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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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空间

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新区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

第二条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空间环境,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浪费土地,其容积率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

低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0.5,不小于0.3;多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1.8,不小于1.4;高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3.5;综合商业用途项目容积率不超过4.5;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

用地面积较小或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如超出上述容积率的,应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情况进行模拟规划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居住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

第五条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

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交通畅通和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

第六条临街和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应做到进退有序,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

临街或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红线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临城市巷道建筑退让红线,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等间距要求。

第七条临街建筑面宽小于15米时,不应单独建设;临街建筑面宽为15至25米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九条临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建筑退让要求,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建筑物退让绿线或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5.0米;多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6.0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6.0米,纵墙不得小于8.0米。

第十条临街或城市广场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的,需按第六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加后退让,以

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

1、进深为16~25米,加退红线1.0米以上;

2、进深为25~30米,加退红线3.0米以上;

3、进深为30米以上,加退红线5.0米以上。

第十一条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500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

第十二条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1倍,旧城区一般按房屋总高度的0.9倍,最低不得低于0.8倍;且最小距离低层不得低于6米。

2、低层住宅相互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局时,低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15米;低层与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7米。

3、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2)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米。

(3)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东或西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4、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

5、对城中村和江南旧城居住区的私房改造,其间距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并编制详细规划后实施。

第十三条低、多层住宅不得超过四个单元,面宽一般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80米。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5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为30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33.0米。

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38.0米。

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①高层与高层住宅垂直布局:七至十八层建筑之间不小于16.0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之间不小于18.0米。②高

层与多层住宅垂直布局:高层为小于18层时,其间距不小于15.0米,高层为18层以上时,其间距不小于16.0米。

4、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住宅之间不小于13.0米,十九层以上住宅之间不小于15.0米。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以南向的建筑高度核定间距。当南向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北向为高层建筑,其最小间距低层不小于13.0米,多层不得小于22.0米。

临相邻地界布局时,其中一个方向建筑为永久性建筑时,应按日照分析结论核定另一个方向的建筑退让。两相邻地块建筑尚不能确定时,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定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位于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减10米;高层建筑位于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的一半。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的总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时,其山墙视作纵墙,按纵墙控制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第十七条教学楼、住院楼、幼儿园及老年人公寓等建筑的间距,需按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5~20%,其它非居住建筑可按同类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酌情减少15~20%,并不得小于各类专业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

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的临街面之间间距应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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