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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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1.降低关税壁垒2.消除非关税壁垒3.促进贸易自由化4.区域贸易一体化三、我国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过程1.初期接触2.申请加入3.谈判过程4.正式加入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出口增长2.进口扩大3.产业结构调整4.对外投资增加五、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角色和地位1.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2.维护多边贸易体制3.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自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经历了多轮谈判,逐渐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致力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1986 年,我国正式向GATT 提出申请,开始漫长的谈判过程。

经过多轮谈判,我国在2001 年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加入WTO 后,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对外贸易迅速增长。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促使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此外,加入WTO 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海外的机会,推动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作为WTO 的重要成员,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同时,我国还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总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关贸总协定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 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
协定背景
协定背景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 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
产生过程
产生过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 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 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中国关系
中国关系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席位。1950年3月台湾退出 总协定,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会议。1971年11月总协定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格。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局限性
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 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 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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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多边协定之一,旨在规范全球贸易和关税政策。

该协定包含了多个条文,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条文:
1.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根据该原则,缔约国应当将任何优惠待遇或优惠条件应用于一国的产品时,同样地应当对其他缔约国的产品采取相同的待遇或条件。

2. 关税及贸易总规则(General Rules and disciplines on Tariffs and Trade):该条文规定了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一般规则,包括关税调整、优惠税率、数量限制等。

3. 限制性措施(Restrictive Measures):该条文规定了限制性
措施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反倾销措施、特别保护措施等。

4. 消费税与内部税收措施(Excise Taxes and Internal Taxation Measures):该条文规定了国内税收措施对进口产品的应用条
件和限制。

5. 技术壁垒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该条文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的管理和规范。

6. 农业贸易(Agricultural Trade):该条文规定了关于农产品
贸易和补贴的规则,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补贴限制等。

这些条文被视为全球贸易的基本规则,并且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一、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GATT的历史与背景2.1 GATT的成立GATT于1947年成立,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前身。

成立GATT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二战后世界经济重建和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2.2 GATT的原则和目标GATT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

最惠国待遇指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不得给予某个成员国特殊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

关税减让是指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歧视性要求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

三、GATT的条文解析3.1 条文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一条。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对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同等的待遇,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设置歧视性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3.2 条文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二条。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不得对国内产品给予特殊待遇。

3.3 条文三:关税减让关税减让是GATT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三条。

根据关税减让原则,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GATT规定了关税减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包括关税减让的幅度、时间表和执行机制等。

3.4 条文四:非歧视性非歧视性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四条。

根据非歧视性原则,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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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正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GATT 自1947 年成立以来,共经历了八轮谈判,最终在1995 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是对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条款。

这些条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1)货物贸易:GATT 条文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MFN)、国民待遇(GN)等。

此外,条文还对关税的征收、关税的约束、关税的减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服务贸易:GATT 条文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即列出禁止或限制的服务领域,其他领域则默认为开放。

(3)知识产权:GATT 条文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4)贸易争端解决:GATT 条文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机制,成员国在贸易争端中应遵循这些规定,通过协商、斡旋、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关税壁垒:GATT 条文通过关税减让谈判,促使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消除非关税壁垒:GATT 条文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规范,要求成员国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个国际经贸协议,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减少贸易壁垒。

它于1947年签署,并在1955年正式生效。

本章将介绍GATT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GATT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为恢复战争破坏并推动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GATT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贸协议迅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GATT的目标之一是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GATT成员国之间达成了一系列互惠贸易协议,逐步减少彼此之间的关税税率和贸易限制。

这种互惠贸易的原则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GATT的第十五章对关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根据该章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尽量避免采取新的关税壁垒措施,并逐步降低已存在的关税税率。

此外,GATT还规定了特殊关税方案,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下,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

GATT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施,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得到显著降低,贸易自由度大幅提高。

这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GATT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GATT对其发展经济和保护关键产业的政策空间存在限制。

他们认为,特殊关税方案并不足够保护他们的利益。

此外,GATT的规则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待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GATT于1995年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和规则,并扩大了其范围。

WTO的目标是实现更加公平和有利于所有成员国的国际贸易。

WTO致力于通过谈判、争端解决和政策监督等方式促进全球贸易的平衡和发展。

总之,GATT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

它通过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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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原创版)目录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内容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正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 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议,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GATT 自 1947 年成立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加入,对我国及其他成员国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含了多个条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关税减让:各成员国通过谈判,相互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2)非关税壁垒:成员国应减少或消除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许可证等,以便货物和服务更自由地流动。

(3)贸易政策透明度:成员国应公开、透明地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和应对。

(4)公平竞争:成员国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5)知识产权:成员国应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和盗版等行为。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1)促进国际贸易:通过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GATT 条文有助于扩大国际贸易规模,提高我国及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额。

(2)优化贸易结构:GATT 条文鼓励成员国根据比较优势发展各自产业,提高全球贸易的效率和竞争力。

(3)提高贸易便利化:GATT 条文要求成员国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降低贸易成本。

(4)约束贸易保护主义:GATT 条文禁止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稳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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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为世界贸易提供框架和指导。

以下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文和内容:一、目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标是降低全球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通过协商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和纠纷。

二、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公平竞争,避免歧视和垄断。

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给予同等待遇,保障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

3.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布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并做出反应。

4.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国在贸易中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主要内容1.降低关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逐步降低其关税,以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这一措施包括对工业品、农产品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关税进行削减。

2.消除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要求成员国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进口配额、技术壁垒等。

这些措施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3.贸易政策审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定期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

审查过程由成员国之间相互监督和评估完成,以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4.解决争端机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设立了一个解决争端机制,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以确保争端的公正和合理解决。

5.例外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以保护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文化利益等。

这些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必须符合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6.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待遇,包括技术援助、市场准入、优惠待遇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促进其经济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1. 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47年,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对GATT的条文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背景、目标、原则以及具体的条款内容。

2. 背景二战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保护主义政策只会导致经济衰退和冲突加剧。

为了重建战后世界经济秩序,各国开始寻求一种更加开放和合作的贸易体系。

1947年,23个国家签署了GATT协定,奠定了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

3. 目标GATT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通过减少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来增加国际贸易。

通过建立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规则,GATT旨在为所有成员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并确保不歧视性对待各国。

4. 原则GATT遵循以下原则来实现其目标:4.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成员国对一方成员国提供的任何优惠待遇都必须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确保贸易不受不合理的歧视。

4.2 国民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时,应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给予同等待遇。

这确保了在本国市场上公平竞争。

4.3 关税减让GATT鼓励各成员国通过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成员国需要提交关税减让清单,并根据协定规定的时间表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4.4 非歧视性GATT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歧视,包括地区性和数量性限制。

成员国不能对来自某个特定地区或特定数量的商品设置额外限制。

5. 条款内容GATT包含了大量条款,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贸易规则。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条款:5.1 关税和贸易壁垒GATT规定了关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公布其关税表,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成员国提供相同的关税待遇。

此外,GATT还规定了对非关税壁垒(如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限制和监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

全球贸易协定(全文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

第二条
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加入成员国,并且成员国应遵守协定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贸易自由化
第三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限制等。

第四条
成员国之间应建立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禁止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贸易便利化
第五条
各成员国应加强贸易便利化,简化贸易手续和流程,提高贸易效率。

第六条
成员国之间应加强互联互通,建设高效便利的贸易基础设施,促进贸易流通。

第四章:贸易争端解决
第七条
各成员国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和贸易制裁措施。

第八条
如贸易争端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成员国可向本协定设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
本协定的解释权归属于成员国集体,成员国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定的解释问题。

第十条
成员国应定期举行会议,就贸易自由化、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磋商和协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适用,成员国应按照协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任何修订和修改须经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成员国集体解决,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国际仲裁途径解决。

(文档结束)。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条文内容概述3.条文具体内容3.1 货物贸易关税减让3.2 服务贸易自由化3.3 贸易政策透明度3.4 知识产权保护3.5 争端解决机制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降低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自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已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一轮谈判于1994 年达成,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GATT 的条文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服务贸易自由化、贸易政策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首先,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是GATT 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了一系列的关税减让协议,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从工业产品到农产品,甚至包括一些敏感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等。

其次,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GATT 的重要内容。

根据GATT 的规定,成员国应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减少服务贸易的限制和壁垒。

这包括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众多领域。

此外,贸易政策透明度在GATT 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成员国需要定期公布其贸易政策和法规,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和评估这些政策和法规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是GATT 的另一重要内容。

根据GATT 的规定,成员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这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推动技术创新。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是GATT 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而设立的。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向WTO 申请仲裁,以避免贸易战对双方经济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GATT 的条文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版)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版)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包括:(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月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更正、修正或修改;(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 TT 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iii)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iiii)GA 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c)以下所列谅解:(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iν)《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ν)《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ν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2.解释性说明:(a)GA 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

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年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制度层面的吸收:司法维度
“ the decisions to adopt panel reports under Article XXIII of the GATT 1947 were different from joint actio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 Article XXV of the GATT 1947. ”
主要问题
法纪松弛 范围局限 组织缺位
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关系
从场所角度来看:被取代
从组织层面上来讲:被取代
从制度层面来看:被吸收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层面的吸收:立法维度从GATT1947到GATT1994
GATT1994 1、GATT1947(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2、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3、加入议定书(不包括祖父条款) 4、在2019年1月1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 5、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6、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6个《谅解》 7、《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 Adopted panel repor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TT acquis. They are often considered by subsequent panels. They creat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mong WTO Memb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re they are relevant to any dispute. However, they are not binding, except with respect to resolving the particular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at dispute. ”

GATT 1947 (中文)

GATT 1947 (中文)
第5条 过境自由 1. 货物(包括行李)及般舶和其他运输工具,如经过一缔约方领土的一段路程,无论有 无转船、仓储、卸货或改变运输方式,仅为起点和终点均不在运输所经过的缔约方领土的全 部路程的一部分,则应被视为经该缔约方领土过境。此种性质的运输在本条中定义为“过境 运输”。 2. 对于通过国际过境最方便的路线、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应具有经 过每一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自由。不得因船籍、原产地、始发地、入港、出港或目的地,或与 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情况而有所区分。 3. 任何缔约方可要求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自专门的海关入境,但是,除未能符合适用 的海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外,此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运输不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 迟延或限制,并应免除关税和所有过境税或对过境征收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或与过境所 必需的管理费或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 4. 各缔约方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所有费用和实施的所有法 规应合理,并应注意运输的条件。 5. 对于有关过境的所有费用、法规和程序,每一缔约方对来自或前往其他任何缔约方领 土的过境运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予的待遇。* 6. 每一缔约方给予经由其他任何缔约方领土过境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此类产品在不经 该其他缔约方领土而自其原产地运至目的地的情况下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任何缔约方有 权维持在本协定订立之日己实施的直接交货要求,如直接交货是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税率进口 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方为征税目的而进行估价所规定的办法有关。 7. 本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适用于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
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
及此类缔约方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幅度,以本协定订立之日基金接受或临时认可的 有关货币的平价表示。因此,如此平价以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方式降低超过百 分之二十时,此类从量关税和费用及优惠幅度可考虑该项降低而进行调整;只要缔约方全体 (即按第 25 条的规定采取联合行动的各缔约方)同意此类调整不致减损有关减让表或本协定 其他部分所规定减让的价值,同时应适当考虑可影响此类调整的必要性或紧迫性的所有因素。

(GATT_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_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本附录包含总协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来生效的所有修正。

为方便读者,用星号(*)标出文本中应与总协定附件Ⅰ中注释和补充规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合众国、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开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通过它们的代表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并属下列描述的范围,则不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a)本协定附件1所列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向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该附件中所列条件;(b)本协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教主权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实施的优惠;(d)只在本协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邻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

3.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原属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与该帝国分离的国家之间的优惠,只要此类优惠根据第25条第5款1的规定获得批准,在此方面应按照第291正式文本误为“第5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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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4.根據本條第2款允許享受優惠的任何產品的優惠幅度*,如在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未明確列為最高優惠幅度,則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以下水準:(a)對於該減讓表中所列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其中規定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如未規定優惠稅率,則應將1947年4月10日己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款中的優惠稅率,如未規定最惠國稅率,則該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已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b)對於有關減讓表中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己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

對於附件G中所列締約方,本款(a)項和(b)項所指的1947年4月10日這一日期,應以該附件中所列相應日期代替。

第2條減讓表1.(a)每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的貿易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規定的待遇。

(b)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一部分中所述的、屬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在進口至與該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在遵守該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其中所列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

此類產品還應免怔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已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

(c)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屬根據第1條在進口至與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有權享受優惠待遇的產品,在進口至該領土時,在遵守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減讓表第二部分所列和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

此類產品還應免征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己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維持在本協定訂立之日關於貨物以優惠稅率進口的資格己存在的要求。

2.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對任何產品的進口隨時徵收下列關稅或費用:(a)對於同類國產品或對於用於製造或生產進口產品的全部或部分的產品所徵收的、與第3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且等於一國內稅的費用;(b)以與第6條的規定相一致的方式實施的任何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c)與所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任何締約方不得改變其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貨幣折算方法從而減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規定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壟斷,除非該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的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準的方式實施。

本條的規定不得限制締約方使用本協定其他規定所允許的、對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任何締約方認為一產品未從另一締約方獲得其認為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所預期的待遇,則前一締約方應直接提請後一締約方注意該事項。

如後者同意預期的待遇是前一締約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裁定,該所涉及的產品不能根據該締約方的關稅法規進行歸類而享受本協定預期的待遇,則以上兩締約方及任何其他有實質利害關係的締約方應迅速進行進一步談判、以期就此事項達成補償性調整。

6.(a)與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所包括的從量關稅和費用,及此類締約方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幅度,以本協定訂立之日基金接受或臨時認可的有關貨幣的平價表示。

因此,如此平價以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方式降低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此類從量關稅和費用及優惠幅度可考慮該項降低而進行調整;只要締約方全體(即按第25條的規定採取聯合行動的各締約方)同意此類調整不致減損有關減讓表或本協定其他部分所規定減讓的價值,同時應適當考慮可影響此類調整的必要性或緊迫性的所有因素。

(b)對於不屬基金成員的任何締約方,自其成為基金成員或按照第15條訂立特別外匯協定之日起,類似規定應適用於該締約方。

7.本協定所附減讓表特此成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第二部分第3條* 國內稅和國內法規的國民待遇1.各締約方認識到,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要求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法規,不得以為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目的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適用。

*2.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不得對其直接或間接徵收超過對同類國產品直接或間接徵收的任何種類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此外,締約方不得以違反第1款所列原則的方式,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實施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

*3.對於與第2款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1947年4月10日已實施的一貿易協定明確授權徵收的任何現有國內稅,該協定規定徵稅產品的進口關稅已經約束不再提高,徵收該項國內稅的締約方有權推遲對該項稅適用第2款的規定,直至其在該貿易協定中的義務得到解除,以便允許在補償取消國內稅保護因素的必要限度內提高該項稅。

4.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在有關影響其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同類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本款的規定不得阻止國內差別運輸費的實施,此類運輸費僅根據運輸工具的經濟營運,而不根據產品的國別。

5.締約方不得制定或維持與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有關的任何國內數量法規,此類法規直接或間接要求受其管轄的任何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

此外,締約方不得以違反弟1款所列原則的其他方式實施國內數量法規。

6.第5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1939年7月1日、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在任何締約方領土內己實施的任何國內數量法規,具體日期由有關締約方選擇;但是任何此類違反本條第5款規定的法規不得進行修改從而損害進口產品,並應在談判中將其視為關稅。

7.任何與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有關的國內數量法規,不得以在外部供應來源之間分配任何此種數量或比例的方式實施。

8.(a)本條的規定不得運用於政府機構購買供政府使用、不以商業轉售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產供商業銷售為目的的產品採購的法律、法規或規定。

(b)本條的規定不阻止僅給予國內生產者的補貼的支付,包括自以與本條規定相一致的方式實施的國內稅費所得收入中產生的對國內生產者的支付和政府購買國產品所實行的補貼。

9.各締約方認識到,國內最高價格控制措施,儘管符合本條的其他規定,但是可對供應進口產品的締約方的利益產生損害效果。

因此,實施此類措施的締約方應考慮出口締約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類損害效果。

10.本條的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制定或維持與已曝光電影片有關的、且滿足第4條要求的國內數量法規。

第4條有關電影片的特殊規定如任何締約方制定或維持有關己曝光電影片的國內數量法規,則此類法規應採取符合下列要求的放映限額的形式:(a)放映限額可要求在不少於1年的特定期限內,國產電影片的放映應在來自任何國家的所有電影片的商業性放映實際使用的全部放映時間內佔一定的特定最低比例。

放映限額應根據每年或相等時間內每一電影院的放映時間計算;(b)除根據放映限額為國產電影片保留的放映時向外,包括原為國產電影片保留的、後經行政行為放開的時間在內的放映時間,不得在形式上或實際上在各供應來源之間進行分配;(c)雖然有本條(b)項的規定,但是任何締約方仍可以維持符合本條(a)項要求的放映限額,即對實行放映限額的締約方之外的一特定來源的電影片保留放映時間的最低比例;但是此類放映限額的最低比例不得提高至超過1947年4月10已實施的水準。

(d)放映限額的限制、放寬或取消需進行談判。

第5條過境自由1.貨物(包括行李)及般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如經過一締約方領土的一段路程,無論有無轉船、倉儲、卸貨或改變運輸方式,僅為起點和終點均不在運輸所經過的締約方領土的全部路程的一部分,則應被視為經該締約方領土過境。

此種性質的運輸在本條中定義為“過境運輸”。

2.對於通過國際過境最方便的路線、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過境運輸,應具有經過每一締約方領土的過境自由。

不得因船籍、原產地、始發地、入港、出港或目的地,或與貨物、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情況而有所區分。

3.任何締約方可要求通過其領土的過境運輸自專門的海關入境,但是,除未能符合適用的海關法律和法規的情況外,此種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運輸不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遲延或限制,並應免除關稅和所有過境稅或對過境徵收的其他費用,但運輸費用或與過境所必需的管理費或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的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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