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7)372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江苏省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二)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计;(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
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
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投标当事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民,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要求、标底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需求有充分了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性要求,保证所有合格投标人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繁琐程序,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所含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多无关条款或随意增减工程量。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承诺书、资质文件、业绩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标书保证金,保证参与竞标的诚意和义务履行。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爱护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进行评标,确保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第九条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条形式性评审。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六条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0%~100%,具体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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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2.(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招标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4.第五章招标与投标的程序第十六条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
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办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
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二)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三)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6.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