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是否 需以被代 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行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
义实施代理 行为,也可以以 得权利、设 定义务,其行为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实 施 代 理 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为,行为结果对被代理人 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商行为代理
民事代理
代理的来源 被委托人的委托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
代理
被代 理人的身 商人
公民、法人
份
Hale Waihona Puke 代理的权限 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
意的范围内 ,可以直接实施 无效
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由此
产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
人承担责任。
代理 行为是否 有偿代理
有偿代理、无偿代理
有偿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doc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doc商事法律行为是指经济组织中的各种衍生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商业贸易、公司法律关系、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借款、租赁、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对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比较。
一、婚姻与商业合同之间的差别在婚姻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经常被用于约束婚姻关系,包括婚前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等方面。
与之相比,在商事领域中,商业合同则是所有商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主要以书面形式签署。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必须表明其权利和义务,一旦签署,必须遵守其内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金融与借贷之间的差别金融证券是商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交易、股票发行、证券投资等方面。
而借贷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通常以签署书面合同的形式发生。
在金融领域中,各个参与方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规并承担违规行为的后果。
在借贷方面,各方必须遵守贷款协议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公司管理与私人关系的差别在商事法律行为中,公司法律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司管理、股权关系等方面。
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人关系则是一个中心话题。
私人关系涉及到各种协议、借贷、租赁、物业拥有权等方面。
四、合同法规定在商事领域中的规定在商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是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问责机制、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各种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
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规。
但是,与商事领域不同的是,合同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更多地涉及到私人的关系。
总的来说,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许多差异。
商事法律行为涉及到商业合同、金融证券、公司管理等方面,而民事法律行为则主要涉及私人关系。
此外,在商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规定合同方面的问题,而在民事领域中则涉及私人关系方面的问题。
论现有立法下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分
论现有立法下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分常成【摘要】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5)004【总页数】3页(P80-82)【关键词】商事行为;民事行为;联系;区分【作者】常成【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1.04正如赵旭东教授在其文《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写道“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清楚商法为何物,另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之中,我们感到难以名状的困惑”①纵观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来对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商法的立法仍然有很大的欠缺,对于概念等理论仍然存在着不少争议。
对商事行为的分析可以从商事立法概念、商事行为构成和商事行为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立法的概念认定来看,其由于采取商事主体为中心或商事行为为中心的立法原则的不同,对商事行为的界定也有所不同。
但总体可以分为客观商事行为和主观商事行为两个大方面。
而我国由于并没有形成单独的商事法典,长期以来人们经常使用民事行为代替商事行为,将其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商事行为”一词在商法相关著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实际上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对商事行为概念进行统一的认定,归类大致有二种观点:其一,不将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相联系,即商事行为仅是在目的和内容上都是以营利性为主。
民事与商事
民事与商事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
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
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
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
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
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
与此相反,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
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
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在进行民事合同和商业合同的对比与联系时,需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合同是指为了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易活动。
商业合同则是指为了达成商业交易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常见于商业活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以下将从各个方面对民事合同和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
一、法定规定与特殊协商:民事合同的订立主要以民法等法律规定为基础,受法定规定的制约较多。
商业合同则更侧重于双方实际的协商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商业交易的需求。
二、交易主体的不同:民事合同常涉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易,例如购房合同、婚姻合同等。
而商业合同则主要由企业或商业主体之间进行,包括采购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等。
三、合同目的的差异: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以私人目的为出发点。
商业合同则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和商业目标,以盈利为目的,关注商业交易的经济效益。
四、法律责任的不同:在违约或产生纠纷时,民事合同双方常依据民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追究。
而商业合同的违约纠纷,则更常使用商事仲裁、诉讼等商业纠纷解决方式,受商法的规定和商业惯例的影响更大。
五、交易规模与复杂程度:商业合同通常涉及到更大的交易规模和更复杂的交易内容,涉及的合同条款较多,包括交付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诸多方面。
而民事合同相对较为简单,合同条款相对较少。
六、诚信原则的不同:在商业合同中,根据商业行为的特殊性,存在着商业诚信原则的要求,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维护商业伙伴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
而在民事合同中,诚实守信也是基本原则,但不强调商业行为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联系。
它们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都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侧重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法律随笔】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
试用至少一个案例阐述在我国实际存在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并重点说明这种区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
首先,我想表明立场的是,我国属于民商合一国家。
民事主体与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一致。
1996年合同法的颁布,正式明确将民事、商事主体合同纳入统一的《合同法》调整。
所以,在重商主义全民皆商的年代,我不认为在实践中有意义去区别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
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商业。
商事合同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商事合同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二是商事合同是以商事交易为目的。
在我国合同立法中没有商事合同的概念。
但是,不接受两者在概念上有可以去区别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两者实际上不存在区别。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事合同被统一规定在债法中或规定在专门的合同法中,在这一体制下,商事合同被纳入了统一的合同法中,并在体例上属于民法范畴。
但是民商合一并不代表着商事合同被民事合同所代替,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商事合同基于其价值取向、理念等方面的特殊性,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着诸多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商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就要先适用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这一相对于民法来说的特别法律规范,只有当商法和商事特别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范。
所以区别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司法实践上也有重要意义。
就其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商事主体较民事主体负有较高的注意程度,对商事代理资格认定趋于严格。
商事主体是专门从事经营性营业活动的,因此对于商事活动比民事主体理应更加审慎。
而在公民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此此类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则较为宽松。
(后续以案例说明)2、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具有对价性的合同义务,具备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基本适用前提。
代理制度的二元化——简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异同
The Two Branches of Agent System--Conside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vilian Agency and
Merchant Agency
作者: 周维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版物刊名: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0-23页
主题词: 商行为;民事行为;民事代理;商事代理;二元化;商事化趋势
摘要: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补充民事主体能力不足的代理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代理制度已经从最开始的一元的民事代理衍生为二元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并存的局面,代理形式也日益的多样化.比起历史悠久的民事代理,商事代理的“资历”显得相对年轻,作为一定意义的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商事代理制度还不甚了解。
文章将从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特点出发,通过比较两者的异同来揭开商事代理的神秘面纱。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
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
比如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2、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3、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
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
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的合理性。
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
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个人收集整理-ZQ、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地一般规则,这个一般地规则在绝大多数地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地.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地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地而不以营利为目地所发生地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地,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地合同关系.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地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地区分并不都有意义.比如说,最典型地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地买卖合同.合同法上所规定地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地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地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地买卖合同关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地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合同法第条和第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地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地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地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地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地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地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地合理性.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地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责任.我们举几个简单地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地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赠人承担毁约责任.这地方很明显是过错,所以有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民事合同一般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把很多类型地民事合同直接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这个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合同法规定地借款合同中把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地一方所订立地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所订立地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一方所订地借款合同,合同法对它地成立要件没有特殊地要求,这种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合同关系就可以成立了.但是我们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地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条地规定,只有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了,借款合同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地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地话,这个合同是一个实践性合同,合同从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之时起,才能够生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民事合同一般属于不要式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要式合同.1 / 1。
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
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扩大,代理制度也随之逐渐的发展起来。
在现代商品化经济中,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商法之中,代理制度都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分别介绍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分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特征、依据、目的、资格及主体方面的区别,借此为完善我国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区别一、民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一)民事代理概念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构成主要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只能是被代理人所赋予的代理范围而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二)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代理的主要适用范围有:(1)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
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以行使民事代理;(2)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可进行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如属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或特定的法律保密资格的,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适用于使用民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商事代理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让商事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卖或买的服务,其最终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行为。
明确商事代理的概念,还首先应把“商事”与“代理”两个要素分手入手。
商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它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指一切适应法律规定的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业性活动。
商者,是指具体以营利为目的;事者,是指职业性的具体活动。
商事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商品买卖事项,它还包括了货运、仓储、保险等行业,一切能与进行商品交换而产生营利性的行为。
因此,随着商事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亦在不断的演变、丰富。
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
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兼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 3 卷 第 5 2 期
Vo. 2 No 5 13 .
西南师范大学学 报(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J u n lo o t we tChn r lUnv riy ( ma iisa d S ca ce c sEdto ) o r a fS u h s iaNo ma iest Hu nte n o ilS in e iin
计 上对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有所完善 。
关键 词 : 商事代理 ; 民事代理 ; ; 区分 制度建构
中图分 类号 :93 D 2
文 720)5 2— 6 0 0
法定代理除外) 的最初产生, 也是随着社会经济 商事代理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 是商品经济社会不 代理制度( 商品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 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经 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 商事代理是 的发展, 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我们民商法学人不能回避的重 济利益, 突破“ 债不能自为” 原则的结果。可见, 经济利益是 要课题。特别是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商事代理的专门 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动力, 而这恰恰是商事活动的特点。我 立法的背景下, 对商事代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从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来看 。虽然在我国, 民商合
、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已经成为学界的
利性性质。因而, 笔者认为, 所谓民事代理是发生于民事主 主流思想。但是对于民法与商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并无 体之间, 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争议, 这一点也为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确认, 主要的原因 的代理; 而商事代理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表现为商事法律行 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 内容上有明显 的差异 为的代理。那么, 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关系如何, 二者有无 性, 除此之外, 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显著不同以及
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关系探讨
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关系探讨作者:王桂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相关的代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就目前的民法和商法来看,代理制度在其中都具有重要执行意义。
对此,针对相关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具体内涵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介绍,以便更好的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关键词: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关系1.民事代理1.1民事代理内涵民事代理是相关代理人根据法律对于代理权限和行为的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活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获得的相应结果是需要被代理人承担的。
具体的代理活动开展中,相关代理人所要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有一定约束的,是需要按照其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协议和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来开展的,超出界限是违法的。
在规定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也需要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1.2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就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两点来看:第一,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中,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范围的行为不能够行使这一代理制度。
第二,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可实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是相应的代理中的当事人的身份特殊,他们是不能适用于这一代理制度的。
2.商事代理2.1商事代理内涵商事代理关系中,相关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从事代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电力活动获得相应报酬,因此商事代理多是以营利为前提的,在具体的商事代理中,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和他们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用自己的名义来进行买卖服务,而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产生的损失也是被代理人承担,这种代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就商事代理工作来看,商事属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其主要的特征是饱含了所有的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性经营活动,商者则是指这一过程中从事相关职业性活动的机构和主体,现阶段的商事中,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也包含仓储、货运、保险等更多的行业活动,指的是所有能够和进行商品交换产生营利的活动。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
一
( ) 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 法律 的后果不 同 四 商行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商行为和违反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的民 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行为人违反商法的强行性规定所实施
的商行为并非总是无效的, 有时是完全 有效的; 而行为人违反 民法的
强行 性 规 定 所 实施 的 民事 行 为 则 是 无 效 的 。 例如 , 民法 中 , 理 人 在 代
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 商事行为系 与民事行为对 立, “ 商事行为 , 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的支配 : 民事行为则受民法法典及其 特 别法习惯法 的支配 , 此两种行为 , 同属法律行为, 虽 但在商事行为 . 称之为‘ 上, 商行 为’在 民事行为 。 , 则称之为法律行为, 其行为所 生法 律 上之效果, 却彼此互异”在 民商合一制国家或地区, 向来所称之商 : “ 事。 是属于民事的范围, 而与所谓狭义的民事行为对立, 不论商事行为
中图 分类 号: 939 D 1.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O90 .8—l 10 —522 o)1 00 3
( ) 三 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 为的行 为能力 内涵不 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件实际上是对行为 人的意思能力 的要求 , 因而民事能力取 决于行为人的年龄、 智力和精 神状况。商行 为的生效同样要求主体具有 商行为 能力 。但商行为能 力则具有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内涵 , 是对行为人的资本经营或者财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2 0 . (中 ) 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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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舁同性
邵 一琼
关于商事代理
关于商事代理一、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一)概念:1、民事代理: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行为。
各国规定在代理人都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将代理分为委托和授权两个方面等方面存在一致。
2、商事代理:一般被认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二)特点1、民事代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代理权的非权利性。
代理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代理人的非独立主体性。
(3)被代理人的广泛性。
自然人,法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在代理原则上,坚持“显名主义”原则,(5)代理权产生的多样性。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指定代理。
(6)对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代理无效或得被撤销。
(7)在代理内容上,民事代理既有财产关系的代理,又有非财产关系的人身代理。
(8)在法律责任上,民事代理人一般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9)在代理权的终止上,可因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禁治产、破产或丧失权利能力或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代理目的完成,都可使代理关系归于终止。
民事代理人多数是不以代理为职业的组织或个人,他们的代理活动多数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这样致使发展代理事业的稳定性差。
2、商事代理主要特点:(1)商人性,商法中的代理是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
(2)独立性,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
(3)职业性,是从事固定持续营业的职业代理商。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既有直接也有间接。
(5)职责的双重性,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6)法定的行为能力性。
(7)有偿性,布莱克布法官称为“抽佣商人”。
(8)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此外还不因企业所有人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二、概念的完整表述:商事代理专指为获取商品的经销权、货物的采购权及提供经济中介服务,受他人委托并从中获取报酬,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的、独立的、职业的商事经营者。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顾名思义,商业是指商业事务。
商业应包括现代社会中与交易、服务、生产等领域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当代社会大量的服务和生产经济活动。
其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以直接媒体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传统所谓行为体系,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为核心,组织和行为的综合体系结构。
因此,其标的物从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发展到今天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等,可以成为业务标的物;其行为已经从买卖、代理、票据、运输、保险、海上商业等发展到今天的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交易等,可以不同程度地成为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其主体由自然人发展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成为主要经营主体。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和其他高科技产业,将继续加入业务范围,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
互联网上的生物基因、信息和技术可以成为商业目标。
因此,企业的类别决不是固定和封闭的,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发展和进步应该是这类业务的最基本特征。
民政,顾名思义,是指民政或民政。
其内涵应包括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民政事务或民政事务。
这是一件以人为中心的事情。
(2)商务与民事的区别(1)不同的价值取向商事与民政属于私事范畴,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
最具代表性的区别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和谐,即公平优先于效率等;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利益,其基本要求是利益优先于公平和其他。
换句话说,商业活动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事活动追求平等与和谐。
也就是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收购。
商业和民事活动价值取向的差异不仅表明商业和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而且表明商业和公民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价值。
(2)不同的后果由于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获取,商业活动的手段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甚至纠纷和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活动不会产生纠纷和矛盾,但商业活动比民事活动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因为商业活动的性质是追求利益,这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比民事活动更加激烈。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通说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甚至相互交融,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视甚至至关重要的。
商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比如,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但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和交易所这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现象时,我们就不能用调整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必须用商法来调整,因为商法它反映的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历史上民法一直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出发,而商法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民法是普通私法,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民法规范最早来源于罗马私法, 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因此, 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
这一特点是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重要区别, 因为商法尽管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 但它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 这就使得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一些重大的差别。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比较研究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比较研究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比较研究,首先应从概念上对两者进行仔细分析: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从以上概念分析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都是私行为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都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
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等。
所以,私行为之私是与公行为之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
(二)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都是表示行为民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
(三)民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
民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
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相比较而言,商事行为有自己独有的特征:(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性之一。
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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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扩大,代理制度也随之逐渐的发展起来。
在现代商品化经济中,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商法之中,代理制度都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分别介绍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分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特征、依据、目的、资格及主体方面的区别,借此为完善我国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区别
一、民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民事代理概念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构成主要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只能是被代理人所赋予的代理范围而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二)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事代理的主要适用范围有:(1)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
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以行使民事代理;(2)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可进行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如属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或特定的法律保密资格的,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适用于使用民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商事代理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让商事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卖或买的服务,其最终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行为。
明确商事代理的概念,还首先应把“商事”与“代理”两个要素分手入手。
商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它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指一切适应法律规定的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业性活动。
商者,是指具体以营利为目的;事者,是指职业性的具体活动。
商事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商品买卖事项,它还包括了货运、仓储、保险等行业,一切能与进行商品交换而产生营利性的行为。
因此,随着商事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亦在不断的演变、丰富。
(二)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商事代理主要适用范围有:(1)能够代理行使各种商事行为。
比如,代理进行商品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事宜;(2)能够代理某种具体行使的服务行为。
比如,企业法人的成立、变更、撤销进行代理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卖证券、债券、代理保险等事宜。
三、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比较
(一)代理关系主体及资格要求的区别
根据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概念进行分析,民事代理的合法被代理人可以是国家公民,也可以是企、事业法人,而商事代理的合
法被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商法人(商、事企业),或是个体商人。
民事代理的代理人,只要能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是公民、法人均可。
(二)代理行为的名义之间区别
民事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民事活动的,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实际的主体是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中分为三种具体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同民事代理;(2)虽然没有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行为,却已表明其中有被代理人存在,行为人仅属受人委托的代理人,其属于隐名代理;(3)虽然有被代理人的存在,但却并不涉及,完全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使行为。
后两者被统称为非显名代理,之所以在商事代理中有此类状况存在,并成为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的重要区别,是因为商事代理人的自身经济利益和具有的特别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商事代理人出于在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为了保守商业机密,保持在经营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往往不愿让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进行直接沟通,于是商事代理人多数采用非显名的方式来从事大量的代理业务。
(三)代理产生的根据之间的区别
商事代理的产生是根据其唯一性的特点,即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在民事代理中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这三种。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专门设立的代理,法律允许
的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血缘或婚姻等特殊关系。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所指定而发生的指定代理人,其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由此得出,商事代理的代理根据更能够体现被代理人的主观意志和意志自由性,所以,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具有推动作用。
(四)代理实施目的之间的区别
民事代理不具有以营利为主的特征,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获取相关报酬而进使的代理行为。
比如:在法定代理的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都是无偿的,即便是在委托的情况下发生的,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能否得到相关报酬,也是由被代理人决定,支付的。
而商事代理是代理人的一种营利性行为,代理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让自己营利,这一特征就是商事代理的重点,它使得商事主体的利益形成了多元化发展,并从根本上与民事代理产生了本质上的区别。
(五)代理内容之间的区别
民事代理仅限于行使民事行为,可以包括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商事代理主要是行使营业行为,代理的本身是实施商事行为,所以商事代理更能够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对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分析论述,可以看出商事代理在很多方面优越于民事代理。
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依靠于法律规范,而代理在社会实践中起主导作用。
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代理法是一件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事情,只有这样我国
的经济才得已稳定、快速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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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7.
[3]赵磊.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s].西南大学学报,2006(05).。