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20专项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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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当事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当事人-个人】杨孟华【当事人-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韩春玉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韩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林聚忠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春玉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韩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林聚忠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春玉韩飞林聚忠【代理律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孟华【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报酬标准为月薪47000元,被上诉人主张其报酬标准为年薪税后100万元,因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完整证明被上诉人的报酬标准,而被上诉人提供了盖有上诉人单位劳动合同专用章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年薪为税后100万元,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构成优势,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报酬约定高度盖然性存在,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报酬差额779108.7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查时均同意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粤高法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10〕24号2010年4月13日)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主动执行理念,充分发挥能动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

实行主动执行,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第二条实行主动执行应当遵循为民、便民、利民和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五条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财产。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法律文书,在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

前款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我省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

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毅胜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毅胜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毅胜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伟民王丹刘秋萍【审理法官】郑伟民王丹刘秋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吴毅胜【当事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吴毅胜【当事人-个人】吴毅胜【当事人-公司】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英东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赖婉仪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张小磊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英东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赖婉仪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张小磊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英东赖婉仪张小磊【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吴毅胜【本院观点】中南汇公司未在一审中抗辩吴毅胜的部分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核销,应在吴毅胜赔偿项目范围内予以抵扣,其在上诉期限内提交的上诉状中也未主张就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核销的医疗费在赔偿范围内抵扣,中南汇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与其在诉讼中的抗辩意见及上诉主张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中南汇公司提交的珠海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核定单的审批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珠海市辖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补助核定单的办结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均形成于一审诉讼期间,中南汇公司未在一审中和提起上诉时就两份核定单上的款项提出主张,两份核定单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全面实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2020)

关于全面实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2020)

关于全面实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2020)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粤高法明传(2020)59号)规定,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及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就全面实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三项机制,应当坚持以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质效指标、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全面实行三项机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规律。

深入研究案件性质、案件类型、工作流程,把握工作规律,合理确定适宜集约化办理事务,合理区分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合理组建工作团队。

2.权责明确。

建立各办案团队、各岗位职责清单,明确节点时限要求,明确首次分案、二次分案交接要求,做到全程存档留痕。

3.运转高效。

建立高效流畅的团队协作配合机制,确保事务集约、案件流转交办高效有序,各环节衔接、反馈及时。

4.衡量相当。

综合考量工作完成易难程度,结合团队划分情况,合理确定各团队工作量,确保工作任务繁重度大体相当。

二、事务和繁简案件划分(一)事务集约事项。

下列涉案件工作事项适宜集约化办理:(1)制发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张贴公告;(2)通过网络查询财产及在线上控制财产;(3)到佛冈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财产;(4)按照繁简分流标准进行首次分案(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及二次分案(局长审批同意之日起三日内完成);(5)所有终本案件的现场调查工作(范围原则上为佛冈县内);(6)执保案件的实施;(7)其他适宜集约化办理的事项。

(二)案件繁简分流。

执行实施案件按办案疑难程度划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两类。

1.简易案件。

下列案件作为简易案件分流:(1)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的案件;(2)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3)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4)事务集约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5)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云中法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云中法发〔2020〕1号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范围】本规定所称保全,包括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仲裁程序和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财产及证据保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查部门】当事人诉前或起诉时申请保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申请保全,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报送二审法院之前的保全申请,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如我院系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系其他机关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第四条【实施部门】立案庭、院部各审判部门、人民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保全。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庹佳陈海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昌盛【当事人】陈昌盛【当事人-个人】陈昌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昌盛【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双方之间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纷争,并非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10:41陈昌盛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4民终346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昌盛。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昌盛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3民初31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昌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403民初3101号不予受理的裁定;2、确定本案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林岳辉于2010年7月28日登记离婚,双方协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富逸花园xxx 室归上诉人,林岳辉有协助上诉人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度全省法院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度全省法院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度全省法院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高法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度全省法院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知粤高法办〔202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2020年,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广东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密切联系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信息工作,发挥了信息工作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

省法院全年采用各类信息简报共631篇,其中刊载《广东省法院简报》19期,《广东省法院简报(信息专刊)》13期64篇,《领导同志批示信息》4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15期,《疫情防控工作日报》82期,《“减假暂”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刊》10期,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等上级机关信息共482篇。

全年被中央办公厅采用10篇,最高人民法院采用39篇,省委采用51篇,14篇信息分别被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和省法院领导批示。

在全省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法院信息工作在年度信息工作考评中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第四名和全省党委系统名列前茅的好成绩,省法院被上级单位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信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度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省法院决定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18个集体和18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开拓创新、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力争取得更大的进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粤高法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19〕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防患化解重大风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省委“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破执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产能政策、环保政策、创新驱动发展政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退出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僵尸企业”出清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分类指导,切实防范风险1.(基本原则)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2.(司法处置定义)本指引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3.(分类指导思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

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破产重整救治工作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

法院夏季风暴集中执行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夏季风暴集中执行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夏季风暴集中执行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时间安排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自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年XX月XX日结束。

三、执行范围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涉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线索筛选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将依托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平台等手段,对现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筛选。

筛选依据如下:(一)执行标的有较高回收概率的案件优先执行;(二)执行难度大、风险高的案件重点执行;(三)案件执行程序简单、清晰的案件争取尽快完成;(四)高价值案件、涉及恶意拖欠、涉及涉外主体、涉及涉海纠纷的案件重点执行。

五、执行方式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集中办案方式。

法院将指派执行干警集中办案,加强案件跟进和管理,推进案件快速执行。

(二)多方配合方式。

法院将加强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提高执行效率。

(三)宣传引导方式。

法院将通过宣传媒体、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执行周知,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六、执行保障为保障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执行干警要充分发挥职业能力,确保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提供执行场所和全部必要执行设备及工具,保障执行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制定明确的执行计划和工作标准,确保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四)组织干警队伍积极配合,并凭借各自专业特长,为执行工作提供全方位、多维度支持。

七、风险控制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执行案件中出现纠纷或冲突。

(二)执行对象难以到位或提供相关财产信息。

(三)执行成本过高,导致案件执行收效不佳。

针对上述风险,法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只要有助于稳妥完成执行工作的任何机会,均会及时把握。

八、后续工作本次风暴集中执行活动结束后,法院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继续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云法治委〔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法治委〔2022〕2号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6月9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法〔2019〕196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粤法治委发〔2021〕4号)等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切实解决执行难,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整体推进,事关市委“一二三四五六”思路举措的贯彻落实,事关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法治云浮”和“平安云浮”,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支持协助下,全市法院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相比,与省委、市委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需要继续攻坚,筑牢机制,提振效能。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01.为逃避走私犯罪查处驾船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

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

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

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某某、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某某、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某某、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清罗勇峰吴春蕾【审理法官】陈志清罗勇峰吴春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和卫冼春亮【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东萍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陈军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东萍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陈军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东萍陈军王志文陈卫江【代理律所】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和卫;冼春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该照片上附有2021年4月26日湛江日报,本院对该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认定至2021年4月26日,陈和卫仍处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从陈和卫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照片来看,陈和卫目前仍处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状态,原审判决按照鉴定意见认定陈和卫的长期康复护理费用、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和卫构成一级伤残,原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判决认定陈和卫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000元+2000元×4次+3000。

范精卫、李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精卫、李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精卫、李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2【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莹孙志马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精卫;李电;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范精卫李电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精卫李电【当事人-公司】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峰【代理律所】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范精卫【被告】李电;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范精卫上诉主张涉案《借款合同》是以借款形式掩盖股东投资及经营管理行为。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2:39:57范精卫、李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终39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精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电。

原审被告: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56号嘉丰花园二期13栋。

法定代表人:范精卫。

审理经过上诉人范精卫因与被上诉人李电、原审被告珠海宝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冠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范精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电的诉讼请求。

(2020)粤04民辖终160号

(2020)粤04民辖终160号

(2020)粤04民辖终160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粤04民辖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俊华;陈东伟;刘颖【当事人】陈俊华陈东伟刘颖【当事人-个人】陈俊华陈东伟刘颖【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俊华【被告】陈东伟;刘颖【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债权系陈东伟受让案外人刘瑾豪债权而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案外人刘瑾豪作为甲方(出借人)与陈俊华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邀请都认可的第三方从中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外人刘瑾豪作为甲方(转让方)与陈东伟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债务人陈俊华、刘颖共拖欠甲方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12147.95元,该款项债务人陈俊华、刘颖未予清偿。

现甲方将上述债权以人民币265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债权系陈东伟受让案外人刘瑾豪债权而来。

本案中,案外人刘瑾豪与陈俊华在多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甲方即刘瑾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陈东伟作为合同受让人,上述管辖协议对陈东伟有效。

(2021)粤04民辖终31号

(2021)粤04民辖终31号

(2021)粤04民辖终31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粤04民辖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洋;林朝野;珠海恒利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洋林朝野珠海恒利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洋林朝野【当事人-公司】珠海恒利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洋【被告】林朝野;珠海恒利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林朝野起诉刘洋、恒利汇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款借据、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记录等,林朝野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本案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朝野起诉刘洋、恒利汇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款借据、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记录等,林朝野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本案属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刘洋、恒利汇通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林朝野起诉刘洋、恒利汇通公司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林朝野,林朝野所在地即珠海市香洲区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粤17民终2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丽婵姜玉华施震宇【审理法官】潘丽婵姜玉华施震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立崔子潮【当事人-公司】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威玲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肖宇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威玲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肖宇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威玲马继雄洪成参肖宇【代理律所】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立;崔子潮;阳春市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耀星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本案是否存在影响耀星公司交房的情势变更事由;二、林立、崔子潮请求耀星公司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一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耀星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本案是否存在影响耀星公司交房的情势变更事由;二、林立、崔子潮请求耀星公司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一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林淑会与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淑会与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淑会与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淑会;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当事人】林淑会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当事人-个人】林淑会【当事人-公司】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淑会【被告】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本院观点】关于区消防支队具有本案行政行为职权职责问题,林淑会并无异议,一审已作论证,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区消防支队具有本案行政行为职权职责问题,林淑会并无异议,一审已作论证,本院予以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二款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8年第4期)

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8年第4期)

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8年第4期)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3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8年第4期)1.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财产被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超标的查封的一般审查原则,对案件查封、冻结的多项财产价值、土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控制和处分,以及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数额等事实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查封。

——(2018)粤执复6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2.受送达人认为执行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司法文书,但向执行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的,受送达人以执行法院未予送达为由要求再行送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0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在监督、信访、申诉程序中作出的驳回申诉、维持原执行行为等审查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对该撤销或变更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按照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13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针对的是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而非建筑工程本身。

利害关系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可在执行法院对涉案建筑工程拍卖变现后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利害关系人以其对涉案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对涉案建筑工程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6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其以此为由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茂名法院执行实施方案

茂名法院执行实施方案

茂名法院执行实施方案一、前言。

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是广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执行工作也日益繁重。

为了更好地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效率,茂名法院制定了执行实施方案,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执行服务。

二、执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加强执行力量建设。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茂名法院将加强执行力量的建设。

首先,加大执行人员的招聘力度,确保执行队伍的充足。

其次,对执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执行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考核机制,激励执行人员积极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2. 完善执行工作流程。

茂名法院将完善执行工作流程,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首先,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的登记和分配制度,确保执行案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入执行程序。

其次,加强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推动执行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执行工作宣传和监督。

茂名法院将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首先,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其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规范进行。

4. 健全执行工作的奖惩机制。

茂名法院将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奖惩机制,激励执行人员积极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首先,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执行人员的执行业绩进行评定,根据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其次,对执行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约束。

5.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茂名法院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

首先,加强与律师、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与金融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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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20”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更高目标迈进,根据省法院《“南粤执行风暴2020”专项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20”专项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保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和联动执行机制更加健全,执行阻碍进一步减少。

联合惩戒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比例提升。

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法院智慧执行的各项措施,建立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

全面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

(二)大幅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执行办案良性循环。

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为目标,加快开展超审限及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实现“3+1”核心指标、执行到位率逐步上升、结案平均用时持续下降“两
升一降”良性循环。

(三)推动整改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执行规范化运行。

紧紧围绕根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目标,完善公开执行、网上执行、便捷执行、联动执行和执行救助等工作机制,深化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实现标本兼治,努力推动我院执行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措施
(一)以执行办案为中心,切实提高执行质效
1.多措并举实现整体办案目标。

巩固去年以来执行清案取得的成绩,尽快扭转当前存案快速上涨的势头。

强化繁简分流、快速执行、事务集约、二次分案等工作机制的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在配齐配强执行办案力量、完善执行办案机制、加强执行团队建设、深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加强源头治理等方面下功夫,力争年底执行质效优于去年。

2.突出清理长期未结执行案件。

在快速执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特别执行团队”工作机制,突出清理长期未结案件。

所有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建立台账跟踪管理,执行局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局领导逐案督导,力争12月底前,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清零,长期未结案件总数控制在150宗以内。

3.加强“五类案件”执行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重点抓
好涉黑恶案件财产刑、职务犯罪财产刑、涉民生案件、涉金融债权案件以及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等“五类案件”的执行工作,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大局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维护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立集约化办案机制
4.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

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在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网互通的基础上,8月底前全面实现实体化运作,实现执行信息在指挥中心汇集,执行资源在指挥中心调度,执行工作在指挥中心平台上展开,把执行指挥中心打造成执行工作的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决策分析中心。

5.全面推行“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办案模式。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开展查控、制作文书、送达等工作,简易案件由快执团队直接办结,其余案件由其他办案团队继续办理,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集中快执、普通案件精细办理”的工作目标,将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有机结合起来,将日常执行办案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送通知书、财产查控等重要节点集中办理,全面加强节点管理,减少节点超期情况;通过简案批量快结,实现质效指标明显进步;通过财产快速查控和及时反馈信息,实现当事人满意度明显提升。

6.建立健全执行质效考核工作。

通过繁、简案件的分类
监管、统计,实现执行案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职质效管理员,通过日常指标监控实现执行工作科学管理。

由执行局领导或者业务骨干担任质检员,通过日常结案把关和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工作。

切实转变管理理念,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数字化管理、系统化管理。

7.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应用。

进一步优化执行办案流程,拓展系统功能。

严格推行网上办案,切实扭转执行办案中存在的线上、线下“两张皮”作法,做到办案节点与信息录入同步进行,杜绝先线下办案、后上网补录的情况。

严格通过系统开展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失信限消发布、案件审批,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把网上办案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点内容,既通过抽查电子卷宗查看卷宗信息完整度;又检查纸质卷宗核查与办案系统显示的案件关键节点信息是否一致。

(三)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进规范执行
8.完成巡查及评估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严格规范执行案件办理。

认真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巡查、市中院巡查工作的反馈意见以及第三方评估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案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同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加强执行办案节点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办案。

9.进一步规范网拍不动产清场交付。

结合今年的疫情防控情况,我院网拍不动产清场工作采取两步走方法,对于因疫情不能拍前清场的标的物,应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移交;对于现场调查后不存在清场困难的标的物仍应遵循我院“拍前必清”的工作原则。

专项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网拍不动产集中腾退、清场行动。

同时,要求处置不动产前,承办人必须前往现场调查相关情况,固定相关事实。

10.进一步规范失信限消措施运用。

按照省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规范相关措施的适用,在“应纳尽纳”的同时,不得错误把申请人、案外人、履行顺序在后或者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或限消名单;不得违反“一案一审查”原则,将限消和纳入失信工作交由外包人员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批量办理。

11.坚持善意执行和产权保护理念,规范执行和保全行为。

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务必注意执行工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尽可能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

在有可替代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严格保护当事人合法产权,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

12.严格规范执行款管理,及时退付执行款。

完善“一案
一账号”功能应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划付执行款。

开展执行款退付专项检查活动,集中退付具备退付条件的执行款,并将不明案款情况、超期退付情况和应退未退情况列入评估和考核范围。

(四)加大执行宣传力度,营造理性舆论环境
13.重点宣传改革创新举措。

深入总结我院今年的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执行案件管理智慧系统运行的经验,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品牌推广,为我院接下来的执行工作改革营造良好氛围,争创执行工作新优势。

14.扩大典型执行案例影响。

利用我院丰富的案件资源,收集执行工作服务疫情防控、服务复工复产,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以及在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方面,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地区以及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扩大典型案例的影响,提高执行工作的宣传广度和深度。

15.营造活动声势。

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在公正、高效地执行好具体案件的同时,开展多种类型的集中执行活动,进一步营造活动声势。

要更加注重执行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执行直播、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等形式扩大强制措施效果,强化执行威慑,持续营造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努力破解执行难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院要整合内外力量加强执行工作,集中资源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20”执行专项活动。

分管院长、执行局长要担当重要责任,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活动。

外部协调各方面支持,内部整合各部门力量,继续做到重要举措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关键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落实情况亲自督察。

(二)抓好任务落实
“南粤执行风暴2020”专项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执行局要根据本方案制定任务落实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有人跟进、顺利推进。

本次专项活动要与我院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雷霆行动”并行推进,做到统筹兼顾,全力完成两项活动部署的任务。

(三)提高保障水平
切实加强执行工作人财物保障,配齐配强执行团队。

全院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合力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立案庭要与执行指挥中心衔接做好立案工作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审判庭要与执行局做好审执对接相关工作;研究室、办公室和审判服务中心要做好配合宣传、对外联络和硬件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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