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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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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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课件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

原告吴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1X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

民币)1XXXX元,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时隔两天,被告由于替朋友解燃眉之急,又向原告借款XXXX元,约定同年11月25日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又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

次催讨均未果。据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X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X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罗XX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X年9月

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向吴XX借取人民币壹

万圆整,定于201X年10月10日归还。201X年9月16日罗XX”。201X年9

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日吴XX借取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定于11月25日归还。罗XX201X年9月18日”。

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XXXX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

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

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人民币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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