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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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作协调⼩组《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问题的意见》(苏办[2002]50号2002年4⽉19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领导⼲部廉洁⾃律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实施⽅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部职⼯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管理暂⾏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等⽂件的规定,现就清理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清房⾯积控制标准(建筑⾯积),按苏政发[1998]89号⽂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积标准执⾏,即1998年11⽉30⽇及以前参加⼯作的,⼀般⼲部职⼯65-85平⽅⽶、科级⼲部75-100平⽅⽶、处级⼲部90-120平⽅⽶、厅局级⼲部130-150平⽅⽶。

⼆、凡参加房改购买⼀处公有住房,超过清房⾯积控制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超标”)部分,按其住房房改购房时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严格执⾏⼀对夫妇只能享受⼀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

夫妇双⽅不得以各⾃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

夫妇双⽅在同⼀城市参加房改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如其中有⼀套住房已达标,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如均未达标,且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其中两套住房⾯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住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所购房改房⾯积已达标,⼜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清房办审核确认,按现公有住房租⾦标准的2-3倍交纳租⾦。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须退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房、经济适⽤房,或对集资房、经济适⽤房按购(建)时市场价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如所购房改房未达标,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

200963号

200963号

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局办 2011-11-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00九年九月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投入的原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全省计划新增廉租住房 28.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

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林区、垦区、矿区、中小学校危旧房改造,以实物保障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3.5万户。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5万户。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8.6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1万户。

各阶段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次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其他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于当年12月底前筹集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5施行日期2013.05.15文号晋政办发[2013]55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件大事,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依托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充分发挥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全面实施输煤输电并举战略,建设晋北、晋中、晋东南三大煤电基地,形成外托市场、内建电源、通道相连、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到“十二五”末,全省电力装机确保达到8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0000万千瓦;外送电能力确保达到3000万千瓦,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

二、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电力建设是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推动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是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是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促进煤炭资源清洁、安全、高效利用的需要;是推动煤电联营、构建和谐煤电关系的需要;是坚持输煤输电相结合,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

因此,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加快电力建设,对我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长远的战略选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我市电网建设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成立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

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我省电源送出需要和电力有效供应,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供电用电需求电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了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基本保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但随着全省电源建设步伐加快和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网建设相对滞后。

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总体要求,围绕建成全国重要火电基地的目标,我省要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电网建设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各级电压电网、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电网规划要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电网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农村电网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尽快消除无电村。

对列入规划的输变电工程,各级政府应对其站址用地和线路走廊等予以支持和保护。

目前尚未列入现有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规划,保证电网建设需要。

电网部门作为电网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电网资金投入。

全省500千伏主网架要尽快建成,220千伏电网要覆盖到县,并进一步加强与华中电网的联络,既保证省内送电和用电需要,又保证电力外送需要,避免出现因电网滞后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和电力外送的现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苏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4号2007年3月1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二〇〇七年二月)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

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

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苏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大民生工程,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十三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铁路发展,更好地支撑“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补齐短板、强化衔接、优化网络、提质增效”的工作要求,明晰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发展目标。

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高速铁路网,基本形成设区市城市到南京1.5小时的高铁交通圈。

全面建成“三纵四横”高速铁路网,着力构建铁路客货运枢纽体系,大幅提升铁路跨江和互联互通能力。

到2020年,全省铁路总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其中高速铁路超过2000公里。

建立良好的铁路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全省铁路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全面建成“高效便捷、内联外通”的“三纵四横”高铁网。

包括京宁(杭)通道、淮扬镇(沿运河)通道、沿海通道等“三纵”通道和东陇海通道、徐盐通道、沿江通道、沪宁通道等“四横”通道。

——着力构建铁路客货运枢纽体系。

抢抓高铁建设新机遇,促进公铁水空及城乡公共交通集成融合,加强以铁路为骨干的客货运枢纽建设。

推动“同站换乘”“同台换乘”,实现客运“零换乘”。

结合枢纽功能开发,建设一批兼顾商务办公、旅游集散等新型业态的现代化运输综合体及城市综合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云政办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战略,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全省电源开发和电力供应,加快培育电力支柱产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云南电网经过多年努力,已具备一定规模,作为电力发、输、配、用的统一载体,在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满足电源送出以及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电网建设滞后,变电容量不足、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较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强电网建设是促进电力支柱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省工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要建立健全全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切实加强电网规划建设领导为加大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建立电网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为省经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4•【字号】苏政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苏政发〔2021〕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苏政办发〔2021〕6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数字政府建设总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机遇意识和赶超意识,统筹构建数字政府“四梁八柱”,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全面推动数字治理系统变革和整体重塑,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人民至上、政务牵引。

充分发挥数字治理优势,以政务为重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理念创新、效能优先。

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观念、绿色低碳和法治思维,遵循数字化治理规律,基于“云、网、数、用、安”底层逻辑,全面推进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系统变革,进一步提升政府效能,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题库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题库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题库1、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ABCD )。

A. A. 中标人名称B. B. 项目负责人姓名C. C. 中标价D. D. 中标工期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存在以下行为(ABCDE):A. A.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B. B.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C. C.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D. D.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E. E.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监管系统为(BCD)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B. 监督部门C. 纪委监委D. 审计部门4、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BCD)、()和(),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

A. A.人员信息B. B.服务流程C. C. 工作规范D. D. 监督渠道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ABCD)等事项。

A.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 B. 数量C. C. 实施地点和时间D. D.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6.整合专家资源,包括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A)和(B)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A. A.评标专家B. B.评审专家D. D.经济专家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CD)。

A. 公告公示B. 留存C. 擅自公开D. 用于商业用途8. 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国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电监会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2010年4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中央检查组,分赴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中央企业,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情况表明,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15【实施日期】1999.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发(1999)95号1999年11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制定的《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结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减轻农民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从江苏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内容及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部署和省制定的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贯彻。

鉴于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和协调;各地政府要切实协调、处理好本地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557号)、《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和《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发展机遇,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着力构建全省500千伏“三横两联一中心”目标网架结构和各级安全可靠的输配电网,建成新型综合能源基地,保障贵州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用电需求,为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安全可靠电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各级规划联动机制(一)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统筹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规划联动机制,将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间联动机制,做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保护。

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的电网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及时纳入规划。

要统筹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二)合理预留电网项目建设空间。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审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时,应征求同级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合理预留站址及输电线路走廊;在电网项目选址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进行选址论证,如确无法落地落实的,应当避让,另行选址;因地形、地貌、地质等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但确需建设的电网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范围调整论证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三、进一步优化电网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三)优化核准前置要件办理。

已投运的变电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4•【字号】苏政办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我省千方百计加快电力和电网建设,近期将有一批电源项目陆续建成投产。

为满足电源送出需要和电力有效供应,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电网建设具备了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电网结构中尚存在长江“北电南送”等输电瓶颈。

特别是近期随着我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保证电源送出的压力日益增大,急需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由于电网项目在现行用地、环评、规划、拆迁等诸多环节存在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努力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共同解决好电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我省电网建设。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抓紧组织编制电网长远发展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村庄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

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

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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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2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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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十三日—2 —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7年2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

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

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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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

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县人民政府适当减免。

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

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电网企业兴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

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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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电网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帮助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工业电网△建设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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