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修服务原则1. 依法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维修服务。

2. 公平诚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3. 优质服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不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维修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4. 安全第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高度重视维修安全,确保维修过程及维修后的车辆安全可靠。

5. 保护环境: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维修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三、维修服务内容1. 车辆维修:包括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维修。

2. 车辆保养:包括发动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冷却液等更换及维护。

3. 车辆改装:包括改装排气系统、灯光系统、音响系统等。

4. 车辆检测:包括尾气排放检测、灯光检测、制动性能检测等。

四、维修服务流程1. 接待:维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为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 预约: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维修服务。

3. 咨询:维修企业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周期等信息。

4. 维修: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项目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5. 试车:维修完成后,维修企业应邀请消费者试车,确认维修效果。

6. 结账:消费者确认维修效果后,支付维修费用。

7. 保养提醒:维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保养建议,提醒消费者进行车辆保养。

五、维修服务规范1. 维修人员:维修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设备:维修企业应配备先进的维修设备,提高维修效率。

3. 维修材料:维修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材料,确保维修效果。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汽车维修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篇1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篇2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

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二、工作时禁止吸烟;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篇3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工作,提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确保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员工,包括机动车维修工程师、技术员、学徒等。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机动车维修制度进行审查,及时修订更新,并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的知识与技能跟得上发展。

第二章机动车维修作业管理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彻查故障原因。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作业必须在专业的维修场所进行,不得在非法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做好个人防护。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作业必须按照维修手册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作业必须按照常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开展不符合要求的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作业后,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私自接受客户付款。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维修任务。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必须爱护工具设备,使用完毕及时清理,做到手维护。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提前请假。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必须进行排查,做好相关记录,避免再次出现。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信誉时,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三篇.doc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三篇.doc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机动车维修管理体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根据国家规定,工厂完成并交付的车辆应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a、一级维护、小修和特殊修理质量保证期应为车辆行驶的XXXX年,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文件应及时销毁和出售。

2.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系统1 、设备管理设置一名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

为了保证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负责全厂设备维护和关键设备的定期维护,制定设备采购计划。

2.本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经理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部门员工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同时向工厂部门提出设备维护计划。

3.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建立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的维修技术资料管理。

4.技术员应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和鉴定,并及时向工厂部门报告。

2 、设备维修和保养1。

设备维修和保养实行日常保养、日常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人员进行,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3.日常维护(1)设备启动前,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设备各部分是否有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后再启动设备。

(2)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内的残余物、污物,设备应清洗保养一次,设备应放在原处切断电源。

4.季度维护(1)清洁和润滑所有设备。

(2)拆卸并清洗所有润滑油油毡,清除污垢,更换新润滑油,检查提升器的油量,必要时添加。

(3)检查所有传动部件。

如果发现松动、不平衡,应及时处理。

严格检查液压、气动元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椅、线路连接器、操作手柄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年度维护(1)执行季度维护的所有内容。

(2)根据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清洁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洁密封传动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件,调整各部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护机动车主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机动车维修工作。

第三条定义1. 机动车: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电车、摩托车、低速车等机动车辆。

2. 维修工作:指对机动车进行故障排除、维护保养、零部件更换、技术升级等维修服务。

第四条维修原则1. 安全第一:维修工作必须坚持以车辆安全为核心,保证车辆在维修过程和维修后的安全性能。

2. 诚信服务:维修工作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和服务。

3. 高效维修:维修工作必须高效执行,减少车辆停留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章维修流程第五条接车与登记1. 维修服务人员应主动与机动车主进行沟通,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并详细记录。

2. 对于机动车维修工作,应在维修登记簿上登记,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等。

第六条故障诊断与报告1. 维修服务人员应进行全面的故障诊断,查明故障原因,并向车主提供详细的故障诊断报告。

2. 故障诊断报告中应包括故障描述、原因分析、维修方案等细节。

第七条维修方案与报价1. 维修服务人员应根据故障诊断结果,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并向车主报价。

2. 维修方案中应包括维修内容、所需零部件、维修时间等明细。

第八条维修执行与监督1. 维修服务人员应按照维修方案,认真、高效地进行维修工作。

2. 维修管理人员应对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维修验收与回访1. 维修服务人员应在完成维修工作后,进行维修质量验收。

2. 维修管理人员应组织回访,了解车主对维修工作的满意度,并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十条结算与汇总1. 维修服务人员应清楚维修工作的费用,并向车主进行结算。

2. 维修管理人员应对维修工作进行汇总,为维修工作的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质量培训1. 维修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维修知识和技能。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篇1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请托修方签字认可,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提高车队机动车的行驶安全水平和维修效率,保障车队车辆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车队机动车的日常维修管理。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职责1、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委员会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委员会是指成员由机动车维修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

2、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负责车队机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包括车辆维修计划、工作量核算、维修人员管理、维修设备管理、维修工具管理、配件管理、消耗品管理、废料处理、维修质量管理等。

3、车队机动车维修人员车队机动车维修人员是指对车队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车辆维修计划车队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按照车队车辆使用情况,制定机动车维修计划,包括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维修保养内容和时间,并上报车队机动车维修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2、维修工作量核算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注意对维修工作量的核算,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进行核算,控制车队机动车维修成本。

3、维修人员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奖惩等,提高机动车维修保养质量和效率。

4、维修设备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保养、维护、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工作效率。

5、维修工具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维修工具进行管理,保证工具的完好和使用寿命,避免造成机动车维修事故。

6、配件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机动车所使用的配件进行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和发放等,使车队机动车配件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失窃、短缺等现象。

7、消耗品管理车队机动车维修保养管理人员要对机动车维修保养所消耗的日用品进行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和发放等,使车队机动车的日用品使用符合规定,避免浪费、失窃等现象。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维修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等,其中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维修工程师负责维修工作的安全技术指导,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动车维修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机动车维修工作所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等。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都能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对新进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的培训。

第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并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维修单位及其维修人员。

二、安全责任1.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进行相关培训。

2. 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安全操作规程1. 维修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2. 维修人员在进行机动车维修时,应确保车辆处于停机状态,并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3. 维修人员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并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维修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放各类工具和材料,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5. 维修人员应注意车辆排放气体的处理,使用必要的排气设备,防止空气污染及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四、应急措施1. 维修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

2. 维修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救护。

五、安全检查和记录1. 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结果。

2. 维修人员应定期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和更换。

六、违纪处罚1. 维修人员在违反本管理制度时,将受到相应违纪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停职等。

2. 维修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在实施前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动车维修单位所有。

以上是《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内容,维修人员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应严格依照此制度执行,以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便民利民,服务至上;(四)强化责任,规范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人员;(四)具备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维修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八条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业务流程;(二)维修人员职责;(三)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四)维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五)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六)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质量标准;(二)维修过程控制;(三)维修质量检验;(四)维修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车辆、维修人员、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和档案,保存至少两年。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维修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丰富的维修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使用合法合规的维修工具和设备。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照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保障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维修结束后对车辆进行综合检验和试验,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体系,积极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售后服务,提供延长质保期限或提供维修保养优惠。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建立维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3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3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岗位员工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个人和单位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安全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操作,禁止违章操作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开展不同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的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内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以及机动车车主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加强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技术条件,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操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维修工艺和作业规范,确保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车主在选择维修单位时应注意其资质合规情况,自觉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九条维修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车辆检测设备、修理工具、起重设备、工作井等。

第十条维修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能够满足各种维修需求。

第十一条维修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应及时保存,备案归档。

第三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维修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维修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技术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第四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从源头把控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可靠运行,提高车辆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维修为保障用户安全;2. 完成维修保养任务,保障车辆正常运行;3. 内部报修,维修早报早检早修,预防故障发生,提高维修效率。

四、机动车保养及维修范围1. 机动车添加机油等润滑油;2. 更换机动车滤清器、火花塞等配件;3. 更换轮胎、刹车片等易损配件;4. 更换机动车零件和进行机械调整。

五、机动车保养及维修的频率1. 每月定期检查机动车的电路及电器设备,更换机械磨损零件,并加注相应的润滑油;2. 保持引擎室、车内、车顶等干燥清洁,电源缆线良好接触、无损坏;3. 保证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后进行大保养;每行驶1000公里进行小保养,及时上交保养台帐。

4. 随时检查车辆的刹车、悬挂、轮胎及转向系统,每一季度托付静力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流程1. 报修:车队维修员将故障信息登记在维修工单上,并对车辆进行初步检查和判定,若无法判断则进入下一步;2. 检查:由专业维修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查故障,确定损坏部位和需要维修的范围;3. 维修:在确定故障后,维修工人按流程进行维修,采取维修措施。

4. 检验:维修工人检查维修质量,不断对维修过程中的细节进行把关。

5. 完成记录:对整个维修过程,包括维修工单、材料使用、维修质量、维护方法等进行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七、公司责任1. 加强对机动车保养及维修的执行力度,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行;2. 严格对车辆维护保养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负责提供维修所需的物料,保证维修所需物资的到位。

4. 对车辆维修工人进行专业培训。

5. 积极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车辆维修的关口。

八、机动车驾驶人员责任1. 遵守交通规则,减少机动车碰撞和损伤;2. 监督机动车保养管理工作,并主动向车队报告异常情况;3. 负责保养维护机动车,返还完好无损状态下的使用;4. 配合车队进行定期检查,进行日常保养,预防故障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文最新推荐------------------------------------------------------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1 / 20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

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范文最新推荐------------------------------------------------------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与预算管理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

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

3 / 20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

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收入管理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范文最新推荐------------------------------------------------------ 括基建支出。

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

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5 / 20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

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

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

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

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

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

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范文最新推荐------------------------------------------------------ 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

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

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

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1)交通费用报销。

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7 / 20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

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