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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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城市规划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第三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便利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是:西安市规划局及其所属的规划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和规划控制条件等。

第七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突出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和地域特点,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2. 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均衡城市的各项建设任务;3. 落实生态优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4.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栖居需求和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5. 开展公众参与,提升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西安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开。

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与市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规划行政执法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等环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规划变更和调整,应当及时向规划行政执法机构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节约、保护生态的原则,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城市内部的空余空间。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城市规划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

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目的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2. 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规划和控制城市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破坏。

3. 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通过规划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条件。

4. 维护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通过规划和控制城市建设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三、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内容1.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等,为城市的长期发展提供指导。

2. 区域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进行细分,制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规划措施,实现城市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3. 详细规划:对城市的细节进行规划,包括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绿地等的位置、布局和设计要求,确保城市的功能和美观性。

4. 建设用地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分配和利用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5. 绿地规划:确定城市内的绿地分布和面积,包括公园、花坛、绿化带等,提供城市居民休闲和健身的场所。

6. 交通规划: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公交线路等,确保城市交通的便利性和流畅性。

7.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城市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等的监测和治理要求,保障城市环境的质量。

8.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城市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维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特色。

四、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执行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城市规划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规划。

以下是一些与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对城市规划法的具体细化和执行补充,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与批准程序,以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城市用地总体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强度控制等,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景观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景观规划的指导文件和政策,鼓励开展城市绿化、景观修复、文化景观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以上仅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发布。

请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标准一、引言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需求,科学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设置、土地利用、交通布局等,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确保规划设计的质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论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蓝图,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

其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发展指标、公共设施规划等。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需要遵循以下管理标准:1. 适应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相一致,明确城市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城市的产业结构、人口规模和环境承载力等。

2. 科学空间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核心区、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等,以实现城市的均衡发展和功能互补。

3. 公共设施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合理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空间布局。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需要遵循以下管理标准:1.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土地的用途和功能分区,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2.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强度和密度,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

3. 保护生态环境:土地利用规划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和交通设施。

在制定交通规划时,需要遵循以下管理标准:1. 综合考虑各类交通方式:交通规划应综合考虑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和汽车交通的需求,合理规划道路、轨道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等,优化交通组织和交通流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总则1.1 编制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特色。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风貌。

1.2 编制目标(1)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城市品质。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4)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

编制内容与要求2.1 编制内容(1)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范围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交通网络、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织、发展战略、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生态环境等内容。

(3)详细规划: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4)专项规划:包括交通、绿化、水利、环保、能源、通信等领域的专业规划。

2.2 编制要求(1)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3)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4)动态调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审批与实施3.1 审批程序(1)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1. 背景随着上海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领域。

为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制定了最新的技术规定,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2. 目标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的目标是提供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以帮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更好地执行其职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利益。

3. 技术规定内容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规划应考虑人口发展、土地利用、交通网络、基础设施等因素,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3.2 区域规划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确保城市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规划应考虑区域特点、产业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并注重合理分配资源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3 建筑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建筑规划,确保建筑的合理布局和设计。

规划应考虑建筑风格、功能需求、安全性、节能环保等因素,并注重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3.4 环境规划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确保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规划应考虑空气质量、水资源、噪音控制、废物处理等因素,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3.5 公共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空间规划,确保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建设。

规划应考虑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空间的布局和设计,并注重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和便民设施。

4. 实施与监管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与监管。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评估和更新规定,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和监管的严密性。

5. 结论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旨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定,上海市将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为居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33-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33-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渝规发〔2010〕33号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在全市街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先导作用,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明显提升城市风貌品质,现将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建管处。

本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外立面和街道环境整治是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城市改造和提档升级的难得机遇,工作量大、任务面广,设计要求高,各分局、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与责任人员的责任,狠抓落实;要主动配合区政府,确定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协助组织编制主要街道环境整治规划,配合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要聘请专家负责把关,对主要街道环境整治规划和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化完善;规划和设计方案要在三月份内完成,实施过程要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服务指导,实施水平和质量要纳入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街道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导则街道建筑品质和容貌环境反映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水平,街道两侧建筑外观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是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展现现代化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市街道景观主要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①各种街道架空线网杂乱无章;②建筑外挂空调机布置凌乱无序;③建筑阳台、雨蓬、安全护栏混乱;④建筑设计水平较低、缺乏特色,建筑面貌凌乱、缺乏整体感;⑤沿街建筑色彩杂乱,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协调;⑥建筑材料粗糙,品质低劣等;⑦建筑物上广告牌匾、店面招牌、灯箱等杂乱,不够美观,破旧污损严重;⑧商亭、报亭、办公亭占道,绿化花台占道严重;⑨街道绿化植物种类杂乱、缺乏整体感,行道树低矮;⑩街道路缘石过高,通行不方便;公共厕所、街路标牌、交通指示牌少且质量不高。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配合各区做好主要街道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全面研究、全局考虑、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原则,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布局等。

2.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方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和方法,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3.城市用地的分类和标准:规定了城市各类用地的分类、标准和用途,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建筑设计和城市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的规范和要求、城市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和指导等。

5.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了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部门、审批条件等。

6.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局等。

7.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这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指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和环境要求的变化,这些规定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建设用地控制和空间规划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和管理。

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介绍。

二、国际城市规划法律法规2.1 成立国际城市规划组织为了促进全球城市规划的发展,国际城市规划组织(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City and Regional Planners,ISCRP)于1958年成立。

ISCRP致力于推动城市规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标准,成为了世界各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2.2 国际城市规划协定为了解决全球城市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于2015年通过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文件,其中第11号目标是“使城市和定居点包容、安全、弹性和可持续发展”。

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时,都需要遵循该协定的要求。

三、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3.1 城市规划法中国的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基础。

该法规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3.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城市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城市规划需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3 城市建设管理法城市建设管理法是我国城市建设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括了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

根据该法规,城市规划需要与城市建设相衔接,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有序性。

3.4 城市规划法规的实施我国各个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本地区城市规划法规,以适应本地的实际情况。

这些本地法规对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1.23•【文号】自然资发〔2023〕237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关乎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乎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多规合一”改革取得开创性、决定性成就,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别墅私搭乱建、违规建设“巨型雕塑”等违法违规案件,充分暴露出规划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突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行为疏于监管、不动产登记办理不规范、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被严肃追究责任,教训十分深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汲取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坚决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协助规划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城市规划工作,确保城市发展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点:1. 城市规划基础:规划管理人员需要掌握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包括城市发展理论、空间布局原则、规划法规等。

只有在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城市规划工作。

2. 社会经济指标分析:城市规划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指标分析。

比如人口增长率、GDP 增长率、就业率等指标,可以帮助规划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发展趋势。

3. 空间规划布局:城市规划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城市内部不同区域的规划布局、道路网、绿地系统等。

规划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

4. 交通规划管理: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管理人员需要考虑城市内外交通的互通性,确保交通系统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同时,交通规划还需要将不同交通方式进行整合,提倡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的发展。

5. 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尤其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规划管理人员需要合理划定城市的建设边界,保护城市周边的生态环境。

同时,在城市内部,需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园等公共空间,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6. 城市更新改造: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需要考虑城市的更新改造工作。

规划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城市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城市的空间利用情况和建筑物的状况,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方案,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

7.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管理人员需要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社会各界的智慧纳入城市规划过程,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可接受性。

总之,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定中包括了城市规划的基础知识、空间布局、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改造等方面的内容,鼓励公众参与规划过程,以实现城市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2010.04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

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制定的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整体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各个方面,包括空间布局、建筑设计、交通系统等,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提高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安全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优先考虑居民和城市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 灵活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变化。

3. 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以下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包括城市的用地分区、交通系统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城市建筑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的高度、容积率、绿化要求等,确保建筑的外观和功能的合理性。

- 城市交通管理:制定城市的交通管理规范,包括交通组织、道路规划、停车管理等,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和流畅。

-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制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范,包括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

- 城市设施建设:制定城市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 制定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确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 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向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认知度和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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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空间管理规定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新区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

第二条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

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空间环境,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浪费土地,其容积率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

低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0.5,不小于0.3;多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1.8,不小于1.4;高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3.5;综合商业用途项目容积率不超过4.5;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

用地面积较小或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如超出上述容积率的,应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情况进行模拟规划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居住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

第五条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交通畅通和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

第六条临街和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应做到进退有序,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

临街或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红线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

临城市巷道建筑退让红线,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等间距要求。

第七条临街建筑面宽小于15米时,不应单独建设;临街建筑面宽为15至25米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九条临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建筑退让要求,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建筑物退让绿线或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5.0米;多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6.0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6.0米,纵墙不得小于8.0米。

第十条临街或城市广场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的,需按第六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加后退让,以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1、进深为16~25米,加退红线1.0米以上;2、进深为25~30米,加退红线3.0米以上;3、进深为30米以上,加退红线5.0米以上。

第十一条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500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

第十二条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1倍,旧城区一般按房屋总高度的0.9倍,最低不得低于0.8倍;且最小距离低层不得低于6米。

2、低层住宅相互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局时,低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15米;低层与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7米。

3、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2)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米。

(3)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东或西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4、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

5、对城中村和江南旧城居住区的私房改造,其间距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并编制详细规划后实施。

第十三条低、多层住宅不得超过四个单元,面宽一般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80米。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5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为30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33.0米。

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38.0米。

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①高层与高层住宅垂直布局:七至十八层建筑之间不小于16.0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之间不小于18.0米。

②高层与多层住宅垂直布局:高层为小于18层时,其间距不小于15.0米,高层为18层以上时,其间距不小于16.0米。

4、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住宅之间不小于13.0米,十九层以上住宅之间不小于15.0米。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以南向的建筑高度核定间距。

当南向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北向为高层建筑,其最小间距低层不小于13.0米,多层不得小于22.0米。

临相邻地界布局时,其中一个方向建筑为永久性建筑时,应按日照分析结论核定另一个方向的建筑退让。

两相邻地块建筑尚不能确定时,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定间距的一半。

高层建筑位于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减10米;高层建筑位于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的一半。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的总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时,其山墙视作纵墙,按纵墙控制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第十七条教学楼、住院楼、幼儿园及老年人公寓等建筑的间距,需按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5~20%,其它非居住建筑可按同类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酌情减少15~20%,并不得小于各类专业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

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的临街面之间间距应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要求,山墙原则上不得开设门窗,具体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总平面时核准。

第十九条点式高层住宅应为一个单元,其面宽不应超过32米;板式高层住宅一般以两个单元为宜,且长度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单元,且长度不得超过80米。

第二十条为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居住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一般不小于25%,新城区一般不小于35%,组团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m2/人,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m2/人,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5m2/人。

办公、医疗、文化、教育、科研、体育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30%,新城区不小于35%。

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10%,新城区不小于15%。

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绿地率应适当提高,不小于38%。

工业、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绿地率视项目性质和用地区位条件确定,但不得大于20%。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方式及绿荫式停车场建设,种植乔木,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为满足城市交通停车需求,应规划设置一定城市公共停车场。

各类建筑应配套一定的停车场用地,在满足机动车停车的同时,应安排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其中机动车停车泊车位按以下要求控制:1、住宅建筑:经济适用房0.2车位/户;普通住宅旧城区0.4车位/户,新城区0.6车位/户;高档住宅0.7车位/户;别墅1.2车位/户。

2、办公建筑:旧城区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新城区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医疗建筑: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商业场所:旧城区0.4车位/100m2建筑面积;新城区0.6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酒店、宾馆及餐饮、娱乐建筑: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6、学校建筑:中、小学校0.2车位/100师生,高等学校2.5车位/100师生。

7、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综合市场、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交通枢纽工程等建筑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合理的配建车位数。

第二十二条城市空间环境管理有关定义界定:1、旧城区范围:江北旧城区东起市六中,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旧城区为鼎城路以北、善池路以东、迎宾路以北、大湖路以东、建新路以北与沅江以南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开发区旧城区为北部临江城区及莲池路以北区域。

2、房屋建筑总高度:指建筑物有使用功能的部分檐口或女儿墙顶面高出室外地面的相对高度。

3、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挑阳台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间距;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双向外挑阳台的,一个朝向外挑阳台计入间距;封闭式阳台计入间距。

4、建筑红线:指临街建筑底层外墙距道路红线的距离。

外挑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红线退让;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红线退让。

临街设置柱廊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从柱廊外墙起计算退让距离。

5、容积率:某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用地面积计算均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设备层、公共活动的建筑开放空间等不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和办公等用房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底层杂屋间和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1.2米及以上,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的建筑面积;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2.2米及以上部分,应等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高度不足1.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4.9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5.5米,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6.1米,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的2倍计算。

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8、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9、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0、点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且面宽≤32米的住宅。

11、板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或面宽>32米的住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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