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后,尽管维权可能变得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解决的办法。
以下是您可以尝试的一些维权方法。
请注意,这些建议仅供参考,并不能保证成功解决问题。
具体情况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地区和当事人之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1. 收集证据:首先,尽量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见证人证词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您证明借款的事实,并加强您的主张。
2. 找到其他证据:如果您没有借条的副本,仍有可能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您的要求。
例如,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通信来证明借款事实。
3. 向目击者寻求帮助:如果有人在撕毁借条时目睹了此事,试着联系到目击者。
目击者证词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为您的维权提供帮助。
4. 司法救济: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在维权方面,您可能需要寻求司法救济。
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让法官根据其他可用的证据来判断借款事实。
请记住,诉讼往往是一项耗时且昂贵的过程,您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来代表您的利益。
5. 寻求法律帮助:在维权的过程中,寻求法律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请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有关您特定情况下的维权方法和法律途径的详细信息。
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为您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6. 寻求调解: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是灵活、迅速且经济实惠的方式,可以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调解,您可以与借款人达成一项和解协议,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
7. 剩下的选择: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考虑其他选择,如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媒体曝光或与消费者权益组织合作。
这些方法可能帮助引起公众关注,增加维权的成功机会。
在任何维权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a. 与对方保持沟通,并尽量保留所有书面通信记录的副本,以备后用。
b. 保持冷静和理性,并尽量避免采取非法或激进的行为,以免增加问题复杂性。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2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个人】杨同军王华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同军【被告】王华胜【本院观点】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杨同军主张与王华胜之间存在100000元借贷关系,杨同军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无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王华胜否认收到100000元借款,对于款项交付杨同军应举证证明。
本案中双方认可借款时约定将款项汇至王华胜银行账户,借条下方被撕掉的部分是王华胜银行账户信息。
杨同军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但对于款项来源、交付情况其均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约定的借款交付方式也并非现金交付。
对于交付情况的陈述杨同军也存在前后矛盾,在王华胜提交的录音中,杨同军陈述其到银行取款交付,一审中其陈述是家中现金交付。
关于杨同军提交的购房合同和收据,落款时间在本案借条出具之前,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王华胜用该房产抵偿本案借款,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结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无法认定100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综上,杨同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张晓敏、张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敏、张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敏;张梅涛【当事人】张晓敏张梅涛【当事人-个人】张晓敏张梅涛【代理律师/律所】于利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利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利群张卫国【代理律所】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敏【被告】张梅涛【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张晓敏与被上诉人张梅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涉案借条为证,其上载明借款人为张晓敏;被上诉人张梅涛主张涉案借款为现金交付,并就款项来源提交了涉案证明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诉讼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实际存在,借条为张晓敏书写,其实际收到借款,并无不当。
上诉人张晓敏上诉主张其没有收到涉案借款,涉案借款系借给了山东省阳信祥泰贸易有限公司张清新,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
近日,子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刘某与李某均经营食品生意,自2008年开始,李某先后多次从刘某经营的食品店购货,因李某长期拖欠刘某购货款,2011年6月9日和2013年10月1日,李某分别向刘某出具了两支借条。
后刘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催讨货款,李某不仅不偿还借款还辱骂刘某,甚至拿起棍棒撵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坚称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两份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两份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李某本人字迹。
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浩天、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浩天、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浩天;刘振东【当事人】张浩天刘振东【当事人-个人】张浩天刘振东【代理律师/律所】袁智慧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汤雪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智慧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汤雪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智慧汤雪【代理律所】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浩天【被告】刘振东【本院观点】因刘振东对张浩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张浩天对刘振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亦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刘振东与张浩天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2万元整”。
2020年4月28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10万元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刘振东对张浩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张浩天对刘振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亦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2万元整”。
2020年4月28日张浩天向刘振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振东现金10万元整”。
本院认为:关于刘振东与张浩天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
张浩天于2020年4月25日向刘振东出具的2万元借条,2020年4月28日向刘振东出具的10万元借条,均载明了张浩天向刘振东借款的内容。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借条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提供了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借条可能会被撕毁或者遗失,这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些困扰。
本文将介绍一些借条被撕毁后的维权方法,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当借条被撕毁或遗失后,应及时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借贷有关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明,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对于被撕毁的借条,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恢复或证明其有效性。
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证人证词:可以寻找一些亲友、同事或其他证人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条的内容。
如果借条签订时有其他人在场,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2.鉴定意见书:借条的被撕毁可能不完全,可以寻求法庭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是专家对被撕毁部分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善意第三人证据:如果借条是被放在一个公共场所,而不是交由一方保管,可以寻找相关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有人曾经取走了借条,从而说明借条的存在。
另外,如果对方是出于恶意将借条撕毁,也可以考虑起诉对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的起诉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恢复借条的有效性: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对方重新签订借条或确认原始借条的有效性。
2.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借贷合同:如果借条的内容清晰明确,可以起诉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追求借款的归还。
3.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被撕毁的借条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通过证据的补充证明还是通过起诉,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和复杂。
在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并提供法律意见。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以下几点:1.保管好借条和其他重要文件: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
何耀奇、黄卓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耀奇、黄卓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燕文叶维文洪碧蓉【审理法官】邹燕文叶维文洪碧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卓然;何耀奇【当事人】黄卓然何耀奇【当事人-个人】黄卓然何耀奇【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方雪桦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岫峰何翔云方雪桦【代理律所】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卓然【被告】何耀奇【本院观点】因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庭审时,何耀奇陈述,本院要求黄卓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复报案情形,但黄卓然至今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
黄卓然对案涉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案涉借条原件现由何耀奇持有。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冷继经、冷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冷继经、冷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8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冷继经;冷某;郭翠香【当事人】冷继经冷某郭翠香【当事人-个人】冷继经冷某郭翠香【代理律师/律所】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延平钟金秋【代理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冷继经【被告】郭翠香【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郭翠香与冷延学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冷某已继承56万元遗产是否正确,是否应保留适当遗产作为抚养费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被监护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郭翠香与冷延学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冷某已继承56万元遗产是否正确,是否应保留适当遗产作为抚养费用。
关于焦点一,虽然双方之间无转账记录,但双方并非一次性发生该借款,而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且存在过一次更换借条的行为,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下,不会出现未实际借到款项而多次出具借条的情况。
结合在一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冷延学曾经大量垫资承包建筑工程、银行流水等因素,可以反映冷延学借款时存在大量交付现金的事实。
故一审认定郭翠香与冷延学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冷某称刘某领取的56万元系偿还冷延学所欠的部分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吴凤琳、彭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凤琳、彭永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19)豫02民终3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荟张丽李新广【审理法官】王荟张丽李新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凤琳;彭永跃【当事人】吴凤琳彭永跃【当事人-个人】吴凤琳彭永跃【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董其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赵亚奇(实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董其杭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赵亚奇(实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宪章董其杭雷智慧赵亚奇(实习)【代理律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凤琳;彭永跃【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凤琳持彭永跃出具的借条要求归还借款160000元,其请求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凤琳持彭永跃出具的借条要求归还借款160000元,其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吴凤琳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
经查,吴凤琳持2014年9月26日、2014年12月1日向彭永跃转款的凭证要求彭永跃还款150000元,该两笔款彭永跃未向吴凤琳出具借款手续。
2014年9月3日、9月4日、9月17日吴凤琳向彭永跃出借款项,彭永跃向吴凤琳出具有借款手续。
彭永跃向吴凤琳归还10000元,该还款情况在9月17日的借款手续中予以抵扣。
吴凤琳借彭永跃汽车,也为彭永跃出具有书面手续。
杨刚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刚;张秀明【当事人】杨刚张秀明【当事人-个人】杨刚张秀明【代理律师/律所】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林【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刚【被告】张秀明【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借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借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与张秀明之间是否达成了以车辆进行抵账还款的合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秀明主张***在2019年1月31日再次开走一辆车时说借款与张秀明没有关系,并口头同意回家撕毁借条。
***对此予以否认,张秀明对其陈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另,双方均认可***自行偿还车辆贷款系指第一次开走车辆后,第二次开走车辆后***并未偿还贷款。
故综合上述情形,难以认定***与张秀明之间已达成以车辆进行抵账还款的合意。
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持借条要求张秀明偿还55000元本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起诉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张秀明对***开走车辆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
刘家全、李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家全、李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吉敏唐丽王宇波【审理法官】吉敏唐丽王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当事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当事人-个人】刘家全李显蓉王高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家全【被告】李显蓉;王高敏【本院观点】刘家全主张虽向李显蓉出具借条,实际是向刘贤龙借的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家全主张虽向李显蓉出具借条,实际是向刘贤龙借的钱。
但在刘贤龙向自己主张债权时未予以说明,并两次书写借条给李显蓉,书写第二张借条时都知道将第一张借条撕毁,但书写借条给李显蓉时,却不要求将出具给刘贤龙的借条收回、撕毁,或者在出具给李显蓉的借条上注明钱是向刘贤龙所借,刘家全的辩称不符合常理。
且刘家全一方面称李显蓉实际未交付借款给自己,又提供电话录音证实李显蓉从邮政银行转款100000.00元给自己,对这前后矛盾的陈述也无合理解释。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刘家全,应知道自己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刘家全出具两张借条和承认李显蓉从邮政转款给自己,能认定刘家全向李显蓉借款100000.00元。
综上所述,刘家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上诉人刘家全负担。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会玲、徐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会玲、徐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9【案件字号】(2022)陕05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审理法官】李豪玲晏海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红安;张会玲;徐百川;田芹英;徐钰茗;徐瑜【当事人】徐红安张会玲徐百川田芹英徐钰茗徐瑜【当事人-个人】徐红安张会玲徐百川田芹英徐钰茗徐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红安【被告】张会玲;徐百川;田芹英;徐钰茗;徐瑜【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案外人徐某甲与徐红安间存在5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继受取得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外人徐某甲与徐红安间存在5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徐红安间是否存在5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若存在,则剩余借款本金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案中,案外人徐某甲生前对上诉人徐红安所享有的债权属于徐某甲个人合法财产,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
在徐某甲未将案渉债权通过遗嘱、遗赠方式处置的情况下,本案五被上诉人作为徐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通过继承继受取得案渉债权,故其五人为本案适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平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审理法官】黄镝鸣项江陵陈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张玉平陈雪峰【当事人-个人】张玉平陈雪峰【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志鹏况惠【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平【被告】陈雪峰【本院观点】张玉平举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重庆创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郎宁变更为冉会。
冉会与陈雪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雪峰是否应向张玉平偿还借款该3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玉平仅提供其向陈雪峰转账30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其与陈雪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雪峰认可其收到张玉平转账30万元,但辩称该款系案外人郎宁向张玉平所借,陈雪峰只是帮忙转账。
贾安武、李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安武、李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安武;李万新;姜红【当事人】贾安武李万新姜红【当事人-个人】贾安武李万新姜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安武【被告】李万新;姜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贾安武与李万新、姜红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贾安武是否应当偿还案涉款项。
关于李万新主张的10000元,在本案李万新提供的录音中李倩与贾安武提到了10000元电费的问题,当时李倩称该笔10000元电费属于婚前所借,还没结婚其不签字,贾安武对此亦表示同意,综合各方陈述,可以认定该10000元电费系借款的事实,故一审将该10000元认定为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贾安武抗辩该笔款项已经偿还,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贾安武与李万新、姜红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贾安武是否应当偿还案涉款项。
李万新、姜红提起本案诉讼持有的四张借条,其中三张系贾安武已经撕毁的借条,同时结合李万新、姜红与贾安武的身份关系,以及本案所涉借条是在贾安武到李倩家中和解的背景下出具的,故李万新、姜红持有的借条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而应当结合各方实际情况判断各方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贾安武虽称本案所涉借据均系在其找李倩和解时出具且其当时在录音中的陈述均系为了和解而做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结合该录音内容来看,虽然贾安武系以和解为目的到李倩家中谈话,但其各方在谈话中也多次陈述借款的相关事实,在此情形下亦不能以该谈话系以和解为前提进行即否认所有谈话内容的效力,仍应根据各方真实意思判断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陈小均肖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均肖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洪陈文玉任建毅【审理法官】张洪陈文玉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当事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当事人-个人】陈小均肖春杰王方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小均;王方波【被告】肖春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2.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一审认定陈小均向肖春杰借款65000元、肖春杰以现金方式给付陈小均65000元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不一致外,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2.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债务转移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事实,陈小均向肖春杰借款后,经与王方波、肖春杰协商,王方波愿意承担陈小均所借款项的偿还义务,并与肖春杰就其余债务一并结算后向肖春杰出具了《欠条》,欠条金额包含了案涉65000元借款及肖春杰的保证金和报酬。
由于欠条中并未明确陈小均不再对借款65000元承担偿还责任,且肖春杰没有将借条归还给陈小均,故不能以王方波出具欠条就认定肖春杰已同意陈小均将债务转移给王方波,不再要求陈小均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案涉借款未发生债务转移,一审认定王方波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陈小均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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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
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
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1 / 12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
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
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
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
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
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
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
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
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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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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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为没有借条无法主张权利3 / 12的事常见,这个时候是自认倒霉?还是要怎样做呢?下面小编整理了没有借条讨回借款的办法,供你参考。
没有借条讨回借款的办法一、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案例: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
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
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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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
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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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范文最新推荐------------------------------------------------------ 案件的真实情况。
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案例: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
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媳妇的谎言。
婆婆陆某表示,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
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
庭审中,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
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媳妇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律师认为:媳妇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
媳妇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
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延伸阅读怎么写借条才受法律保护?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5 / 12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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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党支部在农村工作中起到的核心作用。
通过xxx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让党员来挑毛病,找出我们的工作缺点,存在的不足,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采纳党员群众的正确意见。
加大对我村困难的党员、群众的帮扶力度,及时解决党员生活上存在的各种困难、问题。
同时,发动党员同志帮扶群众的积极性。
2、提议支部充分发挥我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农村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构建xxx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解决好现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村委会两委班子的内部团结,诚实待人,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保持正确的生活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观念。
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尽量把工作做好、做细。
4、配合书记、主任、两委班子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不断完善全村基础设施的建设。
加大旧村街道改造力度,做好卫生环境的整治工作,使我们全体村民生活在卫生,整洁的新农村。
我在村工作的这几年,大家对我从不了解到了解,从认识再到认可。
都是在座的党员同志提供这个平台让我发挥特长,给我机会为村民服务。
如果能继续得到各位的认可和支持,我将一如既往踏实做事、诚实做人。
7 / 12申请人:日期:2018年XX月XX日竞选村副书记申请书篇2尊敬的各位领导、党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党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我的支持,同时也正是你们的信任,今天我才有机会成为镇北党总支副书记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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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要竞选这个岗位,一方面是镇党委政府的培养年青干部的考量,另一方面是因为我觉得在我们镇北村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刻,元竹镇工业园区和市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发展都牵涉我们村,作为现职村干部,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为镇北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