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金融网络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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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金融网络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银行首位字母+
经销企业首位字母年(四位)+月(两位)+日(两位)+流水号()三位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 年月日签订: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更好推广甲乙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业务,拓展丙方的经营领域,扩大东风汽车的销售,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度《商务协议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内部等级评定标准向丙方许可通知书和推荐乙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建议额度。
2、丙方在完成对甲乙两方签订的年度《商务协议书》及甲方建议额度的审查,受理乙方的授信申请后,根据丙方的授信管理规定和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万元。
3、甲方、乙方同意根据双方签署的年度《商务协议书》签订购买甲方汽车的《东风商用车销售合同》,乙方根据该《东风商用车销售合同》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申请用于购买甲方汽车所需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4、丙方决定向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在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出票通知书》后(附件1),乙方交存申请金额 (30%)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后一个工作日内,在最高授信额度内为乙方开具承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收款人为甲方或甲方授权收款人的出票后定期付款银行承兑汇票。
5、丙方依据甲乙两方签订的《东风商用车销售合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在签署银行承兑汇票的当日或次日向甲方出具《款项支付通知书》(附件2)。《款项支付通知书》中应注明票号、金额、期限等要素,乙方授权丙方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收款人
6、丙方向甲方交付收款人为甲方或甲方指定收款人、承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甲方应在120天内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所购甲方汽车全部交付给乙方。
7、如甲方在120天内未能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所购汽车全部交付给乙方,甲方必须将未交付之车辆的款项划转至乙方在丙方之账户,用于将来兑付到期之银行承兑汇票。如果甲方在120天内没有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所购车辆对应的汽车合格证交给丙方时,甲方必须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所交保证金不足兑付的差额款项划至乙方在丙方之账户,用于将来兑付到期之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条:汽车的交付、合格证的移交与汽车的销售
1、乙方委托丙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甲方后,甲方、乙方在双方签订的《东风商用车销售合同》项下指定的交付地点交付汽车,代办运输手续由甲方负责。
2、甲方在指定的交付地点将汽车交付给乙方的同时,由乙方负责在此地点对汽车进行验收,丙方有权参与验收过程。交验合格后,由乙方在《商品车运输验收清单》(附件3)上签收作为甲方已交汽车的凭据,汽车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名下,乙方负责保管上述汽车,承担一切保管责任和各种风险。
3、甲方将汽车交付给乙方的同时,乙方必须书面委托甲方将与汽车相符的合格证及其从属物交与丙方监管。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在《合格证及其从属物移交确认书》(附件4)上签名或盖章,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对应的回购责任。甲、乙、丙三方授权代理人应相互出具各自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身份。
4、甲方向丙方交付合格证及其从属物后,由丙方负责保管上述物品,并承担一切保管责任。
5、甲方保证售予乙方之汽车一车对应一个合格证,乙方在经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丙方提出更换汽车合格证的要求,甲方不得应除丙方之外任何人的要求再行办理此汽车的合格证。
6、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合格证及其从属物移交档案制度。甲、乙、丙三方授权委托人应当互相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以确定各自身份。
7、当乙方与丙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丙方监管乙方汽车合格证及其从属物有困难的,丙方可以委托经乙方认可的其它金融机构对乙方的所购汽车的合格证及其从属物进行受托监管。委托监管费用支付的有关问题由乙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丙方根据乙方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将其监管的乙方汽车合格证及其从属物按比例逐批交付乙方,首次交付乙方的合格证为首笔保证金与15%票面金额的差额。
9、乙方必须对所有以丙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所购买的车辆在库存期间进行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三条:乙方的还款义务
1、乙方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并承诺《东风商用车销售合同》项下的购买的汽车的全部销售款逐笔存入该账户。乙方保证在此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足额承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2、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止,乙方应保证其在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存有足够的用于付款的资金。
3、当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有任何一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足额交
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导致丙方垫款的情形发生时,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乙方继续开出新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及时通知甲、乙两方。
4、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销售资金不能及时汇划到丙方帐户,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足额支付而发生银行垫款时,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甲、丙两方,甲、丙两方应及时帮助乙方采取措施减少逾期还款损失。
5、因丙方自身原因,如汇划资金不及时等,使乙方资金不能及时汇划到帐发生银行垫款而导致银行损失的,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回购
1、回购是指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出现时,甲方对符合本条第三款前提条件下的、乙方未售完库存汽车进行收购。
2、甲方的回购义务仅限于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销商无法交存足额票款发生银行垫款;(2)乙方有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未售完汽车库存。
3、甲方履行回购义务时,回购前提为:
(1)回购的汽车及其合格证必须一一对应;
(2)回购汽车的合格证及汽车从属物要素必须与《合格证及其从属物移交确认书》一致;
(3)回购的汽车的质量状况必须与甲方向乙方移交时的质量状况一致;或者,质量如有不一致,但乙方恢复至原状时,甲方同意回购。
(4)回购的汽车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