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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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月19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第八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将臭氧污染防控作为2016年清新空气四大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其中餐饮油烟治理是臭氧污染防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因此《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将制定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6年3月,市市场监管委下达立项计划,天津市环保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资料调研、数据收集、对比监测等工作,编制组于5月初完成标准初稿并充分征求包括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各区县环保局、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等30余家单位意见。2016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委共同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特点

1.在现有国标基础上加严油烟排放限值。本标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mg/m3,较国标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收严了一倍。

2.在国标GB18483-2001定义基准灶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法获得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基准灶头数与就餐座位数的折算关系。

3.标准提出“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餐饮单位油烟集排气系统及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维护而造成的净化效率下降;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提供依据。

三、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餐饮油烟排放浓度需要满足1.0mg/m3限值要求,估算每年可削减约272吨油烟污染物。油烟污染物的削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对臭氧污染防控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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