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可用性,实现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支持1.制定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支持的方向和目标。
2.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充电设施建设。
3.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鼓励充电设施企业和电力企业合作,在稳定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覆盖范围。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进度。
2.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在城市交通枢纽、商业区、停车场等核心区域建设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商业车辆的充电需求。
4.组织专业团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勘察和规划,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设质量。
三、提高充电设施的可用性1.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充电设施的分布均衡,降低人们充电的难度。
2.加大充电设施的品质建设,确保设施的性能可靠,充电速度快。
3.采用统一的充电接口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能力,避免用户因充电设施不兼容而无法充电的问题。
4.加大充电设施的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四、提供便捷的充电支付方式1.推广电动汽车用户充电卡的使用,方便用户在充电设施上支付充电费用。
2.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支付平台的建设,提供多种充电支付方式,包括移动支付、自动扣费等。
3.打通不同充电网络之间的支付系统,使用户能够在任意充电设施上充电并支付费用。
4.鼓励商业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充电服务,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电动汽车。
五、加强宣传推广1.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电动汽车产业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认知度。
2.组织开展充电设施的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的运营效果和用户反馈,推动充电设施的推广和应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合政办〔20207〕•【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5月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9日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节能减排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降低运营成本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合政秘〔2014〕17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合政秘〔2014〕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政策1.加大地方配套支持。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电动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的2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
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地方配套1:1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3.鼓励集中购买和使用。
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住宅小区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给予提供便利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4.鼓励以黄标车换购电动车。
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更新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提供便利化交通管理服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1•【字号】合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1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3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市委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和水平,为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重心下移。
除重要桥梁和道路继续由市级管理外,其它市政设施下划各辖区管理,突出各辖区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区、街的综合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提高效能。
市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全市市政工作管理水平。
(三)人随事走,稳妥推进。
依据下划到各辖区设施量比例将人、财、物下划到各辖区,确保分级管养改革平稳实施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三、划分范围(一)道路设施。
一环路、二环路、高架桥下地面道路仍由市级管理;其它道路下划各辖区管理。
(二)桥梁设施。
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的车行桥以及安全压力大的桥梁仍由市级管理;其它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电梯设施等)下划各辖区管理。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万宁
商业:不低于 20%直建或预留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17
太原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
件
石家庄、环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2019 年 6 月《河北电动汽车充电
18
京、环津 公建:不应低于 10%预留安装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
件
施规划(2017-2020)》
27
乌鲁木齐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件
28
银川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地方参照文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相关设计 文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7-2035)》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 年行动方案》
融创集团建筑充电桩设计导则
日期:2019-11-05 版号:V1.0
件
住宅:10%直建 100%预留安装条件
三亚、海口、
16
办公:不低于 25%直建或预留
大型公共建筑不宜低于 15%
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居民:我写信通知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进展。
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居民对环保交通方式的需求增加,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迅速增长。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出行需求,提供更加便捷的充电服务,我们决定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我们的建设目标是在居民区内建设一批电动汽车充电桩,方便居民充电,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通过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将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同时也为环保出行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方案为了实现建设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方案:1. 撰写并贯彻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我们将编制详细规划,确定充电桩的布局位置、数量和种类,确保覆盖面广、服务充实。
2. 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
我们将与供电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密切合作,协调资源,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 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小区公告、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积极宣传电动汽车的优点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提高居民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4. 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居民购买电动汽车,并提供充电优惠政策,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三、时间安排为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我们将严格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执行:1. 立即启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调研和评估需求,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2. 于2022年底前完成充电桩布局方案,明确充电桩的数量和种类。
3. 于2023年上半年开始建设第一批充电桩,按照规划,优先在居民需求较大的区域进行建设。
4. 2024年底前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投入使用。
四、投资来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将来源于政府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渠道。
我们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后续服务和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后续服务和管理机制,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2•【字号】合政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
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四条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第五条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由项目建设主体或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供电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六条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供电部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
第七条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要求。
第八条各投资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企业对自身投资的车用充电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三)工作原则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二、责任分工(四)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交通发展状况,提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衔接建设项目布局,审核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1.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报废更新。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网约出租汽车应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从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财政购置资金予以充分保障。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5.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水平,保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为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公安等部门与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广泛参与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格局。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经信委、发改委、城乡建委、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园局、规划局、城管局、安监局、法制办、重点局、工商局、质监局、综治办、供电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老旧小区充电桩,物业管理,文件
合肥市老旧小区充电桩,物业管理,文件
(最新版)
目录
1.合肥市老旧小区充电桩的现状
2.物业管理在充电桩建设中的作用
3.相关文件对老旧小区充电桩的管理规定
4.解决老旧小区充电桩问题的建议
正文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桩建设在居民区越来越受到关注。
特别是合肥市的老旧小区,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很多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充电桩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合肥市老旧小区充电桩的现状并不乐观。
许多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较早,没有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导致业主在购买电动汽车后面临无处充电的困境。
另外,部分老旧小区的电力设施老化,也需要进行改造,才能满足充电桩的用电需求。
其次,物业管理在充电桩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业主和电力部门,推动充电桩的建设。
同时,物业还需要负责充电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充电桩的正常运行。
关于老旧小区充电桩的管理,我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居民区公共区域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满足业主的充电需求。
同时,对于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物业还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老旧小区充电桩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充电桩建设;
2.提高充电桩建设标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都能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优化充电桩布局,充分利用老旧小区的公共空间,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
4.加强监管,确保充电桩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皖国土资函〔2016〕260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6〕26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和布局积极参与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分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基础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
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旅游景区、住宅小区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场所,将所需用地纳入规划。
市、县要从每年年度计划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三、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监管工作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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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3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9【实施日期】201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四、建设管理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
(一)私用充电桩。
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须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桩运营(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充电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
2.建设选址。
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通过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配建专(公)用充电桩,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建设流程。
建桩申请。
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上签字盖章;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签字盖章。
用电申请。
私人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持用户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照片、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表等材料,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
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现场勘查。
由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勘察,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需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
建设施工。
对于具有充电桩建设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安装验收。
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私人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运营维护。
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桩维护保养的责任。
整车生产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也可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建设、管理和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二)专用充电桩。
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
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用户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营管理。
电动公交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
2.建设选址。
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结合城市公用充电桩,实现高效互补。
3.建设流程。
用电申请。
整车生产企业结合用户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方案确认。
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整车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勘察,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在答复的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建设施工。
整车生产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
安装验收。
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表接电。
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运营维护。
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充电桩的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用户可与其协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等。
(三)公用充电桩。
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
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以及依据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建设的相关设施配建充电桩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管理主体。
2.建设选址。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选址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快充桩,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3.建设流程。
方案制定。
停车场(位)业主可结合实际需求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方案确认。
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确需电力增容的,充电服务企业应会同供电公司提出停车场充电桩供电方案,供电公司在业务流程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建设施工。
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
安装验收。
充电服务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充电桩并验收,完成新能源车辆试充电。
运营维护。
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充电桩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可与充电服务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等。
五、具体要求(一)明确配建比例。
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简化审批流程。
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停车位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
(三)加强备案管理。
建立充电桩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充电桩运营企业必须支持充电过程、信息平台和交易支付的互联互通,做到在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可以追溯,在交易支付上须支持银行卡支付、网络支付等。
鼓励采用“合肥通”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四)规范收费标准。
公(专)用充电桩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减免充电服务费。
(五)统一标识标志。
充电桩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桩标识标志。
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推进充电桩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用户提供明确指引。
(六)提倡自建自营。
电动汽车用户可自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也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进行建设;鼓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管辖范围内的充电桩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业主单位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七)鼓励模式创新。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桩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肥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将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专项工作,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推进。
(二)加强协调联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指导与监督。
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对参与小区充电桩建设的其他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配合现场施工和办理用电变更手续,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桩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桩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桩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