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_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操作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操作方法
第一:问题的引入
1、如招投标清单中有“砼柱”“矿棉板”“地砖”“墙砖”的清单项目,由于变更了“砼柱”“矿棉板”“地砖”“墙砖”的尺寸,结算时是否可以直接用中标清单
按变更后的规格换算用量?
2、类似本身就是错的,没有类似的东西。
3、电线投标报价有 2.5mm2的单价,也有6mm2的,则4mm2的就是类似,可以内插法计算。
4、投标有砼地面200厚c30的单价,则180厚的可以按照厚度比例计算。
5、变更太大时,合同外签证部分的人工信息价、材料价套用问题。造价咨询方
认为:应该套用投标价、投标期信息价。施工单位认为:按照施工工期平均价。
6、电缆直径不一样,算类似吗?
第二:查阅资料
“类似”的界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类似于此工程子目的综合单价通常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变化或价格不
相同外,其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子目。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
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
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
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
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
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合同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参照计算(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
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
组合子目价格。
没有类似单价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
依据,重新组价,要和投标的原则一致。如果认为不是联系单,是另一个
合同,就另外补签合同,约定计价原则。
第三:解决
1.套定额一样的,就是工艺一样,材质、标号不一样的,调主材价格。例如:
如贴大理石和花岗岩的墙面(地面)/砼标号由c20变为c30。不改变项目工艺仅变更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只需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调整主材差价或标号等级差价。对于此类变更一般可采用下式计算其变更综合单价:原合同单价-原主材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主材新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变更并不涉及施工工艺及子目工作量,因此变更后主材消耗量不发生变化,仍取用变更前的主材消耗量。建议:材差在联系单中处理,不然联系单中造价太高了,是领导不愿意
看到的。只有大理石/花钢岩换算、电线的直径是套同一定额时,适用。
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
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但这种“调整发生
变化的组合子目”不能太多,一般不超过总子目的30%。部分修改原清单项目的施工工艺或子目工作量时,可将变更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与参考清单项目
相对应的计价子目,分别以各子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合同单价作为变
更项目的计价依据;而对于变更前后的差异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计价程序确定其单价。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
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只有“电线、电缆”、“矿棉板”“地砖”“墙砖”的尺寸改变后不能套同一定额,可以在投标价的“电线”基础上,换算。建议:材差在联系单中处理,不然
联系单中造价太高了,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
3.没有类似单价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
据,重新组价:做法一:要和投标的原则一致。如果认为不是联系单,是另
一个合同,就另外补签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这是另一个施工合同解决的问
题。如果按照这个合同来,则材料单价取定顺序:投标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签证价、市场询价。
取费、管理费率、利润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测算)、税金按投标文件。
4.单价偏离市场价太多。或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这样既保护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而减少管理费和利润,也保护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造成更大的支出。2008清单规范: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
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
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
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
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清单结算的形式如何做?a、清单报价内容(清单格式);b、联系单内容的
处理(按照工料法或清单的格式),建议按照联系单项目的顺序罗列,套投
标价的就“不计税不计费”,其他按套定额c、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人工,
材料,机械补差);
附件一:2008清单规范解释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
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
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
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
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
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
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
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
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
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
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
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
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
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
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
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
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
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
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
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
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
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
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
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
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
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
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