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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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合理最低价确定】

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本市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如3%~4%、3%~5%、3%~6%……5%~8%等。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第八条【入围方式】

“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1)全部入围;(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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