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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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环保局对油烟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配置防止污染的设施,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必须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油烟管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设计污染项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介绍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油烟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环境,健康,促进饮食业发展,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1818-2006),以完善饮食业的环境管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饮食业油烟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油烟排放量不得超过如下指标:蒸煮汽油最高排放量为30微克/立方米,烘烤汽油最高排放量为50微克/立方米,蒸煮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50微克/立方米,烘烤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000微克/立方米。

为了实现上述标准,饮食业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技术措施,如选择燃料合理、建立油烟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备、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维护、配备油烟净化设备、控制厨房油烟排放量以及完善厨房油烟净化系统等。

此外,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还提出了许多政策措施,如奖惩机制、环保经营技术改造贷款等,以保护环境,促进饮食业发展。

总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旨在为饮食业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饮食业的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的就业条件。

贯彻落实《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可持续发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C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Q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1.2
1.5
85%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70(无量纲)
-
-
-
3上海地方标准
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90%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
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2.0
60%
75%
85%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2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
-
-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3.2 餐饮服务单位 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 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分为大、中和小三级,划分参数 见附录A。 3.3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非甲烷总烃(NMHC)
DB41/ 1604—2018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 5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 标准限值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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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月19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第八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将臭氧污染防控作为2016年清新空气四大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其中餐饮油烟治理是臭氧污染防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因此《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将制定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6年3月,市市场监管委下达立项计划,天津市环保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资料调研、数据收集、对比监测等工作,编制组于5月初完成标准初稿并充分征求包括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各区县环保局、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等30余家单位意见。

2016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委共同颁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将于2017年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特点
1.在现有国标基础上加严油烟排放限值。

本标准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mg/m3,较国标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0mg/m3收严了一倍。

2.在国标GB18483-2001定义基准灶头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法获得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基准灶头数与就餐座位数的折算关系。

3.标准提出“餐饮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以防止餐饮单位油烟集排气系统及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维护而造成的净化效率下降;也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提供依据。

三、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餐饮油烟排放浓度需要满足1.0mg/m3限值要求,估算每年可削减约272吨油烟污染物。

油烟污染物的削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对臭氧污染防控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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