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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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1.英国:越权无效,自然公正
2.美国:“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
3.法国:“行政法治”4.德国: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
5.日本:“法治行政”(1)法律保留(2)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
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宪性;(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
(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民主
①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
(1)儒家思想的影响(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
1.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