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符合标准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况下,应当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因车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为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等。

对于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虽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但如果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同时,如果这类车辆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则需要每年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

此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也是政策的一部分。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

具体来说,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包括多种车型)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其他类型的报废车辆也有相应的补贴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时间、地
区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了解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时,建议关注相关部门的官方消息或咨询当地车管所等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的报废管理,提高公司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车辆资产安全,制定以下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报废处理,包括所有在公司名下注册的车辆,不包括私家车辆。

二、报废标准1. 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2. 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或修复成本过高;3. 车辆机械故障严重,无法保障行车安全;4. 车辆被全国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牌照或强制报废,无法再次上牌照使用;5. 其他经公司相关部门评估认定需要报废的情况。

三、报废流程1. 提交报废申请:车辆使用部门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报废申请,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报废原因、报废方案等;2. 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车辆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审核是否符合报废标准,如符合,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征得批准;3. 报废方案制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报废方案,包括报废时间、方式、处置方案等;4. 报废通知: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车辆使用部门,告知报废决定并安排具体执行事宜;5. 车辆处置:按照报废方案对车辆进行处置,可以选择拍卖、回收、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6. 报废登记:车辆使用部门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归档备案。

四、报废责任1. 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报废申请的提出,提供车辆使用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及审核,制定报废方案,并监督报废程序的执行;3. 采购部门:在车辆报废后,负责根据需要重新采购新车或调配现有车辆。

五、报废管理1. 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存在报废标准的车辆,并提出报废申请;2. 报废方案应合理科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报废过程公正透明;3. 报废车辆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归档,确保资产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六、制度执行1. 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处理公司报废车辆;2. 本制度须由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运规》

《运规》
第8条铁路局:执行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度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明确分局、机务段的职能作用;审定各分局的机车运用计划;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审批机车报废、出租,负责全局长期备用机车管理;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确定全局求援列车的配制,负责全局机车和求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定报表资料;拟定本局机务乘务员配备计划,组织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
附件四机车乘务员动态表………………………插页
附件五机车配置表………………………………插页
附件六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
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55
附件七临时驾驶证格式…………………………58
附件八登乘机车证格式…………………………59
附件九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60
登乘机车管理
第19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务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可登乘管内机车。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旅客列车机车周转图(客货混编除外),应实行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货物列车车流比较稳定的区段应积极推行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16条 机车运用计划是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组织机车运用工作的依据。机车运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17条 铁路局根据运输工作量下达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各铁路分局工作量,确定铁路分局及机务段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其中包括: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配属台数(包括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范围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XXXX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维修、改造及报废等方面特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所属各单位。

海外施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XXXX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简略语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16、GB/T 24001-2016、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包括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具体见附录一《特种设备目录》。

3 职责3.1 XX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公司监管、所属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3.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参加有关特种设备供方的资质评审并提出专业意见;对特种设备安装、检测(校验)、维修及改造实施审批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3.3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岗位人员配置;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等国家规定的持证或复审人员的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3.4物资装备处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招标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

3.5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管理台帐,录入和完善HSE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按法规规定落实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报废、人员取(换)证等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报废物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处置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废物资,是指在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经过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够获得残余价值的铁路运营物资。

包括需经专业部门技术鉴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料等。

第四条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公开规范、效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物资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1第六条物资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报废处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范实施报废处置。

第七条专业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本系统物资报废技术标准和损毁技术要求,按权限审批所属单位物资报废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报废物资价值管理和财务处理规定。

第三章回收与保管第九条完善报废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范围和保管责任,规范回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移动装备、生产设备和设施等大型资产报废后,对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按规定予以拆解并组织回收。

第十一条对已回收的报废物资要严格挑选、分拣,剔除危险品、杂物和有害物质,按照相关标准及时组织鉴定,分类存放、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报废物资损毁制度,明确损毁范围、标准和程序。

相关报废机具、配件等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损毁处理,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2的脱轨器、铁鞋等报废物资,要完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明确损毁标准和责任分工并严格执行。

对有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等报废物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报废物资账务管理,对有价值管理要求的报废物资,应按材料核算管理要求及时点收入账。

报废轨料等总公司或本企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价格入账,其他符合点收条件的报废物资,按合理估算的公允价格入账,但最高不超过同类新品最新采购价格(或原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

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

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

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铁运[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6〕25号)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6.1 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5篇)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5篇)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气污染防治法》、《____噪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____]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____]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3、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标准值百分之十五的;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2)1.引言车辆报废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车辆报废的管理,确保车辆报废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报废的流程、责任和程序,保障车辆报废的效率和质量,并为车辆报废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操作。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车辆的报废管理,包括所有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临时使用车辆等。

3.车辆报废流程3.1车辆报废申请3.1.1车辆报废申请由车辆使用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应当提交书面报废申请,附带车辆信息、车辆报废原因等相关资料。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机车、车辆是我公司从事铁路运输及铺架施工的主要动力和设备,为管好、用好机车、车辆,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和铺架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各单位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规章、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遇公司前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机车管理2.1机车运用2.1.1项目经理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机车的日常运用、维修管理,经理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1~2名技术人员分管机车车辆工作。

2.1.2项目经理部依据标书、施组的安排提前2个月向公司运输部提报用车的书面计划。

计划中应详细说明机车的用途、列车牵引吨数、预计列车长度、区间最大坡度、计划机车台数、以及是否需要无线列调、运行监控器和移频信号等设备,并根据工期要求情况分时段说明所需机车台数。

2.1.3公司将根据项目经理部提报的计划,结合机车配属情况确定应拨机车型号及台数,为方便运用及维修,调拨时力求机型统一。

项目经理部在搞好机车维修、保养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机车交路,提高机车的运用效率。

机车的配属原则上在公司内部调配,确因内部调配不了时将考虑租用或购置。

租用或购置机车须经公司同意。

2.1.4司机长变动时原则上应征得劳资部、运输部的同意后实施。

机车调拨时,该车原司机应随之调动,调出方要负责机车的整备及随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

机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机车负责的期限为自机车到达使用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到使用结束送达下一个指定地点并办理完交接手续时止,其完整的技术状态交接记录要及时报公司运输部备案。

调出机车的发运工作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其鉴定费、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

2.1.5机车交接时,除技术状态交接外,机车的燃油及工具备品也应履行完整的交接手续。

机车交接时的基本油量为:DF4型为3000升、ND2型为1000升,不足部分由调出单位补齐,超出部分转接收单位。

机车发运时燃油的储备还应考虑到机车回送途中起车充电和打温的耗油。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现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9月26日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铁路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换代,加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运用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段管线等线路。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见附件1。

第三条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应当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相关任务,坚持锚定目标、严格标准、统筹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以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下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局集团公司、地方铁路企业、厂矿企业等机车运用企业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调查统计,以及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检查工作。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发文字号】铁财〔1996〕6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24【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续(3)第十三类:工具及器具第十四类:土地第十五类:其他附录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录三: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第一类:机车车辆——指各种类型的机车、客车、货车和其他专用车辆。

1.机车、轻油车:按每台为一登记对象。

2.客车: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3.客车的发电机、电扇、蓄电池、空调发电机组、单元空调机、滚动轴承,按各种相同的类型为一登记对象。

4.货车:按车种、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5.渡轮:以每艘为一登记对象。

第二类:集装箱——指铁路运输专用的各种类型的集装箱。

集装箱:按集装箱的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第三类:线路——指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和其他线路。

包括路基、线路上部建筑、线路附属设备、桥隧建筑物、道口和线路固定防护设备。

1.路基(1)正线:按管内每一线名为一登记对象。

(2)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路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综合路基为一登记对象。

(3)排水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4)防护加固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2.轨道轨道包括道床、钢轨(分75kg及其以上、60kg及其以上、50kg及其以上、43kg及其以上、43kg以下五组),轨枕(分木枕、钢枕、混凝土枕、宽轨枕四种)及连结零件。

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型号、数量及价值。

(1)正线:按管内每一线名为登记对象。

(2)到发线:按每一个站名为一登记对象。

(3)其他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为一登记对象。

3.道岔道岔按每组为一登记对象。

4.道口道口包括有人看守和无人看守,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不包括房屋、信号自动显示等非工务固定资产)。

5.桥梁应分别钢梁桥、圬工桥、混合桥、深水特大桥、框构桥,按每座为一登记对象。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铁运[1999]81号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铁运[1999]81号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正文:----------------------------------------------------------------------------------------------------------------------------------------------------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1999年7月15日铁运〔1999〕81号)一、总则1.各铁路局所属机车的报废,应遵循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2.机车的报废条件,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3.申请机车报废时,应由机务段提出,由鉴定委员会认真鉴定机车技术状态,调查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做出结论意见。

4.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委员: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科长),检修工程师及锅炉工程师。

二、机车报废条件5.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办理报废申请手续:5.1 国产和有大修基地的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万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万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5.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且状态不良时。

5.3 机车台数少,构造特殊,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的。

5.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时。

5.5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时。

5.6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卸部分的总面积的35%时。

5.7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5.8 经鉴定蒸汽机车锅炉材质老化,需更换锅胴或外火箱时。

电机车报废制度范本

电机车报废制度范本

电机车报废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电机车的报废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设备故障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电机车的报废管理工作。

三、职责3.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机车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电机车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3.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电机车报废申请的审批工作。

3.3 财务部门负责电机车报废处理的费用核算和资金支付。

四、报废条件4.1 电机车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

4.2 电机车发生严重事故,无法修复。

4.3 电机车的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维修成本过高。

4.4 电机车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4.5 电机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保证生产安全。

五、报废程序5.1 设备管理部门对拟报废的电机车进行评估,确定报废原因和报废时间。

5.2 设备管理部门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5.3 安全生产办公室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设备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5.4 设备管理部门在报废处理前,应将电机车停用,并设置明显的报废标识。

5.5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电机车进行拆解、回收等处理工作,确保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5.6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电机车信息,进行费用核算和资金支付。

六、报废资料管理6.1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机车报废档案,详细记录电机车报废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报废申请、审批文件、评估报告等。

6.2 报废档案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七、奖惩措施7.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8.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铁机[1988]721号•【施行日期】1988.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1988年9月12日铁机(1988)721号)一、总则1.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组长:机务段段长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正文:---------------------------------------------------------------------------------------------------------------------------------------------------- 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1963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2条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

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委员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工厂总工程师委员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主任委员工厂厂长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

第3条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第4条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

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

第5条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6条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7条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于2024年9月26日颁布《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办法》是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与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重要措施,是铁路行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具体行动,全面规定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的工作内容与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污染重、耗能高、噪音大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报废,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替代应用。

《办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内容,分为总则、机车淘汰、机车更新、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主要是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是机车淘汰,共5条,主要是机车淘汰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运用要求、报废处理等内容,明确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至2027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2035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第三章是机车更新,共4条,主要是机车更新的技术要求、攻关方向、管理要求、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是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检验重点、监管手段、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主要是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

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

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