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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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

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 2016条文说明修订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 年8 月18 日以第1260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的修订。

本规范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现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广东电力试验研究所、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湖北电力建设一公司、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上海电力建设一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乐清市华夏防雷器材厂、武汉岱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是陈发宇、李谦、孙关福、孙克彬、余祥、穆德龙、雷宗灿、朱有山、马庆林、章国林、汪海涛、屈国庆、宋美云、佟建勋等。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了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次1 总则............................................................................................................................. - 4 -2 术语............................................................................................................................. - 5 -3 基本规定........................................................................................................................... - 6 -4 电气装置的接地............................................................................................................... - 8 -4.1 接地装置的选择..................................................................................................... - 8 -4.2 接地装置的敷设..................................................................................................... - 9 -4.3 接地线、接地极的连接....................................................................................... - 10 -4.4 接地装置的降阻.................................................................................................... - 11 -4.5 风力发电机组与光伏发电站的接地................................................................... - 12 -4.6 接闪器的接地....................................................................................................... - 13 -4.7 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 - 13 -4.8 主(集)控楼、调度楼和通信站的接地........................................................... - 15 -4.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地....................................................................... - 16 -4.10 电力电缆金属于户层的接地............................................................................. - 16 -4.11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 ......................................................................................... - 17 -4.12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 - 17 -4.13 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 - 18 -4.14 防雷电感应和防静电的接地............................................................................. - 19 -5 工程交接验收................................................................................................................. - 20 -1 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编制的原则:为了保证接地装置的施工和验收质量而制定。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第3.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第3.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第3.2.2条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中。

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

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国家标准__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169

国家标准__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169

国家标准__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16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ounding connection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 50169—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9—2006,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

其中,第3.1.1、3.1.3(1、3)、3.1.4、3.2.4、3.2.5、3.2.9、3.3.1、 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 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7.10、3.7.11、3.8.3、3.8.8、3.8.9、3.8.10、3.8.11、3.9.1、3.9.4、3.10.2、3.10.3、3.1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4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交接验收。

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范 GB 50172-92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第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给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1.0.2条适用范围是根据电气装置对蓄电池最低使用电压及容量要求规的。

本规范是在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五篇“蓄电池篇”的基础上修订的。

原规范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及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

因为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固有缺点,现在在工程建设中已不采用,而且国内大、中型蓄电池厂也不再生产此种产品,而由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所替代。

故此次修订时,将原有关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全部删去,而对于适用于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近年来,碱性蓄电池,主要是镉镍碱性蓄电池由于其一系列优越特性,在电气装置中作为直流电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通讯、信号、操作、不停电电源系统中也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尤其是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断路器操作电源,已在许多变电所中较多地被采用。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UDC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2016-08-18发布2017-04-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169-2016主编部门:中国电⼒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期:2017年4⽉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92016,⾃2017年4⽉1⽇起实施。

其中,第3.0.4、4.1.8、4.2.9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同时废⽌。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18⽇前⾔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3.1.4条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第3.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第二节配液与注液第3.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第3.2.2条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

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三 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 干燥 通风良好 无阳光直射的室内 存放中 严禁短路 受潮 并应定期清除灰尘 保证清洁
四 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 5 40 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 35 存放 宜在放电态下 拧上密闭气塞 清理干净 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 1.0.8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 术文件的规定
第 2.3.9 条 蓄电池组在 5 次充 放电循环内 当温度为 25 时 放电容量应不低于 10h
率放电容量的 95%
第 2.3.10 条 充 放电结束后 对透明槽的电池 应检查内部情况 极板不得有严重弯
曲 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 2.3.11 条 在整个充 放电期间 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 电流及电解
二 蓄电池安装应平稳 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 排列整齐
三 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 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螺母应紧固
四 有抗震要求时 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牢固可靠
五 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 2.1.1 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 蓄电池槽应无裂纹 损伤 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 蓄电池的正 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 并应无变形 防酸栓 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 损伤 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 对透明的蓄电池槽 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 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 连接条 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 温度计 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 2.1.2 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 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 应用脂肪烃 酒精擦拭 不得用芳香烃 煤油 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 2.1.3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蓄电池放置的平台 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 蓄电池安装应平稳 间距均匀 同一排 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 排列整齐 三 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 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螺栓应紧固 四 有抗震要求时 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牢固可靠 五 温度计 密度计 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 2.1.4 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 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 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 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 负极的极性 正极为赭色 负极为蓝色 三 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 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 2.1.5 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___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_GB_50169-2006 ??????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 connection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169—2006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9—2006,⾃2006年11⽉1⽇实施。

其中,第3.1.1、3.1.3(1、3)、3.1.4、3.2.4、3.2.5、3.2.9、3.3.1、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7.10、3.7.11、3.8.3、3.8.8、3.8.9、3.8.10、3.8.11、3.9.1、3.9.4、3.10.2、3.10.3、3.11.3条(款)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92同时废⽌。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六年七⽉⼆⼗⽇前⾔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度⼯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北京电⼒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4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电⽓装置的接地;⼯程交接验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电⽓装置安装⼯程蓄电池施⼯及验收规范标准分享⽹免费下载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湖南省⽕电建设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356号,邮政编码:412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次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和主要审查⼈: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建设公司中国电⼒企业联合会1总则参编单位:中国电⼒科学研究院2术语和符号 (2)⼴东省输变电⼯程公司2.1术语天津电⼒建设公司2.2符号华能质量监督中⼼站3基本规定 (4)主要起草⼈:雷鸿飞龙庆芝荆津何冠恒⽥晓4阅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6)李涟刘光武陈挂英4.1安装 (6)主要审查⼈:陈发字许建军郑少鹏范辉汪毅4.2充、放电………………..鲜杏梁汉城王⽟明王兴军刘军5铺锦碱性蓄电池组周永利周卫新曾跃沫修杰陈志刚5.1安装侯建设5.2配液与注液5.3充、放电………..6质量验收附录A氢氧化饵技术条件……..附录B碱性蓄电池⽤电解液标准·本规范⽤词说明·引⽤标准名录·附:条⽂说明?2??1?标准分享⽹免费下载mwJHHContents1总川习1Generalprovisions………………………………………(1)1.O.1为保证蓄电池组安装⼯程的施⼯质量,促进⼯程施⼯技术2Termsandsymbols………………………………………(2)⽔平的提⾼,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制定本规范。

(2)2.1Terms1.O.2本规范适⽤于电压为12V及以上,容量为25A.h及以上(3)2.2Symbols的阅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lOA.h及以上的铜锦碱性 (4)3Basicrequirement蓄电池组安装⼯程的施⼯与质量验收。

4Valveregulatedsealedlead-acidbatteries……………(6)1.O.3蓄电池组安装⼯程的施⼯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4.1Installation (6)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实施)GB50252-2010《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调试用)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代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

仪表规范另外还有: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093与50131配套使用。

同时还应符合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标准:电气专业:没有电气标准,使用国标或合同规定。

仪表专业:使用SH/T 3521-2007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及其他合同规定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低压电器装置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装置有故障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撤除,场地应打扫干净。

(3)室内空中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想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4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l)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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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0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

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态,清理干净,在极柱第1.0.9条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2.1.1条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第2.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

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

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

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

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

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充放电第2.3.1条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

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

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 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

当温度不为25℃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式中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

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第2.3.12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第一节安装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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