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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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管理类

调解农牧民群众及家庭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牧区的和谐稳定,帮助困难家庭和群众解决困难等社会事务管理是嘎查村级组织的重要职责。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阿旗巴彦花镇、天山镇、新民乡、天山口镇等地将契约化管理的方式引进社会事务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

小合同解决资金短缺大难题

2009年5月5日,在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部,人流攒动,50多个村民聚在屋里屋外,谈笑风生,幸福溢于言表。原来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正在为协会会员发放贷款,半天时间就发放贷款49万元。

2009年于家粉房村准备建日光温室56栋,需资金166.5万元,旗、镇两级支持74万元,群众自筹了42万元,仍有50.2万元资金无法解决。找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缺少贷款抵押担保而贷不到款,举债又无门。同时,旗、镇资金只能到项目建成验收后才能到位,由于缺少资金,日光温室项目落实不了。

在这种情况下,巴彦花镇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旗农业银

行、旗财政局、旗民政局等单位,以契约化管理方式组织于家粉房各项目户成立了信用互助协会。通过采取会员自愿缴纳信用互助基金,协会为会员贷款进行担保,会员贷款的申请审查和到期收回由协会负责收回的方式,解决项目贷款难题。

2009年4月7日,阿旗首家信用互助协会在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成立。协会和旗农业银行签订了《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与旗农行借贷担保合同》,随后到旗民政局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成立了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业务范围是协助会员与农行办理三农贷款,监督贷款使用,按期偿还贷款。办公场所在于家粉房村,法人代表是魏成,注册资金为3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农业银行阿旗支行,有效期限为4年。注册完成后,2009年5月5日,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与56户会员一起起草了《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章程》,同时协会与会员签订了《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了具体事项、履行时间、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通过契约化管理,让农村信用互助协会这种“信用协会+互助基金+风险补偿金+农业保险+银行信贷”五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取得了明显效果。于家粉房信用互助协会各会员共向协会自愿缴纳信用互助基金12.7万元,贷款127万元,该款

项全部用于发展设施农业,为设施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确保了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深受农户好评的同时,还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全镇先后有3个村借鉴该村经验,成立信用互助协会,制订《信用互助协会章程》,签订契约,共发放贷款462万元,使全镇2009年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超额完成300亩。

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

与会员借贷款合同书

甲方: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

乙方:××(会员)

根据《巴彦花镇于家粉房村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章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具体事项

乙方自愿加入协会,享有从协会借贷款的权利和还贷款的义务及缴纳保证金的责任。借贷款1万元,应缴纳10%的保证金。贷款额度1万~3万元,按旗农业银行同期利息计算。保证金一缴3年,到期后,协会所有会员全部还清贷款后支回,按旗农行定期存款计算利息。贷款期限为3年,一年一结,结完即贷。发放银行卡,贷款存入卡内,支取按贷款利息计算,不支取按存款利息计算。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3年(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甲方有权按约定发放贷款和收取贷款,负责成立协会,与旗农行办理相关手续,组织乙方学习掌握相关知识,保证贷款按时还清,营造一流信用环境。

⒉乙方按约定领取和还清贷款,履行会员职责。按时交纳保证金,履行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⒈甲方不按约定发放给乙方贷款,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证金300%的违约金。

⒉乙方不按约定偿还贷款,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借贷款2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于家粉房村信用互助协会

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

(本栏目文章除署名外,由蔡常青、陈学民〈阿鲁科尔沁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指导,阿鲁科尔沁旗委组织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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