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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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物品报废、报废品处理和工业废料回收利用管理,合理降低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和资产的报废与报废品处理管理工作。
3.内容:
3.1 废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半成品或成品)、边角料、余料。
3.2 报废物是指公司报废处理的无法修复且无利用价值的设备、模具及其零配件、五金工具、工装夹具、
计量器具、办公用具、包装材料、包装容器等。
3.3报废审批权限表:
3.4 报废处理分类:
3.4.1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设施、信息通讯类、办公\公共设备设施类、电器设备类、实、检验器材
类、车辆、厂房设施)报废;
3.4.2 低值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报废;
3.4.3 生产过程不合格品报废;
3.4.4 模具的报废;
3.4.5 生产过程中边角料;
3.4.6 无回收价值垃圾废品。
3.5 报废物品按利用价值分类:
3.5.1 可回收再用废品;
3.5.2 不可回收再用废品。
3.6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3.6.1 生产过程中或销售区退回的不合格品报废,由品管部门提出建议,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
成本核算员将报废金额填写在备注栏,必要时技术部门可参与判定,每次报废金额在一万元以
下,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报废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报废。3.6.2仓库呆滞物料报废按照《仓库管理程序》办理。
3.6.3模具因损坏、磨损及产品淘汰等原因需报废时,由模具管理部门填写《模具报废申请单》,交
相关部门加签意见,相关部门根据模具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意见,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
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报废。
3.6.4固定资产、低值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经资产管理部门检测判
定并审核,相关权责高层领导审批。
3.6.5 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不需报废申请、审批程序,直接分类放置到指定废料桶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