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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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生(便)字〔2010〕8号
关于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直管生产矿井及分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所有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规定如下:
1、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巷道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2、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替棚、维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设专人维护,巷道断面、宽、高、行人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3、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必须及时修改采面作业规程。

4、本规定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生产技术部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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