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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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对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车辆质量监管,中国实施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1. 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概念强制性认证是指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性认可的制度。

在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是车辆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辆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2. 强制性认证的法律依据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这两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制造和销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细则。

3. 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负责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

CQC经过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批准,具有权威的认证资质。

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制性认证的申请流程对于希望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产品资料,包括车辆设计和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2.选择认证类型: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选择符合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类型,例如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3.缴纳认证费用:根据认证类型和车辆数量,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

4.提交申请:将所有申请材料和缴费凭证提交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检测和评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

6.颁发认证证书:合格的机动车辆将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证书。

5.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车辆将被授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

这是一种标明车辆符合中国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标志,必须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标识,以便消费者辨别。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参考课件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参考课件
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4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 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或相关资料。
8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 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 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9.2 标志加施 10 认证收费 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3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认证时限
4.6认证有效性
1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作者:-----------------------日期:编号:CNCA—02C—023:2002/A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2004-05-01发布 2004-08-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围 (5)2. 术语 (5)3. 认证模式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检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监督 (8)5. 认证证书 (9)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5.2 认证的变更 (9)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 标志加施 (10)7. 认证收费 (10)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1)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15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7(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3)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25)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1.适用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机动车辆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机动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实施原则、认证流程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实施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性是强制性认证的核心原则,认证侧重于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检测,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

2.公正、公平原则。

强制性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认证工作,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管理的连续性原则。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认证结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追踪,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4.国家统一认证原则。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要统一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认证工作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

二、认证流程1.申请阶段。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检测评估阶段。

通过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车辆进行评估和检测,包括性能检测、安全性能评估等,以验证车辆的合格性。

3.认证决定阶段。

认证机构根据评估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证,以及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改进和改造。

4.发证和监督阶段。

认证机构将会颁发认证证书给合格的申请人,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三、认证的意义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缺陷和安全隐患,保障乘车人员的出行安全。

2.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认证可以引导行业企业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以及管理水平上不断提高,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增强市场竞争力。

认证证书是企业质量和安全的象征,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来说,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认可。

4.规范市场秩序。

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 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 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 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 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 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 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 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 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9
第9页/共126页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 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 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 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 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 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 辆识别代码。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 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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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在保障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性、环境友好性和质量可靠性,中国制定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提高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认证内容和范围根据中国的《机动车产品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认证安全性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确保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该认证内容包括车身结构、碰撞安全性、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检测和验证。

2. 环保性认证环保性认证是评估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影响和排放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机动车辆要通过环保性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环保性认证主要包括涉及排放的测试和监测,如排放气体、噪声等。

3. 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可以确保机动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以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耐用的产品。

质量认证包括生产工艺、零部件、装配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测。

三、认证程序和流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检测、评价和认证等环节。

1. 申请申请者需要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的申请表格、产品技术资料、测试报告等。

2. 认证机构评审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如果通过评审,将进入下一步的检测环节。

3. 检测认证机构会对申请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试。

根据认证的内容和范围,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

4. 评价认证机构会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5. 认证如果机动车辆通过了评价,认证机构将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证明该车辆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管理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管理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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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doc 93)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同意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同意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

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刻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刻依照托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差不多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托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托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
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
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刻、工厂审查时刻、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刻、证书制作时刻。

型式试验时刻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刻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刻以及证书制作时刻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刻不应超过12个月。

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峻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治理体系等,从而可能阻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托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能够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依照《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能够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刻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产品3套。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能够接着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觉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托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阻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接着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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