马育刘军辉【代理律师/律所】黄滔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刁圣梅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林友盛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滔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刁圣梅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林友盛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滔刁圣梅林友盛【代理律所】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育【被告】刘军辉【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马育与刘军辉之间存在巨额的款项往来关系,马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前后出具八张借据给刘军辉,根据双方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18年3月5日出具的借条应认定为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马育与刘军辉之间存在巨额的款项往来关系,马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前后出具八张借据给刘军辉,根据双方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18年3月5日出具的借条应认定为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

马育称其已经全部还清借款,但其在2018年3月5日重新出具借条后只偿还了142799元,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董旻与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旻与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旻与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旻;高美华【当事人】董旻高美华【当事人-个人】董旻高美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旻【被告】高美华【本院观点】董旻提供的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其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该些材料并不能证明本案的10万元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备用金,故董旻提供的证据不能实现其举证目的,也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高美华主张10万元是其向董旻出借的借款,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董旻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董旻向其发送的短信,董旻对于收到10万元款项、出具过借条均不持异议,从董旻发送给高美华的短信内容来看,明确表述“这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借款,与公司工作无关,……我已经在筹措款项,如无意外,我将于本月底前全款归还于你",因此高美华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高美华就其主张的事实已经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

现董旻主张该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公司的备用金,但对此董旻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如果该款项是备用金,为何董旻要出具借条、并在短信中明确陈述款项为私人借款,董旻对此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董旻关于该款项为公司备用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该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那 女 人是 被 王 某 拐 骗 来 的 , 家 花 钱 买被 拐 张 骗 的妇 女 , 不 构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虽 四十 条 规 定 的 拐卖 妇 女 罪 , 他 但 构 成 了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收买 被 拐卖 的妇 女 罪 。该 罪 即 是 指 不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 买 被 收 拐卖 妇 女 的行 为 。这 种 行 为其 所
柳 青 已将 借 条销 毁 后 ,便 拿 出 了 真 可 以表 现 出与 原借 条 的 区 别 。 只要 有 借 条 提起 了诉 讼 。
临 摹借 条 。 易 提 防 不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被 害 妇 女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人 身 自由的 权利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出 资 将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予 以收 买 的行 为 。主 观 上表 现 为 明 知 。 收 买 被 拐 卖 的妇 女 , 强 又
重 新 亮相 、 而 复生 吗 ?甚 至 被 法 官 院 也 会 根 据 证 据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重 死
直 打 “ 棍 ” 最 近 临 村 王 某 从 西 光 。
北 领 来 了个 女 人 . 出三 万 元 就 说 给 张 某 当媳 妇 张 的 父母 凑 够 了 三 万元 给 了王 某 可 办 了酒 席 , 那 女 人 就 是 不肯 与 张入 洞 房 . 说 是被骗 来的. 死活 要 回 家 、张 的
柳 青 傻 了眼 :冈 为 自己 亲 自撕 毁 的
秋风
秋风 同志 :
你 开头的想法是正确 的 . 应 应认 真 辨 别 对 方 交付 的借 条 。 一 方面 , 印借条的笔迹 、 彩 色彩 、 图形 ,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2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林竹王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当事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当事人-个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代理律师/律所】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通【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鹏飞;杨树雨【被告】曹华琨【本院观点】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21:36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26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华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树雨。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曹华琨及原审第三人杨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被上诉人曹华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原审第三人杨树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鹏飞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曹华琨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曹华琨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情况,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曹华琨与刘鹏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4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徐海青谢立华【审理法官】徐峰徐海青谢立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青;姚峰【当事人】黄青姚峰【当事人-个人】黄青姚峰【代理律师/律所】吴悔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悔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悔【代理律所】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青【被告】姚峰【本院观点】关于涉案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

1、借条是在醉酒后受刺激撕毁的,虽然撕毁,但在后续的通话记录中,被上诉人多次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

2、2016年9月14日共出具两张借条,一张为涉案借条,另一张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贷款使用的借条,那张借条清晰表明,在2016年9月14日之后还有11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清,其中还没算徐州正大财富的贷款,正大财富的贷款为5万元,合计贷款应是16万多。

因被上诉人当时要去北京办理呆账贷款,允诺回来一次还清正大财富的借款,就没有往里面算。

以上有被上诉人自己写的借条以及其手写的账单日和每期账单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发的催款信息为证。

3、被上诉人自己在2014、2015年因欠中国银行信用卡500余元不还导致黑户无法办理贷款,其要求上诉人帮忙贷款。

同时被上诉人自己伪造结婚证去金融公司办理贷款被人查出,还让其朋友董萧、刘立言等人去办理捷信手机分期贷款给其使用等,都有人证以及催收短信证据。

被上诉人借其朋友曹情的钱一直没还,有我与曹情聊天记录为证。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龙飞吴雪峰邱翼龙【审理法官】陈龙飞吴雪峰邱翼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当事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当事人-个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代理律师/律所】刘磊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磊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磊【代理律所】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英【被告】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被上诉人邓继尚辩称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上诉人黎英对被上诉人王丽均的一审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两张借条所用纸张明显不同,邓五星陈述及证人陆某证言,称案涉借款到期后,因邓继尚未偿还借款,邓五星作出借款介绍人及借款担保人,于2017年5月6日代黎英催讨借款,由邓继尚重新出具借条。

邓继尚于2017年5月6日重新出具借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被上诉人邓继尚辩称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上诉人黎英对被上诉人王丽均的一审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明,南师大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如下问题:1、一审法院与鉴定机构都没有确定检材与样本材料是否“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的有关要求。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汲长远、杨洪莹等与蔡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汲长远、杨洪莹等与蔡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汲长远、杨洪莹等与蔡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新31民终1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吾拉木·依布拉音胥英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审理法官】吾拉木·依布拉音胥英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汲长远;杨洪莹;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云伟【当事人】汲长远杨洪莹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云伟【当事人-个人】汲长远杨洪莹蔡云伟【当事人-公司】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大来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大来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大来【代理律所】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汲长远;杨洪莹;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蔡云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汲长远与蔡云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汲长远、杨洪莹是否应当向蔡云伟偿还借款680000元,支付利息986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汲长远与蔡云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汲长远、杨洪莹是否应当向蔡云伟偿还借款680000元,支付利息98600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6元,由上诉人汲长远、杨洪莹、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20: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6日,被告喀什长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汲长远向原告蔡云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蔡云伟现金900000元正,大写(玖拾万元正),汲长远于2017年2月1号前付清,在不加利息的。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杰;任若辰【当事人】庞杰任若辰【当事人-个人】庞杰任若辰【代理律师/律所】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永丰唐江涛【代理律所】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庞杰【被告】任若辰【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债务依法应当清偿。

任若辰提交《借条》主张与庞杰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请求庞杰偿还《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79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对于任若辰向庞杰转账的475万元,有借条为据,而庞杰主张是其他性质,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475万元,本院认定为任若辰与庞杰之间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若辰提交《借条》主张与庞杰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请求庞杰偿还《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79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庞杰抗辩解释,因经营公司急需大笔资金,2016年9月2日,庞杰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的介绍下,任若辰口头答应借钱给庞杰,因此庞杰就在张伟的办公室写了《借条》,事后任若辰并未借钱给庞杰,张伟声称已将《借条》撕毁。

任若辰主张《借条》是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任若辰分多笔向庞杰转款共计475万元;任若辰按庞杰的指示,于2014年1月27日向案外人陈红梅转款100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向案外人庞川转款100万元,于2014年12月24日向案外人庞川转款50万元,之后,庞杰于2016年9月2日对上述借款出具《借条》。

吴祝平、吴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祝平、吴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祝平、吴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良岳李洁胡淑丽【审理法官】许良岳李洁胡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祝平;吴忠健【当事人】吴祝平吴忠健【当事人-个人】吴祝平吴忠健【代理律师/律所】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卓峥嵘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卓峥嵘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永斌卓峥嵘【代理律所】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祝平【被告】吴忠健【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对吴祝平曾先后两次出具借条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明力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吴祝平曾先后两次出具借条的事实均无异议。

吴祝平确认两次出具借条书写用笔均系其本人自带,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吴忠健以原借条褪色为由要求其再次出具借条时,应能谨慎核验原借条是否确有褪色,再次出具借条时也应收回或销毁原借条,但吴祝平称基于对同村老乡的信任未强行要求吴忠健交还原借条的陈述可信度低,吴忠健称吴祝平重新出具借条后原褪色借条已经归还的陈述符合常理,更为可信。

现吴忠健仍持有吴祝平出具的借条原件,吴祝平又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欠款确已归还,一审法院判令吴祝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祝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31:2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祝平曾于农历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17日)向吴忠健借款50000元。

陈伟与孔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与孔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与孔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8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晗庆李剑张殿美【审理法官】张晗庆李剑张殿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伟;孔白玉【当事人】陈伟孔白玉【当事人-个人】陈伟孔白玉【代理律师/律所】张征兵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征兵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征兵【代理律所】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伟【被告】孔白玉【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应当认定为案涉借款未实际发生,理由如下:1.孔白玉起诉要求陈伟归还借款10万元,应对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涉款项交付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孔白玉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未实际发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已实际交付。

陈伟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陈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孔白玉借款本金10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伟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个人】张玉平陈雪峰【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志鹏况惠【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平【被告】陈雪峰【本院观点】张玉平举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重庆创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郎宁变更为冉会。

冉会与陈雪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玉平仅提供其向陈雪峰转账30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陈雪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雪峰认可其收到张玉平转账30万元,但辩称该款系案外人郎宁向张玉平所借,陈雪峰只是帮忙转账。

何耀奇、黄卓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耀奇、黄卓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耀奇、黄卓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燕文叶维文洪碧蓉【审理法官】邹燕文叶维文洪碧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卓然;何耀奇【当事人】黄卓然何耀奇【当事人-个人】黄卓然何耀奇【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岫峰何翔云方雪桦【代理律所】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卓然【被告】何耀奇【本院观点】因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庭审时,何耀奇陈述,本院要求黄卓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复报案情形,但黄卓然至今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

黄卓然对案涉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案涉借条原件现由何耀奇持有。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坤;李小波【当事人】李坤李小波【当事人-个人】李坤李小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坤【被告】李小波【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坤是否应向李小波偿还涉案7万元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2:11:45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66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波。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坤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

上诉人李坤、被上诉人李小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小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李小波承担。

事实和理由:1.李小波一审中只提供了借条证据,并未提交任何与案外人葛小明转账记录及金钱往来记录,且李小波一审庭审中陈述事实与其诉状中所描述事实不一致。

2.作为本案关键的中间人葛小明一审庭审中并未出庭,一审法院只在庭审时用李小波电话拨通案外人葛小明电话,未核实接电话人的真实身份。

葛小明在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了其所描述的全部虚构事实。

由于葛小明未出庭,法院及李坤无法对葛小明进行发问,导致一审法院直接采信了葛小明的陈述。

陈国雄、林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国雄、林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国雄、林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月华傅志杰傅京【审理法官】周月华傅志杰傅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雄;林杰华;郑宗鑫【当事人】陈国雄林杰华郑宗鑫【当事人-个人】陈国雄林杰华郑宗鑫【代理律师/律所】林明凯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魏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明凯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魏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明凯杨清江魏震【代理律所】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国雄【被告】林杰华;郑宗鑫【本院观点】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陈国雄上诉主张林杰华系职业放贷人,其主要依据为裁判文书网中林杰华作为原告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该四个案件涉及的金额、人数尚不足以认定林杰华系职业放贷人,陈国雄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故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预期违约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案经本院审理,林杰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陈国雄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2017年4月至6月的付息情况有异议,提出其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每月均现金支付3000元利息,但未举证证明,且林杰华也予以否认,故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陈国雄上诉主张林杰华系职业放贷人,其主要依据为裁判文书网中林杰华作为原告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该四个案件涉及的金额、人数尚不足以认定林杰华系职业放贷人,陈国雄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故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徐天舍与徐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徐天舍与徐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徐天舍与徐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1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罗锡芳【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罗锡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天舍;徐卫雄【当事人】徐天舍徐卫雄【当事人-个人】徐天舍徐卫雄【代理律师/律所】周高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李海浪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高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李海浪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高鹏李海浪【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天舍【被告】徐卫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回避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依律师调查令取得的被上诉人2014年银行交易流水,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其中2014年2月26日转入被上诉人账户的4.5万元,2014年4月22日转入被上诉人账户的5笔计4.5万元均无付款人账户及姓名,无法证明是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2014年4月16日转入被上诉人账户的6万元,付款人是邹家锐,与上诉人无关。

一、二审中被上诉人认可的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共4笔:2016年9月7日148200元,2016年8月1981.63元,2016年1月31日2.5万元及2014年4月16日徐利兴转入的5万元,合计225181.63元。

裴青林、徐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青林、徐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青林、徐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小川浮代飞冯艳婷【审理法官】袁小川浮代飞冯艳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青林;徐传立【当事人】裴青林徐传立【当事人-个人】裴青林徐传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裴青林【被告】徐传立【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裴青林为证明其与徐传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案涉《借条》,但该《借条》仅为复印件。

徐传立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书面辩称《借条》原件已被撕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裴青林虽申请证人张某2、张某1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的证言与裴青林所述内容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且裴青林在庭审中存在诱导证人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裴青林仅凭该《借条》复印件,不能证明其与徐传立之间仍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裴青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裴青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徐传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双敏、肖翠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双敏、肖翠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双敏、肖翠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2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铭军王勇武敬涛【审理法官】陈铭军王勇武敬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双敏;肖翠湖【当事人】张双敏肖翠湖【当事人-个人】张双敏肖翠湖【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双敏【被告】肖翠湖【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于肖翠湖曾出借26000元给张双敏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张双敏主张借款已清偿,那么,在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由上诉人张双敏对借款清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肖翠湖曾出借26000元给张双敏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张双敏主张借款已清偿,那么,在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由上诉人张双敏对借款清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上诉人肖翠湖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原件是事实,借条原件被销毁的原因就成为本案关键。

上诉人张双敏主张因清偿债务而销毁债权凭证,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借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采用现金方式偿付款项,被上诉人肖翠湖亦不予认可。

并且,上诉人张双敏陈述借款于2020年1月偿还,其在2020年2月与被上诉人肖翠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却仍表示无钱偿还。

既然已经偿还自然就不存在再向肖翠湖清偿的问题,是否有经济能力也就与肖翠湖无关,微信聊天记录与张双敏陈述借款已偿还的陈述相冲突。

由于上诉人张双敏未就其偿付借款的待证事实提交证据证实,其陈述债权凭证销毁的原因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遂使被上诉人肖翠湖对借条撕毁原因所作陈述更为可信。

张秉生与郑猛、赵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秉生与郑猛、赵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秉生与郑猛、赵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2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兴平王志刚赵艳敏【审理法官】刘兴平王志刚赵艳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秉生;郑猛;赵爱清【当事人】张秉生郑猛赵爱清【当事人-个人】张秉生郑猛赵爱清【代理律师/律所】郝文华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张海军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文华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张海军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文华张海军【代理律所】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秉生;赵爱清【被告】郑猛【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均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追认撤销恶意串通共同诉讼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均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张秉生对其于2015年10月28日给郑猛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该借条系张秉生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秉生用其堂弟张某所有的坐落于包头市××区坊4-303建筑面积92.33平方米的一套房屋抵顶郑猛8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还是只抵顶了借款利息。

本院作如下认定:首先,张秉生主张用其堂弟张某所有的建筑面积92.33平方米的房屋抵顶郑猛8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只有口头陈述而无书面协议,郑猛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房屋只是抵顶80万元借款利息张秉生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用上述房屋抵顶了郑猛80万元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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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通过网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城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

2020年9月22日,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20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

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 2020.9.22尹某。

该借条已被撕毁。

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丈夫发现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20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害怕被丈夫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吵后将借条黏贴好。

尹某主张借条是2020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已经结清所以才将借条撕毁。

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虽然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尹某仅以借条撕毁而作出还款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乐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条及向尹某银行账户打款30000元的转账凭条能够证实乐某向尹某出借款项的事实,虽然借条系被撕毁后重新粘贴,但仍保持了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完整性,并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补强,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尹某主张30000元系双方经营二手车业务相关款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尹某是否已清偿借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主张借款已偿还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乐某提供的转账凭条证明双方从1000元至10000
元、30 000元的款项往来均系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尹某亦认可系通过银行转账向乐某转回10000元,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亦称如有钱将通过打款方式还款,但尹某除了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外,一直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还清借款而将借条撕毁只是一种惯常做法,两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撕毁借条未必一定由还清借款引起,故尹某仅以撕毁借条为依据作出还款抗辩,不能推翻乐某主张的债权,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尹某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乐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自乐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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