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管理储存标识的规定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要求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要求1.引言为了确保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和顾客的健康,本制度规定了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要求。
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是指为了警示顾客有关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事项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而设置的标志、标识、标牌等。
2.标识内容注意事项:包括顾客在进入陈列区域前应注意的事项,如需要佩戴口罩、禁止随意触摸药品等。
禁止事项:包括顾客在陈列区域内不得做的事情,如禁止吃东西、喝水等。
预防措施:包括顾客在陈列区域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洗手、勿触摸面部等。
3.标识形式标志:设置在陈列区域入口处、墙壁上等显眼位置的标志,用文字、图案或符号等形式表示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事项和预防措施。
标识:设置在陈列区域内的特定位置的标识,用文字、图案或符号等形式表示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事项和预防措施。
标牌:设置在陈列区域内的墙壁、货架等位置的标牌,用文字、图案或符号等形式表示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事项和预防措施。
4.标识设置陈列区域入口处:标志应设置在陈列区域入口处,以引起顾客的注意,并提醒顾客在进入陈列区域前应注意的事项。
陈列区域内各重要位置:标识应设置在陈列区域内的重要位置,如药品柜台、货架上,以提醒顾客在该位置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禁止事项。
其他显眼位置:标牌可以设置在陈列区域内的其他显眼位置,以补充标志和标识的警示作用。
5.标识维护为了确保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的有效性,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定期检查:药店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是否完整、清晰可见,如果有损坏或模糊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及时更换:一旦发现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损坏或模糊,应及时更换以保证顾客的安全和健康。
6.培训和宣传药店应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的培训,确保其了解标识的含义和应用方法。
同时,还要做好对顾客的宣传工作,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形式,让顾客了解药品陈列区域的安全标识并遵守标志和标识所示的安全规定。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储存环境要求:化学药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储存温度一般不超过30°C。
2.防火要求:易燃化学药品应储存在远离火源的地方,并采取防火措施,如防火墙、防爆设备、危险性物质泄漏防护材料等。
3.封存要求:化学药品应密封保存,避免腐蚀剂、氧化剂、易燃剂等相互接触,防止产生化学反应。
4.分类储存:化学药品应按照其性质分类储存,避免不同性质的化学药品混放,防止交叉污染和事故发生。
5.标识要求:每个化学药品容器应有清晰可见的标识,标明化学药品名称、CAS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6.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化学药品应分别储存,避免不同品种的药品混淆。
7.限制存放: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于食品、饮用水等容器或储物间中,以免误食或污染。
8.防潮要求:易受潮的化学药品应存放在密封的容器中,并放置在防潮柜中。
9.储存过期药品:过期或失效的化学药品应及时清理,妥善处理,防止误用或造成环境污染。
10.安全控制:储存化学药品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消防设备、安全标识等,确保安全使用和管理。
以上是一般化学药品储存管理的规定,具体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国家的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守。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5篇)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药品近效期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
第三条药品近效期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三)科学合理,方便实用;(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近效期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近效期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五条药品近效期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名称;(二)规格;(三)生产批号;(四)有效期;(五)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六)近效期警示信息。
第六条近效期警示信息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一)文字警示:如“近效期”、“有效期将至”等;(二)符号警示:如“近效期”符号(可参考国际通用的符号);(三)颜色警示:如使用黄色、橙色等颜色标示。
第七条药品近效期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清晰易读,可辨认;(二)字号:不得小于产品标签规定的小二号字;(三)颜色:与产品标签颜色形成对比,易于识别。
第三章标识位置第八条药品近效期标识应当放置在药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九条对于药品包装有多个面的,近效期标识应当放置在以下位置:(一)主包装:如盒装、瓶装等;(二)副包装:如说明书、标签等;(三)最小销售包装:如单片包装、 blister pack 等。
第十条对于无法在包装上放置近效期标识的药品,如液体、气体等,可以在包装容器上贴附近效期标识。
第十一条药品近效期标识的尺寸应当与包装尺寸相匹配,不得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标识要求第十二条药品近效期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十三条药品近效期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等相符。
药品标识管理
药品标识管理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均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药品“警示标识”是一种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包装相似、听似、看似药品、一品多规或多剂型药物起警示作用,减少或避免在调剂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差错的标识。
药品都有自己的专有标识,提示着该药品的类别和安全性,在药品说明书右上方标注的是药品的专有标识(在药盒正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一般也会标有药物的专有标识),这些标识需要特别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醒药学人员、医护人员在药品管理、储存、标识等方面做到准确统一规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药品标识整理如下。
麻醉药品专用标识如下图:精神药品专用标识如下图:
医疗用毒性药品专用标识如下图:放射性药品专用标识如下图:。
特殊管理药品存放、储存及标识管理
4-21: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和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一)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专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二)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三)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四)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五)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专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六)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九)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十)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药品标签标识规范
药品标签标识规范引言:药品是人类治疗和预防疾病的重要工具,标签和标识是药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准确、规范的药品标签标识能够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本文将分享药品标签标识方面的规范,包括信息内容、字体大小、编码标准等方面。
一、药品名称和成分标示药品标签应准确、清晰地标示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主要成分。
药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药典规定或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命名,不得使用非通用名称进行标示。
主要成分应以常用通用名称为主,避免使用生僻或含糊的名称。
二、用途与适应症药品标签应明确标示药品的主要用途和适应症。
用途包括治疗、预防和辅助治疗等,适应症是指药品所适用的疾病或症状。
三、使用方法和剂量药品标签应提供详细的使用方法和剂量指导,包括用药途径、频次和服药量等信息。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还需要特别标示其剂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四、禁忌及不良反应药品标签应准确标示药品的禁忌症,即禁止使用该药品的情况。
同时,还应列出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进行适当的警示和说明,以提醒患者和使用者注意。
五、保质期和贮存要求药品标签应明确标示药品的保质期和贮存要求。
保质期是指药品有效期限,贮存要求包括存放环境、温度、湿度等要求,以确保药品在使用前维持良好的品质。
六、生产企业和批号药品标签上应标明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此外,还应标示药品的批号,以便追溯和溯源。
七、字体和格式规范药品标签的字体大小应保证清晰可读,不得过小或过大。
标签的格式应整齐清晰,排版工整,减少不必要的装饰和广告信息。
八、条形码和序列号药品标签可以包含条形码和序列号,以便于药品的管理、追溯和销售。
条形码和序列号的生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九、其他注意事项药品标签应避免使用与药品无关的图片、广告和宣传语言,以免误导和产生混淆。
结论:药品标签标识是药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准确、规范的药品标签标识能够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化学药品的安全储存和有效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削减环境污染的风险,特订立本《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2.1 储存场所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化学药品储存场所,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储存场所应位于室内,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物品存在,并且阔别明火等火源。
3.储存场所的温度应掌控在15-25摄氏度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
4.储存场所应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并保持适当的清洁,清除储存区域内的杂物。
5.需要特别存储条件的化学药品应单独储存,并在容器上明确标识。
2.2 储存容器1.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2.容器的容量应依据化学药品种类和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不得超过容器的额定容量。
3.储存容器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完好无损。
2.3 标识和分类1.储存容器上应标明化学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信息。
2.不同种类的化学药品应依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存放,相互之间应有充足的间隔和防护措施。
3.储存场所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储存区域的名称、号码和存储的化学药品种类。
2.4 储存记录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化学药品储存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名称、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使用部门等信息。
2.每次储存药品时,应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3.对于储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或过期的药品,应适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2.5 储存安全1.储存场所应设置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化学药品储存管理的实在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牢靠。
2.储存药品的库存量应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避开药品长时间滞留。
3.对于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应实行专门措施保证其安全储存,如设置防火柜、防火分隔间等。
4.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适时除去不安全。
同时,订立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够快速和有效进行。
特殊药品的存放规定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械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能够科学、规范地储存和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环境规定:1.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清洁,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2.储存区域应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过高或过低,特别是一些易受热或易受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储存在恒温仓库中。
3.储存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开,例如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应分开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管理规定:1.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性质、剂型、规格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标识。
2.药品和医疗器械应进行分类储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避免过期和变质。
3.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有明确的出入库记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定期盘点和检验:1.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库存应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
2.对于一些特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效果符合要求。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保管和使用规定:1.药品和医疗器械应由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取用。
2.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避免使用过期或损坏的产品。
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应详细,并及时上报医务人员,以便掌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废弃物管理规定:1.废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进行分类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2.废弃的药品应交由专人回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废弃的医疗器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患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能够规范、科学地储存和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药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规范
药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规范随着科技和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药品在治疗疾病和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药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的准确性、清晰度和规范性对于药品的使用、储存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药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的规范要求,以确保药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药品名称和剂型标识要求药品名称是药品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准确、明确地反映出药品的特点和成分。
在标签上,药品名称应以中文进行标注,字体应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且与其他信息有明显的区分度。
剂型也是药品使用、存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在标签上用简洁明了的方式标注,确保用户能够准确识别药品的剂型。
二、药品规格和批准文号标识要求药品规格反映了药品的含量和规格尺寸,是用户正确使用药品的重要信息之一。
药品规格应在标签上以统一的格式标注,包括药品的重量、体积、浓度等关键参数。
此外,药品包装材料标签上应标注药品的批准文号,以便用户查询和核对相关信息。
三、药品生产和有效期标识要求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药品使用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信息。
药品包装材料标签上应清晰标注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用户能够准确判断药品是否过期。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标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四、药品生产单位和联系信息标识要求药品生产单位和联系信息的标识是对于药品生产管理的一种有效监督和溯源手段。
药品包装材料标签上应标注药品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确保用户能够联系到相关单位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药品用法和用量标识要求药品用法和用量是用户正确使用药品的基本指导。
在药品包装材料标签上,药品用法和用量应以简洁明了的文字标明,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方式。
同时,应根据药品特性和适应症给出具体的用法和用量指导,以保证用户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药品。
六、药品储存和保管标识要求药品在储存和保管过程中需要遵循特定的环境要求,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办法的规定
精心整理红河县人民医院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23456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10记。
11.12保管的方法。
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
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
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剂科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4.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放射性药品1.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
2.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
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
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3.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药瓶管理制度 药品标识
药瓶管理制度药品标识一、药瓶管理概述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维护患者的权益,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科学的药瓶管理制度。
药瓶管理制度不仅包括对药瓶的标识、分类、存储、分发等方面的管理,还包括对药瓶使用记录、调剂记录、库存盘点等管理环节的规范。
二、药瓶标识管理1、药瓶标签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确保患者在使用药品时能够准确识别。
2、使用机器打印标签,避免手写标签带来的错误风险。
3、药瓶标签应该粘贴牢固,不易掉落,防止标签丢失导致药品混淆。
4、使用干净的钢笔或签字笔写明开封日期,以便跟踪药品的有效期。
5、对于高危药品,标签上应注明特殊警示标识,如“毒”字样、特殊符号等。
三、药瓶分类管理1、根据药品的性质、用途、有效期等特点,对药瓶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2、将不同种类的药品放置在不同的储物柜或仓库中,确保分类明确。
3、对于易混淆的药品,应采取特殊措施,如采用不同颜色的标签或标记等。
4、对于过期药品,应优先清理,避免混入正常使用的药品中。
四、药瓶存储管理1、药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日晒、高温等影响。
2、对于易挥发的药品,应密封保存,避免挥发损失。
3、对于易污染的药品,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4、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存放环境整洁。
五、药瓶分发管理1、医院应建立统一的药瓶发放制度,严格规范药瓶的分发流程。
2、配药人员应熟悉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正确分发。
3、对于高危药品,应有专人把关,同时配药记录需做好备份。
4、对于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发放前应核实存储条件是否合格。
六、药瓶使用记录管理1、对于每一次使用的药瓶,应有明确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剂量、患者姓名等信息。
2、使用记录应保留至少3年以上,以备查证。
3、对于高危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做好备份,确保不会遗漏。
4、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1.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2.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3.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4.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6.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7.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8.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9.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药品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标识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等基本信息,并提供使用、储存、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理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批准并加盖审批章。
第六条上市后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必要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并重新进行审评批准。
第七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要使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合格药品包装材料。
第九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和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十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药品包装标签的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包装标签是药品的重要信息载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清晰传达药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指导。
第十二条药品包装标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药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要同时满足便于识别和易于防伪等要求。
第十三条药品包装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二)药品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三)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使用指导信息;(四)药品的储存条件、保质期、禁忌事项等相关提示信息;(五)药品的生产加工工艺、质量标准等质量控制信息;(六)药品的监管部门和投诉电话等相关联系信息。
药品标识管理制度
药品标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药品标识使用,防止药品差错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内容,制定本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22号)三、名词定义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药品标识:是指用于标注药品须强调的重要信息,便于让医务人员、患者及患者家属正确识别药品的提示图贴或文书,包括药品提示贴、药品标签、药品图标。
四、内容(一)药品标识分类1.药品提示贴:粘贴在药盒上提示此药品须特别注意或使用注意事项等的贴签。
2.药品标签(1)定位标签:药品柜(箱)标明药品存放位置的有中文通用名的标签。
(2)输液标签:依据医师处方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后生成,内容应和临床医师原始医嘱一致、字迹清晰、数据正确、完整、大小适宜,粘贴于药品输液袋上的标签。
3.药品图标(1)警示图标:药品柜(箱)药品定位标签旁,标明此药品发放须注意的警示图标,包括看似图标、听似图标、多规图标、兴奋剂图标、麻醉药品图标、精神药品图标、毒性药品图标、近效期药品图标、左进右出图标、后进前出图标、近效期先用图标等。
(2)分区图标:药品存放区域地面划标识线或悬挂图标牌的方式,标明同一类药品存放的区域,包括合格药品分区线、待验(退货)药品分区线、不合格药品分区线、注射剂分区牌、口服药分区牌、大输液分区牌、高危药品分区牌、科室备用药品分区图标、患者自备药品分区图标等。
(3)先用提示牌:摆放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批号的药品旁,提示药师调配时先用效期较近的批号药品的提示牌,也可为粘贴在药盒上的提示贴。
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规章制度
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规章制度一、引言药品库房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负责存放和管理各类药品。
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方便库房物品管理,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规章制度应运而生。
二、标识规定1. 药品标识每一种药品都应附有标识,标识上包括以下内容:①药品名称: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及相应的商品名(如有);②批号:表示该批次药品的生产信息;③规格:描述药品的容量、剂量等相关信息;④生产日期: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⑤有效期至:表示药品的有效截止日期;⑥生产厂商:显示药品的生产厂商名称及地址;⑦贮存条件:指示药品存放的特定环境要求。
2. 货架标识为了方便药品库房的管理与取货,每个货架都应设置对应的标识。
货架标识应标明货架的编号和对应存放药品的种类及数量。
3. 包装标识药品的外包装上也应标有相应的标识。
标识上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等必要信息,以便准确识别和鉴别药品。
三、分类规定1. 药品分类药品分类是为了方便库房管理和寻找而进行的,可以根据药物的性质或用途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①根据生产方式:将药品分为化学合成药品、生物制品等;②根据疗效分类:将药品分为抗生素、抗肿瘤药、抗高血压药等;③根据剂型分类:将药品分为片剂、胶囊、注射剂等。
2. 储存分类库房中的药品还需要按照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①温度分类:将药品分为常温药品、冷藏药品、冷冻药品等;②湿度分类:将药品分为干燥药品、需湿度控制药品等;③光照分类:将药品分为光敏药品、对光要求不高药品等。
四、规章制度1. 标识规定药品库房应建立标识规定,规定药品标识的具体要求、颜色及大小等。
2. 分类规定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规定,确保库房中药品的合理存储和管理。
3. 盘点规定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房中的药品数据与实际库存一致。
盘点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4. 入库出库规定库房应建立明确的进出药品的规定,包括进行验收、记录以及出库申请与审批等环节。
药品安全储存规章制度
药品安全储存规章制度1. 前言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确保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制定了本药品安全储存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管理药品的储存过程。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药房。
2. 药品分类与标识2.1 药品应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并标明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2.2 药品应专用货架储存,不同类别的药品应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2.3 药品货架上应有明显的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患者能够迅速辨认。
3. 储存环境要求3.1 温度控制:药品储存温度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的要求,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2 湿度控制:湿度应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内,防止药品受潮和变质。
3.3 光照控制:避免药品受到阳光直射或强光照射,特别是对于光敏药品。
3.4 通风要求:储存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药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4. 储存容器和包装4.1 药品应放置在干燥、无异味的容器中,以防异味对药品的影响。
4.2 包装袋、瓶、盒等应密封良好,防止药品受潮或氧化。
4.3 药品储存时应注意避免与有毒物品或易燃物品接触,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 药品定期检查与报废5.1 定期检查:药物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情况,包括检查药品的货架位置、标识、包装等是否完好无损。
5.2 药品报废:对过期、变质、破损、或者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药品应及时报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
6. 储存记录和信息管理6.1 储存记录:药品管理人员应建立完整的药品储存记录,包括药品的进货日期、有效期、储存位置等。
6.2 信息管理:建立电子化的药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药品管理人员随时查阅和更新药品储存信息。
7. 应急措施7.1 火灾应急:储存区域应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7.2 水灾应急:储存区域应设有防水措施,以防止水灾对药品的损害。
7.3 盗窃应急:储存区域应配备防盗设备,以确保药品的安全。
8. 培训与培训记录8.1 新员工培训:对新进岗位的员工进行药品安全储存规章制度的培训,确保他们明白规章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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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二、易混淆药品 管理:对于听似、看似、多规、多剂型的易混淆药品应放置不同的警示标识, 置必须与摆放的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 储存:易混淆药品应分开放置,避免同一排放置。 标识:
标识放置位
1、听似药品:贴在药品标签左侧
2、看似药品:贴在药品标签左侧
3、多规格药品:贴在药品标签左侧
三、高危药品 管理: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警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储存:高危药品应专柜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标识: 八、药品效期 管理:调剂部门分柜承包到个人,每季度检查;病区专人负责,护理部、药剂科定期抽查。 对于红色标识药品,调剂人员在调剂时必须查看效期,组长和责任人每周检查。 标识: 1、三个月以内效期红色标识:插在药品标签左侧
2、六个月以内效期黄色标识:插在药品标签左侧
有关药品管理、储存、标识的规定
为了保证患者安全,提醒药学人员在药品管理、储存、标识方面做到准确统一规范, 根据《药品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订本规定:
一、毒性药品
管理:毒性药品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建立毒性药品消耗登记簿。处方保留
2 年。
储存:专柜加锁保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
标识:贴在药品标签左上角
四、易制毒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管理:易制毒、有毒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册登记管理。 储存:专库(柜)加锁储存。 五、精神药品 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人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季度盘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 3 年。 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调剂部 门、病区必须配备保险柜。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
标识:贴在药品标签左侧
六、麻醉药品 管理: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保留 3 年。 储存: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调剂部门、病区必
须配备保险柜。
标识:贴在药品标签左侧 七、外用药 管理:外用药和注射剂、口服药不能混放。 储存:分柜单独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