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员工休产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合理的休息和保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产假标准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产假申请与批准1. 女职工在生育前30天,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产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产假工资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 若公司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3.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保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与正常上班相同的福利待遇,如加班费、奖金等。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应予以合理安排。
七、产假期间的注意事项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外出就医,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取得批准。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公司联系。
八、违反本制度的规定1. 女职工未按规定申请产假的,公司将不予批准。
2. 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审批产假的,将追究其责任。
3. 公司员工在产假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女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包括在职、离职及试用期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休假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生育休假时间第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第五条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章生育休假待遇第八条休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二)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福利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继续为其提供与在岗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生育休假程序第九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生育休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在收到女职工生育休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公司规定进行休假。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二)擅自延长休假时间,扣除相应工资;(三)休产假期间从事与生育无关的活动,给予警告,并扣除相应工资;(四)休产假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中的“产假工资”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公司产假管理制度
公司产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确保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假期和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产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产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
三、产假的享受条件1. 正式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享受产假。
2. 员工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生育计划,并在孕期15周内提供医生出具的产检记录和产检报告。
3. 员工需在产假开始前至少提前7天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同时提供医生证明和劳动合同。
四、产假的时长1. 生育一胎的员工享受产假时长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
2. 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员工享受产假时长为12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113天。
3. 员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延长产假时长至148天:- 因生育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 小儿夭折或死亡的;- 女性员工在产假结束后计划继续哺乳的。
五、产假期间的待遇1. 停发员工工资,但发放生育津贴,津贴标准为员工上个月平均工资的80%。
2. 产假期间,员工继续享受公司的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3. 产假结束后,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继续休假或者返回工作岗位。
六、产假期间的安排1.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产前健康指导和生产准备指导。
2. 员工在产假期间需按时复诊,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指导。
3. 员工在产假期间需保持联系,确保公司可随时联系到员工。
七、产假期间的补偿1. 公司鼓励员工在产假期间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公司将报销员工参加的相关费用。
2.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产后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员工顺利度过产后恢复期。
3. 员工产假期间所属项目的工作量由其他同事代替完成,员工产假期间将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或者奖励。
八、违规处理1. 如发现员工在产假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将取消员工的生育津贴,并酌情处理员工的其他待遇。
2. 如员工故意隐瞒相关病史或者其他信息,公司将追究员工的责任,并可能影响员工的职业发展。
九、其他规定1. 公司将尊重员工的产假选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者负面评价。
员工产假管理制度
员工产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怀孕期间及产假期间的权益,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的女性员工,在本企业正式工作的女性员工怀孕后都可以依据本规定享受产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产假,包括女性员工因生育需要所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并且未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本制度是员工和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员工和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
第五条企业制度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管理。
第二章产前假第六条孕(孕)妇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前假。
第七条孕妇可以根据身体状况,在怀孕28周前提出产前假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可以享受产前假。
第八条孕妇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产前检查的假期。
第九条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接受产前检查,超过规定的时间,企业有权扣除当期工资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产假第十条女性员工在生育的两个月内(含生育当日)享受产假。
第十一条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或延长产假时间,企业有权扣除当期工资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有权要求女性员工提供医生开具的产假期间需要休息的证明,如有假,企业可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产假期满后,女性员工应按时返岗,同时提供宝宝出生证明。
第四章哺乳假第十四条女性员工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一年的哺乳假。
第十五条女性员工享受哺乳假期间,企业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哺乳场所。
第十六条企业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哺乳时间;哺乳假期间,女性员工不得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未经企业同意,女性员工擅自提前离岗,或延长哺乳假时间,企业有权扣除当期工资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保障第十八条企业应确保女性员工生育后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不得因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女性员工的待遇或裁员。
第十九条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得因生育而降低。
第二十条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除了享受产假外,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员工产假管理制度_劳动法
一、目的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明确员工产假的管理规定,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休息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三、产假规定1. 产假时间:(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产假42天;(6)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产假90天。
2. 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难产10天。
四、产假工资发放1. 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2. 产假工资:(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2)如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其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五、产假申请与审批1.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应在预产期或确诊后30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 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批准女职工的产假申请。
六、产假期间的管理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2.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安排,应与单位协商一致。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
女员工休产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假期间女职工身心健康,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女员工。
三、产假规定1. 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产假申请与批准1. 女职工在生育前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产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对女职工的产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对产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女职工。
五、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产假期间,女职工无需提供工作,公司应保证其正常休息。
2.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交接和接替人员。
3. 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产假员工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生产秩序。
六、产假期间的待遇保障1.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3. 公司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产假期间的管理1. 产假期间,女职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返岗。
2.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产假,女职工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人力资源部对女职工的延长产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女职工。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女员工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正式职工中的女员工。
三、产假规定1. 女员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
2. 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生育请假手续1. 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或符合生育条件,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生育请假申请。
2. 女员工生育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育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
3. 单位应核实女员工生育请假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生育期间权益保障1.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应保障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3.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产假的,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前结束产假。
六、生育后恢复工作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2.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立即恢复工作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产假。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七、违反本制度处理1. 女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生育请假手续,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有权不予批准其生育请假。
2.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擅自离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3. 单位违反本制度,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公司女员工产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女性员工。
第二章产假期限第三条女员工生育(包括正常生产、难产、多胞胎生育)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如下:1. 正常生产的,产假为98天;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如工作单位需要,经本人申请,可请产前假,产前假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三章产假待遇第四条产假期间,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员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
第五条产假期间,女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六条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如需进行产前检查,可凭相关证明,按照实际检查次数给予报销。
第四章产假申请与批准第七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怀孕证明。
第八条女员工在生育前,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
第九条公司应自收到产假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准。
第五章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十条产假期间,女员工的人事关系、职称、工资等级等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产假期间,女员工享有继续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产假期间,如女员工需要恢复工作,应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女员工如有虚报产假、冒领产假津贴等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我公司女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事假病假产假管理制度
事假病假产假管理制度一、概述事假、病假和产假是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的一种常见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规范请假制度的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制度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请假行为,增强员工对企业请假制度的认同,提高员工请假管理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假管理1. 事假的性质员工请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而请于非工作日的假期。
事假主要包括结婚、丧偶、生育等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
2. 事假的审批程序员工在请事假前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以及具体的离职时间。
请假申请应提前两天进行,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
3. 事假有效期员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如需要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后确认。
4. 事假的扣薪处理员工请事假需要事先与公司约定,超过规定的天数将会扣除相应的工资。
三、病假管理1. 病假的性质员工请病假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请假的情况。
在请病假时,员工需提供相关医院或诊所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病假的审批程序员工请病假时需提前告知部门领导,如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前告知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药证明。
3. 病假的有效期员工请病假一般不超过七天,超过七天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根据具体病情决定延长请假时间。
4. 病假的扣薪处理员工请病假时,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病假情况,对照公司规定的病假福利待遇来付给员工工资。
四、产假管理1. 产假的性质员工请产假是指员工因生育需要请假的情况。
在请产假时,员工需提供相关的产假证明。
2. 产假的审批程序员工请产假时需提前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并提供医院或检查报告作为证明。
3. 产假的有效期员工请产假的有效期根据公司的规定来执行,一般为60天。
4. 产假的扣薪处理员工请产假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五、其他规定1. 禁止无故缺勤员工不得无故缺勤,若有无故缺勤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扣除工资或作出其他纪律处分。
产休假管理制度
产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团队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正在怀孕或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员工。
第三条产假的享受条件(一)已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二)已向公司提供怀孕证明并经公司批准生育假。
第四条产假的计算(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孩子时享受产假。
(二)产假计算方式:生育女性员工享受产假为工作满一年整的员工为98天,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为15天。
(三)公司将额外支付3个月的生育津贴给享受产假的员工。
第五条产假的申请(一)享受产假的员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
申请中需包含预产期、希望休假日期等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批准或者驳回的通知。
第六条产假的延长(一)对于因生产并发生意外而需要延长休假的员工,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以及家属的书面同意。
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合理的延长产假。
(二)延长产假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发出批准或者驳回的通知。
第七条产假的结束(一)产假结束后,员工如需继续休息,可申请调动年假或者无薪假。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批准。
(二)产假结束后,员工应立即向公司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继续休假的证明,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资料变更。
第八条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保障(一)在享受产假期间,员工将享受公司的基本工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公司将为生育的女性员工购买额外的生育保险,以保障她们和孩子的健康。
(三)在产假期间,员工可以继续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一)公司将在员工休假期间安排其他员工代替她们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员工在产假期间,可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者在线学习,以提升自身能力。
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保护产假期间的权益(一)公司将保护员工在产假期间的职位和工资待遇,不得因生育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和职业发展。
公司职工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职工的生育管理,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职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生育假:指女职工因产假享受的休假期,包含产前休假和产后休假。
•生育津贴:指公司为女职工供应的肯定金额的津贴,用于补助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产前检查:指女职工怀孕期间进行的身体检查。
•产后护理:指女职工产后需要的身体护理和病愈。
第二章生育假规定第四条产前休假女职工享有产前休假,休假时间为产前预产期前15天,具体休假开始日期由女职工依据医生的建议确定。
第五条产后休假1.凡公司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后休假,休假时间为产后生育后的六十天。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产后休假时间,但延长的最长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
2.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的,可享受三天的产假。
第六条财务待遇1.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将发放生育津贴,具体数额由公司依据政策规定确定。
2.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补贴待遇按正常发放。
第七条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公司鼓舞女职工乐观参加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对于参加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的女职工,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嘉奖。
第三章职工申请和管理第八条申请流程1.女职工生育前一个月内,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正式的产假申请,提交相关的产假申请料子。
2.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产出假申请。
第九条申请料子1.女职工产假申请料子包含:产假申请表、医生出具的产前检查报告、产前预产期证明等。
2.男职工的配偶产假申请料子包含:产假申请表、医生出具的产前检查报告、产前预产期证明等。
第十条验证和批准1.人力资源部将对职工的产假申请进行审核和验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2.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职工的产假休假时间,并在职工的办公档案中留存相关料子。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1.职工伪造料子申请产假的,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女职工产假管理制度
女职工产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我公司特制定了本《女职工产假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女职工,以及正在怀孕或准备怀孕的女职工。
二、产假的计算和规定1. 产假的计算(1)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每年享有产假一次,时间为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2)女职工生育双胞胎或以上的,可额外享受15天的产假;(3)女职工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仍可享受产假,具体请参考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2. 产假规定(1)女职工怀孕满24周以上,应当在工作日或者非工作日进行护理健康检查;(2)怀孕满7天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报告怀孕的情况;(3)怀孕满5个月,应当提供医院和医生的证明,说明生育预产期;(4)产假起算日期为离开工作岗位报名备案之日;(5)产假结束日期为女职工备案第二天(注:例当年12月产假结束,为12月1日备案,12月2日恢复工作)。
(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公司保留她的岗位,不得因产假影响其工作待遇。
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公司按月为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本人的工资标准享受工资,工资标准参照计生部门规定;(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各项福利待遇。
2. 其他规定(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遇产假过程异常,需提供医院和医生的证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产假时间;(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有需外出治疗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并提供相关医生证明;(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延长产假时间,应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延长产假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98天。
四、产假结束后的安置1.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返岗工作;2. 若女职工选择不返回工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其离职事宜,并支付相关经济补偿;3. 若女职工选择返岗工作,公司将及时安排其回岗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帮助。
公司员工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生育行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女员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享有生育假和陪产假。
第五条女员工生育假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具体天数如下:(一)产前假:根据国家规定,女员工可享受90天产前假;(二)产后假:根据国家规定,女员工可享受98天产后假。
第六条女员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男性员工享有陪产假,陪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生育期间,如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三章生育流程第九条女员工计划生育,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通知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十一条女员工生育后,应将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男性员工申请陪产假,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男性员工的陪产假申请,符合条件者,办理陪产假手续。
第四章生育待遇第十四条女员工在产前假和产后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男性员工在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员工生育期间,如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员工生育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及时办理员工生育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如实提供生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休产假管理制度
公司休产假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障员工在怀孕及生育期间的权益,公司特制定了休产假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员工合理安排产假,并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以确保员工在怀孕及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员工等。
三、休产假的类型和时长1.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假分为待产假和产后假两种类型。
具体时长如下:- 待产假:女性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即孕期前28周起休假。
- 产后假:因生产困难或难产导致产妇身体健康未能好转,待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医院验收合格后,可按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
- 六个月婴儿生产产前临产或早产,女职工待孕残残疾产假通过劳动社会监察治疗后的产妇儿产妇活跃平稳随时可以如她自己治疗愿意参加公会运相关收费治疗。
2. 男性员工在妻子怀孕期间享有陪产假,时长为15天。
3.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产假的时长,但需提前向公司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1. 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待产假期间,女性员工享受带薪假期,工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 产后假期间,女性员工享有带薪假期,工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2. 男性员工在陪产假期间,也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男性员工在陪产假期间,享有带薪假期,工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3. 在产假期间,员工仍然享有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五、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在员工请假期间,公司应当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交接。
2.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不得干涉员工的正常产假生活。
3. 员工在产假期间如有远程工作需求,可和公司协商合理安排。
六、产假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假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产假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单位产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在岗、在册的女职工。
三、产假规定1. 女职工生育(含生育多胞胎)享有以下产假:(1)正常生育:98天;(2)难产:增加30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
3. 女职工生育期间,产假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1)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产假管理1.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应向单位提交《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应予核实并予以登记。
2. 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内,应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休假的,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休假时间。
4.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请假,应按照单位内部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期间产假工资照发。
5.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保持其原岗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产假管理工作,定期对产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依法保障其产假权益,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生育假期及待遇第四条女员工生育假期包括产假、产前检查假、陪产假等。
第五条产假: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假期天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女员工在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如提前分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产假天数。
第六条产前检查假:1.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建议进行产前检查,每胎可享受不少于15天的产前检查假。
2. 产前检查假期间,女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陪产假: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陪产假,具体假期天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陪产假期间,男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生育医疗费用:1. 女员工在生育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2. 女员工在生育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章生育请假及手续第九条女员工生育请假,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男员工申请陪产假,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生育待遇调整第十二条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生育假期,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生育期间,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如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生育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生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女职工生育规章制度
单位女职工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合法的生育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防止性别歧视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育假期第五条女职工产假享受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法定标准。
第六条男职工享有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提供产前检查和产后恢复服务,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关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第九条女职工产后复工,享有哺乳假,为女职工提供合适环境和条件进行哺乳。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女职工生育健康意识。
第三章工作安排第十一条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要求本单位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以适应生育和育儿需要。
第十二条本单位将优先考虑女职工的工作需求,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和组织女职工育儿俱乐部,帮助女职工解决育儿问题。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提供子女入托服务,帮助女职工解决子女教育问题。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重视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六条本单位将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生育补贴、育儿津贴等。
第十七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提供充足的产前、产后护理假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提供免费的生育健康咨询服务,帮助女职工解决生育健康问题。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条本单位将建立生育保障监督机制,确保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单位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生育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服务质量,维护单位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及其配偶。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生育政策宣传与咨询第四条单位应设立生育政策宣传栏,定期发布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生育政策咨询工作,为职工提供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单位应定期举办生育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对生育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第三章生育审批与备案第七条职工申请生育,应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婚姻证明;2. 身份证;3. 生育证明;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单位应设立生育审批小组,负责对职工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第九条生育审批小组应在收到职工生育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
第十条职工生育期间,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生育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医疗费用;2. 生育津贴;3. 产假期间工资;4. 其他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单位应协助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确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产假管理与考勤第十四条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
第十五条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确保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复职手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遵守生育政策、积极履行生育责任的职工,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生育政策、故意隐瞒生育情况的职工,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生育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服务质量,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公司休产假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 第二章产假规定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为:1. 正常生产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 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条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其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公司支付。
#### 第三章产假申请与批准第五条女职工需休产假时,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女职工的产假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如需延长产假,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医疗证明。
#### 第四章产假期间的管理第八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产假期间,女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产假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女职工未按规定休产假,或产假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违反本制度,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说明:1. 本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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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
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
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
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4 职责
4.1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
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4.2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5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产假时间:
备注:属于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为本院职工的,可以享受5-7天的护理假
5.2妊娠假时间:
5.2.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前检查,确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
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5.2.2妊娠七个月后,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医院批准可请妊娠假休息。
5.2.3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享受检查所需花费时间的假期,待遇作公假处理。
5.3 哺乳假时间: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院部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双生不超过一年。
哺乳假期不能留待哺乳期后使用。
5.4 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
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 分钟,双胎加倍。
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5.5 其他
5.5.1对婚外孕施人工流产术后及一年内第二次流产术后的,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5.5.2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6 生育假请假流程:
6.1产假:个人凭产科出院证一门诊办审核盖章一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一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一人力资源处备案
6.2妊娠假:个人凭产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书(须经产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一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
力资源处)一人力资源处备案
6.3哺乳假:个人书面假期申请一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一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4中层干部请生育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
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生育假待遇
7.1工资待遇
注: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新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7.2女职工生育假(含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职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享受生育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分别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
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生育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