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充电站属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行业具备甚至领先的优势也是难以操作实施的,如何启动,进一步健康发展推进,必须在产业基础成熟,群众信任稳固的前提下纳入市政建设规划,调动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和巩固产业优势,推动产业规模,规范产业运营。
充电站产业化达到成熟健康、稳步有序,形成国民经济的专门行业。
要在未来大势所趋即将形成电动汽车运营的产业板块中有所作为,公司首先应当加入电动汽车产业的归口(或由政府职能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发起的专门)组织(如电动汽车联盟等),就像一名新员工进入公司首先需要融入公司一样,我们的公司必须尽早融入这样的组织,争取行业(充电机制造或充电站系统建设)入网的优先权。
目前,制约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动力电池制造的比能量、电池电量计量技术、电池充电时间、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等。
1.动力电池的比能量,限制汽车的最大行程和充电频率(或电池的更换频率),这属于传统技术问题或属于生产力的水平问题,正在不断突破,可以逐步提高。
2.电池电量计量技术,不能准确确认电池的剩余电量,就不能掌握汽车加电的数量,尤其在更换电池时更是如此,就无法确认缴费的基本凭据,充电站的商业运营从何谈起?这是新引发的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攻关能够解决(动力源可否立项?)。
3.电池充电时间,不能像加油一样便捷,将限制汽车不能进入像设想的充电站这样集中的公用充电区域即时充电,采用快速充电技术研制专用充电机,或更换已充电完毕的蓄电池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但是前者将降低充电效率,后者又引发新的问题。
4.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要解决问题3,可以更换电池,但是如果用新电池换上旧电池,用好电池换上孬电池怎么办?通过完善的市场规范和充足的电池库存储备可以弥补因更换电池引发的运营缺憾,但这需要在充电站配置品牌、型号、规格齐全的蓄电池库存,能否争取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电池补贴)、法律、社会资源(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的有力支持。
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蜀山区打造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若干政策(试行)》(蜀政办(2023)24号)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和申报材料1.鼓励企业升限入统。
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3)8号)第23条内容执行。
2,鼓励新能源汽车品牌企业落户。
对当年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自首次产生零售额起,其连续12个月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照0.2%给予一次性经营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的连续月度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3.鼓励新能源汽车扩大销售规模。
对我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及上年同期的连续月度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4,鼓励开展高品质促消费活动。
对我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开展的新能源品牌新车合肥首场发布会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促消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1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4.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5.企业开展活动备案材料;6.活动相关费用第三方审计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数据库设计
数据模型设计
根据业务需求,设计合理的数据模型,包括充电站、充电设备、用户等实体及 其关系。
数据存储设计
选择合适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合理的表结构、索引和存储过程,以提高数 据存储和查询效率。
界面设计
用户体验
遵循简洁、直观、易用的原则,确保用户能够快速上手并高 效地使用平台。
响应式设计
确保界面在不同设备和屏幕分辨率上都能良好地显示和操作 ,提高用户体验的满意度。
方式的发展。
经济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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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能源费用
充电设施的使用可以降低用户的能源费用,相比 传统燃油车辆,新能源汽车的能源消耗成本更低 。
创造就业机会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将创造一系列新的就业机会 ,包括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工 作。
促进产业链发展
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链的发展将带动相关 产业的发展,如电池制造、电力设备等。
功能模块设计
根据需求分析,设计充电设施监 管平台的各个功能模块,如用户 管理、充电设施监控、数据统计 等。
数据库设计
设计合理的数据结构,建立充电 设施信息、用户信息、交易信息 等数据库表。
界面与交互设计
设计简洁、直观的用户界面,提 供良好的用户体验,同时优化交 互流程,提高操作便捷性。
系统测试
功能测试
充电设施建设的滞后
尽管新能源汽车数量增加,但充电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制约了新 能源汽车的发展。
充电设施运营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解决充电设施建设的滞后问题,需要加强对充电设施的运营监 管,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目的和意义
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通过建设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可 以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问题,促 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坚持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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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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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建设力度(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室外集中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权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三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二章充电桩的安装第六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等要求;(三)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条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五)安装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明。
第八条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安装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室外集中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充电桩的使用第十一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按照充电桩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爱护充电桩设备,不得损坏;(四)不得擅自改变充电桩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二条用户使用室外集中充电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合法的充电卡或者充电APP;(二)按照充电桩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三)不得在充电过程中使用明火、吸烟等行为;(四)不得在充电过程中离开车辆,确保充电安全。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A.1 概述针对本部分需要支持的功能,可以采用以下业务流程实现。
a)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
b)同步充电设备运行状态流程。
A.2 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如图A.1所示,数据需求方可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查询所有充电站的信息。
同时在一定的周期内,按照一定频率,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来更新充电站的最新的信息。
注:数据需求方包含客户归属运营商和第三方服务及管理平台图A.1 主动查询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因为电站的数量较大,“查询充电站”接口应提供分页的支持。
以保证接口调用时不会因为充电站信息的数据量太大造成接口调用超时等问题。
图A.2 推送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当基础设施运营平台中的充电站信息发生变化(新增、删除、调整),也可以主动将充电站的最新信息推送给数据需求方平台,数据需求方平台保存最新的充电站信息。
因为充电站属性较多,可以针对所有的属性变化进行推送,也可以只针对影响业务运营的关键属性发生变化时进行推送,关键充电站属性包括:充电站信息中的详细地址、站点类型、站点状态、经度、纬度、营业时间、充电电费率、服务费率、充电设备信息列表内容变化;充电设备接口信息中的国家标准、运营状态发生变化。
A.3 设备状态同步流程如图A.2所示。
数据需求方按照一定周期,通过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设备状态查询”的接口,更新所有电站的充电设备接口状态。
由于运营商电站数量较多,应在每次系统初始化的时候调用。
在两次调用周期期间,当充电设备接口状态、车位状态、地锁状态发生变化时,基础设施运营商应把此充电设备接口的最新状态立刻通过调用数据需求方的“设备状态变化”接口告知数据需求方。
图A.3推送设备状态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快速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速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和管理,保障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速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四)技术创新,服务优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快速充电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根据本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设施需求,编制快速充电桩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二)与城市交通规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相协调;(三)合理布局,方便用户使用;(四)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快速充电桩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电力设施设计规范;(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三)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方便用户操作;(四)具备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功能。
第三章建设与运营第八条快速充电桩的建设主体可以是电力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建设快速充电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电力设施接入许可等。
第十条快速充电桩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三)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充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四)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
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四条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第五条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由项目建设主体或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供电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六条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供电部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
第七条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要求。
第八条各投资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企业对自身投资的车用充电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1.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报废更新。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网约出租汽车应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从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财政购置资金予以充分保障。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5.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
《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202x年05月16日10:05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响应了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意见。
办法里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形成一条完善的产业链的目标。
并细化了工作要求,指出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和标准,将会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出行方式。
以下是办法原文:《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x年5月5日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x〕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x〕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协议2024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协议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1.2 协议主体1.3 协议范围第二条充电设施的安装与验收2.1 安装地点与时间2.2 安装标准与规范2.3 验收程序与标准第三条充电设施的使用与维护3.1 使用说明与培训3.2 维护保养责任与周期3.3 设施故障与维修第四条充电服务费用4.1 收费标准4.2 收费方式4.3 费用调整机制第五条充电服务期限5.1 服务期限起止时间5.2 服务期限延长条件5.3 服务期限终止与撤离第六条安全责任6.1 设施安全6.2 使用安全6.3 消防安全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7.2 乙方违约7.3 违约赔偿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泄密责任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11.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条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版本第十四条完整性与签字页14.1 合同的完整性声明14.2 签字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为满足甲方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需求,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充电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事项达成本协议。
1.2 协议主体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1.3 协议范围本协议范围包括充电设施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充电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条充电设施的安装与验收2.1 安装地点与时间2.1.1 充电设施安装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31日)一、为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细则(试行)》,切实加强对本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统一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促进我市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含三县一郊)经营各种机动车辆维修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凡申请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证明,个体户(含联户)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件或证明,到市(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处(所)申请填写“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登记表”。
(二)市(县)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对照开业条件对所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审定其维修类别。
申请在市区(含郊区)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者,均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发给“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
申请在三县经营机动车辆大、中修者,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发给合格证;申请经营机动车辆小修或专项修理者,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合格证,并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请经营者凭“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请经营者凭“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再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申请经营者凭“合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
(六)申请经营者在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后,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开业账户。
新能源汽车营运备案流程详解
新能源汽车营运备案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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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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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运营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协助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备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运行区域应满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的要求;
(三)在国内累计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0000kw;
(四)在本市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kw;
(五)具备充电设施监控管理能力,在本市建设企业级运营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控,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4年,运营监控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接口,能适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四)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及证明材料;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企业级监控平台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承诺函。
第六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私自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备案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五)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未达到5000kw的。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商需根据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的后期维护管理;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应当负责拆除,并报备合肥市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每月5日前向合肥市主管部门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一个月在本市新建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4.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5.承诺函
附件1:
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申请备案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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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8 / 11
编制人:联系方式:
附件4 :
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9 / 11
编制人:联系方式:
10 / 11
附件5:
承诺函
根据《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诺:
一、我公司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适时按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
二、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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