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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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世界2012·2月中旬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与企业档案业务需求之间形成了真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档案的规范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将原先的职能外包转移出去,但同时不能放松对这项工作的控制,因此,需要利用档案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企业档案工作,也因此,档案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成为必然。同时,企业以盈利和发展为首要目标,为了发展,减少成本,企业需要也愿意把诸如档案整理等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繁琐的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集中精力发展生产,这样就为档案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需方市场。由此,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有广阔的市场。
3.发展档案中介机构有利于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机构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使企业、机关、个人的档案需求得到有效及时满足,也将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纷繁复杂的档案工作提供可靠保证。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摆脱原先的档案事务性工作的包袱,集中精力于宏观管理、政策导向、标准规范的制定上;改变档案部门自身的消极形象,顺应档案事业发展要求,
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切实把档案工作做好;对于企业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使企业摆脱繁琐的档案事务性工作,减少成本支出,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便捷地办理有关档案事务,而不必看档案部门脸色或一次次奔走于档案部门之间。因此,发展档案中介机构,不论是档案部门,还是企业或者个人,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档案中介机构发展前景光明,但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基础、思想意识等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档案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还很不充分。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促进发展,建立档案中介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同时,档案中介结构应广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完善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手段;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档案中介服务队伍,满足档案中介机构整体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宗培岭.档案中介的社会定位[G].浙江档案,2005(5).[2]李国庆.档案中介机构理论与实践研究[G].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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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管理学院张维功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有宏观与微观层次之分。宏观上,
指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少而精、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微观上,指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文章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具体差异作了比较分析。
公文行文规则党政机关研究
摘要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行文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
定,公文的行文过程反映了党政机关组织关系原则。公文行文规则规范着公文处理的全过程,是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重要工具作用的制度保证。但在现行公文处理和公文研究中,都存在不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或对公文行文规则理解产生歧义的问题。探讨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对于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法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分析主要以上述公文法规为依据。
1.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注重效用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少而精原则,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提倡写短文,凡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律求短。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公文行文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必然要求。
2.公文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
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行文关系,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
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该政行文的政行文,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不能以党代政,以政代党,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一般不越级行文,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不得超
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
超越了职权范围,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势必造成政令混乱。
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1.关于上行文。(1)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党政机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机关需要阅知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但党政机关在需要抄送机关的规定上有差异,党的机关限定的是其他相关上级机关,而行政机关限定的是其他机关,强调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其抄送机关的
范围比党的机关要宽。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越级行文。党的机关强调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文种限定“请示”,而行政机关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文种限定“请示”和“报告”。党的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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