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合集下载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算是借条。

钞票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日子以及商业治理方面。

下面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了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供你参考。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经过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都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

2013年9月22日,乐某经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

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2013.9.22尹某。

该借条已被撕毁。

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夫君、相公发觉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胆怯被夫君、相公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执后将借条黏贴好。

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别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差不多结清因此才将借条撕毁。

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事情下,应承担举证别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尽管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后,尽管维权可能变得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解决的办法。

以下是您可以尝试的一些维权方法。

请注意,这些建议仅供参考,并不能保证成功解决问题。

具体情况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地区和当事人之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1. 收集证据:首先,尽量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见证人证词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您证明借款的事实,并加强您的主张。

2. 找到其他证据:如果您没有借条的副本,仍有可能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您的要求。

例如,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通信来证明借款事实。

3. 向目击者寻求帮助:如果有人在撕毁借条时目睹了此事,试着联系到目击者。

目击者证词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为您的维权提供帮助。

4. 司法救济: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在维权方面,您可能需要寻求司法救济。

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让法官根据其他可用的证据来判断借款事实。

请记住,诉讼往往是一项耗时且昂贵的过程,您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来代表您的利益。

5. 寻求法律帮助:在维权的过程中,寻求法律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请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有关您特定情况下的维权方法和法律途径的详细信息。

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为您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6. 寻求调解: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是灵活、迅速且经济实惠的方式,可以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调解,您可以与借款人达成一项和解协议,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

7. 剩下的选择: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考虑其他选择,如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媒体曝光或与消费者权益组织合作。

这些方法可能帮助引起公众关注,增加维权的成功机会。

在任何维权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a. 与对方保持沟通,并尽量保留所有书面通信记录的副本,以备后用。

b. 保持冷静和理性,并尽量避免采取非法或激进的行为,以免增加问题复杂性。

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9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立俊王正真张珊【审理法官】高立俊王正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维恩;王长海【当事人】徐维恩王长海【当事人-个人】徐维恩王长海【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文敬【代理律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维恩【被告】王长海【本院观点】通话录音中徐维恩的谈话对象并未确认与其索要借款的事实,不能证实徐维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经查,本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徐维恩自认曾于2014年向王长海之父王广云索要该借款,索要借款过程中王广云撕毁该借条并拒绝还款,该借条外观的裂痕即为王广云所为,则徐维恩应自此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自此时开始计算,而徐维恩并无证据证实此后其向王广云主张权利,其于王广云去世多年后才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显然已经经过,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未准许徐维恩进行字迹司法鉴定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

徐维恩并无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广云、王长海主张过权利,且本案借据中存在外观瑕疵,在徐维恩不能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准许徐维恩进行字迹鉴定并不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维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该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那 女 人是 被 王 某 拐 骗 来 的 , 家 花 钱 买被 拐 张 骗 的妇 女 , 不 构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虽 四十 条 规 定 的 拐卖 妇 女 罪 , 他 但 构 成 了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收买 被 拐卖 的妇 女 罪 。该 罪 即 是 指 不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 买 被 收 拐卖 妇 女 的行 为 。这 种 行 为其 所
柳 青 已将 借 条销 毁 后 ,便 拿 出 了 真 可 以表 现 出与 原借 条 的 区 别 。 只要 有 借 条 提起 了诉 讼 。
临 摹借 条 。 易 提 防 不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被 害 妇 女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人 身 自由的 权利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出 资 将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予 以收 买 的行 为 。主 观 上表 现 为 明 知 。 收 买 被 拐 卖 的妇 女 , 强 又
重 新 亮相 、 而 复生 吗 ?甚 至 被 法 官 院 也 会 根 据 证 据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重 死
直 打 “ 棍 ” 最 近 临 村 王 某 从 西 光 。
北 领 来 了个 女 人 . 出三 万 元 就 说 给 张 某 当媳 妇 张 的 父母 凑 够 了 三 万元 给 了王 某 可 办 了酒 席 , 那 女 人 就 是 不肯 与 张入 洞 房 . 说 是被骗 来的. 死活 要 回 家 、张 的
柳 青 傻 了眼 :冈 为 自己 亲 自撕 毁 的
秋风
秋风 同志 :
你 开头的想法是正确 的 . 应 应认 真 辨 别 对 方 交付 的借 条 。 一 方面 , 印借条的笔迹 、 彩 色彩 、 图形 ,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黄青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4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徐海青谢立华【审理法官】徐峰徐海青谢立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青;姚峰【当事人】黄青姚峰【当事人-个人】黄青姚峰【代理律师/律所】吴悔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悔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悔【代理律所】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青【被告】姚峰【本院观点】关于涉案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

1、借条是在醉酒后受刺激撕毁的,虽然撕毁,但在后续的通话记录中,被上诉人多次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

2、2016年9月14日共出具两张借条,一张为涉案借条,另一张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贷款使用的借条,那张借条清晰表明,在2016年9月14日之后还有11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清,其中还没算徐州正大财富的贷款,正大财富的贷款为5万元,合计贷款应是16万多。

因被上诉人当时要去北京办理呆账贷款,允诺回来一次还清正大财富的借款,就没有往里面算。

以上有被上诉人自己写的借条以及其手写的账单日和每期账单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发的催款信息为证。

3、被上诉人自己在2014、2015年因欠中国银行信用卡500余元不还导致黑户无法办理贷款,其要求上诉人帮忙贷款。

同时被上诉人自己伪造结婚证去金融公司办理贷款被人查出,还让其朋友董萧、刘立言等人去办理捷信手机分期贷款给其使用等,都有人证以及催收短信证据。

被上诉人借其朋友曹情的钱一直没还,有我与曹情聊天记录为证。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英、邓继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龙飞吴雪峰邱翼龙【审理法官】陈龙飞吴雪峰邱翼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当事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当事人-个人】黎英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代理律师/律所】刘磊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磊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磊【代理律所】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英【被告】邓继尚;王丽均;邓五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被上诉人邓继尚辩称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上诉人黎英对被上诉人王丽均的一审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两张借条所用纸张明显不同,邓五星陈述及证人陆某证言,称案涉借款到期后,因邓继尚未偿还借款,邓五星作出借款介绍人及借款担保人,于2017年5月6日代黎英催讨借款,由邓继尚重新出具借条。

邓继尚于2017年5月6日重新出具借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被上诉人邓继尚辩称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上诉人黎英对被上诉人王丽均的一审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明,南师大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如下问题:1、一审法院与鉴定机构都没有确定检材与样本材料是否“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的有关要求。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杰、任若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杰;任若辰【当事人】庞杰任若辰【当事人-个人】庞杰任若辰【代理律师/律所】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永丰唐江涛【代理律所】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庞杰【被告】任若辰【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债务依法应当清偿。

任若辰提交《借条》主张与庞杰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请求庞杰偿还《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79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对于任若辰向庞杰转账的475万元,有借条为据,而庞杰主张是其他性质,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475万元,本院认定为任若辰与庞杰之间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若辰提交《借条》主张与庞杰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请求庞杰偿还《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79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庞杰抗辩解释,因经营公司急需大笔资金,2016年9月2日,庞杰在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的介绍下,任若辰口头答应借钱给庞杰,因此庞杰就在张伟的办公室写了《借条》,事后任若辰并未借钱给庞杰,张伟声称已将《借条》撕毁。

任若辰主张《借条》是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任若辰分多笔向庞杰转款共计475万元;任若辰按庞杰的指示,于2014年1月27日向案外人陈红梅转款100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向案外人庞川转款100万元,于2014年12月24日向案外人庞川转款50万元,之后,庞杰于2016年9月2日对上述借款出具《借条》。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琼、张家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审理法官】魏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当事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当事人-个人】陈琼张家诚陈冠龙【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伍家宁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伍家宁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兴伍家宁【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琼【被告】张家诚;陈冠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在签订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之前陈琼与陈冠龙是否存在共同向张家诚借款53万元的事实;二是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对陈琼是否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除了在2018年10月向陈琼转账15万元外,2020年7月至12月,陈冠龙向陈琼转账36万余元,总计51万余元。

经本院询问张家诚,为什么会找陈琼签署出具案涉53万元的借条,张家诚解释,因为其一直通过陈冠龙知道其转给陈冠龙的钱里面大部分都是陈琼用的,所以其要求陈琼在借条上面签名。

经本院庭审询问张家诚,陈琼有无直接向其提出过借款请求,张家诚称,陈琼和陈冠龙在2020年曾一起找其吃饭,当时有向其提出借款,借款金额好像是3万元,转给了陈冠龙。

本院询问陈琼对此是否确认,陈琼回复予以确认。

经本院询问陈琼为何会签署2020年12月26日的借条,陈琼陈述:因为当时被网络诈骗,自己有一定的忧郁症,陈冠龙又不断打电话给她施压,后来陈冠龙和张家诚就逼着她去到天河区中石化大厦的一个公司签订了该借条。

陈庆生、李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庆生、李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庆生、李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2【案件字号】(2022)闽02民终1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国;厦门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陈庆生【当事人】李永国厦门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陈庆生【当事人-个人】李永国陈庆生【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燕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黄河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燕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黄河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燕茹黄河陈琴卜祥伟康淑芸【代理律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国【被告】厦门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陈庆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康乐公司是否需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康乐公司是否需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关于本案保证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

根据查明的事实,即便按照陈庆生所述,双方借条撕毁后并未达成新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因此,在陈庆生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变更内容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视为未变更。

康乐公司主张双方已合意变更主合同条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康乐公司上诉称保证期间已超过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借条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提供了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借条可能会被撕毁或者遗失,这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些困扰。

本文将介绍一些借条被撕毁后的维权方法,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当借条被撕毁或遗失后,应及时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借贷有关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明,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对于被撕毁的借条,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恢复或证明其有效性。

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证人证词:可以寻找一些亲友、同事或其他证人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条的内容。

如果借条签订时有其他人在场,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2.鉴定意见书:借条的被撕毁可能不完全,可以寻求法庭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是专家对被撕毁部分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善意第三人证据:如果借条是被放在一个公共场所,而不是交由一方保管,可以寻找相关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有人曾经取走了借条,从而说明借条的存在。

另外,如果对方是出于恶意将借条撕毁,也可以考虑起诉对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的起诉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恢复借条的有效性: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对方重新签订借条或确认原始借条的有效性。

2.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借贷合同:如果借条的内容清晰明确,可以起诉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追求借款的归还。

3.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被撕毁的借条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相应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通过证据的补充证明还是通过起诉,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和复杂。

在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并提供法律意见。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以下几点:1.保管好借条和其他重要文件: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坤;李小波【当事人】李坤李小波【当事人-个人】李坤李小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坤【被告】李小波【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坤是否应向李小波偿还涉案7万元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2:11:45李小波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66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波。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坤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

上诉人李坤、被上诉人李小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小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李小波承担。

事实和理由:1.李小波一审中只提供了借条证据,并未提交任何与案外人葛小明转账记录及金钱往来记录,且李小波一审庭审中陈述事实与其诉状中所描述事实不一致。

2.作为本案关键的中间人葛小明一审庭审中并未出庭,一审法院只在庭审时用李小波电话拨通案外人葛小明电话,未核实接电话人的真实身份。

葛小明在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了其所描述的全部虚构事实。

由于葛小明未出庭,法院及李坤无法对葛小明进行发问,导致一审法院直接采信了葛小明的陈述。

周金林、谢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金林、谢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金林、谢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30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金林;谢正为;沈亚勤【当事人】周金林谢正为沈亚勤【当事人-个人】周金林谢正为沈亚勤【代理律师/律所】陆彬彬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郑诗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陈忠杰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彬彬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郑诗贵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陈忠杰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彬彬郑诗贵陈忠杰【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金林【被告】谢正为;沈亚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金林和沈亚勤应向谢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金林和沈亚勤应向谢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认定。

根据周金林和沈亚勤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周金林向谢正为借款66万元及五年的利息44万元。

关于周金林最初向谢正为的借款本金谢正为称是在2007年左右借款50万元,截止到2010年9月18日(2015年9月18日出具借条之日起的五年前)的未付利息是16万元。

周金林辩称最初借款是30万元,且2008年9月19日和12月5日分别归还了10万元和3万元,故2010年出具66万元的借条时只有17万元的本金,49万元为利息。

赵幸福、梁健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幸福、梁健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幸福、梁健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幸福;梁健安【当事人】赵幸福梁健安【当事人-个人】赵幸福梁健安【代理律师/律所】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李远明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李远明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英桂李远明【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幸福【被告】梁健安【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960000元的借条是基于双方协商后签订,梁健安未实际支付过借款,梁健安承诺会撕毁借条,却违背诚信原则以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借条向赵幸福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梁健安未能提交任何转账记录证实借款960000元给赵幸福,一审法院亦未要求梁健安出示相应转账记录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未就此做出仔细审查。

2、赵幸福合理解释说明了双方在960000元借条签订后并未实际发生借贷,所转资金也并非基于960000元借条产生,梁健安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未对转账记录谨慎审查,也未要求梁健安出示相应借款证明,偏信梁健安一己之言即作出判决。

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推论双方此前经济往来较多,关系良好,赵幸福自然会相信梁健安承诺“会撕毁借条”的说法。

借条的有效期为几年

借条的有效期为几年

借条的有效期为几年借条的法律效力是永久的,但是借条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是三年,较长不超过20年。

正规的借条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本息偿还的付款方式等内容,双方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一、借条的法律保护期限为多少年?一、借条的法律保护期限为多少年?借条的法律保护期限为三年;根据《民法典》(1日实施)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条超出了诉讼时效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较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七)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八)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三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三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____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____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____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____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____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____元,现还欠款____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____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____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____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____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____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杨国庆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庆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庆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占山王晴杨力【审理法官】黄占山王晴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庆;张晓红【当事人】杨国庆张晓红【当事人-个人】杨国庆张晓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庆【被告】张晓红【本院观点】张晓红主张其与杨国庆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杨国庆出具的《借条》及其向杨国庆账户转账的记录,上述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张晓红与杨国庆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国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晓红主张其与杨国庆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杨国庆出具的《借条》及其向杨国庆账户转账的记录,上述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张晓红与杨国庆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国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

杨国庆主张《借条》中载明的是“张红”,与张晓红并非同一人,但首先,杨国庆就其所谓的《借条》中的“张红”的确切身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就《借条》原件为何为张晓红持有,杨国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再次,杨国庆就《借条》出具当日张晓红向其转账的9万元的性质,亦无法举证予以证明,故对杨国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杨国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国庆负担。

杨国宝、汤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宝、汤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宝、汤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3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宝;汤学华【当事人】杨国宝汤学华【当事人-个人】杨国宝汤学华【代理律师/律所】邓银涛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李苗苗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银涛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李苗苗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银涛李苗苗陈昌元【代理律所】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宝【被告】汤学华【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实际履行管辖权异议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汤学华主张杨国宝系中牟县千里伟业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案涉20万元是杨国宝向其借款用于支付该项目钢构材料款,杨国宝辩称案涉20万元欠条实为中牟县千里伟业工程项目转让款,且项目转让并未实际履行。

经审查,汤学华提交的案涉20万元欠条是撕碎后重新粘贴在一起,凭证本身存在瑕疵。

汤学华虽称案涉20万元欠条被杨国宝女儿杨冉冉撕毁并提交了其与杨国宝的通话录音,但杨国宝在通话录音中并没有对汤学华关于杨冉冉撕毁案涉20万欠条的主张予以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20万元欠条被撕毁后汤学华及时报警或者要求杨国宝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
如今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在逐年递增。

那么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怎么维权呢?下面整理了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供你参考。

借条被撕毁的维权方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去年初,垫江县的张福、张川、余坤(均为化名)合伙在垫江县一乡镇建房,哪知对邻居老王家的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

去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决定,张福等人补偿老王3.2万元,同年12月31日付清,他们还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

随后又赖账,还将欠条骗到手后,当场撕毁并丢弃。

老王没了欠条,他便去了报警,鉴于属于民事纠纷,民警进行调查后,让老王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欠款。

但是,张川等人面对复印件,死活不认账。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称,虽然老王举示的欠条系复印件,但结合张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及警方出具的接报回执,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该欠款客观真实。

为此,法院对被告抗辩此欠条系复印件,属孤证的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

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

因此,
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

当事人在取得借条后,最好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

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借款时,由于没有当场写借条,可在汇款前后录音让对方承认是借款,或者打借条,来证明汇款实为借款行为。

延伸阅读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

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
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

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

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